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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内法规体系化的逻辑结构与价值依归

    时间:2021-03-21 08:10:5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党内法规体系化是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任务,其核心是界定党内法规的性质以及体系化的标准,而体系化标准的内在要求是逻辑自洽和价值同一。党内法规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应厘清其与法律体系的外部衔接;同时,其内部结构独立于法律体系,应明确其内部法规的位阶。进而,党内法规体系化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法治的价值目的,体现党依法执政的理念,应将法治理念指导下的党内法规整合在依法执政的主要事项中。

    关键词:党内法规;体系化;逻辑;价值

    中图分类号: D262-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055X(2018)05-0091-07

    doi:10-19366/j-cnki-1009-055X-2018-05-010

    一、引 言

    长期以来,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是以各级党委“成熟一個,制定一个”的探索型立规方式进行的[1]。随着党内法规的不断出台,党内法规体系化成为理论和实践的双重需要。2013年5月,中共中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2013年11月中央颁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首次公开提出要在建党100周年全面建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部分,认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首次将执政党内部法规也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标志着新时代我国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认识的日趋深入,表明我国的依法治国全面、深入,不留死角。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承担着确定、输出和引领政治价值的重要责任。党内法规的规范化、体系化不仅仅是党内事务,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从上述一系列的文件中可以发现,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构建体系化的党内法规制度。目前学界从党内法规的定性、功能以及技术层面的完善等方面进行了一些讨论;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将党内法规置于我国法治体系的基本理念下审视,对于党内法规体系化应该遵循的标准,学界尚欠缺一个系统而集中的论证①近来,党内法规的研究引起了学界热议。一方面,各界已经明确认识到坚持依规治党的重要性,并对依规治党的具体进路提出了建设性的方案。(宋功德,2018。)同时,有学者已经清晰地意识到,目前党内法规研究中的党内法规的定性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法治建设的重要问题,急需针对党内法规的基本范畴展开详细的论证。(王伟国,2018。伍华军,2018。)但针对体系化本身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对于何谓体系化,如何体系化,以及体系化应该遵循何种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这是本文试图解决的问题。。基于我国党内法规体系化的现实需要,本文试图对党内法规体系化提供一个理论上的解释框架,从党内法规内部的逻辑和价值基准的角度出发,将系统论中的体系化方法引入党内法规中,构建党内法规体系化应该遵循的本体论意义上的标准。

    二、党内法规体系化的理论前提

    零散的知识不是体系,黑格尔就指出整体性对于真理的重要性,“真理具有整体性,起点即是终点”[2]69-70。党内法规和法律一样,都属于一种行为规范。对于法体系而言,大陆法系国家认为体系化是维持法秩序安定和正义的需要,法律的发展便是一个体系化的过程,法治实践促使法律呈现一个理性体系化的结构也有学者认为,法系之间正呈现逐渐融合的趋势。无论是强调判例的英美法系还是强调逻辑论证的大陆法系,体系化的思想都贯穿于张扬实践理性的法治实践中。(参见黄文艺,2011。)。“一个表现出一贯性和统一性的法律体系,远比依赖于无法综览的、互不相属的,甚至互相矛盾的、杂乱无章的零散规范群更能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3]54-56 法治本身便是兼顾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产物。

    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党内法规具有体系化的内在需求,否则难以指引党员的行为。黄茂荣认为体系化指的是“趋向于目的,设定所期功能,将知识或事物根据其存在上之关联、作用组织起来的方法”[4]。这种按照系统论的进路给出的定义,能有效解释目前各类行之有效的体系,因而被广泛采纳。按照系统理论的一般观点,一个有效的体系必须具备的要素是逻辑自洽和价值同一。逻辑自洽指的是系统内部要素协调统一,层次分明而内容自洽。价值同一则要求内部规范“趋向于目的”,最终达致价值的一贯性。简言之,逻辑自洽和价值同一是系统有效运转的必要条件。对于要形成体系的党内法规制度而言,体系化不是为了筑造法规堆砌的体系,而是完成逻辑自洽和价值同一的动态过程。

    (一)逻辑自洽

    体系化要求党内法规形成一个逻辑自洽的规范体系,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和形式。对于规范体系,人们有一种形式化认识的内心冲动。萨维尼从哲学层面强调了体系化的重要性,“体系性是哲学的核心要素。所有的体系都来自哲学,对纯历史性的论述溯源于某种统一性、某种理念,这种统一性与理念构成体系化论述的基础,这就是哲学”[5]。如果说哲学的核心是体系化,则体系化的核心要求之一便是逻辑的自洽。在韦伯那里,体系化指的是一个逻辑清晰,具有内在一致性,至少理论上无漏洞的规则体系,即局部保持内在的一致性和逻辑的统一性[6]96-98。

    规范体系内部关系理论是规范研究的中心问题,党内法规体系化关乎对党内法规之间内部结构的认识。拉兹认为规范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内部关系,内部关系的模式便是结构。在法体系的内部,规范之间的位阶不同,拉兹的内部关系理论摆脱了奥斯丁主权理论的松散结合[7]60。 凯尔森也承认内部关系的存在,法体系应呈现一个不同层次或者不同位阶的结构,内部关系就是从属性法律与授权制定法律的服从性法律之间的关系,这种生成性关系构成了法律的等级结构。当且仅当其中的一个法律是另一个法律存在的条件或部分条件,或者一个法律影响到另一个法律的含义和适用时,所谓的内部关系才存在[8]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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