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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问题研究

    时间:2021-09-26 16:39:0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一、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税费改革后的现行农业税以农业总收入为征税对象,按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不仅属性模糊,而且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主要是对商品流转额(增值额)或者是对生产、经营所获利润及其他性质的净所得征收。我国现行农业税从税种属性上来说,不属于按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不属于按商品流转额(增值额)征收的商品税,也不完全是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税,更不是调节因客观原因形成级差收入的资源税(因为农业税也调节了因主观原因形成的级差收入)。如果非要论现行农业税的属性,笔者以为,长期以来,农业税是一个在特定历史时期政府以过度汲取农民剩余为目的的行为目的税。
        (二)现行农业税税负较重,几乎把农业利润全拿走,有时甚至伤及税本 首先,我国当前的农业作为一个产业,正在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转化,农业生产中物质投入急剧增加,农业物耗的大量增加导致了增产农民不一定增收甚至减收。因此,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的负担率早已不能反映农民真实的负担水平。更何况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常年产量刚刚根据改革前连续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进行了调整,最起码近几年“增产”与“减产”应该是并存的。其次,从农业税实际负担率来看,“九五”时期,我国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只有2.6%。仅就这一数据本身来看,不仅低于以前的几乎各个时期,而且的确也比我国目前任何税种的名义税率都低。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农业税实际负担率是当年实际缴纳的农业税占当年实际产量的比例,而不是当年实际缴纳的农业税占实际销售额或农业纯收入的比例。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普遍较低,分散的生产经营方式和市场信息不灵导致农产品商品率和纯收入率都不高,当年农业实际产量与实际销售额或纯收入差距都较大,因而,以实际缴纳的农业税占当年农业产量的比率来说明农业税实际负担率,这一数据的说服力并不强。事实上,近年来农村居民家庭来自农业的人均纯收入仅有1000多元,如果扣除劳动力成本,大多数农村居民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寥寥无几甚至为负数。
        (三)横向比较来看,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税负高于城镇居民 统计资料表明,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686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366.4元,这说明农村居民的负税能力明显低于城镇居民,而现行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实际税负却高于城镇居民。首先,如前所述,农业税税率偏高。其次,现行农业税不设起征点,而现行增值税对城镇工商业者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规定有起征点,如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是月销售额为2000-5000元,折合年销售额为24000-60000元,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户的农产品销售额根本达不到这一起征点。再次,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所含增值税税款不能抵扣,这在农产品价格和商品率较低的条件下,等于是由农业生产者负担了绝大部分从农业生产资料产品加工环节转移过来的增值税税款。最后,农业税与适用于城镇居民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比较。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城镇居民工薪收入的免征额为800元(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已提高到1200元),相当于年收入9600元,月工薪收入超过800元只就超额部分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例如,月工资收入为1300元(800元+500元),相当于年收入15600元的个人,每月只需纳税25元(年纳税300元)的个人所得税,其负担率仅为1.9%。远低于现行农业税8.4%的税负。再从经营者角度来看,以户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相比较。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以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去与其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第一级次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0元,税率为5%。即使以含劳动力成本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来比较,个体工商户的税负远低于农村居民。
        (四)现行农业税税种设置不合理  首先,现行农业税(广义)分农业税(狭义)和农业特产税两块,“两税”不重复征收,其中,农业特产税以品目繁多的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为计税依据,其税率一直略高于农业税税率。尽管我国农业特产税的开征有其历史背景,然而,现行农业“两税”并存的税种设置,在如今粮食生产产量大幅度提高且丰年有余,价格竞争已经使农业特产作物与粮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的情况下,加之现行农业“两税”又并未覆盖全部农业品种(如养殖业不纳税),导致税负轻重不一,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扭曲了税收对农业经济结构的调节功能。随着农业市场化,调整种植结构是经常的事。现行农业“两税”并存,也会因“两税”的频繁调整而增加征管难度和成本。其次,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现行农业税依然单独立法,设独立税种,使城乡二元税制得以延续,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二、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制改革建议
        (一)我国农业税制改革原则
        1.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两个方面。这就要求农业税制的改革不仅要考虑农村地区之间、农民个体之间的税负公平,而且要考虑城乡之间、产业之间的税负公平。
        2.轻税原则。在农业生产状况和农民收入水平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之前的一定时期内,农业税制改革必须坚持轻税原则,即在相同收益下,农业的税收负担应轻于工商业,农民的税收负担应轻于城市居民。
        3.简便原则。农业税的纳税人量多、面广且分散,课税对象受自然条件限制较大,同时征管手段落后,征管工作量大、难度大。农业税制改革应力求简便易行以降低农业税征收成本和遵从成本。
        4.确定原则。确定原则是指课税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征税人员不得随意更改、任意专断。
        (二)我国农业税制改革具体设想 第一步:近期(至少5-10年),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坚持公平、轻税、简便和确定原则,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业税制。
        1.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考虑到远期要统一城乡税制,我们不妨参考现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6%或4%的征收率,分2年(1年降低1个百分点),逐步将农业税正税税率降至5%,附加税保持正税的20%不变,综合税率为6%。6%的综合税率只是一个上限,经济发达、财政状况较好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施更低的税率乃至于免征农业税。
        2.对农业税设起征点或免征额。农业税起征点或免征额应以每亩计税土地为单位,其数额大小充分考虑常年产量的多少、每亩土地农业生产成本和农民的生计扣除额等要素综合确定。笔者建议农业税起征点或免征额以每年每亩土地300元左右为宜。
        3.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扩大农业税征收范围,对养殖业等征收农业税。这不仅有利于减少征管难度,降低税收成本,而且有利于优化农产品结构,提高市场适应性,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
        4.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实现计税土地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常年产量,常年产量一定5年不变;合理确定计税价格,在倡导折实征收的同时允许缴纳实物,折实还是征实可由农民自由选择。
        5.建立科学的耕地认定与分级制度,妥善处理毗邻地区同等耕种条件土地的农业税负担相差过于悬殊的问题,促进农业税地区之间负担公平合理;制定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把农村税费改革后,由于农业税按土地面积和粮食产量计税客观造成一部分地多农民负担高于改革前的负担部分减下来。
        6.加大农业税减免力度,特困地区可进行免征农业税试点;改进农业税减免方式,灾歉减免应尽量做到先减免后征收,社会减免必须实行先减免后征收,确保减免政策及时兑现到户。
        第二步:远期,取消农业税,在对农业和农民实施诸多税收优惠的前提下统一城乡税制。
        1.改“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土地使用税”,扩大其征收范围,农业用地作为其中的一个税目。使用税中农业用地应区别非农业用地适当实行税收优惠,并以纳税人农业用地,包括耕地、山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等土地的面积和等级,按照差别定额税率征收土地使用税。
        2.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农业生产领域,并以消费税与之配套调节。借鉴国外对农业征收增值税的做法,对那些生产经营较为集中、且规模较大、具有较好的组织性和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农业大户,如国有农场、农业种植、养殖大户等作为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优惠税率,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对那些仅拥有小片土地,生产规模较小的农户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6%或4%的征收率,并按年设置起征点。小规模农户年农产品销售收入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起征点的设置应使绝大部分或全部小规模农户免征增值税,这既体现了对小规模农户的税收优惠,又减少了税收征管的难度,降低了税收成本。至于一小部分收入高、增值税调节不到位的农产品,如烟叶、毛茶以及海参、鲍鱼、鱼翅等贵重食品,可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二次调节。
        3.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所得税是国外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也都已经将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列入了征税范围,并对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规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
        4.除上述税种外,按国家统一税收制度规定,农民还应缴纳的其他各税也应在坚持上述四原则的条件下进行调整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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