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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下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体系化改革研究

    时间:2020-10-19 08:02:0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经济法课程教学是高校财经类专业培养“懂经济、通法律、会管理”复合型人才的重要一环,目前要从明确具体目标、编写合适教材、妥当安排教学内容、善用案例教学法等方面进行体系化改革。

    关键词:经济法课程教学;财经类专业;体系化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3-0203-02

    《经济法》是本科院校经济、金融、财政、会计、工商管理、税务等财经管理类专业普遍开设的一门基础课,该课程的教学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培养“懂经济、通法律、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的目标能否真正实现,但目前的经济法课程教学与实现这一目标之间还有很大的距离,在教材建设、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安排、教学考核等方面都还需要做出进一步的改进。

    一、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现状

    1.课程内容多,涉及面非常宽泛。在财经类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中,其“经济法”不同于法学专业所讲的“规范和保障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而采用的是大经济法的概念,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泛指“与经济有关的法律规范”,所以在经济法教材中至少包括了合同法、企业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竞争法、银行法、财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从部门法角度讲,经济法课程的内容横跨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其学习内容的宽泛由此可见一斑。

    2.教学时间少,任务重。虽然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内容非常庞杂,但课时很少,一般为32学时,少数专业是48个学时。在很短时间内,既要让学生掌握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中与经济有关的主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范,又要使学生能够深入理解,灵活运用,任务很重,困难也很大。

    3.教学对象的法学基础知识薄弱。财经类专业的学生在学习经济法之前,法学课程仅学习过《法学通论》(或《法律基础与思想政治道德修养》)。《法学通论》的教材安排虽然包括了法学类专业核心课程的主要内容,但在实际教学中,也只能是有选择性地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讲授,而与经济法课程相关的一些前提性法律知识,学生掌握得并不牢靠,甚至根本没有学习过。比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学习都要以民事法律基本知识为基础,但学生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义务、民事行为、物权、债权等知识掌握得很有限,而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知识是学习理解产品质量监管、金融监管与调控、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基础,可财经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们甚至没有接触过这些知识。

    二、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教学目标不够明确。虽然很多学校对本科生的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定位为培养“懂经济、通法律、会管理”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但在观念上,教师在教学中并没有意识到经济法课程是实现上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一环,特别是没有意识到经济法课程教学是财经类专业学生“通法律”的重要途径。因而,在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上存在或多或少的模糊认识,尤其是有意无意地把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与法学专业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目标混同起来,以为是在培养法学人才,结果导致课程教学中主要沿习了法学专业的教学理念、教学方式和手段,从而不能适应培养财经类专业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其次,教学内容安排不合理。经济法课程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在有限的时间内,不可能面面俱到,但一些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度,如合同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竞争法律制度等,与财经类不同专业学生将来的工作和生活都有紧密联系,都应该学习。再者,教学方法比较陈旧。长期以来,经济法课程主要的教学方法仍然是教师满堂灌,学生听记背的填鸭式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注重解释概念,注释条文,归纳原理,这一方法原本所适用的教学对象是系统学习过法学基本理论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对于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学基本理论课程的财经类专业学生而言未必合适。最后,考核设计不够科学。经济法课程的考核方式主要是考试,从鼓励和强制学生牢固掌握基本的经济法律知识角度而言,考试是必要的,但在设计考试题目时,教师往往忘记了考核对象不是法学专业的学生,而是没有系统掌握基本法学理论知识的财经类专业学生,从而过多设计了解释题、论述题、法条阐释题。这种题目重理论轻技能,对非法学专业学生而言是不合适的,也与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目标乃至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相脱节。

    三、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体系化改革措施

    1.重视《经济法》课程教学,明确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具体目标。经济法课程为财经类专业学生开设,教学人员来自于法学专业教师,在经济学、管理学类众多课程中,经济法是“外来户”,在法学专业教师所讲授的课程中,经济法又是针对非专业对象的。这就会导致两头不重视,学生认为经济法是非核心课程,通过考试就“万岁”;对教师来讲,为非法学专业学生讲授经济法律基本知识,也不必太过用心。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经济法课程的不受重视也就可想而知。为此,教师从思想上高度认同经济法课程的重要性是必要和必须的。这种重要性的认同与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乃至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是联系在一起的。目前,“懂经济、通法律、会管理”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在很多学校已经得到明确确立,所谓“通法律”,仅靠《法学通论》的教学是远远不够的,经济法课程是其中重要且必不可少的一环。而且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已经取得重大成就,人们普遍认识到“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背景下,要求财经类专业学生懂法律已经是国家经济建设对高素质人才培养的要求。具体而言,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应从以下方面定位:首先,掌握基本的经济法律知识,培养经济法律意识。通过经济法的课程教学,使学生掌握一定的经济法律知识是最基本的,在此基础上,还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这样才能使学生在将来的工作生活中真正对法律具有尊崇信仰之感。

    2.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材。法学教师集体编写一本经济法教材,在知识水平上是不成问题的,关键是要有认真负责的精神,要舍得花时间花功夫去精心准备。此外,教材编写还要注意几个技术问题:第一,“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不能把相关法律制度全部纳入教材中,只能选取一些重要的、基本的、与财经类专业联系较为紧密的内容,而其他的一些内容最好痛下决心割舍掉。否则,一本包罗万象、五花八门的教材,不仅重点不突出,而且也会让教师的教学以及学生的学习无所适从。第二,教材编写风格要统一。由于经济法教材一般是多位教师共同编写,不同的人写作风格不一样,有的喜爱简明,有的喜好繁琐,这就要求做好组织工作,风格要大致一样,在内容上要前后一致。第三,在平衡理论分析与制度介绍的关系时,不要过分追求一些纯理论问题,特别是法学专业经济法学课程中的一些基本理论没有必要在这里加以详细介绍,而要将大量篇幅留给对基本制度的分析和介绍,要突出应用性。

    3.教学内容安排要统一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经济法课程包括的内容多,涉及的范围广,即使为学生提供一本风格简明的教材,仍然不可能在有限时间内把教材都讲完,因此,需要合理分配教学时间,确定教师讲授的内容与学生自学的内容。一般来说,合同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竞争法律制度等是市场经济活动最基础的法律制度,与财经类不同专业学生将来的工作和生活都有紧密联系,可以统一起来,确定为必讲的部分。除此之外,教师可以根据本班、本专业学生知识结构和专业特点,灵活掌握要重点讲授的内容,比如金融专业可以增加证券法、保险法、银行法,财税专业可以补充票据法、会计法和审计法,但鉴于专业核心课中已经有《中国税制》这样一门课程,在经济法课程中就可以不再重复讲授税法的内容。

    4.课堂教学要生动,重点是要掌握好案例教学法。由于财经类专业学生没有系统学习相关法学课程,法律基础知识比较缺乏,所以在课堂教学中针对某些重点问题展开讨论就会受到限制,通过讨论活跃课堂气氛并促进学生主动学习的愿望不能很好实现。因此,教师在课堂教学时,要安排好案例教学,既让学生通过实例深入理解相关知识要点,又要提高课堂教学的生动性和趣味性,从而增加对学生的吸引力。在使用案例教学法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精选案例。案例的收集和选择是案例教学的基础。一个好的案例,要贴近学生的生活环境或者将来可能从事的职业。选择这类案例,会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引发他们更多的思考。此外,要尽量选择本地的案例,选择新近发生的案例。一般来说,人们普遍在心理上认为,本地发生的事情与自己联系更紧密,新近发生的事情会更有新鲜感,会引起学生们更高程度的关注。还有,在具体操作中,案例的难易程度要适当。案例太简单,不能激发学生思考,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过于复杂,脱离学生的知识和能力实际,学生会产生畏难情绪,反而会降低兴趣。第二,案例运用与知识讲授要配合恰当。案例教学是为解释、理解和运用法学理论、法律知识服务的,要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选择案例的导入方式。第三,教师要善于引导和归纳总结。案例教学效果的好坏,关键在于教师的组织和引导。在教学实施过程中,教师要为学生创造宽松的环境,鼓励大胆表达自己的观点。教师可以逐步采用设问、提问、反问、暗示、悬念、提示等形式引导学生参与讨论、分析,同时还要注意及时调控讨论的方向和节奏,掌握主动权。在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都要做一些点评,把零散的知识条理化、系统化,对隐藏在案例背后的规律性和必然性予以总结阐释,以引导学生完成从具体到抽象的过渡,达到深入理解并能实际运用相关知识的目的。

    5.考核内容的设计要与教学对象的实际情况相符合。目前的经济法课程教学主要采用考试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对非法学专业学生来讲,提交论文、考查、口试都不太合适,考试这种方式本身是比较合理的。问题是,在设计考试题目时,教师往往忘记了考核对象不是法学专业的学生,而是没有系统掌握基本法学理论知识的财经类专业学生,从而设计了论述题、法条阐释题这类明显偏重理论的题目。其实,这种沿袭法学专业做法的考核题目设计,也与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目标乃至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相脱节。因此,教师在设计考核内容时,要重基础知识,重应用能力的培养。

    参考文献:

    [1]彭金冶.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继续教育研究,2009,(9).

    [2]宋平.基于财经类经济法教学目标下的教学方法改革探析[J].高教与经济,2009,(12).

    基金项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年度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立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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