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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自主性研究层次评析

    时间:2021-02-17 07:52:4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内容提要 现代国家的构建使得国家自主性成为国家理论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范式,还是20世纪80年代前后“以国家为中心”的国家主义,其共同特征是在很大程度上将国家自主性作为描述国内层面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概念。新国家主义虽然也“以国家为中心”,但是主张在“把国家找回来”的同时“不踢走社会”,并尝试将国家自主性置于国际系统、国家结构和社会因素的网络中来探讨。由于国家具有国际、国内、个人三个层次的含义,因此,分析全球化进程中的国家自主性应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将国家置于国际和国内的力量交汇点。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而言,发展经济需要“强国家”,但必须通过“建制性权力”使得同时出现“强社会”成为可能。

    关键词 国家自主性 国家主义 建制性权力

    〔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1)01-0052-05

    国家自主性(state autonomy)是指国家作为掌握一定领土和民众的机构可以制定和追求并不简单反映社会组织、阶级或整个社会的需求和意愿的目标。①这一概念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开始流行,如今不仅是一个解释力很强的学术概念,而且越来越突出地影响到了现代化国家建构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平衡。如果说国家一直是政治学的主要研究议题,那么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当代国家实践活动中,国家自主性都是有待进一步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将国际体系、国家和社会三者相结合来分析全球化进程中的国家自主性也许更加全面、客观。

    一、国家自主性的主要分析层次

    作为比较政治学的一个概念,国家自主性主要有“以社会为中心”和“以国家为中心”两种研究路径或范式,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理解,即“国家是社会中的国家”(社会中心范式)还是“社会是国家之下的社会”(国家中心范式)。其中,“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范式又有国家主义和新国家主义两个发展阶段。国家自主性分析层次也逐步扩展到了跨国关系层面。

    国家自主性最早可以追溯到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论及国家和社会关系时关于普遍性与特殊性、道德与经济的统一的论述。此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对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矛盾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家的自主性,国家以公共利益的形式实现了对个体利益的超越,以国家权力独立性的形式保证了国家自主性。任勇:《国家自主性:政治发展中的一个变量》,《重庆社会科学》2004年第3-4期。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中,最引人注意和流行甚广的是工具性国家理论,这种鲜明社会中心主义研究范式被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绝对化。

    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国家理论的基础上,以普郎查斯(Nicos Poulantzas)、米利班德(Ralph Miliband)等学者为代表的西方新马克思主义学派着重从统治阶级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国家自主性,认为国家自主性是一种相对自主性,国家自身具有一种相对的自由,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用以调和社会形态内部的冲突或错乱。张勇、杨光斌:《国家自主性理论的发展脉络》,《教学与研究》2010年第5期。

    20世纪70、80年代,社会科学领域最重大的变革之一就是国家中心主义的复兴。在新马克思主义及韦伯关于国家定义的基础上,以斯科波尔(Theda Skocpol)为代表的“回归国家学派”将国家的自主性应用于政治发展领域。在学术界,国家中心主义的复兴最终形成标志是1985年斯科波尔《找回国家》(Bring the state back in)的出版,书中开篇强调多元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使得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视角一直在战后占据着西方社会科学的中心位置,但为了更好的解释政治、经济、社会的问题与变化,国家必须被重新找回来。朱天飚:《比较政治经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页。斯科波尔的另一本论著《国家与社会革命》和米格达尔(Joel S. Migdal)《强社会与弱国家:国家与社会关系和第三世界的国家能力》成为研究国家自主性颇有影响力的论著。

    但是上述国家主义文献通常被误读为在国内政治结构中“将社会踢出去”。⑤[澳]琳达•维斯、约翰•M.霍布森著:《国家与经济发展——一个比较及历史性的分析》,黄兆辉等译,吉林出版集团,2009年版,第10-13页。为了廓清国家主义的观点并表述自己的理论发展,维斯(Linda Weiss)和霍布森(John M. Hobson)的《国家与经济发展:一个比较历史性分析》以“新国家主义”概括自己的观点。首先,新国家主义明确宣称以国家为中心,把国家看作是独立行动者,“是肯定不受其它有组织的权力行动者所影响的独立”。第二,把国际体系、国家结构与社会因素结合起来解释国家自主性以及国家能力等相关议题。第三,国家并不必然“反对”社会,现代国家倾向于与其它权力团体共同建立竞争和合作的复杂关系来推动国家计划,而不是采取对抗。有的文献将国家描述为专制的、忙于与不同的社会团体争夺权利的形象,此类文献也许更适合于解释前工业国家。⑤反过来说,也只有前工业国家,国家才是专制的、忙于与社会争权夺利、凌驾于社会之上且居于社会的对立面。

    从上述可以看出,从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到新马克思主义学者、“回归国家学派”再到新国家主义,政治学中的国家自主性研究层次逐渐发生变化。尤其是对于现代国家来说,国家自主性指的是全球化进程中现代国家的自主性。一方面,国家自主性是指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国家利用公共权力对社会(特别是不同社会力量和特殊利益集团)的超越性。其中国家自主性核心应该在于通过自身的能力和行为超越不同利益群体、实现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与维护。另一方面,全球化进程中,任何一个国家和个体都是全球政治经济体系的组成部分,国家不是国际力量与国内政治的隔离带,而是国际国内力量的交汇点,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自主性应该是一个国际政治经济学而非比较政治学的概念。

    二、国家与国内层次上的国家自主性

    政治学研究中的国家至少有国际、国内和个人三个层次的含义。在国际层次上,国家是指“主权国家”,是国际法意义上的领土、人口、合法政府等的综合体,是特定领土和领土上一切属民和资源的代言人,与之相对应的是其他国家;在国内层次,国家是指由全职的官员组成和管理的一系列机构,对固定领土范围内的民众行使统治并垄断这个领土范围内的暴力工具,与其相对应的是其统治的民众所在的社会;在个人层次,国家是政治家和官僚等个体组成的统治集团,与其相对应的是其他个体组成的特殊利益集团。朱天飚:《什么是比较政治经济学》,载于[澳]琳达•维斯、约翰•M.霍布森著:《国家与经济发展——一个比较及历史性的分析》,黄兆辉等译,吉林出版集团,2009年,“前言”部分第2页。比较政治学或比较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国家主要在国内和个人层次上,尤其是国内层次。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的国家,主要是指国际层次上的国家,但从广泛意义上说也包括国内甚至是个人层面。 

    国内层次上分析国家自主性,必须引入“国家能力”(state capacity)这一概念,斯科波尔认为国家能力就是国家采取并达到行动目标的能力。简单的说来,国家自主性是指国家独立于社会自我决策的程度,国家能力则是指国家通过社会执行其政策的能力。前者是在政策决策层面讨论国家有多大独立于社会的自由度,后者是在政策执行层面讨论国家通过社会达到其目的的能力。可以说,从国家主义范式兴起伊始,国家主义学者就从国家与社会两个方面来探讨国家自主性和国家能力的问题。⑥朱天飚:《比较政治经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95、99页。

    国家自主性和国家能力的高低强弱不是成比例的,例如,国家自主性高的国家其国家能力不一定就会强。这是因为,国家自主性表现在国家决策的层面,在这一阶段,国家和社会可以没有联系,或者说不用太考虑社会的反应。但是国家的决策是用来执行的,国家能力是国家实现目标和意愿的能力,值得注意的是,政策的执行要通过社会来完成。对于某一项由国家脱离社会、单独制定的政策,社会是不是会接受呢?就算被迫接受了,社会贯彻该政策的意愿又有多少?所以要想国家政策顺利的得到贯彻执行,国家在制定决策时必须要考虑到社会的承受度,或者应该让社会参与进来。这样一来其政策势必会得到很好的贯彻,亦即国家能力增强,但国家自主性相应的降低。

    但是对于后发展国家来说,强国家是国家经济发展和工业进步的关键。这一点,不仅可以从历史上的发达国家找到论据,④[澳]琳达•维斯、约翰•M.霍布森著:《国家与经济发展——一个比较及历史性的分析》,黄兆辉等译,吉林出版集团,2009年,第3-4章,第6页。而且同样适用于分析发展中国家。强国家的概念可以从国际国内两个方面考察。首先在国际上,强国家意味着有装备精良的军队、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在此基础上强硬的外交风格,在国际事务中总是扮演“仲裁者”或“国际警察”的角色。而在国内,强国家是指国家具有较高的国家自主性(决策层面)和较强的国家能力(执行层面),但并不是指“一个国家能够自我策划和实行政策,甚至违反主流社会的意愿”。④事实上,在国家权力面前,对现代国家而言,国家与社会不应是完全对立的零和博弈。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充满活力的经济体系不仅需要强大的国家,也需要强大的社会。要想实现这种双强国内结构,必须通过建制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而非专制性权力(despotic power)。Michael Mann, “The Autonomous Power of the State: Its Origins, Mechanisms and Results,” in States in History, edited by John A. Hall, Cambridge (Mass.) and Oxford: Blackwell, 1986.专制性权力是指国家动用强制力(如警察、军队等)来达到目的的能力,而建制性权力(或译作基础性权力)是指国家通过与社会建立稳定的沟通渠道(如税务系统、金融系统等)来达到目的的能力。⑥专制性权力依靠作为“暴力机关”的国家机器,而建制性权力更倾向于一种“柔性统治”,依赖于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建制性权力不是把国家意志强加给社会,而是采用“润物细无声”的方式让社会臣服,以此实现国家的意志。相反,频繁使用专制性权力或者说一味追求高度的国家自主性会造成国家与社会的断裂,很有可能是两败俱伤:国家不能发展,市民社会停滞不前。建制性权力倡导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与合作,这样才会形成国家与社会的共赢局面,不但国家会更强大,社会也会快速的前进,这就是所谓“权力被分享反使权力增加”John A. Hall and G.John Ikenberry, The State, Milton Keyness: Open University Press, 1989, p14.的奥秘所在。

    综上所述,现代国家国内政治中的国家自主性应包括代表公共利益的价值基础以及国家能力两部分。国家自主性应体现出国家代表的是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维护,体现在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机构设置中。国家能力主要包括渗透能力(进入社会与民众直接互动的能力)、汲取能力(从社会中汲取原料、人才、税收等的能力)、协商能力(在政府和市场、利益集团之间的协调合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等。现代国家的国家自主性只有在这两大组成部分的交融中才能得以实现和发展,或者说只有嵌入式自主性(embedded autonomy)(嵌入社会却仍有自主能力)才能使国家把自主能力透过社会团体嵌入社会,从而产生更多的经济和社会能量,[澳]琳达•维斯、约翰•M.霍布森著:《国家与经济发展——一个比较及历史性的分析》,黄兆辉等译,吉林出版集团,2009年,第9页。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尤其如此。

    三、国际体系与国家自主性

    如前所述,在国际层面,国家是指代表领土内人与物的总体的“主权国家”(sovereign state),并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朱天飚:《比较政治经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页。与之相对应的是其他主权国家。在全球化进程中,所有国家都是国际体系的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受到全球化的影响。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民族国家是衰退了,还是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这场争论凸现出全球化对国家自主性非同一般的影响,由此使我们反思国家在全球化浪潮中应该如何自处。

    由于国家居于国内政治和国际体系的交汇点,国家自主性不可避免受到国内结构和国际体系变化的影响,对于国家自主性与国际体系的关系,直到上一世纪末才引起学者们的重视,这一方面是由于比较政治学领域很少考量国际体系因素,而国际政治学者在此之前往往将国家视为“功能相似”的“单一行为体”,忽略了通常在国内政治中具有突出地位的国家自主性。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视角看,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趋势之一就是将国际体系(政治的和经济的,尤其是国际经济体系)、国家和社会相结合,强调国际—国内的互动关系,重视体系、国家和社会三者在国际政治经济中的不同地位、作用及其互动关系,事实上,从1978年彼得•古雷维奇(Peter Gourevitch)提出从外到内、再从内到外的新模式,到1988年罗伯特• D.帕特南(Robert D. Putnam)提出了双层博弈的概念,再到海伦•米尔纳(Helen Milner)强调国内行为体具有不同的政策偏好以及国际关系研究应关注这些偏好的形成和偏好是如何汇聚成国家利益、并被作为国家的目标来实现的, 国际政治经济学一贯重视体系、国家和社会三者的结合。亦即研究国际体系中的经济要素(包括资本、技术、信息和劳动力)的跨国流动对国际体系、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内部政治结构和过程的影响,反之亦然。王正毅:《国际政治经济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页。

    因此,理解国家自主性,不仅需要透视国内结构中的国家-社会关系,也需要考察国际层面的压力。在体系-国家-社会三个因素中,国家是体系、社会的力量交汇点,必须厘清在国际体系力量和国内社会力量的共同作用下,国家如何既能在国际层次上,在传统国家利益和全球公共利益要求中寻找平衡点,又能在国内层次上,超越特殊群体利益从而以公共政策彰显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换言之,全球化进程中的国家自主性程度不但取决于其所处的国际体系,还要受到其国内政治结构和社会力量的影响。

    首先,作为从相互依存的国际体系中享受好处而付出的代价,国家正在逐渐失去传统意义上的决策自主性。从法理上讲,国家享有主权带来的行动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自由权利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不负任何责任。例如,国家对领土范围内资源的开采尽管拥有绝对的主权,但不可以无视由此可能引起的跨国环境污染;世贸组织成员国国内经济政策(如农业补贴)必须接受世贸组织的监督;又如,在环境、难民、生态、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领域以及国际金融、国际贸易等全球性问题领域,国家必须承担其“国际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利益的内涵和外延都在逐步发生变化,关于国家利益的理解,可以参阅王正毅:《国家利益是合法性相互制约的利益》,载于王正毅:《世界体系与国家兴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国家自主性也变得更为复杂。

    其次,在市场、国家与社会三者的关系中,国家自主性正受到市场和社会两方面的挑战。国际市场方面,全球生产网络和金融机构越来越独立于主权国家政府的控制之外,国家的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很难完全自主地执行甚至决策。诚然,国家具有干预国内市场运行的权力,但全球化“创造了一个不再是由国家政策主导经济力量的世界,而是一个由超越国家的经济力量主导国家经济政策的世界”。[美]莱斯特•瑟罗:《资本主义的未来》,周晓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23页。社会方面,以民间团体为主体的跨国市民社会不仅在政府和市场力所不及的领域承担着全球治理责任,而且作为跨国利益集团对政府政策的制定过程施加压力。跨国市民社会虽然不足以取代国家在国际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行为体地位,但毫无疑义反映了国际关系行为体分化以及体系因素变化的事实。

    第三,国际制度对国家自主性具有双重效应,即可以削弱也可以增强国家自主性。通过汇聚在某个特定领域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多边国际制度对缔约国的行为进行约束,不仅可以使得有关国内政策决策权威转移,而且降低信息不对称、通过互惠、问题联系和声誉效应约束国家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全球化和国际制度的发展对国家自主性最直观的影响就是国家自主性不自觉地就成为自由制度主义和全球主义约束、限制的对象,对这一论点做出突出论述的文献是熊炜:《全球化为国家自主权》,《外交评论》2008年第3期。“国际制度的国内影响反映了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抵消、侵蚀或约束”。于宏源:《国际制度与政府政策转型》,《国际政治科学》,2007年第1期。但是当国际制度所发挥的功能与国家的偏好基本一致时,尤其是当国内行为体阻止国家目标实现时,国家会将国际制度引入国内治理来增强其自主性。具体来说,在国内政策网络“社会强、国家弱”或者在国内政治决策权威分散的情况下,国家会利用国际制度来增强其自主性;与制度化水平较低的国际制度相比,制度化水平较高的国际制度给国家带来的自主性有时反而较高,例如中国加入WTO使得中国政府在严格履行国际承诺的同时尽快突破国企改革等“瓶颈”。 田野:《国际制度与国家自主性——一项研究框架》,《国际观察》,2008年第2期。

    全球化对主权国家已经形成冲击。今天,如何客观、准确地分析国际体系、国家、社会互动过程中的国家自主性,而不是要么墨守成规、将国家自主性看作国内政治范畴,要么极端地认定国家和国家自主性在全球化冲击下日暮西山,这才是国际关系研究中分析国内政治的关键。国家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在同一时期的不同层次需要对同一问题做出不同的考虑,从这个意义上说,共时性的结构问题与历时性的时间问题同等重要。对于后工业化国家来说,在现代国家建构中,如何积极融入世界体系的同时利用体系力量增强国家自主性、在国内层面正视“强国家”的建制性权力内涵,是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责任编辑:心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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