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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用非教师系列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1-11-08 15:14:3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为了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行非教师人员聘任制,根据学院工作的需要,按照“按需设岗,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加强外聘非教师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满足如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2、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满负荷工作;
      4、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小于60岁,女性小于55岁;
      5、应聘技术、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担任过正科级及以上职务,或具有某种特殊技术技能为学校急需者。
      (二)以下岗位除具备以上5个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系部聘用管理人员(干事)
      (1)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管理实践经验;
      (2)有较高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操作和文稿处理能力;
      (4)外语系、国际学院等外事部门干事要求具有较高的外语能力;
      (5)档案干事要求政治可靠,系中共党员。
      2、学生辅导员
      (1)政治历史清白;
      (2)道德品质好,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3)具有一定的领导、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敢于管理,能胜任工作;
      (4)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机关、院校正科级及以上干部并具有相应的管理工作经验;
      (5)形象气质适合教育工作,身体健康,能坐班,能住校。
      3、图书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1)大专及以上学历;
      (2)有较高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和文稿处理能力。
      4、实验实习人员
      (1)大专及以上学历,或特殊工种的能工巧匠,或中级技术职称(含技师、高级工);
      (2)具备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
      二、聘用人员待遇
      (一)学校根据被聘用人员资历、聘用岗位性质及任务等,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1、技术与管理人员
      (1)大专生(或助理职称):400元~8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2)工程师(技师、科级、特殊技能人员)、本科生:500元~9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3)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600元~10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2、劳务人员:350元~6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二)值班补贴
      外聘人员原则上节假日不安排值班,确因工作需要值班的(须经主管部门或领导批准)给予一定的值班补贴。标准为:技术管理人员每天值班费20元,劳务人员每天值班费15元。
      (三)受聘人员医疗保险采取学校与个人分担的办法,学校发给受聘人员医疗保险费20元/月。(受聘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事宜,等学院正式职工启动此项工作时再定。)
      (四)寒暑假休息待遇
      寒暑假休息期间外聘技术管理人员享受100%的基本工资;劳务人员享受50%的基本工资。
      (五)依据工作业绩给聘用人员发放年终奖200~500元/年。
      (六)受聘人员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三、聘用程序
      (一)由系、部、处在编制内提出聘用书面申请(附聘用人员身份证、学历、职称等复印件),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人事处备案、审核、核定工资。
      (二)聘用前一次性交纳押金200元。正常解聘,押金如数退还。
      (三)受聘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不包括寒暑假),试用期间工资按待遇的85%计酬。
      (四)受聘人员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因公除外),一律由本人负责,费用自理。
      (五)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应遵守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聘用部门的管理。
      (六)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要求解除合同关系,应当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部门和学院人事处。
      (七)受聘人员因违纪违规或触犯法律,学院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四、工资晋升
      为了鼓励聘用人员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对30%的聘用人员实行工资晋升制度,月工资晋升标准为20元。
      由用人部门根据当年聘用人员工作的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学院综合平衡后,按年度审批。
      五、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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