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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度假,能否取代员工年休假?

    时间:2020-10-08 08:00:4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一名女律师与单位发生劳资纠纷后,将单位告上了法庭,其中一项诉求是单位补发其工作期间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单位则以该律师参加了单位组织的集体旅游休假活动,其年休假已经享受完毕,无权再主张年休假工资等为由,不同意支付年休假工资。那么,单位安排的集体度假,能否取代劳动者的年休假呢?

    发生劳资纠纷,索要未休年休假工资

    贺雨蒙大学毕业后,通过努力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先后供职于北京的几家律师事务所,成为“北漂”一员。

    2011年5月底,贺雨蒙几经辗转来到北京C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C律师事务所)求职。2011年6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贺雨蒙从事顾正弘律师助理工作,合同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2012年6月1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5月31日,贺雨蒙的月薪为3000元。同日,他们签订保密协议,约定贺雨蒙不得在离职后的两年内利用单位信息、接触单位客户,提供任何法律服务或到客户单位任职。合同到期后,贺雨蒙继续在C律师事务所工作,但双方未签劳动合同。

    签订第一次合同后,贺雨蒙担任顾正弘律师的助理。顾正弘在单位发放工资的基础上,给贺雨蒙补发一定的工资,两项工资之和达8510元,每月还加餐补200元。

    工作期间,C律师事务所为了团队成员之间增进了解,加深感情,组织大家于2012年6月24日至30日到泰国度假、于2013年6月25日至29日至河北秦皇岛北戴河度假。贺雨蒙参加了上述度假活动。

    2013年10月21日,贺雨蒙与C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名誉合伙人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贺雨蒙从事律师执业工作,合同期限为1年,单位为贺雨蒙提供工作条件,贺雨蒙向单位交纳管理费和独立办公使用费,个人承担律师注册费、社保费用、业务收入应缴纳的税款等。

    单位拒绝给付,缘于集体休假已冲抵

    与单位签订了名誉合伙人合作协议后,贺雨蒙感觉有些不合情理。她思来想去,认为这是单位以合伙协议的名义,变相解除了自己的劳动合同关系,便心生怨气。因双方未能有效地协商解决,矛盾越来越大。

    2014年5月26日,贺雨蒙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C律师事务所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仲裁后作出如下裁决:C律师事务所支付贺雨蒙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2元。还裁决C律师事务所支付贺雨蒙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931.03元,支付她自2013年10月1日至20日的工资1931.03元。

    贺雨蒙与C律师事务所对仲裁结果均不服,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

    贺雨蒙提起诉讼称:她的税前工资为8350元。合同到期后,她继续在C律师事务所工作,但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工作期间,C律师事务所未安排她休年假,也没有证据证明她休过年休假,即便她去了泰国、北戴河,也不能证明就是休年休假。更重要的是,她两次休假期间都在工作。因此,她要求法院判令C律师事务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445.98元,还请求法院判令C律师事务所支付自2013年6月1日至10月2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13年10月1日至20日未发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共计11万余元。此外,她还要求C律师事务所出具离职证明。

    C律师事务所代表提起诉讼,称:第一,贺雨蒙转为合伙人时签过声明,新协议生效时原劳动合同效力终止,双方不得依据原合同主张相关权利。第二,C律师事务所组织贺雨蒙所在的团队休假12天,贺雨蒙的年休假已休完。第三,根据劳动合同,贺雨蒙的工资标准为3000元。第四,贺雨蒙由律师助理转为合伙人,劳动关系转为合伙关系,C律师事务所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第五,贺雨蒙任合伙人期间利用客户信息接活,其无权要求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第六,贺雨蒙仍担任合伙人,单位不应为其出具离职证明。综上,C律师事务所代表请求法院判令驳回贺雨蒙的诉求。

    C律师事务所代表向法院提交了贺雨蒙签字的声明协议,贺雨蒙申请做笔迹鉴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所对贺雨蒙的签字进行鉴定。2015年2月4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检材上两处“贺雨蒙”签名不是直接书写形成,检材上两处“贺雨蒙”签名与样本上贺雨蒙签名倾向不是同一人书写。

    10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C律师事务所给付贺雨蒙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1535.63元,给付贺雨蒙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发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计65024.42元。

    一审判决后,贺雨蒙、C律师事务所代表均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6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改判C律师事务所给付贺雨蒙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8445.98元,维持了一审的其他判决。

    (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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