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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中国“儿童公育”思想的发展与影响

    时间:2020-05-24 07:55:2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从清末到“五四”前后,以康有为、蔡元培等为代表的一批先进思想家、教育家提出了儿童公育的主张,并纷纷著书立说,阐发自己的儿童公育思想。本文以各家儿童公育学说为线索,对中国近代儿童公育思想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并从中挖掘出儿童公育思想对中国近现代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影响。

    【关键词】近代中国;儿童公育;发展;影响

    【中图分类号】G61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07)07/08-0090-04

    一、儿童公育思想溯源

    儿童公育思想古已有之。《礼记·礼运》提出“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即是其渊源之一。古希腊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也提出了儿童公育的主张。中国古代的儿童公育思想,不同于柏拉图在《理想国》提出的“儿童公育制”。后者是指由国家专设公共教养机构,由专人负责施行公育,而我国古代儿童公育思想是以儿童公有为前提,由原始族群或氏族成员共同承担,幼儿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成人对于幼儿的教养也无亲疏之别。虽然古代中西方儿童公育思想有区别,但它们在人类演进、成熟的历程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形成以后,原始社会的大家庭逐渐演化为相对较小的家庭,社会性质的儿童公育亦随之演化为以家庭为核心的体制。进入封建社会,家庭在儿童成长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自1840年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封建大家庭分化出个人小家庭。由于家庭性质发生变化,公共幼儿教育机构开始出现,传统家庭教育的地位受到挑战。20世纪初的20余年间,有关儿童公育的讨论盛极一时。

    二、近代中国儿童公育思想发展的历程

    近代中国主张儿童公育的主要人物有康有为、蔡元培、恽代英及“五四”时期的一批文化激进主义者,他们分别从空想社会主义、旧民主主义、早期马克思主义和新文化等立场诠释自己的观点。

    (一)康有为的儿童公育理想

    康有为在《礼运注》中提出“人人教养于公产而不恃私产”,在《大同书》①中更充分地阐发了儿童公育思想。康有为的儿童公育观,明显受到西方乌托邦思想的影响,其思想建立在家庭消灭论基础之上。他揭露了封建社会中“家”的种种罪恶,主张消灭家庭,解除封建伦常对人们的束缚。至于消灭家庭的方法,他认为“公立政府当公养人而公教之,公恤之。”〔1〕如此,“父母之与子女,无鞠养顾复之劬,无教养糜费之事”。〔2〕康有为还为公养、公教和公恤分别设计了相应的方案。其中公养阶段的设施为人本院、育婴院、慈幼院或怀幼院(如不设慈幼院,则总归于育婴院)。

    康有为还在《大同书》中论述了儿童公育的方法。即依照人本院、育婴院、慈幼院三段分为胎教之法、育儿之法和育幼之法。胎教之法是他对中国传统胎教方法的系统总结;育儿之法以“开儿知识为主”,旨在“养儿体,乐儿魂”。

    在我国学前教育史上,康有为首次系统提出了儿童公育思想,设想了从胎教到幼教的完整的学前公共教育体系。尽管这些思想带有空想性,但他吸取了西方资产阶级教育思想的某些合理因素,对我国近代儿童公育思想的发展及学前教育机构的产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蔡元培的学前儿童公育理想

    蔡元培是“五四”时期儿童教育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他不仅赞赏孟子“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情怀,还对西方空想社会主义者及康有为提倡的儿童公育设想颇感兴趣。他在《贫儿院与贫儿教育的关系》中较为系统地论述了自己的儿童公育主张。

    与康有为主张家庭消灭论不同,蔡元培并不主张完全消灭家庭。所以,在理论上蔡元培与康有为的儿童公育思想是有区别的,他在《贫儿院与贫儿教育的关系》中表示:“鄙人对于家庭教育很有点怀疑。”接着分层说明了怀疑的理由。大体有如下几项:“教育是专门的事业,不是人人能担任的。”“有子女的人不是人人有实行教育的时间。”“现今大多数家庭成员,不配做儿童的榜样。”“圣如孔子,贤如孟子,尚且不敢用家庭教育,何况乎常人呢?”〔3〕在《美育实施的方法》一文中,蔡元培进一步指出:“我从不相信家庭有完美教育的可能性。”〔4〕“我的理想:一个地方必须于蒙养院与中小学校以外,有几个胎教院、几个乳儿院,都由专门的卫生家管理……不论哪个人家,要是妇人有了孕,便是进胎教院。生了子女,便迁到乳儿院。一年以后,小儿断乳,就送到蒙养院受教育,不用他的母亲照管。她的母亲就可以回家,操她的家政,或营她的职业了。”〔5〕可见,蔡元培要求政府建立胎教院、乳儿院、蒙养院,以代替家庭教育,实现儿童公养公育。但是他也清楚地看到,“现在这种组织,运动别人,别人也不肯信”。〔6〕正因为如此,蔡元培认为应从贫儿院下手:“要是贫儿院试办这种事情很有成效,那就可以推广到不贫的儿童了。”〔7〕可见,蔡元培试图通过贫儿院的试验,逐步以学前公共教育代替家庭教育,最终实现其学前儿童公育理想。

    蔡元培设想的儿童公育机构与康有为设想的则大体相似,但前者建立在美育原则的基础上。蔡元培认为美育既是支柱之一,又是连接其他四育不可或缺的部件。在《美育实施的方法》中,他提出了实施学前儿童美育的几点意见。首先,他把胎教作为美育的起点,因此胎教院的环境一定要十分优美,这才不致不良因素影响胎儿。第二,他认为孕妇产儿以后,应迁到公共育婴院,让婴儿生活在自然美和艺术美之中。第三,蔡元培把幼稚园视为“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过渡机关”。〔8〕在幼稚园里应该开展各种美育活动,使儿童不仅感受美,而且能表现美。

    蔡元培主张以胎教作为学前教育的起点,是对中国传统幼教观念的继承,而他力主设立乳儿院、蒙养园等公共保教设施,又是对西方幼教体制的借鉴。他强调美育应当从胎教开始,他设想的胎教院、育婴院、幼稚园在环境选择、室内陈设、生活卫生方面,都强调美育原则,有利于儿童形成健全的人格,这些合理的主张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三)恽代英的儿童公育主张

    恽代英曾力倡儿童公育,并发表了《儿童公育在教育上的价值》、《驳杨效春君非儿童公育》等文,还翻译了《儿童问题的真解决》一书。他明确提出“打破私产”、“实行儿童公育”的革命主张。

    与蔡元培怀疑传统家庭教育有所不同,恽代英对传统家庭教育表示了强烈的不满。他的儿童公育理念是在深刻批判私有制的基础上形成的。

    恽代英十分重视儿童的早期教育,他认为“人类的本能,多在幼稚时候逐渐发达。在这个时候,若无恰当的指导易因彼此仿效,发达于错误的方面……幼稚时候的教育,乃关于人的圆满发达最要的事。儿童在他初出娘胎的时候无所谓性善性恶。能善导他的本能,使他本能发达于个人及社会有益的方面,那便成为善;不善导他的本能,那便成为恶。”〔9〕而要抓好儿童的早期教育,其关键又在于实现儿童公育。恽代英认为,儿童公育的重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儿童公育关系到世界的改造和国家的前途。〔10〕二是儿童公育关系到人的全面发展。〔11〕他指出,儿童发展德、智、体、美诸方面最有效的途径,莫过于实行儿童公育。他认为儿童公育于儿童教育成长具有以下几个优势:儿童公育机构的教师相对于旧家庭中的父母更能胜任科学教育儿童的重任;儿童公育机构相对于旧家庭来说是理想的儿童教育园地;与幼稚园教育比较,儿童公育是更为完整、完全的学前教育。〔12〕

    较康有为、蔡元培而言,恽代英是我国无产阶级学前教育思想的先驱,他的儿童公育主张在当时曾引起巨大反响,这也奠定了他在中国近代幼教史上的重要地位。

    (四)五四运动以后几位思想家的儿童公育主张

    “在家庭未废除之前,实行儿童养育和教育社会化;家庭被废除之际,再实行儿童的完全公育。” 〔13〕基于这样的认识,“五四”以后主张儿童公育的思想家如陈碧云、孟如等,更加强调育儿社会化,即产妇在公立医院产儿,婴儿出生后进入公立婴儿园、幼稚园受教育,孩子与父母不脱离亲子关系。〔14〕

    以上所举四类中国近代儿童公育思想,代表了我国近代儿童公育思想的演进历程。总体说来,近代中国儿童公育思想目标远大,富于理想性,虽然思想家们也注意到理想与现实结合,但理想与现实落差较大,但中国的幼儿教育由此蹒跚起步,踯躅而行。

    三、近代中国儿童公育思想发展的影响

    在近现代中国学前教育中国化和科学化的发展历程中,儿童公育思想发挥了两方面作用。

    (一)充实了近代中国学前教育思想体系

    近代中国社会尤其是20世纪以来,各种教育思潮此起彼伏,如军国民教育思潮、实利主义教育思潮、实用主义教育思潮、工读主义教育思潮、职业教育思潮等等,但这些教育思潮均未涉及学前教育。学前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第一阶段,远未受到足够重视,其发展严重滞后。尽管第一个新型学制系统已将学前教育纳入其中,但有关政策充满矛盾,脱离国情,指导性大打折扣。

    在这种情况下,康有为、蔡元培、恽代英等人的儿童公育主张对学前教育的发展发挥了促进作用。从晚清到民国前期很长一段时期,儿童公育思想为学前教育领域注入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新鲜血液。

    (二)确立了学前教育在近代中国新型学制体系中的地位,进而促进了各类社会幼教机构的建立和发展

    1904年,清政府颁布《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以下简称《蒙养章程》),确定了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而以家庭教育为主的幼儿教育发展思路。《蒙养章程》颁布以后,两湖、苏浙、京沪等地相继开办了第一批学前儿童教育机构。据不完全统计:1907年,全国有蒙养院428所,在院幼儿4893人;1908年,蒙养院114所,在院幼儿2610人;1909年,蒙养院92所,在院幼儿2664人。〔15〕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后,蔡元培担任第一任教育总长,他主持制定并公布了“壬子·癸丑学制”,将蒙养院改称蒙养园。同时,还颁布了《师范学校令》和《师范学校规程》,使得蒙养园制度得以确立,社会幼教机构在学制体系中的地位得以进一步巩固。

    1922年壬戌学制(即“新学制”)颁布,该学制把蒙养园改名为幼稚园,规定接收6岁以下的儿童,幼稚园制度由此确定下来。随着幼稚园制度的确立,我国的学前教育事业比初创时期又有了新的发展,先后创立了一大批不同类型的幼稚园。

    统计数字表明,此时期幼稚园发展速度虽然缓慢,但呈逐年增长趋势。可见,近代中国儿童公育思想的发展加固了学前教育在中国新型学制体系中的地位,并对各类社会幼教机构的建立、发展起了巨大的推进作用。

    参考文献:

    〔1〕〔2〕康有为.大同书〔M〕.邝柏林,选注.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227,228.

    〔3〕〔4〕〔5〕〔6〕〔7〕〔8〕高平叔.蔡元培教育文选〔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0:77-78,78-79,154,155.

    〔9〕中国学前教育史编写组.中国学前教育史资料选〔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124,360.

    〔10〕〔11〕〔12〕〔15〕唐淑,钟昭华.中国学前教育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200-201.

    〔13〕李小鹰,李定开.中国近代儿童公育与非儿童公育思潮对婴幼儿教育社会化的推进〔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27(2):49-54.

    〔14〕李定开.中国学前教育〔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19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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