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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委会和居委能否合二为一

    时间:2020-04-17 07:55:1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社区》杂志2005年9月(下)刊登了一篇题为《居委会与业委会用房角力》的文章,读后感触颇深,居委会和业委会都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组织,却因办公用房发生如此尖锐的矛盾。事实上,二者的矛盾还不只于此,在社区管理中还存在“多头管理”、“无人管理”、“相互掣肘”等现象,在某些小区,业委会的成立非常艰难,要实现业委会自治管理、居委会协调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对此,笔者认为不如本着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的原则,将二者整合为一个组织。

    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可以整合的原因

    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存在一定的职能交叉。这表现为“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居民”是指所有在小区内居住的人,所以,“业主”就是“居民”。但一户之中,“业主”只有一人,而“居民”则可能有数人,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在调整对象上存在交叉。从对社区内事务的在调整范围上,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功能都发生于整个居住小区,所以,二者调整的地域范围是一致的。居民委员会的职能之一是“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这与物业管理的内容也有一定的重复。

    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在组织性质上有相同的地方。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它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派出机构,而是一个充分实行自治的群众性组织,它的主要功能在于宣传法律、法规,处理公共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等。业主委员会也是小区内的民间自治组织,它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是一个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业主自治组织。二者仅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表述的。

    不论是居民委员会还是业主委员会,都是代表广大社区成员(不论是居民还是业主)的根本利益的。因此,这二者应该是一致的。

    有人认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不能整合。持这一观点者认为, 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行政分支在基层的延伸;而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二者的性质显然不同。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居民委员会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计划经济年代的社区里,房管所是为“物”服务的,居民委员会是为“人”服务的,二者工作范围泾渭分明、各负其责。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社区工作的实际操作者。由于居民委员会的民主性,使它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长期以来,居民委员会在维护社会治安、组织社区服务、向政府传递居民意愿、调动居民进行自我管理等方面功不可没。而业主委员会是随着住房商品化而出现的一个新组织。物业管理概念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从香港传入广东地区的。其基本原则是参照市场化机制高度发达的香港、欧美国家制定的,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固然遥相呼应,但忽略了我国长期以来在城市基层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居民公共事务的基本国情,因此,在基层操作中,在同一区域或交叉区域出现了两个能代表“居民”或称“业主”利益的自治组织,这两个毫无法律关系的自治组织会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城市工作处王时浩认为,现在的组织太多、太乱,虽然目前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不同群体的利益,但如果把居民委员会看作是一个大集合、把业主委员会看作是一个小集合的话,当有一天所有的居民都是业主了,或者业主也是居民的时候,大集合和小集合就能重合、整合了。他强调,“两者不应该存在任何矛盾。” 在房改已接近尾声的历史背景下,“居民”与“业主”的身份重叠性越来越高。

    一位既是业主委员会主任同时也是居民委员会委员的蔡先生从他双重身份的体验来讲,他承认自己对公共资源掌握的程度比从前更高,很多在居委会工作时间内解决不了的事情,都可以利用业委会主任的身份完成,而一些以业委会身份做起来为难的事情却也可以借由居委会的工作职能顺利解决。这个现象不能不使我们思考有没有必要人为地把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分开。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张静教授认为,“各种不同的社区组织可能代表着不同群体的利益,业委会代表业主的利益,居委会是行政分支在基层的延伸,它的定位正变得越来越模糊。”以前居委会总认为自己是社区的管理者,但是现在在某些社区,他们的组织能力和社区居民的需求已经产生脱节,他们要领导业主,但业主觉得并不需要居委会的领导;他们要代表业主,业主认为自己有权利代表组织,比如说业委会。因此,很多小区业主就把居委会甩开了。“这些都属于居民的社会身份和需求发生了重要变化,和原有的组织系统、领导与被领导的各种权力配置的关系发生了矛盾,需要靠新的制度设置来解决。”

    关于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整合的设想

    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既存在着职能交叉,又有不同之处,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二者互相替代,因此可以考虑成立一个新的组织。笔者认为不妨用“社区管理委员会”之类的名称。

    该组织的性质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代表广大社区成员(不论是居民还是业主)的根本利益。在社区设立党支部,这样就可以弥补目前业主委员会中党建工作的不足。

    该组织的主要职能:一方面要具有原居民委员会的职能,管理本社区的内部事务,协助政府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具有业主委员会的重要职能,代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与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这就要求该组织的人员构成合理,其成员高素质、年轻化、专业化,不仅要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能够处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搞好公益事业,协助政府工作,又要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处理社区内部事务。所谓内部事务,小到绿化管理和电梯维护保养的监督,大到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维修基金的运作等都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只要我们解决好该组织的人员构成,它的主要职能是能够实现的。

    该组织的成立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居民和业主共同参加,有选举权、决策权、议事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自主原则。重大事务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社区中宜建立三个主要组织:党组织、社区管理委员会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其中社区党组织为领导层,按照党章成立;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作为决策层,社区成员代表由社区成员直接选举产生;社区管理委员会为执行层。为提高社区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素质,可以采用“公开招聘,择优入围、依法(直接)选举、竞争上岗的原则”选聘社区管理委员会成员。各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内设10人左右的执行委员会,根据大会授权作为常设机构履行日常功能。社区管理委员会进行日常事物决策、自治事务执行并自主管理社区事务。同时,各组织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职能界定及运作程序,由社区自治章程加以详细规定。

    笔者认为,只要能把握好以上几点,二者的整合完全是可行的。目前,有些地方出现了业主自发组织的甚至是法律框架之外的维权组织,这是在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不论是业主委员会还是居民委员会都没能很好地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的无奈之举。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有一个真正能代表社区成员(不论是居民还是业主)根本利益的组织。从长远来看,将来的社区管理应将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合二为一,这样才能避免“多头管理”、“无人管理”、“相互掣肘”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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