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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校正失衡的收入分配格局

    时间:2021-03-20 08:10:3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目前,我国行业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不同群体收入差距均达历史最高,收入分配格局严重失衡已成共识。如何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校正失衡的收入分配格局,成为当前迫在眉睫的社会难题和政治难题。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了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提低、扩中、控高”的基本思路与政策取向。但是,如何有效地“提低、扩中、控高”,则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如何“提低”:增收减负,

    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基本收入

    低收入群体主要涉及农民、城乡困难居民、企业退休人员和低收入工薪劳动者等四类人群。如何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基本收入?总的思路是“增收减负”,既要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也要减轻他们的负担,“减负”实际上也是另一种形式的“增收”。在增收方面,应继续支持扩大就业,努力增加农民收入,稳步提高职工最低工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加大对全国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等8600多万困难群众的生活補贴力度;在减负方面,应减轻低收入群体的教育负担、医疗负担、养老负担和住房负担。具体措施主要有:

    一是确立量化的约束性指标,继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国际上最低工资标准一般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这样可以保证低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而我国绝大部分省市最低工资低于40%。因此,应确立量化的约束性指标,切实使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同时,应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定期调整机制,改变长期以来最低工资增长大大落后于经济增长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速的状况。

    二是下工夫提高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农民收入偏低问题。现在提高农民收入的很多做法是“直补”,还没有形成机制,因此要考虑从制度上、体制上解决这个问题。确保农民收入稳步增长,最有效的办法之一是建立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从制定主要农产品最低收购价格入手,保证种粮农民的劳动报酬不低于非农产业。同时,还需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提高就业能力,促进农民增收。

    三是彻底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逐步实现农民工与企业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农民工欠薪是近年来各级政府集中解决的问题,但并没有彻底解决,仍存在反复的情况。应彻底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与企业其他职工同工同酬的制度。

    四是强化公共服务,为低收入群体免除“四座大山”(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的后顾之忧。低收入群体微薄的收入,有时甚至支付不了家庭的住房、医疗、养老以及子女的教育所需。因此,应启动学前教育发展项目,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支持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应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率和财政补助标准;应不断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重点关注企业退休职工等低收入群体,建立正常的养老金调整机制;应大幅度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如何“扩中”:提高个税起征点。

    建立正常的收入增长机制

    由于中等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比较高,因此要进一步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形成中等收入群体占主体的“橄榄型”分配格局,警惕“中等收入陷阱”。如何“扩中”?总的思路也是“减负增收”,即减轻中等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建立正常的收入增长机制。

    一是提高个税起征点,保证居民基本生活开支,不征“过头税”。个人所得税本来是控制高收入者过高收入的一种手段,如在美国10%的最高收入者缴纳个税占总额的80%以上。但遗憾的是,个税改革却成为我国“扩中”的首选。虽然我国个税起征点已经有过两次调整,2005年从800元上调至1600元,2007年又从1600元上调至2000元。但2000元的起征点意味着绝大部分工薪阶层,在某些发达地区甚至包括低收入群体,几乎都要缴纳个税,个税已变相成为一种“人头税”。美国《福布斯》杂志发表的2007“全球税负痛苦指数”,中国的税负名列世界第三。提高个人所得税薪酬的起征点,将是今年政府给老百姓办的一件实事。但如何科学地确定个税起征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6月15日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布了自今年4月25日16时至5月31日24时期间,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这次草案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网上共有8.25万人对这条发表意见。其中赞成以3000元作为起征点的有1.23万人,占15%;要求修改的3.96万人,占48%;反对的2.89万人,占35%;持其他意见的1563人,占2名。持赞成意见的主要集中在月收入3000元以下和3000元7#4500元的人群。事实上,起征点到底定多少合适,应取决于居民的基本生活开支,这个费用是养活再生产劳动力的最基本开支,如果也征了税,那就是“过头税”。在我国增值税征税对象中包含了居民的一般消费品乃至生活必需品,税负具有明显的累退性,导致高收入者的税赋占其收入的比重反而比低收入者要低;作为对比,发达国家一般对生活必需品实施低税率,英国甚至对日常必需的食品、书籍等实行零税率。因此,必须加快税收制度改革,加大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让个人所得税调节的重点转向以高收入群体为主,调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高收入者的累进所得税率,减少所得税的累进层级,并加大各层级之间的级差,来减轻中等收入阶层的税负。

    二是建立正常的收入增长机制,让收入增长至少“跑过CPl”,努力实现“两个同步”。个税起征点提高固然是好事,但不能是让个税“一个人战斗”。随着物价不断上涨,如果不及时调整工资,人们实际收入将不断下降,中等收入群体也将沦为低收入群体。目前,由于我国一直未能建立起正常的收入水平增长机制,使得职工的收入增长十分缓慢,收入增长“跑不过GDP(国内生产总值)”,有时甚至“跑不过CPI(消费者物价指数)”,导致职工的实际购买力降低,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启动消费引擎来刺激经济增长。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提“两个同步”(即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放弃了长期以来一直坚持的“两低于”原则(即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这不仅有利于实现“民富与国富”的同步,也有利于启动消费引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同时也为我国建立正常的收入增长机制提供了政策支撑。因此,应加快建立正常的收入增长机制,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切实把“两个同步”落到实处,进一步

    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

    如何“控高”:打破垄断,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对于高收入群体,则要区分收入来源加以调节。对于市场充分竞争形成的合理高收入,要加以保护,要保障技术成果在收入分配中的应得份额;对于不合理的高收入,则要加大调控力度,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具体措施主要有:

    一是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范围,提高央企上缴红利比例。2007年国有资本开始上缴经营收益,结束了国企“利润独享”的历史。但目前国企向国家上缴“红利”的比例过低(2007年上交比例为5%-10%两档,今年提高到10%-15%两档)。此外,金融类国有企业还没有纳入收缴范围。因此,应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交范围,提高上交比例,统一纳入公共财政。完善股份制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对于竞争性的国有企业,提高到国内上市公司分红的平均水平应该是一个比较合理的状态。按照同股同权原则,规范国有企业特别是行政性垄断国企的利润分配,国有资本红利可用来补充社会保障资金,也可以为收入分配改革提供进一步的发展空间。

    二是打破垄断,缩小不合理的行业差距。国际认可行业间收入差距一般在2-3倍的范围内。但是据一项九三学社在政协提案中的分析,2008年,我国电力、石油、烟草等垄断性质的行业职工平均收入,竟然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5—10倍。垄断是市场的天敌,是竞争的对手,也是不当得利的手段。垄断行业的暴利一直是老百姓非常不满的一个源头。我国行业间工资差距中,约1/3是垄断因素造成的。按照国家发改委分配司有关报告列举的18个行政性垄断行业的工资总额推算,以2007年行业平均工资为基数,节省下来的1/3211资福利可以多容纳700万人就业。如果把行业差距缩小到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合理的差距,达到最高与最低比为2:1左右,节省下来的工资福利可以多容纳1000万人就业。因此,应当加快垄断行业改革的步伐,引入竞争机制,坚决消除因为行政性垄断造成的行业差距过大的现象。第一,打破垄断,放开电力、电信等垄断行业,通过市场竞争达到收入均衡。第二,对垄断企业产品实行限价。对具有战略性或自然垄断的资源定价实行有效监管,规定垄断企业最低产品供应量、最高限价。第三,对垄断行业实行限薪。完善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政策,严格规范国有企业、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控制其不合理增长,逐步建立健全财产税制度。

    三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快建立收入分配监测系统,将隐性收入显性化、显性收入规范化,让收入更多地“晒”在阳光下。目前,在收入分配领域出现了一些模糊不清的“中间地带”,即“灰色收入”,高收入者的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名目繁多、形式各异的“灰色收入”。去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提“规范灰色收入”引发广泛争议。由于报告没有对“灰色收入”给出定义,一些代表委员担心这一表述会为不法收入合法化创造空间。 “灰色收入”因定义不明,最终未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但是,不寫入并不代表不存在,普遍存在的“灰色收入”如何厘清与规范,仍是一大难题。因此,应加快建立收入分配监测系统,将隐性收入显性化、显性收入规范化。大力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加大对非国有经济,重点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审计和税收稽查力度,从根本上解决少数企业偷税漏税等非法收入问题。清理规范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外收入、非货币性福利等。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清理规范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弱化权力对要素市场利益分配的寻租,减少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及借助公共决策降低既得利益制度化的几率,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尽快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多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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