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闲生活
  • 教育教学
  • 经济贸易
  • 政法军事
  • 人文社科
  • 农林牧渔
  • 信息科技
  • 建筑房产
  • 环境安全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达达文库 > 人文社科 > 正文

    经济法的价值在证券法中的体现

    时间:2020-11-10 07:59:3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证券法是民商法与经济法在证券市场结合的产物,证券法既体现出了民商法的价值又体现出了经济法的价值,而经济法的价值在证券法中显示出了其特有的个性。本文拟从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秩序价值、以及安全价值三个方面来阐述经济法的价值在证券法中的体现。

    [关键词]经济法的价值 公平与效率 秩序 经济安全

    一、经济法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理念在证券法中的体现

    公平是个价值概念,到中世纪后才开始具有某些法律意义的强制性色彩。 在经济法中,公平可以分为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形式公平指的是机会均等和法律地位平等,每个主体都能机会均等的进行生产经营和交易;实质公平指的是结果公平,由于每个人的地位、经济实力、禀赋能力在实际生活中存在差异,于是通过形式上的不平等对待来达到最终结果的公平。

    我国《证券法》贯彻着公平的价值理念,该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证券法领域实现公平价值理念的途径是多方面的:第一,证券市场应当为各类投资者提供进行交易的同等机会;第二,证券市场应当为各类投资者提供接触信息的同等机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各类投资者都可以平等获得投资信息;第三,保证各类投资者都按照同样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20世纪60、70年代,随着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兴起,效率开始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导入法律的价值体系中来。追求效率是市场经济对经济法的必然要求。经济法诞生以来传统的市场主体规制法通过对市场主体组织结构、设立条件、市场准入和准出等保障市场主体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市场秩序法则通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提高市场效率;而宏观调控法则是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对于市场配置资源方面的不足予以克服,从而与微观资源配置机制共同发挥作用,以实现市场的效率。证券法对效率价值理念的贯彻体现在建立合理的证券发行制度、证券交易制度、证券监管制度、证券服务制度、证券责任制度并通过这些制度使证券市场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实现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1]

    在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关系中,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的相互影响,应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 公平促进效率

    首先,从法律上来看,公平为证券市场各主体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使市场由于不公平因素产生的低效率得以消除。公平而规范的竞争规则和纠纷解决机制为主体的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提高其行为的效率。另外,公平的社会调节机制可以将个体的效率整合为整个市场的效率。

    其次,从生产要素的配置来看,规范的证券市场首先是有效地提供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在充分的、流动性良好的市场条件下,资金必然流向业绩好、回报高的企业以获得现实的效率,资金对资本的自主选择是公平的,也是有效率的。在证券市场上,技术、人员等要素的配置同样也体现了公平促进效率的关系,公司法、证券法还为资本等要素的重新组合提供了公平的机会,同时也必然提高资本市场使用资金的效率。

    (二)有效率的市场体现公平

    证券投资学研究表明,有效率的资本市场意味着资源配置的有效率和市场运行的有效率,资源配置有效率,表现为证券的价格是一个可以信赖的投资信号,投资者可以按照这些价格信号的指导,选择资金投向以获取最高利益。有效率的市场遵循“风险大、收益大”行为模式和收益分配模式,在信息公开成为法定强制要求的市场条件下,投资者可以依据其愿意冒风险的程度,自主选择其投资行为,从法律意义来说就是公平。证券市场的最初功能是筹措资金,偏重于融资的经济效率,但由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的介入,证券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资本表现形式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使古老的分配正义有了现代的表现形式。在这里,经济效率成为法律公平的前提,并成为证券法的效率价值的主要评价尺度。

    二、经济法确保经济秩序的价值理念在证券法中的体现

    “法的产生应该源于人类社会关系中产生的冲突即社会秩序的失调。”[2]这是对法的产生,特别是具体立法的产生与社会冲突之间关系的一种最好解释。从经济发展与其立法的互动关系来看,经济法除了汲取前人立法的经验外,常常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并且出现混乱、靠市场自身法则无法维持其固有秩序时的一种产物。

    秩序是证券法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证券法所追求的秩序价值是以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克服证券市场失灵,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以确保信息充分公开,禁止操纵、欺诈、内幕交易,完善投资者法律救济制度,强化政府约束和自律约束等制度为手段,以发挥市场的自发引导功能和对市场进行适度干预为内容的规范体系。

    证券市场理想的秩序状态应表现为:证券市场是一个完全有效的自由市场,即市场能够充分的反映价格机制和供求变化规律;其次,市场中的各类参与者都能够在统一的规则下从事市场竞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保护;再次,证券市场内外协调有序,内部配合细致,外部反市场行为得以遏制;最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边界清楚,越权和侵权行为发生的比例明显减少,法律的正义价值充分实现。

    三、经济法安全价值理念在证券法中的体现

    在历史发展的任何阶段,安全始终是法律价值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在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中,安全被视为法律所欲达到的10个目标中最基本的目标。从法律史的角度考察,经济法,正是近现代经济不安全的产物,其初衷就是要预防与应对经济生活中的不安全事件,因此经济安全是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上的经济安全是指一国经济宏观上、整体上的安全,它包含以下含义: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的协调状态,抑制经济系统中不协调因素与力量,控制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防止经济疲软、过热和动荡以及通货膨胀、经济危机等经济状态。”[3]

    有人在分析我国证券法的价值时也指出它有三个价值:证券投资安全、证券交易效率和市场的广延度。当这三个价值存在冲突时,证券法突出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安全。然而,众所周知,投资安全的首要条件则是证券市场的整体安全,也就是说,证券法的首要与核心价值应当是证券市场的安全。

    综观证券法,安全价值主要是通过以下几方面的制度安排来实现的:其一,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市场监管是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的基础,它不仅可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和减少市场风险的发生;其二,加强证券市场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建立证券市场异常情况监测及风险预警制度,严密监视市场交易的变化及走向,一旦有发生市场危机的可能,要立即发出警告,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其三,建立证券市场风险预防与化解制度。如我国《证券法》第134条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国家投资基金的形式介入证券市场,对证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进行调节,以弱化或矫正市场震荡风险。

    四、结语

    任何一部法律都反映着主体的价值追求,同时主体的价值追求只有体现在法律中才是有实效的。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其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维护经济秩序的价值以及确保经济安全的价值在证券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对于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公平与效率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等目标的实现都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玉基,《证券法价值的三维透视》,载于《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

    [2]赵丽,《论法的秩序价值》,载于《安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1 期

    [3]何文龙,《经济法的安全沦》,载于《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相关热词搜索: 经济法 证券法 体现 价值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