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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版权法教育使用例外制度:立法规范与司法审查的借鉴价值

    时间:2021-02-05 07:56:5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通过解读印度“德里大学影印案”司法判决,探讨该案所涉印度版权法教育使用例外制度的立法规范与司法解读,解释该制度的价值取向及其历史渊源,阐释该案所体现的反转例外制度解释规则与道德理论内置型司法推理方法之司法审查智慧。

    [关键词] 印度 德里大学 版权 限制与例外 教育

    [中图分类号] G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8) 03-0105-06

    The Exceptions and Limitations for Education in Indian Copyright Law:

    Lessons From Legislative Regulations and Judicial Reviews

    Wang Qing Yang Ping

    (Schoo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Abstract] This paper explores firstly the relative legislative regulations and judicial reviews on the exceptions and limitations for education in the Indian Copyright Act 1957 via discussing the judgments of “Delhi University photocopy case”, and then explains their value disposition and historical origins; finally, it elaborates the reversal of the rule of interpretation of statue on provisos and exceptions as well as theory-embedded judicial reasoning reflected in the judgments of the case, which may be lessons for the Chinese courts to draw from.

    [Key words] India Delhi University Copyright Exceptions and limitations Education

    1 引 言

    2017年上半年,随着原告(牛津大学出版社、剑桥大学出版社及其印度公司、泰勒·弗朗西斯集团公司及其印度公司等5家学术出版商)撤回针对被告拉姆斯瓦里(Rameshwari)影印店、印度德里大学的全部诉讼请求和印度最高法院拒绝诉讼参加一方上诉的事件结束,在印度和国外引发广泛关注的“德里大学影印案”[1]最终尘埃落定。

    印度是一个教材价格十分昂贵的发展中国家。印度的国民人均收入是美国的三十分之一,然而,印度图书市场上许多教材的售价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卖价相同,这让许多家境一般的普通学生很难支付得起正版的教育书籍。印度许多大型出版商都是国际出版集团的分支机构[2],其中就包括本案的原告们。因“采买”制度[3]导致大学教科书的价格居高不下,同时为了保证图书在本国市场的销售具有競争力,这些出版社通常不愿意以更低的价格在其他国家出售同样的版本。因此,在印度市场上能够购买到的低价书籍通常是一些老版,或者是特制的印度版[4]。基于书价高昂的现实情形,高校教师们并不打算让自己的学生为了某本书中的一两个章节而花大价钱购买整本书。他们经常根据特定的课程需要,将需要学生阅读的专著的章节、报纸文章、论文、讲义和其他材料整理成一份课程包(course pack),提供给选修该课程的学生[5]。而本案诉争标的正是德里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制作并由拉姆斯瓦里影印服务店复制的4个课程包。

    本案中,原告们认为,这些课程包复制其所出版学术著作的实质性部分(数量从6页到65页不等),并以高于成本但低于市场价的每页50派萨(0.01卢比)提供给选修课程的学生侵犯其著作权,因此请求德里高等法院签发临时禁令。2012年10月17日,该院独任法官凯拉什·甘比希尔(Kailash Gambhir)签发禁止拉姆斯瓦里影印店制作/销售该等课程包的临时禁令。德里大学随即向该院合议庭(division bench)[6]上诉被拒。2013年,以其为本案利害关系人为由,德里大学“公平获取知识学生联合会”(the Association of Students for Equtakike Access ti Jbiwkedge,ASEAK)以及由法律和社会科学领域学者组成的“促进教育机会与知识学会”(the Society for Promoting Educational Access and Knowledge,SPEAK)申请加入诉讼被批准,被分别列为本案被告3、被告4。 2016年9月16日,独任法官拉吉夫·萨海·恩德罗(Rajiv Sahai Endlaw)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撤销已签发的临时禁令,认为被告行为落入印度版权法第52条(1)款(i)项规定的例外范畴。2016年10月5日,原告上诉至该院两人合议庭。2016年11月5日,印度集体管理组织“印度复制权组织”(the Indian Reprographic Rights Organization,IRRO)、印度出版商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Publishers in India,API)和印度出版商联合会(the Federation of Indian Publishers,FIP)申请作为原告支持者加入诉讼被批准。2016年12月,二审判决拒绝上诉人的禁令请求,并认为,如果课程包包含版权作品符合教学目的,则其制作并向学生发行不构成侵权。然而,鉴于该案诉讼系临时禁令之诉且独任法官认为本案事实不存在争议,该判决就以下两个案件事实发回独任法官重审:其一,课程包包含版权作品是否满足教师教学使用之目的?该事实需要根据专家证言,围绕课程目的、课程内容和教师推荐阅读书目来判断。其二,复制整本教科书是否允许?因为,在最初临时禁令执行过程中,该院曾在拉姆斯瓦里影印店内发现有此情形。2017年3月9日,原告宣布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2017年4月,印度复制权组织向印度最高法院申诉。该院以原告撤回诉讼请求且印度复制权组织仅为诉讼参加者为由拒绝其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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