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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捞队长”和他的律师当事人

    时间:2020-10-10 07:53:3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在经历了或险些经历牢狱之灾后,刘文元的大多数律师身份的当事人“销声匿迹”了。本文的3位采访对象的经历和心路,有一定代表性。

    “打捞队长”的坚持

    刘文元坐在电脑前,用汉王手写笔整理着资料。浓密的寸头神奇地纵向分开,半白半灰。“前两年那一半都是黑的,跟太极图一样。”他微笑着拿自己打趣。

    今年69岁的刘文元,看上去比实际年龄要年轻许多。一般人到了这个年龄都在含饴弄孙,颐养天年,他仍然忙忙碌碌做着自己的律师。2009年3月,他刚刚转到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没有退休年龄”,是他对自己的坚持,做的一个极为简单的解释。

    如果用时间来衡量这种坚持,可以用上“自始至终”这个词。

    刘文元是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后的第一批律师中的一员。这位先后做过警察和法官的法律人,于1981年调入北京市东城区筹建东城区司法局,负责筹建律师事务所(当时的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筹建结束后任律师至今。

    和他同时代的律师,如今仍留在律师界的为数不多,继续从事刑事辩护的更是凤毛麟角。“刑事辩护是律师业务之本,我做了这么多年了,不做这个,还能干什么呢?”对于自己的职业,刘文元似乎不愿用简单的“热爱”来形容。

    但是,如果不是因为热爱,很难让人理解这种坚守。2006年,刘文元曾经向北京市律协写了一份报告,统计了北京市一年内办的所有刑事案件,分摊到北京市的每位律师身上,平均只有0.7件。

    对于刑辩业务“不受待见”的原因,刘文元看得很客观:“一是刑辩本身收费低,二是国家司法部和纪委都有规定,对刑事案件不许多收费和风险代理。”

    刘文元并没有主动谈到《刑法》第306条,只是当记者问及时,他没有否认这一条法律规定对刑辩律师的影响,“确实是很多人不愿因此担风险”。

    对于这种“风险”,刘文元是深有感触的。身为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之一,他的一个重要业务内容,就是受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指派,到全国各地为在刑事辩护中自身遭遇刑事控诉的律师进行辩护。截至目前,他已经为全国10余名律师担任过辩护人,并帮助其中9名获得清白(包括检察院撤回起诉)。

    即便是极为“低调”的刘文元本人,也认为自己“应该是全国为律师辩护最多的律师”。 律师钱列阳给刘文元起了一个绰号,刑辩律师的“打捞队长”。这个称号在律师界不胫而走,在刘文元的心里,少了些戏谑,多了份沉重。

    刘文元的“打捞”经历是从1997年开始的,其时,修订后的《刑法》正式实施,增加了第306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撞到枪口上的“第一案”

    付爱勤遵照律所的指派,接下这个刑事案子的时候,一点都没有预感到它对自己一生的影响。

    这个案子的案情实在是太简单了:一名杨姓矿工被指控偷了樊某家的一头骡子,一审被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其家人来到付爱勤所在的大同市第三律师事务所请律师为其辩护。

    付爱勤接受律所指派后,查看了卷宗。她发现,原审案卷中除了赃物骡子和失主证言,再无其他证据。

    付爱勤接手案件的时候,新的《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开始实施,她“还可以向与杨某和樊某双方有关的证人做调查”。

    付只身乘长途汽车,来到杨某偏远的家乡,向杨某的哥哥、矿场的工头以及失主父子做了调查。

    得到双方关键的4个证人的书面证言后,付爱勤基本可以判定,杨某没有作案时间,该案不成立。

    由于没赶上回城的末班车,付爱勤当晚只能借宿在杨某的家里,与杨某的母亲睡在一张炕上。

    付爱勤将调查结果与上诉材料一起交到二审法院。二审法官对4个证人进行了核实,认为这个案子确有问题,裁定发回重审。

    案子回到一审法院,当时的大同市南郊法院时,已是1997年2月,修改后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已经开始实施。当了11年的律师,付爱勤凭着自己多年养成的职业敏感性,特意向法官询问了此案是按新法还是旧法审理,得到的答复是旧法。为了慎重起见,付爱勤将自己调查得来的证据,转交给原审主诉检察官一份,以便他们核实。

    开庭当天,付爱勤提前一个小时来到法院。在办公室里,她听到法官在一起讨论当天要开庭的两个案子,“我听到他们说,弄不好要当庭释放一个”,付爱勤有些激动,暗自希望自己的当事人就是那个幸运的人。

    4个证人在法庭上一一作证后,法官宣布休庭。随后,等候在法庭外的检察院法纪科、审判监察科的人将证人带到检察院,一直询问到当天夜里10点。次日下午,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来到付爱勤的律所,带走了她,理由是4个证人一致指认付爱勤指使他们做伪证,当天晚上以涉嫌徇私舞弊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灾难从天而降,付爱勤的爱人像疯了一样,到处打听自己53岁老伴的下落。

    他找到被告杨某的家里,杨某的哥哥因伤卧床不起,一家人支支吾吾,只说他是夜深回家跌落山沟,其他只字不提。

    在付的爱人四处托人打听的过程中,一个消息从知情人口中泄露出来:正赶上新《刑法》实施,南郊区政法界专门开会统一了意见,要弄个案子杀杀律师的威风,付爱勤之前与南郊区法院并无交往,恰巧撞到了枪口上。

    刘文元与同事张萍受全国律协委托赶赴大同南郊区见到已被取保候审的付爱勤的时候,同为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后的第一批律师,付爱勤只说出来一句话:我办案子没有说过一句假话,这辈子做人更没有说过假话。

    案子于7月17日上午开庭的那一天,“吸引”了来自全国律协、山西省检察院、司法厅、省律协、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公检法司人员及记者200余人,旁听席上座无虚席。但直到多年后,付爱勤才知道,自己的案子无意间竟成了全国律师维权第一案。

    得知付爱勤为杨某案调查取证所花费的十多块钱与夜宿被告杨某家也成为指证其徇私舞弊的证据后,庭前与大同市检察院交换意见时,刘文元说,这些都是证明付律师为当事人节省,是律师界的楷模,怎么能是徇私舞弊的主体呢,检察官答复他,就这么定了,不是徇私舞弊,我们就没有管辖权了。

    付爱勤的案件与杨某盗窃案是同一个法院、同一个主审法官、同一组公诉人。庭审过程中,她提出法院、法官、公诉人应当回避的请求。但是,她的请求被驳回,并不准她申请复议。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和证据后,法官第一次询问辩护人意见,刘文元说,我同意我的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回避,因为事实已经证明了法官不能公正审理——不让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因辩护人听不懂大同方言两次要求法庭使用普通话,审判长都不予理睬。法官再次宣布休庭,15分钟后,驳回辩护人的管辖异议。

    此后,付爱勤与刘文元在法庭上,只是不断重申一句话:只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发表意见。 庭审无法再继续,法官宣布休庭,下午2点半开庭。

    直到下午四点,仍然没有开庭,刘文元坐在座位上打起了瞌睡,一名记者走到他的对面,把这一幕拍了下来。

    当天的结果是法庭宣布延期审理,一周后,南郊区法院手写了一个“本案由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文书,这个“第一案”就这么不了了之了。

    但直到近3年后,在付爱勤的不断申诉下,法院才终于以“期限已过”为由,解除了对她的取保候审。

    一直到2006年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前,付爱勤都没有放弃为自己讨回清白的努力。她不断地找当地检察院,要求撤销案件,还她清白,但“他们始终不认错”。

    攒了一肚子的委屈,付爱勤找到公安机关,试图要回她代理的杨某案件的卷宗,希望通过替他洗刷冤屈(杨某在付爱勤案审查起诉期间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向世人证明自己的清白,但终不能成愿,这成了付爱勤心头最大的痛楚:“给别人辩护,却洗刷不了自己的冤屈,这时我觉得自己特别卑贱。”

    身为律师,法院、检察院却从此成了付爱勤的禁地,即便迫不得已去上一趟,“沉痛”感会立刻涌上心头。

    那些曾经起诉、审判她的法官、检察官见到她也笑脸相迎,说付大姐对不住啊,我们也是没办法,这时付爱勤会说:说这些都没用,我要的就是我的清白,但是你们现在还没有给我清白。

    风雨1997

    付爱勤在一次山西全省的律师大会上遇到临汾市的赵大涌律师,听到了他的遭遇,说我比你还是幸运些的,赵大涌呵呵付之一笑,说,大姐,能放下就放下吧,人总是要把一些事情放下的,不能老耿耿于怀,放下了才能做别的事。

    1997年事发之前,赵大涌在临汾当地是很有名的律师,检察院、法院有什么疑难案件,也多找他商量,也因此,当那些曾经熟悉的面孔忽然以另一种神情出现时,他一时没有办法接受。

    1997年9月3日,临汾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突然来到赵大涌家中把他带走,说其有一个刑事辩护案件,涉嫌让证人做伪证。赵感到莫名其妙。在检察院,他了解到事情的“原委”:当时他曾为一个乡镇干部受贿案做辩护,一位名叫郭旺的证人在法庭上改变了证词,说自己是给该干部借用而非行贿5000元。随后,郭旺被带到检察院,当检察机关找到赵大涌的时候,案情已经有了这样一个“插曲”:赵大涌曾经于某日晚在被告家中,与另一名律师,约来郭旺和被告的爱人与哥哥,5人开会决定,让郭旺把行贿的钱说成借的。这一事实已经得到除郭旺外其他3人的交代,他们已被取保候审(后免于起诉)。

    赵大涌坚决不认罪,指出自己从未单独见过郭旺,从未去过被告人的家,那晚也有人能证明自己不在现场。

    讯问进行了两天一夜,紧接着是刑事拘留,赵大涌被直接送到了看守所。

    在看守所里,他度过了130多天,从夏到冬。

    除了几次程序性的讯问,没有人再来“打扰”他,他的几次因糖尿病取保候审的申请也被驳回。临起诉时,检察院起诉科的科长来了,赵大涌燃起了希望,这是他很熟悉的检察官,他再三跟科长请求,你回去要跟检察长说,这是个假案子,原因我不知道,但是绝对是假案子。科长很耐心地听他说,“但是听完照样起诉了”。

    刘文元看到看守所中的赵大涌,第一句话就是,司法部领导让我问候你。

    赵大涌终于办成了取保候审。1999年1月,其涉嫌包庇案开庭。

    庭审整整进行了两天,刘文元分别就该案不属临汾市检察院管辖等问题陈述了辩护人意见,随后,戏剧性的情节在法庭上发生。郭旺(一直被关押)甚至不记得赵大涌的模样,他坚决否认受赵指使做伪证,并提出案发那天自己不在临汾,而是在开封,请求法院核实;其他3个证人也一致指出做伪证的事情系被迫捏造。

    庭审后,法院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拒绝,法院无奈,接受了刘文元的辩护意见,以检察院无管辖权为由,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侦查。

    公安机关把赵大涌叫去,询问了一下情况,便再也没有找过他。

    和付爱勤类似的是,赵大涌也是在很长一段时间以后,得到了法院下达的取消取保候审通知书,但是,在“原因”一栏上,法院留下了一块永久的空白。这是赵大涌在司法程序上,等来的最后一个结论。

    令赵大涌意外的是,另一个戏剧性的结果在他以为“平反”无望的时候发生了。不久以后,临汾市政法委专门邀请赵为临汾市副科级以上的干部讲课,进行为期一周的普法教育,在听课的学员中,包括了临汾市检察院、法院的干部。

    培训结束后,赵大涌感到自己坦然了。

    第一个,最后一个

    陆建中在电话里表示自己现在业务繁忙,希望相关的采访能够通过QQ进行。

    他的网名叫宇宙侠客,“言谈”间仍能感受到他的古道热肠,但是,他却明确地对记者表示,虽然仍在做律师,自己却不再相信纯粹的公正。

    从蒙冤入狱5年,经历了一审、二审、申诉、驳回,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批示、发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到最终被宣判无罪,获得国家赔偿,他几乎“走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除死刑以外的全过程”。这样的案子,在刘文元的经历中并不多,“他见证、促进了一段特殊的历史”。

    1993年2月,依照与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司法局的约定,年届不惑的陆建中,辞去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副科级秘书的职务,个人筹资人民币3万元,成立了常州市天宁区第五律师事务所。

    从事务所成立到“案”发的13个月时间里,陆建中和所里的律师们自收自支、自找案源,共盈利10万余元。

    1994年3月18日,天宁区司法局突然收缴了第五律师事务所的批准证书、印鉴、收入账及陆建中个人投资的全部资产、税后的投资经营收益。天宁区司法局对此的解释是,陆建中在一起银行公职人员的渎职案中,被牵出有贪污的嫌疑。

    但陆建中自己认为,自己是被职业报复,缘由在于其在一起投资纠纷仲裁案中,坚持为台商代理,得罪了有关部门。

    1994年6月28日,天宁区检察院对陆建中进行刑事拘留,7月8日陆被逮捕。1995年6月15日,天宁区法院以陆建中贪污9万余元人民币,已构成贪污罪,判处陆建中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陆建中上诉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1995年12月,陆建中被押送至宜兴监狱服刑。

    其后几年间,陆的妻子郑玉珍——一个从没同别人红过脸的纺织女工,为丈夫的清白踏上了漫长的申诉路。

    1998年3月,应郑玉珍的多次请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指派刘文元、张萍为陆建中申诉。

    在高墙内,陆建中正在用自己的方式向权益实现的道路迈进。1996年清明节,在一起森林大火中,陆建中同监狱管教民警一起带领犯人救火,保住了监狱和附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被火烧成轻伤的他荣立三等功。

    1998年年三十晚上,一个病犯意图逃出监区,被执勤的陆建中奋力阻挡。由于表现突出,陆建中1997年2月26日被裁定减去刑罚一年零六个月,1999年3月19日再次被裁定减去刑罚一年零六个月。

    1999年6月22日,陆建中刑满释放。

    与此同时,经过刘文元、张萍律师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对陆建中贪污案立案审理,但仅调卷一项就耗时近一年零八个月,常州市检察院的侦查卷迟迟调不上来。

    200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函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陆建中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原判的贪污罪对其处罚不当,应宣告无罪。

    几经周折,2000年5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陆建中“贪污”案再审。8月7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原审被告人陆建中无罪。

    “一定要争取国家赔偿,哪怕只有一分钱,也证明在你身上发生过一个错案;也一定要恢复律师资格,哪怕干一天以后不再干了。”刘文元、张萍鼓励陆建中:“这不只是你个人的事情,这桩冤案是你为中国法制建设、为中国律师发展做的牺牲。”

    2003年1月26日,陆建中“贪污”案最终画上了句号,他收到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3万元的国家赔偿,成为第一个获得国家赔偿的蒙冤律师。

    而在他之后,全国律协再也没有收到律师被以贪污罪受刑的案件上报了。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0年3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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