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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制经济学研究的链式分析

    时间:2020-12-10 07:52:4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规制经济学研究随着时代的进步而随之发展,对于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型而来的市场经济国家来说,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制政策与手段尤显重要。本文收集了国内近三年来规制研究的相关文献,并从规制经济学研究的不同内容来分析各个环节的研究进展,以期能对各环节的进一步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规制;经济性规制;社会性规制;链式分析

    中图分类号:F241.4文献标识码:A文

    章编号:1008-4096(2009)03-0012-05

    一、引 言

    关于“规制”,学界一般指由社会公共机构进行的规制,由社会“公”的部门对其他主体行为的规制(被规制主体可公可私),即植草益教授所称的“公的规制”(对规制的内涵学界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目前按照规制范围的差异,一般将规制分为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大体上将处理自然垄断和信息偏在问题的规制称为“经济性规制”,将处理外部不经济和非价值物问题的规制称为“社会性规制”,而社会性规制的主要内容为健康、安全与环境规制(HSE规制)。规制经济学的研究内容除了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外,还包括反垄断(美国一般称为反托拉斯)。与前两者不同的是,反垄断主要是根据反垄断法来进行裁决,走的是司法程序,实施主体并非规制机构,而是法院。

    本文收集了近三年来国内规制研究的主要文献,拟通过系统的梳理和分析,了解我国规制研究的进展及存在弱缺之处。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国内对规制和管制二词的使用较为混乱,并非尽为前文所说的公共规制。如,有的是指公司内部的自我管理(宋小敏,2006),有的其实是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而非经济规制职能(陈朋,2007),还有的则是法学中法律条款对某种关系的调整问题(孙淑云,2006),这些都被排除在本文的讨论之外。本文在进行文献的分类时,为方便起见,同时也因国内的反垄断政策刚立法,且很不完善,故只将文献分为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

    虽然目前对于规制的内涵等尚有诸多不明确之处,但是对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的划分一般没有异议。且对于这二者来说,其包含的研究内容都是相同的,如规制机构的设置、措施的制定、执行与效果评价等。基于这一思路,本文将这二者按照统一的规制动因、规制政策制定、规制机构设置、规制结果评价等几个部分进行链条式的分析。

    如图1所示,本文将规制研究按照链条的方式,将国内近三年来对规制的研究分为对规制动因的研究、规制政策的研究、规制机构的设置问题以及对规制结果的评价等四个部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链式的划分方法是为分析的简便,并不是因为文献都局限于其中的某个环节,实际上也不可能如此,比如在探讨政策的制定问题时一般都会涉及规制的动因(即规制行业存在的问题等),而在研究规制机构的设置时常常也会讨论现有规制政策的问题(即规制结果)等。

    二、对规制动因的研究

    对于规制的动因,在规制流行时期一般都考虑对产业“进行规制”的原因,而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动和技术进步等因素推动着一些产业走向规制放松时,对规制放松的研究和讨论也被列入了规制动因研究之列。国内学者对规制动因进行详细分析的较少,一般都仅将国外已有的理论成果作为自己研究的起点,当然这些被直接引用的动因也是为绝大多数经济学家和学者所公认的。如规制强化是出于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公共安全与健康等;而放松规制则有有效竞争理论、规制失灵等作为支撑。陈明(2007)以我国城市公用事业为例,对规制强化与放松的动因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归纳与比较。通过比较,他认为在民营化涉及到的规制改革方面,规制的放松与强化都各有道理。其认为放松规制的动因主要有效竞争理论、规制失灵理论与自然垄断行业的变化等;而认为规制的强化主要是抑制垄断价格、维护分配效率、创造有效竞争的条件,以及民营化企业降低产品质量的潜在风险等。陈明对规制强化的原因分析中,其潜在的假设应该是规制从无到有也是其中之一,或者说若原行业中就存在规制,而民营企业进入也同样适用该规制政策,则这也计入规制强化之列。而且,其认为的民营化企业有降低产品质量的潜在风险,将此作为规制强化的动因之一。陈冬华等(2008)的研究表明法律缺失也是产生政府规制的原因,他提出因法律的不完善或薄弱而产生了政府规制的替代。

    三、对规制政策选择研究

    在对规制政策选择进行的分析和研究中,一般都涉及对现有规制政策的问题探讨,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规制政策的帕累托改进。对规制政策选择的分析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从纯理论的角度进行问题的探讨或模型的构建;二是理论与实证相结合,将已有模型进行改进并结合具体的行业进行实证的检验与应用;三是以现有理论的行业分析与应用为主,这类分析在我国比较流行。从纯理论的角度来分析政策选择问题的文献,近三年来不多。王俊豪和王建明(2007)对我国垄断性产业垄断的二元性(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和其中行政性垄断的二元性(合理与不合理)问题进行了理论抽象与分析。他们认为行政垄断有导致企业低效率、投资不足、阻碍技术进步、滋生腐败和寻租等问题。因此,对我国垄断性产业进行规制必须首先实现政企分离,其次实行结构重组,再次进行民营化改革,最后引入激励性规制方式,通过这四个层次的逐步规制,才能实现垄断性产业的有效规制。石涛(2007)对自然垄断的分析则选择了一个非常新颖的角度,即基于要素演化规律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政策进行了重构。他认为,在社会经济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再到知识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生产要素的主体逐渐从有形要素向无形要素过度,并归纳整理出了两种要素间的特征差异。在他看来,无形要素具有非消耗性、非稀缺性、可共享性,以及较大甚至是无限的增值性。要素的演化规律支配着自然垄断产业的变动,推动自然垄断产业边界的变动。基于这样的逻辑分析,他将自然垄断产业分为有形要素主导型自然垄断产业与无形要素主导型自然垄断产业。对于前者其主张以限制性规制为主,并将规制重点放在规制风险的控制上;而对后者则以激励性的规制为主,重点是制定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并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汪秋明(2006)的分析则属于第二层次,其将制度作为影响规制激励程度高低选择的主要因素,认为我国目前的规制体系存在公共资金成本高、外部风险高、质量体系不健全、承诺或威胁的可信度低、规制机构易被俘虏以及成本数据难以获得等六大特点,使得我国较适宜采用低激励性的定价机制。在我国定价机制的制度背景下,在电信产业收益率规制的基础上,其引入了动态的激励因素,构建了一个适合我国现阶段特征的规制定价模型。并指出,随着我国各项政策制度的完善,未来的定价模式将向最高限价规制模式趋近[1]。王俊豪(2006)在考察传统的投资回报率规制与最高限价规制模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城市公用产品的情况构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价格规制模型。他认为传统的投资回报率规制存在对企业的激励问题,且可能产生A-J效应即企业因过度投资而增加生产成本,降低生产效率。,规制机构也难以确定投资回报率水平与基数。而最高限价模型则有激励效果,且具操作简便等优点。在结合这两种模型的基础上,作者构建了适合我国城市公用产品特点的价格规制模型,其认为该新模型能够实现价格规制促进社会分配效率、刺激企业生产效率与维持企业发展潜力等三大目标。

    国内第三层次的分析较多,白让让(2006)利用‘芝加哥’学派利益集团理论的基本假设,对我国电力产业内部人势力的形成、强化及其行为对市场交易的扭曲进行了详尽分析。其研究结果表明,在缺乏有效规制的背景下,对自然垄断产业实施等同于一般产业的“放权让利”式改革,结果是为利益集团的成长提供了制度条件和资金支持。他认为,我国电力产业改革必须要实行电网的完全脱离,且确定独立的电价、发配业务分离、主辅分离等三种分离;其次是要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并制定相应的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电力法》等相关规定;最后,要对电力上网价格进行最高零售价涨幅的限制。于立宏和郁义鸿(2006)研究了将我国煤电作为产业链来进行整体规制的模式,并重点分析了适合我国煤电产业链规制的模式。基于对我国煤电产业链受到纵向外部性与外部需求强波动影响的认识,作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煤电规制措施应该基于整个煤电产业链来进行,最优的规制政策选择是在原有的下游电价规制基础上,延伸规制至上游的电煤供应价格。煤电产业规制的长期目标应该是走向市场化,但无论是目前的规制延伸,还是以后的市场化,都需要有煤炭交易市场的建立、鼓励纵向联合等辅助措施。刘向东和沈健(2007)对我国零售商针对新产品和成熟产品收取的各种形式通道费进行了模型研究,他们通过模型分析认为,通道费的产生是零售商不同盈利模式的尝试和选择。但是,他们认为零售商对新产品收取通道费是合理的,而对成熟产品收取的通道费则是不合理的,需要对后者加以规制。石奇和岳中刚(2008)的研究也涉及了相类似的问题,他们探讨了零售商对制造商形成纵向约束的形成机制,并在对纵向约束的效率进行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建议,在对零售商的通道费收取进行规制时应该考虑该市场区别与单边市场的特殊性。于立和吴绪亮(2008)分析了运输产业(铁路、航空、公路、水运等)的经济学特征(自然垄断、共用品和信息不对称属性),研究了新近出台的《反垄断法》对运输经济的适用性,反垄断与规制的关系,以及特殊法人法的相关问题。他们研究认为,运输产业中大多数都具有很好的“排他性”,从而没有完全国有化的必要性,其中只有铁路涉及的自然垄断性与信息不对称问题较多。在以铁路为例的国有企业性质探讨基础上(作者认为原来提的国有企业政企分开、自负盈亏等改革措施都是不当的),他们认为铁路产业应该采用国际惯例,设立特殊法人企业制度,并完善现有的《铁路法》,加入组织法和行为法的内容,与《反垄断法》相衔接。郭守亭和王建明(2007)则利用外部性理论对垃圾产生的外部性进行了经济学的解释,他们认为垃圾外部性具有公共外部性、交互外部性、时空分离性、兼有消费外部性和生产外部性特征、兼有代内和代际外部性的特征等。他们在对垃圾外部性的特征分析基础上认为,对垃圾外部性仅征收庇古税是不够的,必须针对各责任主体设计独特化、具体化、精细化和针对性的规制政策,如按抛扔量收费、预收处理费用与循环回收补贴,以及押金返还制度等。

    此外,朱未萍(2006)考察了我国中小企业规制建设的现状,并分析其中的弱缺之处。她认为,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规制建设还非常落后,体系不完善,法律流于条文,政策一刀切等问题广泛存在。基于这些问题,她提出了针对性的具体改善措施,即明确政策原则、理顺管理体系、完善法律法规、进行政策评估、培育服务体系等。

    四、对规制机构设置的研究

    规制机构设置的研究范围较为广泛,不仅仅包括实体规制机构的设置,还包括相关配套的制度建设与体制保障,但前者是核心模块。从总的规制机构设置来看,其趋势是从非独立性向独立性方向发展,从整个垄断行业向具体垄断行业的垄断业务发展等。研究文献有从具体行业入手的,也有借鉴国外经验的;有讨论整个垄断行业的,也有具体分析某个垄断行业的。王俊豪与周小梅(2008)的研究是在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讨论规制机构的设置问题,他们通过研究认为,国家行政部门与规制机构的职能是宏观与微观的关系,二者应该分离,能源产业的行政管理机构改革及能源局只是大部制改革中的一个过渡性阶段,以电力规制机构的设置为例,其认为随着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和国家能源部的成立,该机构可从政府行政部门外独立设置变为能源部内相对独立的一个监管机构,能源部与电力规制机构分施宏观与微观的职能。他们还指出,国家规制机构的设置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会随着不同时期的产业特征、技术特征及政治经济特征变化而有所差异[2]。李怀和戚聿东(2006)则探讨了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法律制定的缺陷与其完善,重点是规制体制的改革问题,以及体制改革的保障等。通过相关研究,他们指出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制定与执行中,立法宗旨、法条、产品规范标准、监管与处罚等问题,提出应该制定《信息公开法》,加大监管力度,设立强制性标准,加强立法与执法等。对于规制体制的改革,他们认为监管机构应该按照独立性、分散化、政企政监政资独立等原则进行设计,建立政监分离的准政府型或准独立型规制机构。作者认为监督与评价系统是规制体制改革的保障,提出以效率、社会福利最大化、社会公正、正义与进步等为标准,消费者、各种社会团体、相关专家学者共同参与,通过信息公开、听证会、标准审查、法律监控、质询会等形式和程序进行监督与评价。

    王俊豪(2006)的研究则选择了市政公用事业,分析了行业的基本特征,并讨论了我国市政公用事业设立规制机构的基本设想,并探讨了市政公用事业规制机构的主要职能。他认为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具有基础性、垄断性、网络性、外部性、公益性与地域性等六大特征,要设置国家和地方分层的规制机构。按照从原则性到具体性,从政策制定到政策执行,从业务指导到信息反馈的基本思路来设置不同层级规制机构的职能,并处理好各层级间的关系,以及与其他各级政府部门的关系。市政公用事业规制机构的主要职能为制定规则与规制标准、颁发许可证、进入规制、监督、调查与信息公开等。王俊豪和沈吉(2008)则探讨了发达国家电信规制的不同模式及其发展趋势,并对我国的电信规制模式提出启示。他们总结归纳了发达国家电信规制的不同模式,并按照规制机构的独立性将其分为三种模式,分别为以美为代表的独立规制、以英法澳为代表的相对独立规制、及以日韩为代表的证监合一规制等三种。此外,他们还认为发达国家的电信规制呈现出规制机构独立化、规制过程专业化透明化、规制产业融合化的趋势,提出我国电信规制应按照本国国情选择自己的规制模式,依法设立和运作,以政监分离来保证机构的独立性,授予规制机构必要的规制职能,并随着产业的发展而进行相应的改革。

    五、对规制结果评价研究

    国内对规制效果的评价研究文献是规制研究中最多的,肖兴志,孙阳(2007)就系统地分析了规制影响评价的内涵、对象、理论和现实基础以及方法选择,并讨论了规制影响评价在我国的应用和完善的方向。他们系统的分析与论述为我们对规制绩效的评估提供了非常明确的思路,值得说明的是,他们将规制影响评价分为规制制定的评价、规制实施的评价与规制结果的评价等三个层次,评价方法上可以具体的规制案例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成本效果分析、服从成本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等方法。最后针对我国的规制影响评价应用,他们认为首先还要引进规制影响评价的观念,其次才是建立规制管理体系,以法律法规为保障,提高数据收集与评价技术能力等。而于立宏和郁义鸿(2006)则认为在评价规制措施的效果时,要从产业链的整体效率来进行衡量,二者的评价思路都比较完整与独特。但是,目前国内学者大都将注意力集中于对规制结果的评价上,特别是用计量方法进行时间序列数据的分析,缺乏使用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和对规制运行过程的评价。

    白让让(2006)对我国电力改革的效果进行了分析。其研究结果表明,在缺乏有效规制的背景下,对自然垄断产业实施等同于一般产业的“放权让利”式改革,结果是为利益集团的成长提供了制度条件和资金支持。我国的电力改革由于“厂网分开”后的实际规制权力仍然分散在不同的部门之间,尚未建立起独立的权威监管机构,最终反而强化了下游企业的垄断势力,使得电力产业的改革陷入困境。而肖兴志和孙阳(2006)则运用1978—2005年我国电力产业的相关数据,对电力规制效果从总量、价格、利润、效率和质量五个方面进行了计量经济学的分析与验证。他们通过计量结果表明,1978年以来的电力规制改革在统计意义上显著地提高了电力产业的总量和效率,降低了电力价格水平和垄断利润,但在改善服务质量方面尚未发挥有效作用。基于计量统计分析结果,文中提出了未来电力改革应该坚持实施独立规制的思路,要理顺电力价格体系,维护市场运行规则,加强电力环境规制,将能源效率和环境目标融入竞争性电力市场的规制体系,加强电力成本审计,完善规制信息监控机制等改革措施。干春晖和吴一平(2006)也采用计量模型对我国电力行业规制改革效果进行了时间序列分析,得出结论认为该行业的分权化改革是失效的。他们认为失效的主要原因在于,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间的合谋。要解决规制低效率的问题,需建立独立的集权式的电力规制机构,改革企业的产权结构,并加强法律、审计等监督制度的建设[3]。叶泽等(2006)则沿着国外对A-J效应的研究路径,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构建了规制机构与电网投资之间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来研究规制政策不确定条件下电网投资效应问题。他们认为,在规制机构不遵守其规制承诺时,经过无数次动态博弈的结果是电网投资不足[4]。于立宏和郁义鸿(2006)则研究了我国特殊国情下,煤电纵向关系安排的具体影响因素,并在自己构建的理论框架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们分析认为,我国煤电纵向关系安排的影响因素除了国外研究中的资产专用性、合同的不完备性外,最主要的是受需求的波动性与政府规制的影响。其中,资产专用性、合同的不完备性与需求波动性三大影响因素是影响煤电产业链上下游利润分配的重要因素,而我国政府对煤电价格的规制方式又加剧了煤电企业间的矛盾。他们提出,在目前的煤电矛盾下,最佳的改革方式是“规制延伸”,即将政府对电力价格的规制延伸至对电煤价格的规制,核心是按照“基于产业链进行规制的原则”,“要么全管,要么全放”。此外,他们还借鉴美国的经验,对我国煤电产业链纵向关系的未来选择进行了分区式的安排和建议。

    除对典型的垄断行业——电力进行规制结果的评价外,国内学者还对其他垄断产业进行了分析,如航空运输业、电信、钢铁等。对于我国航空运输业,陈学云和江可申(2008)通过对其自然垄断强度的测定,及该行业中规制的强度变化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航空运输业中自然垄断强度与规制强度间具有正相关关系,故而在航空运输业中应该采取放松规制,并在放松规制后重点进行反行政垄断。他们认为,在我国行政性垄断是一切垄断的根源,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并没有对此产生效果,且对其的认定和审查也非常困难。白让让(2007)则对民航业中“京沪空中快线”的价格合谋进行了模型分析与经验研究,并对价格合谋最终形成的主要因素进行了分析。他认为“京沪空中快线”形成的高价格实质上是民航总局与各垄断企业合谋的产物,在规制缺失或默许的条件下,价格合谋中的惩罚方式是其可行与可维持的机制;寡头垄断与行政垄断的结合是最终形成价格同盟的制度性成因;规制者与被规制者间的错综关系将是《反垄断法》推行的主要障碍。于良春,丁启军(2007)从理论上分析了自然垄断产业进入规制的成本和收益项目,并以电信业为例进行了具体的测算与分析。测算的结果显示电信业中的进入规制成本比收益高出2.07倍,进而认为我国电信业仍需放松规制,加强有效竞争。作者认为,在制定规制政策时要区分自然垄断产业的垄断与竞争业务,对垄断业务要从规制的成本与收益分析角度进行研究来制定政策。同时,指出了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中行政垄断色彩浓厚;引入竞争可能通过原有企业的重组和拆分来实现。江飞涛等(2007)对我国钢铁行业94年以来的规制政策效果进行了经验研究、模型分析与理论推理。通过研究,作者认为由于规制政策不能解决扭曲企业行为的制度性因素,不能准确地预测市场需求,且其是对市场机制的直接干预等原因,最终导致了规制政策的“失灵”。他们的经验研究与模型分析也表明,规制政策起到了恶化钢铁产业发展的作用,使得行业的投资调整过程波动更大。他们认为,目前我国对钢铁产业的规制实际上还停留在行政规制的层次上,要从根本上治理产能过剩的问题,还是要从经济体制改革上入手,尽量避免直接的微观干预和各种形式的政府优惠政策。陈信元和黄俊(2006)以刘永行进军炼铝行业为案例,深入研究了政府规制与企业垂直整合的关系。他们认为政府规制措施在很多情况下会增加企业获取原材料的成本和经营的风险,进而导致企业通过衡量规制带来的此种成本与其通过进行垂直整合而增加的组织成本等进行比较,最终迫使企业选择了扩大其经营的边界,绕开政府规制进行垂直整合。

    杜玉申等(2008)对零售业中政府对进场费的限制问题,他们基于经济学的权利分析范式,构造了一个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博弈模型。他们通过模型分析认为,进场费的产生原因是零售商与供应商间基于权力大小的利润分配方式,其是除供货价格外的另一个利润分配方式。模型分析的结果还表明了,进场费在客观上向供应商传递了零售竞争压力;政府对进场费的限制阻碍了该信息的传递,同时降低生产商改进产品质量的动力,在长期中还会激励零售商扩大零售网络,激化竞争矛盾;而对无进场费限制时,零售商的竞争压力会及时地传递给供应商,从而形成较低的零售价格,提高消费者福利水平。但是,对于利益分配严重失衡的情况,政府也应该进行规制,可并非一定是限制进场费的收取,而是从市场权力的相对大小入手,通过零售网络的分布等来限制零售商的权力;通过企业的自主创新、品牌培养等手段来增强供应商的市场权力;同时,还要拓展目前零售商之间主要以价格为主的竞争维度。

    李眺(2007)对城市供水价格体系与用水需求间关系进行的计量分析表明,水价的提高与阶梯形价格体系的制定有利于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她认为,在水价体系的设计和制定上,必须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与居民的可承受能力。我国现有的价格体系并没有反映水资源的稀缺性,即水资源稀缺程度不同的城市,其供水的价格体系并没有明显的差别。

    以上都是经济性规制政策的结果评价研究,而对社会性规制结果评价的研究略少,主要是环境规制、安全规制等的研究。黄德春和刘志彪(2006)以海尔为例,引入了环境规制模型,并加入技术系数来衡量了技术革新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经过模型研究,作者认为环境规制在改善环境的同时也可能提高企业的生产率,现实中企业不会主动采用减少污染的新技术,其原因是采用新技术有短期的经济外部性。赵红(2007)的研究也认为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是作者基于实证检验结果认为,我国的环境规制激励强度不够,应该进一步提高规制标准与强度,并适当选择规制工具。王兵等(2008)对环境规制下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与检验,他们的研究发现,在考虑环境规制的情况下,技术进步促使APEC(国家)的全要素生产率增长水平提高,其他具有显著影响的因素有人均GDP、工业化水平、技术无效率水平、劳均资本、人均能源使用量和开放度等。肖兴志等(2008)则对我国煤矿安全规制效果进行了分析,认为煤矿工人通过理性行为在工资与安全二者间进行权衡。通过实证分析,他们认为我国的煤矿安全规制存在Peltzman 效应Peltzman(1975)曾通过实证研究证明,规制下汽车安全装备的增加因司机的理性选择而抵消了交通死亡率的降低,Klick and Stratmann(2003)将这种影响称为“ Peltzman 效应”。;而在长期,Peltzman 效应趋于消失。从动态角度看,煤炭产量同煤矿安全水平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正相关或负相关关系。短期内,煤炭产量增加会降低死亡率,而在长期则会提高死亡率。他们提出的规制改进措施主要是:逐步改善煤矿安全规制治理质量,避免规制机构的短期行为;尽快提高煤矿企业安全事故防御能力;合理调整煤炭产量,但存在短期效应故而慎用;改善煤矿安全规制中央规制机构与地方规制机构,地方规制机构与煤矿企业之间的激励相容性质。

    此外,程鉴冰(2008)和巫强等(2007)对一国产品质量规制的国际影响进行了研究。程鉴冰(2008)认为某些产品的消费具有很高的负外部性、社会成本远高于个人成本、某些消费者无力区分产品的质量差异、消费者自己搜寻高质产品的成本太高等是政府进行最低质量标准规制的主要原因,其对最低质量标准规制的研究则证明了,纺织行业GB18401 国内最低质量标准规制对产品出口产生正向影响;而国外(以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为例)政府最低质量标准规制则对我国出口产生负向影响。巫强和刘志彪(2007)研究了进口国产品质量规制对出口国的产业创新与升级的内在机制,通过模型分析,他们提出了进口质量规制对出口产业形成被动升级的区域,即“进口国最低质量标准不能过高于出口国出口企业现有质量水平,出口企业预计的创新投入不能过大,否则就会主动退出进口国市场”。他们认为出口企业具有一定的定价能力能够提高创新的可能性,其实际是出口企业处于不完全竞争状态,拥有一定的超额利润积累可用于较高的创新支出。

    朱红军等(2006)的研究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规制政策失效的原因。他们以宇通客车的管理层收购为案例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利益分歧与博弈,最终导致中央政府规制失效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文章的分析发现,在现行的中央政府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监管制度下,地方政府为了其地方利益,可能与国有企业进行合谋规避中央政府的监管。究其原因,他们认为是现有的监管体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是不一致的,进而导致了规制目标的不同。

    六、结 语

    规制理论从上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到现在,已经经历了快速的发展时期,许多行业的规制政策都有所改善,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经过对文献的梳理发现,国内目前的规制领域研究,主要以某个自然垄断行业(典型的如电力、电信等)为切入点进行典型的案例分析,这种分析方法对于解决具体行业的规制问题非常具有针对性,但是这种分析结果推广到所有的垄断行业并不一定有效,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不同行业的特征限制。而且,对垄断行业的规制政策、制度和效果分析往往具有局限性,未充分考虑到对横向和纵向产业与消费者的影响,所幸的是目前已有研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索。从另一角度来说,我国的规制研究绝大多数仍然是走国外理论引进与应用的路径,从事理论原创性研究与拓展的学者非常稀缺。从规制研究的几大环节来说,对已有的规制措施或规制改革所产生的影响评价研究明显多于其他领域,最为薄弱的环节是对规制强化或是放松的研究,特别是针对本土产业的规制动因研究。我国目前正面临着规制机构改革的问题,这是一个热点和难点,但是基于改革的难度极大,且涉及到政治利益集团的问题,所以研究的难度也较大。随着时代发展的潮流,相信这一领域会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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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兰桂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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