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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12-12 15:32:2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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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使活动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根据《孝感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车、所、店)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交通、城建、卫生、公安、电力、工商、税务、金融、商贸等窗口行业及重点建设工种、工业企业、党政群机关、学校、乡镇、社区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

    第四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创建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敬业意识和质量、效率、安全、效益、竞争、服务观念,展现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团区委负责对全区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下发指导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督促检查落实。由团区委联合有关单位成立创建“青年文明号”,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领导小组,并负责制定行业考评标准和管理办法,开展年度申报、检查和命名表彰工作。

    第二章条件

    第六条“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周岁以下青年占总人数的7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2、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讲文明、讲质量、讲创新、讲效益,取得突出成绩。

    4、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工作岗位的能手。

    5、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

    6、建立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档案,有明确的创建规划、工作目标和措施。

    7、开展创建活动达半年以上,建立创建活动档案,有明确的创建规划、工作目标和得力措施。

    第三章评选办法

    第七条全区“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区级最高级别的“十佳青年文明号”必须从本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中产生,市、省、全国“青年文明号”必须从下一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中产生。

    第八条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必须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九条全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根据推荐上报的材料,对被推荐的集体、岗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评选出真正符合标准,在全区各行各业单位中具有影响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岗位和工种,进行命名表彰。

    第四章检查考核

    第十条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问”的方法。即听取有关争创“青年文明号”情况汇报;查看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档案资料;询问争创青年集体部分成员和现场群众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效果。

    第十一条检查考核内容

    (一)符合本系统制定的创建标准。

    (二)现场环境达到“三化”:净化、绿化、美化,设有便民服务项目。

    (三)青年文明号集体中35岁以下的青年占7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1人年龄在35岁以下,能够自觉带领青年争先创优,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创造一流成绩。

    (四)青年文明号集体主要负责人政治素质强,业务素质精,工作业绩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和团组织及当地党政领导的肯定,得到社会的良好评价。

    (五)党、团组织健全,青年文明号集体具有良好的职业纪律和朝气蓬勃、团结向上的精神风貌。

    (六)对创建活动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制定出创建方案,建立一套优质服务、科学管理的机制。

    (七)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群众投诉事件。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团区委、区文明办联合开展创建活动的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青年文明号”命名授牌仪式,对区级“青年文明号”发文授牌。

    第十三条“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在单位申报文明单位(系统)时可奖励加分。国家、省、市、区级“青年文明号”所在单位在申报区级文明单位可分别奖励90分、70分、50分、30分;国家、省、市、区级“十佳青年文明号”单位在申报区级文明单位时,分别奖励100分、80分、60分、40分。

    第十四条各创建单位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和“青年岗位能手”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同时要落实激励措施,将工资奖金、住房分配、上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第十五条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人才的重点培养对象,提供学习和锻炼使用的机会,“青年文明号”负责人不是党员的,由基层党团组织将他们优先列为推荐入党的培养对象。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作为加强基层单位形象设计的重要形式,在外观上要严格加以规范。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悬挂争创“青年文明号”的标志,凡获得“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公开悬挂在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是窗口行业的青年文明号都要推行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建立社会承诺制,并将其作为重要考核标准。团区委设立孝南区“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此处可能涉及隐私号码/数字)),以加强信息反馈和监察工作。

    第十七条区级“青年文明号”牌匾必须由团区委按照相应标准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区级“青年文明号”的考评由团区委、区文明办和有关局委、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实施。采取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全区“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督。

    第十九条考核过程中实行红黄牌制,对首次考核中发现不达标者,出示黄牌警告,发给整改通知书,限期1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出示红牌,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对已命名“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区级“青年文明号”每年年末由团区委组织相关单位对创建单位检查,对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凡全区“青年文明号”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70%或负责人年龄超过35周岁,则自动撤销全区“青年文明号”称号。

    第二十二条凡全区“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撤销荣誉称号。

    1、在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的。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凡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荣获“青年文明号”的集体。由孝南区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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