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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及其对缩小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启示

    时间:2021-03-20 07:52:5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内涵丰富:用剩余价值、异化劳动、剥削等理论揭露和批判了资本主义分配的不正义;将资本主义分配不正义的根源直指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要求推翻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来实现正义分配;设想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后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实现正义分配的分配原则。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对缩小我国目前的收入分配差距具有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马克思;分配正义;收入分配;差距

    [中图分类号]F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4)08—0014—04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富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然而,目前我国存在的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局面与之格格不入。为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优势、道义优势和制度优势,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需要缩小当前的收入分配差距。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为缩小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一、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内涵

    奠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内涵丰富,马克思不仅批判了资本主义分配的不正义性,而且将这种不正义归结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矛头直指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为了实现正义的分配,马克思还设想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

    首先,马克思揭露和批判了资本主义分配的不正义。马克思并没有就正义而论正义,而是在其创立的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通过对剩余价值、劳动异化和资本主义分配等相关理论的分析,在批判资本主义、揭露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时,批判和揭露了资本主义分配的不正义。马克思将工人的劳动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分。必要劳动所耗费的时间叫必要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所耗费的时间叫剩余劳动时间,不管是必要劳动时间还是剩余劳动时间,二者都是工人进行劳动的时间,工人在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价值,由资本家按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进行分配,资本家将工人在必要劳动时间内创造的价值,以工资的形式支付给工人,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价值,资本家以利润的形式归自己所有。资本家进行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更多的剩余价值,为了追求更多的剩余价值,资本家采用包括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的办法来对工人进行残酷的剥削和压迫。这种残酷的剥削和压迫,不仅反映了资本主义分配的不正义性,而且还致使资本主义劳动出现异化,劳动异化进一步反映了资本主义分配的不正义性。比如,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的异化,劳动者生产的劳动产品本应属劳动者所有,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产品却归资本家所有,导致劳动者与其劳动产品相分离:一方面,劳动者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变成了压迫自己的工具;另一方面,社会出现两极分化,一极是越来越富有的资产阶级,一极是变得越来越贫穷的无产阶级。正所谓“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生产的影响和规模越大,他就越贫穷”,而这正是资本主义劳动产品分配不正义的表现。

    其次,马克思揭露了资本主义分配不正义的根源。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资本主义不正义的分配进行了批判,指出资本主义分配不正义的最根本原因是将分配脱离了生产,将分配视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是根本错误的。”0因为,在马克思看来,现实的经济运行过程是由生产、消费、交换、分配等诸多环节构成的一个整体,各个环节之间密切联系、互相制约。因此,在整个经济运行过程中,单纯将分配作为一个独立的环节抽离出来并孤立地对它加以研究,根本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那么,到底如何才能实现正义的分配呢?马克思说:“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能获得自由。”换言之,要实现分配正义,唯一的途径就是推翻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因为,“如果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生产条件的这种一定的社会形式为前提,那么,它会不断地把这种形式再生产出来。它不仅生产出物质的产品,而且不断地再生产出产品在其中生产出来的那种生产关系,因而也不断地再生产出相应的分配关系。”即只要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不变,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就会不变,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会源源不断地把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生产出来,只有变革生产方式才能变革分配方式,而生产方式里面最重要的则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要变革生产方式,就要推翻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最后,马克思设想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实现分配正义的分配原则。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设计了正义分配的分配原则,即在共产主义社会低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实行按需分配。之所以分阶段实行不同的分配原则,是因为“权利绝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在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很落后,人们的精神、道德等方面发展还很不够,此时的劳动还只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因而只能实行按劳分配,而且按劳分配还是“有折有扣”的分配,“第一,抵偿那已经用去的生产手段的补充。第二,为了扩张生产追加的部分。第三,预付基金和保险基金,应付因自然变故等而发生的灾害和障凝。剩下的社会产品分配给个人消费之前,还有一些要从这里扣除的。第一,一般的不属于生产的管理费用;……第二,注定属于共同满足种种需要者,如教育生产设备等等;……第三,对于无力劳动力的基金,简括地说,凡今天属于所谓官办的慈善事项”。即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原则是有“有折有扣”的,同时,马克思承认按劳分配的结果是会因劳动者个人能力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正是这种分配结果的差异体现了分配的正义性。至于这种分配结果的差异,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时消失,因为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人实现了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个人能力差距缩小,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那时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财富极大丰富,物质产品充分涌流,分配可根据人们的需要而得到满足,此时“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即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实行按需分配。二、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特征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哲学的贫困》、《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中,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分析了分配正义的批判性与历史性。

    首先,分配正义的批判性。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具有鲜明的批判性,马克思不仅批判了资本家就分配论分配(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拉萨尔学派所说的“不折不扣”的分配所进行的批判),将分配脱离生产的事实,而且这种批判是直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马克思说:“照最浅薄的理解,分配表现为产品的分配,因此它离开生产很远,似乎对生产是独立的。但是,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就表明,分配离不开生产,分配既包括生产工具和劳动者的分配,又包括劳动产品的分配,要考察分配问题就必须考察生产问题,将生产和分配结合起来,并得出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生产方式的性质和状况决定分配的性质、方式和状况的结论。因此,讨论分配问题就得讨论决定分配的生产问题,因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对那些撇开生产关系,仅从分配领域探讨分配问题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马克思说:“把土地放在生产上来谈,把地租放在分配上来谈,等等,这完全是幻觉。”。

    其次,分配正义的历史性。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针对蒲鲁东在《什么是所有权》一书中论述的永恒正义观进行批判时,论证了分配正义的历史性。蒲鲁东认为,这个社会的向前发展,是由永恒不变的正义原则推动的,“正义是位居中央的支配着一切社会的明星,是政治世界绕着它旋转的中枢,是一切事务的原则和标准”。对此,马克思批判道:“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发展建立相应的社会性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理念和范畴。所以,这些观念、范畴也同他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即永恒的正义是不存在的,正义是历史的产物。分配正义的历史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分配正义产生所需的历史条件,二是分配正义发展的历史性。一方面,分配正义是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产生,是物质产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正是这种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体现了分配正义产生的历史条件。在生产力发展水平极其低下的年代,各种资源极其匮乏,劳动产品也少得可怜,人们需要考虑的不是对各种资源、物质产品公平平等地进行分配的问题,而是考虑如何才能生存的问题。而当生产力得以发展,物质财富日益丰富时,人们对各种资源、物质产品的分配就有了公平正义的要求。因此,分配正义,这是与具体的历史状况相联系的。另一方面,公平正义的内容会随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既然分配正义是物质产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们的一种公平、平等观念,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这是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即分配正义这一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当社会存在发生变化,社会意识也会发生变化。所以,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阶段,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在生产力水平低下时,因人们受生存条件的限制,人们追求分配正义的意识不强,当生产力不断提高后,随着物质产品的日益丰富,对分配正义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直到实现物质产品充分涌流的共产主义社会,分配正义才会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三、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对缩小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启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人们的收入普遍增长的同时,收入分配差距也在不断扩大。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中关于资本主义分配不正义的根源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分配正义具有历史性、生产决定分配、“有折有扣”应付因自然变故、追究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非正义性等内容,对缩小我国收入分配不正义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首先,进一步完善生产方式,大力发展生产力,为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提供物质保障。马克思指出:“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即分配是由生产决定,分配方式由生产方式决定,分配的性质、方式和状况由生产方式的性质和状况决定。与此相应,要消除当今分配不正义现象,一方面,要通过发展生产力,如果离开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抽象地谈论分配正义问题,那么就无法找到公平要求的价值基础和价值判断标准,无法找到公平要求与历史发展的一致性和互动性。另一方面,要变革生产关系来解决,因为分配不正义是由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各集团的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关系所决定的。即要解决好分配问题,既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又要相应地进行生产关系的改革。对生产力的发展,一是要保护好生态环境,以免破坏生态资源,为生产力的持续发展提供资料保障;二是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以实现生产力的绿色增长;三是要加强教育,以培育更多的复合型人才,为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智力保障。对生产关系的改革,一是要坚持和完善我国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形式;二是要完善生产资料公有制所产生的各种不同的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三是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按劳分配制度。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有机统一构成生产方式,生产方式的变革是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变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相应地也要变革我国的生产方式。生产方式变革的依据,是在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规定的指导之下,根据我国现实生产力状况,建立与我国现实基本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方式。

    其次,坚持并进一步完善分配原则,为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提供制度保障。马克思的分配正义将资本主义分配不正义的矛头直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认为只有生产资料公有制才能实现分配正义,现在,我国已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因此,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分配原则。同时,马克思也说分配正义是具有历史性的,是社会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会因生产力水平的发展而发展。目前,我国生产力仍不发达,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这就决定了我们仍要坚持与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按劳分配为主,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而且不仅是要坚持,还得不断完善这种按劳分配为主,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因为,在实践操作中,因市场机制的作用,加之按劳分配没有具体的尺度,导致在我国出现按生产要素分配成为主要的分配方式,资本、技术、管理、土地等强势要素占分配的主导地位,而劳动力要素逐渐被边缘化了。这与劳动价值论中“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是不相符的。根据“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这一原理,劳动力才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既然是唯一源泉就应突出劳动力的地位,即劳动力的主体性地位。也就是说,劳动力要素要获得的报酬要更高而不是更少,这就要完善我国的分配原则,真正做到按劳分配为主与按生产要素相结合的分配原则。为此,在初次分配领域,一是要加大劳动力工资在收入中的比重,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二是要完善市场机制使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能够在市场机制中公正地发挥作用,从而做到起点、过程、机会的平等。

    最后,完善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相关制度,为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提供环境保障。马克思不仅批判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的非正义性,还进一步追究了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非正义性,“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一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即资本家生产资料持有权的非正义性或者说是资本主义起点的非正义性,起点的非正义决定了过程、机会及结果的非正义性,所以,针对我国收入分配存在不正义的现状,需要从制度上保证起点、过程、机会及结果的公平。同时,还要对分配结果进行调节,即需要完善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相关制度。对这一点马克思也早有论述,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国民收入进行的一系列扣除,用以“应付因自然变故而发生的灾害和障凝”、“对于无力劳动力的基金”等等,实际上就是考虑到了按劳分配所带来的结果差异,为使差异不至过大,而事先从国民收入中作些扣除,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税收制度就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有力制度。罗尔斯曾说:“这些税收和调节的目的不是要提高财政收入(把资金让与政府),而是逐渐地、持续地纠正财富分配中的错误并避免有害于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和机会公正平等的权力集中。”为此,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税收制度。在社会保障方面,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我国已逐步形成了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为主体,以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为补充的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可以说在社会保障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存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差距较大的问题。因此,在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保险制度的同时,要根据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的要求,进一步拓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逐步把农民、农民工和其他弱势群体的生、老、病、残、医等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内,真正实现社会保障制度“从形式普惠走向实质公平”,让全体人民真正合理分享到社会发展成果。在税收制度方面,一是要完善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存在起征点偏低,出现中间阶层成为纳税主体的局面,不能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二是要征收特别消费税和遗产税。这主要是针对富人的,目前少量富人及其子女消费奢华,在社会上形成了不良的影响(比如“富二代”一词的出现,就是印证),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若能有效地征收特别消费税和遗产税,既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又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唐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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