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闲生活
  • 教育教学
  • 经济贸易
  • 政法军事
  • 人文社科
  • 农林牧渔
  • 信息科技
  • 建筑房产
  • 环境安全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达达文库 > 人文社科 > 正文

    村干部的动力机制与角色类型

    时间:2021-09-27 16:56:4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关键词:村干部    乡村治理    乡村关系    角色      动力机制
        一、引论
      对村干部角色类型作了最好概括的,当属吴毅教授,他认为,以代理人和当家人作比喻,来描述实行村民自治以后村干部处境有一定道理,问题是,这种描述有些忽视农村复杂的动态事实,尤其忽视了村干部作为一个能动主体的行动能力与倾向,这个意义上,用经纪模式来比喻村干部,可能会更准确地将村干部作为能动的行动者的一面概括出来,从而有助于我们理解村干部在村民自治中的行动。经纪模式依据村干部行动的取向,可以分为赢利型经纪和保护型经纪,赢利性经纪的目的是利用所处位置谋取个人的经济利益,保护型经纪则因为村庄文化网络所构造出来的公共空间,愿意从面子和社会关系方面获取收益,而不是仅仅考虑个人经济收益的最大化。经纪模式的问题是,无论是充当赢利型经纪还是保护型经纪,村干部都会积极行动。而当前中国大部分农村的实际情况却是村干部消极对待各项事务,即不积极代理,也不主动当家,而成为村庄秩序的守夜人甚至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撞钟者”[1]。
      村干部扮演何种角色,与其动力机制有密切关系。如果村干部既无预期的经济收益,又无预期的社会收益,村干部就不可能作为一个积极的能动者来扮演角色,他们即使在当村干部,也大都消极无为,也就成为吴毅教授所说的撞钟者。
      从当前学术界对村干部研究的总体情况来看,主体的思路依然是从村委会组织法等制度性规定来设想村干部的行为特征,缺乏从村干部这个主体的角度来讨论问题。这样讨论村支部与村委会这两个主要村级组织的关系,就容易看到制度设计上主要对上负责的村支部与主要对下负责的村委会之间的冲突,典型如樊平在一篇报告中分析的,如果不考虑村干部的个人品质,则作为宏观管理方面的村级组织的上级组织往往强调加强体制性权力建设即农村党支部建设,农民则行使民主权力积极参加村委会选举,加强村落内生性权力建设,村支部和村委会从而会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2]。这样讨论的结果,就会侧重于变更制度,而忽视制度运作中的人。但实际上村干部不是制度的木偶,村干部的实际行为特征与制度安排差异极大。只有从理解村干部的实际行为出发,我们才能够较好地解释村两委关系、乡村关系,并因此理解当前乡村治理的现实。
      要理解村干部行为的动力机制,就必须将讨论回归到具体的村庄而非仅仅制度之中。事实上,因为村庄本身的差异,以及与此相关的村民与村干部关系及村与乡关系的差异,而使村干部在扮演角色上表现出很大的地域性差异。地域性的村干部扮演角色的差异,又反过来影响乡村关系,村干部与村民的关系,并因此影响着乡村治理的状况[3]。
      二、村干部的动力机制
      作为行动主体的村干部,要么因为经济性的收益,要么因为社会性的收益,而积极行动,如果什么收益也没有,村干部就不会按照制度(尤其是自上而下实施的制度如村委会组织法)行动。
      1、社会性收益。
      所谓社会性收益,即村干部可以从职位中获得的表达性收益,诸如获得在村庄的声望、权威,具有面子,实现个人的政治社会抱负等等。这方面的收益不同于经济收益,或者说主要不是为了获得经济收益上的好处。若作进一步细分,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声望和面子,二是实现个人政治社会抱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极少数例外[4],村庄精英不会为实现个人政治社会抱负而当村干部。在当前体制下面,村干部本身也的确缺少实现政治社会目标的空间,以致那些希望实现个人政治社会抱负村民的前途困境重重。这就是说,从社会性收益方面,构成村干部动力机制的,主要是声望和面子方面的收益,村庄精英从村干部这个职位上获取公共决策和公众人物的地位,从而满足了他们表达性的需要。
    表达性的需要是在文化网络中实现的,离开了文化网络或者离开了村庄生活的意义系统,就谈不上表达性或社会性收益。
      声望或面子,来自村庄其他村民的尊重。村庄文化网络越是紧密,声望或面子会越发重要,村民精英就会越发在文化网络中追逐。村干部作为一个公共职位,可以做出一些影响其他村民的决策及行动,追逐声望和面子的村干部,就会利用此职位赋予的各种权力和可以调动的各种资源,来满足村庄生产、生活和娱乐的需要。追逐村庄声望与面子的精英们的机会成本很高,他们当村干部,大都不会在乡村关系中偏向乡镇,而损害村民的利益,他们会从村庄长远利益出发,慎重决策与行动。
      但是,如果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中,强烈要求村干部做出损害村民长远利益从而影响村干部在村庄声望与面子的事务,则那些机会成本很高的村庄精英可能离开村干部的职位,而由那些机会成本较低的普通村民来充任村干部职位,这些普通村民充任村干部,既可能是因为经济收入,也可能是希望从以前不敢想象的村干部这个公共职位上获取公共人物的声誉。在内部团结较强的村庄,希望从村干部职位获得面子收益的普通村民,很快便会陷入乡镇行政要求与村民集体意愿相冲突的漩涡之中,他们什么也无法获得。而当村庄内部团结较弱时,村干部可能满足乡镇行政要求,却不能从村民那里得到尊重与声望。他们仅仅是作为公共人物登上了村庄的舞台——这或许也是一种表达性的收益。
        从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只有那些传统文化保持比较完整,宗族组织较为健全的农村地区,村干部较为看重社会性的收益,原因在于村庄具有密集的文化网络,并因此具有自主生产价值的能力。无论原因如何,在一些地区尤其在传统文化保持比较完整的农村地区,村干部职位可以带来社会性收益,是没有疑问的。
      问题是,当看重社会性收益的村干部,面临着严重的乡村利益冲突,或者与村干部设定的制度安排使村干部难以从村庄中获取这种社会性收益时,村庄精英就会退出村干部职位,而可能由普遍村民乃至村庄地痞充任村干部的职位。
      2、经济性收益。
      所谓经济性收益,主要是指功能型的收益,即村干部可以从职位中获得多少经济收入,包括因为扩大社会关系而带来的潜在收益,和担任村干部,而可能被选拔为国家公务员的预期收益。
        在当前村民自治体制下面,村干部向上升为国家公务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因此,这方面的潜在收益已不存在。而    向上升为公务员,在建国后的大部分时期曾是村干部职位最大的动力。
      为扩大社会关系尤其是与上级各方面的联系,而担任村干部的例子,集中在那些乡镇掌握着各种资源和特批权力的地区。举例来说,在温州农村,村干部可以与乡镇政府及各种上级机构建立联系,从而有利于村干部个人企业获取更好的生存环境,其中最重要的是减少监控,少缴税费等等。再如在中西部农村,仍然存在村干部借与乡镇的关系,来获取信息乃至特权,从而获得经济好处的例子。如因为与乡镇比较熟悉,而比较容易获取一些特殊行业的营业许可等。
      不过,以上无论是向上作为公务员的潜在收益,还是从与乡镇关系中获取潜在收益的机会,都已不再是当前农村村干部主要的收益来源,以下我们重点讨论村干部从职位上可以获取的直接经济收入。
      村干部直接收入,包括正当的职业收入,主要是村干部的工资收入,也包括寻租收入,主要是村干部从职位上获取的各种灰色收入。特别是在乡村关系不配套,农村财务不健全,农民组织能力较差的地区,村干部利用职位寻租一度成为中国农村普遍的现象,并因此造成严重后果。这一点我们将在后面讨论。
      在绝大多数的农村,村集体经济几近于无。20世纪九十年代初,自上而下号召消灭空壳村,事实上,到了九十年代末,全国绝大多数村都负债累累,既无积累也无负责的空壳村反倒成为难得的好村。在集体经济没有收益,而乡镇又不承担村干部报酬的情况下,村干部报酬大多依托于村一级的“三提”(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作为一项政策,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农民负担不得超过农民纯收入的5%,这个5%,包括“三提”和“五统”。“五统”归乡镇使用,“三提五统”中,“五统”经费一般不会少于“三提”,村干部的工资收入,主要来自“三提”中的管理费,就全国平均水平而言,在20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村干部的年报酬在1000—3000元之间,中部地区较高的村干部报酬,可以达到每年5000元。
      如果村干部每年可以有5000元有保障的工资收入,考虑到村干部仍有时间从事其他经营性的事业包括务农,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大致不会存在问题。如果在5000元收入以外,村干部还可以利用制度不健全的机会,寻找一些灰色收入,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就会更高。
      村干部寻找灰色收入的机会,与村干部希望从职位上获取收益的类型(是否看重社会性收益),与村干部在村庄的地位(是否村庄精英),与村干部报酬是否有保障,与乡镇对村一级政务的期待及这些政务执行的难度,与农民的组织能力尤其是反抗能力,与农村财务制度(尤其是实行村民自治以后,农村财务到底应该是村帐乡管,还是民主理财)等等,都有关系。在缺乏社会性收益的情况下,村干部正当及不正当收益越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就越高,而在正当不正当收益都很少的时候,村干部会丧失工作的积极性。
      就全国大部分农村来说,在20世纪九十年代上半期,村集体虽然收入较少,但村级负债不多,村干部的工资虽然不高,因为可以从农民那里收取比较稳定的“三提”而有保障。到1995年以后,农村的情况有所不同,一方面,自上而下要求农村消灭空壳村,各种调整产业结构及兴办村办企业的方案迅速出台,逼民致富成为时尚;另一方面,各种自上而下达标升级工程快速增加,农民负担因此迅速增加,向农民收取税费成为乡村两级的主要工作,几乎所有这个时期的农村调查都证实,收粮派款成为乡村两级最为重要甚至唯一重要的工作。
      收粮派款离不开村干部的积极参与,而如果没有可观的经济收入,村干部就不会积极协助乡镇收取税费。乡镇为了完成各种自上而下的达标升级任务(也可以借此来获取工程回扣,乃至主动为获取回扣而上马政绩工程),便对村干部在完成乡镇安排的任务时,搭车收取各种费用,捞取各种灰色收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乡镇越要向农民收取更多费用,收取费用的难度越大,乡镇便越是会默许(越来越痞化的)村干部捞取更多的灰色收入。
      事情总有一个极限,农民无法承受无限增加的负担。乡村为了收取税费而不得不支付越来越高的成本,包括村干部因为收税费困难而预期有越来越多的灰色收入。当村干部还可以利用村级组织既存的信用担保(高息许诺)借款上缴时,乡村合谋不会破产,而一旦村级组织高息许诺不能兑现,村级组织信用破产时,乡镇收取税费及村干部获得高收入,便会双双落空,这时候,留下来的便是双重后果:村级突然出现巨额负债,村干部高收入不再,因此动力不再。乡村关系的有效维系便会出现问题。这种描述,正是自1995年以来的中部绝大多数农村的现实。
      三、村干部的角色类型
      以上讨论了村干部的动力机制,以此动力机制为基础,我们可以较好地讨论村干部的角色类型。
      从以上村干部动力机制的讨论来看,村干部动力机制可以有以下四种组合:
      A、社会性收益为主,经济收益为次。
      换句话说,村干部因为看重声望和面子收益,而担任村干部职位,这样的村干部,一定会有动力充当村庄利益的当家人和保护人,也因此构成所谓保护型经纪。
      因为当村干部的社会收益较大,当村干部职位由乡镇来选择时,或者说要由乡镇来决定村干部任免时,村干部的角色扮演会有一些混乱。如果乡镇十分强大,以至不顾村庄的要求,任命那些村庄不欢迎的巴结上级的人为村干部,则这个村干部在村庄得不到承认,他会被村庄边缘化。这样的村干部,一定不会是村庄精英,因为村庄精英不愿破坏自己本来在村庄已有的声望和面子。但是,那些村庄边缘人物则可能愿意担任村干部,以期从中获得他们以前一直期望但从来没有现实可能性的公共职位,并因此期望获取以前一直附着在这个公共职位上的声誉。
      村庄边缘人物出任村干部,是人民公社时期的普遍现象,尤其是在如江西、福建等传统文化保存较为完整的南方农村。即使如此,村干部也不得不照顾村庄利益,因此出现村干部与村民共守村庄秘密的情况。
      而在乡镇较弱的时候,乡镇不能不顾及村庄本身的要求和倾向,从而不能不选择那些受到村民欢迎的村庄精英来担任村干部。这样任命的村干部,当然会处处注意充当村庄利益的代言人,乡镇难以在村庄实施任何脱离实际情况的政务。那些脱离村庄实际的达标升级工程,因为没有村干部的鼎力相助,而总是流于计划。
      小结以上讨论,当村干部主要看重社会性收益时,村干部一定会充任村庄保护型经纪的角色。当乡弱村强时,情况更是如此。而当乡强村弱时,情况略为复杂:充当保护型经纪的村干部竟然可能是以前的村庄边缘人。
      B、以较高正当报酬为基础的动力机制,社会性收益较少且灰色收入的空间很小。
      这样动力机制的村干部,因为工资收入很稳定且较高(相对于当地预期),村干部职位对村庄精英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很多人竟相争夺村干部职位。在乡强村弱的情况下,村干部愿意充当乡镇在村一级的代理人,为落实乡镇政务而努力工作。而如果村民自治制度借村民强有力的一致行动能力(村庄社会关联度较高)而有效运作,或者村庄具有一定的抵制乡镇的能力,则村干部会竭力在乡村之间寻求平衡。村干部既是代理人,又像当家人,综合起来,似乎是乡村的中间人。
      因为工资收入较高,村干部会对乡村治理实际制度有着敏感的反应。乡村治理的实际制度不仅与国家颁布的成文法及自上而下的政策要求相关,而且与乡镇行政能力与村民组织化程度的相对处境有关,乡村治理的实际制度安排,往往是乡和村凭借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进行博弈的结果。
      正是因此原因,同样的村民自治制度,及同样有保障的对村庄精英具有吸引力的村干部职位,在不同地区却有着十分不同的实际运作结果,也就使村干部扮演出不同的角色。强有力的乡镇政府,使村干部成为自己在村庄的忠实代理人。而如果村庄本身可以强有力行动起来,尤其是那些想当村干部的精英(以及村庄地痞)动员他们可以动员的全部村庄资源,利用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制度安排,来选举与乡镇意图不相一致的人担任村干部,则乡村之间的紧张,就可能以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既有的冲突展开,也即前述樊平所述体制性权力与内生性权力的冲突展开。
      C、村干部主要报酬来自灰色(及非法)收入。
      如果捞取灰色收入比较容易且收入较高,村干部职位的吸引力就会很大,村庄精英或者利用村民自治制度(村委会选举),或者是走乡镇行政关系的上层路线,来谋求村干部职位。因为灰色收入几乎不可避免地与村民利益有冲突,因此捞取灰色收入的村干部不会受到村民的欢迎,村民或者充满对村干部的愤怒,因此连续上访告状,或者表现出对村庄政治的无奈,对村庄选举显得冷漠。具体地讲,在社会关联度很高的村庄,因为村民强有力的团结,必然产生对村干部面子收益的压力,而使村干部不敢放肆从村庄捞取灰色收入,如江西、福建的例子。在小群体行动能力较强的村庄,则容易出现连续上访告状的情形,如河南和皖北的例子。而在农民极其分散的村庄,村民则可能表现出对村庄利益受损的惊人冷漠(及无奈),如湖北荆门及东北的例子。也就是说,在社会关联度高的村庄,村干部捞取灰色收入的机会很少,出现村干部以灰色收入为主要收益的地区一般是社会关联度低的村庄。
      在乡镇不能为村干部提供稳定的正当报酬,而乡镇又有大量政务要求村干部协助时,乡镇几乎没有选择地对村干部捞取灰色收入的行为保持沉默。假如乡镇无求于村干部,乡镇可能在村民轮番上访的压力下,对村干部的不良行为进行查处。在村民表现出无奈而冷漠的地区,具有责任心、考虑乡村治理长远格局的乡镇行政,也不会对村干部捞取灰色收入的行为听之任之。不具责任心,甚至乐于从村干部捞取的灰色收入再获好处乡镇负责人,则依然会默许村干部竭尽所能将可以捞取的好处全部捞出。
      以上讨论村干部以灰色收入作为主要报偿的情况,可以列出三个要件,一是村庄整体团结解体,村庄不能提供强有力的阻止村干部捞取灰色收入的行动及舆论能力(尤其是与声望、面子等价值生产有关的舆论能力),二是乡镇有大量事务(尤其是收取税费)有求于村干部,而无法提供正当的工资收入,三是乡镇主要负责人热心从村干部捞取的灰色收入中获得再分配好处(典型之一是乡镇主要领导人借子女婚嫁、父母丧事来敛财)。
      D、村干部即无法获取社会性收益(村民认为在市场经济政策下,只有傻子才愿当村干部),又无稳定(较高)正当的工资收入,且很少有捞取灰色收入空间的情形下,村干部职位吸引力就很差,村干部的动力机制严重不足,那种由制度规定的村干部角色扮演,几乎不可能实现。
      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前一种村干部以灰色收入为主要收益村庄的自然延续。当村庄负债累累,村集体所有财产都已变卖一空之后,村干部就不再有捞取灰色收入的空间,村干部职位因此变得不再有吸引力。这时候,村干部就成为既不对乡镇负责,又不对村民负责的消极“撞钟者”。
      总结以上讨论,我们事实上在村庄类型,村干部的动力机制及村干部角色扮演中寻找到以下一些相关关系:
      1、村庄自主生产价值能力较强,村干部可以从村庄获得社会性收益的乡村,村干部一般会较为固定地扮演保护型经纪。
      2、村干部职位的社会性收益较少但有可观正当经济收入的乡村,村干部较为忠实地以正式制度(以及乡村在正式制度安排基础上博弈产生的实际制度)作为自己扮演角色的依据。在村民自治制度下,村干部动摇于代理人与当家人之间。
      3、村干部既无社会性收益,亦无可观的正当收入,灰色收入空间又很小的乡村,村干部乐于扮演“撞钟者”的角色。
      4、村干部收益主要来自灰色收入的乡村,村干部可能扮演任何角色,但这些角色与实际的角色要求并不相符,他们利用这些扮演的角色来谋取好处,他们也就是一些赢利型经纪。
      四、村两委关系与乡村关系
      正是村干部动力机制及角色扮演的差异,构成了村两委关系及乡村关系的不同类型,从而也就构造出了乡村治理的不同类型。
      在村民自治制度安排的背景下,村两委关系的一般图景,被描述为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代表村民利益,而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产生的村支部更多代表乡镇行政的利益,共同在村庄场域展开竞争,形成合作[5]。因为《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支部在村级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即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一规定与人民公社成立以来一直存在的村支书是一把手的惯例相结合,就形成了村支部与村委会之间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决策与执行的关系。等等。
      正如前述,我们曾指出:“无论村支书还是村委会主任,他们都不是原则和理论的产物,而是有着私人利益和受制于既定关系之中的现实的个人。现实的情况较理论解释复杂得多。第一,虽然村委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但作为村委会上级的乡镇行政有足够的办法来让村委会的干部服从自己;第二,虽然村支书更有服从上级指挥的理由,但因为村支书大都是本地人,他们现在和将来都要在本村生活下去,他们便不愿意在工作中充当不受村民欢迎的上级代理人形象。他们习惯于指挥村委会主任——这个过去一直是二把手的人去做那些得罪人的事情;第三,集体经济状况也是一个关键。不明确的产权规定使丰富的村集体经济资源成为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及他们背后的各自利益群体相互竞争乃至冲突的导火索。贫弱的集体经济则甚至让人失去了当村干部的积极性,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之间缺乏让关系紧张起来的经济理由与内在冲动;第四,村庄本身的性质也会对村支书与村委会主任的关系产生重要影响。在有些地方,民主选举出来的村委会主任只是村民用以抑制权力欲膨胀的村支书权力的一种手段。在另一些地方,村民选举村委会主任只是为了自己家族或社区的荣耀或面子”[6]。
      我们因此依据村干部职位经济收入的多少和村庄是同质还是异质,区分出四种的可能的村支部与村委会关系类型。我们认为,在村干部职位经济收益较高而村庄同质程度也高的情况下,村庄精英竞争村干部职位,村民选举产生维护自己利益的村委会,而乡镇必然安排代理自身利益的村支部。也就是说,村两委关系沿着制度安排的线索展开。但是,在村干部职位收入较高,但村庄具有异质性特征,比如分为两大宗族,则一个宗族的人被选为村委会主任,乡镇就必须安  排另一个宗族的人担任村支书,这样的村两委关系远比前一种复杂。
      我们还指出,令人忧虑的是,“因为缺乏经济上的吸引力和地痞无赖可能广泛占据村干部职位,在A类村中的村支书与村委会主任之间的关系往往不受规则的约束,而成为表现利益群体和个人暴力的场所”[7],“若不改变当前农村社会面临的严峻经济形势,和改变村干部的经济处境,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关系会越来越向无序斗争的方向发展,而非沿着乡镇政权和村民群体对立的方面发展”[8]。
      而如果我们从村干部的动力机制与角色类型来讨论,则我们可以更清晰地描画出村两委的关系。
      1、村干部注重社会性收益的村庄。
      在注重社会性收益的村庄,无论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如何产生,他们都会取向于充当保护型经纪,并因此与村民建立良好关系。其中可能的差别是:村支书和村主任可能代表村庄不同部分村民的利益,而在村务决策(有时直接就是村干部位置所带来的本族本派的荣誉和面子)中有所对立。
      2、村干部有稳定工资收入的村庄。
      以可观的正当报酬作为村干部主要收益的村庄,村干部愿意敏感应对制度(包括乡村博弈产生的实际制度安排)。这个时候,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会有两种有所差异的表现,一种是村民一致行动能力较强,可以较为有效地按照村庄利益的标准选择村委会干部,则这类村庄的两委关系,会与本节开头所描述村两委关系的一般图景相合。如果村民过于分散,难以形成一致行动,或者村庄精英有能力依据自身利益来扭曲村民对村庄利益的表达,则无论村委会是否选举产生,村委会都缺少与村支书对抗的理由。在强有力的乡镇行政主导力下面,这类村庄的村委会作为村支部决策的执行者,共同完成乡镇行政安排的有时明显损害村庄利益的事务。
      3、村干部报酬主要自来灰色收入的村庄。
      当村干部的主要收益来自灰色收入时,村干部一定不会与乡镇行政对抗,无论村支部还是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原因是,村干部的灰色收入一定会给村庄带来损害并引起村民的不满,因此村干部尤其指望乡镇行政保护自己的灰色行为。村干部为了获得这些灰色收入而从两个方面向乡镇示好:一是坚决地执行乡镇安排的各种政务,即使这些政务明显损害了村庄利益。二是向乡镇主要负责人行贿送好处。乡镇行政在政务可以得到推行时,也愿意对村干部不良行为不闻不问。村两委之间即使有矛盾,也是因为分赃不均产生的矛盾,而非依照制度安排展开的矛盾:虽然他们有时会援引制度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4、村干部缺乏任何有吸引力报酬的村庄。
      当村干部甚至不能从村庄捞取灰色收入时,村干部职位不再对村庄精英有吸引力,由地痞充斥的村干部职位,使村两委关系变成单纯的利益争斗,村两委关系向无序方向发展。
      与村两委关系有相似之处,乡村关系也因为村干部动力机制与角色类型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从当前乡村关系的一般图景来看,乡与村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或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乡镇党委与村支部)。
    只有理解了村干部的动力机制,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实践(而非仅仅是制度安排)中的乡村关系状况,具体地说,只有那些生活在村庄中的村干部并不深受村庄舆论压力(社会性收益较少),且正当收入较高时,村干部的行为才会按照以上一般图景的预期展开,而如果村庄自主生产价值的能力很强,因而村干部社会性收益很高,或村干部不仅无法获得正当的预期收入,而且没有捞取灰色收入的空间时,村干部(无论村支书还是村委会主任,无论选举的还是任命的)没有理由按照乡镇行政的要求行动。乡与村之间脱节了。当然,这是两种不同的脱节。
      而如果村干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灰色收入,无论制度如何安排,村干部都会产生与村庄本身的脱节,而向乡镇行政靠拢。即使是选举产生出来的村委员主任,也会很快靠向乡镇行政,期待在任期之内多捞取一些收入,并期待利用村民的分散来收买其中一些村民,以延续下一个三年任期。
      以上提供的乡村关系,显然较一般理论图景要复杂。要理解如此复杂的乡村关系,就需要进入对村干部行动的动力机制的理解之中。问题是,每一个村干部的动力机制都是不同的,如果我们仅仅在微观行动者的层面来讨论问题,我们就无法理解中国农村宏观的状况。因此必须对村干部动力机制及角色类型的宏观原因进行讨论。
      以上讨论已经提供了这种宏观讨论的线索,择要有二,一是村干部的社会性收益来自村干部生活村庄的价值生产能力,来自村庄社会关联度的高低,具体如传统文化、宗族组织等等。这个方面的关键是村庄的价值生产能力,范例是宗族组织是否存及行动能力,区域如江西、福建等南方农村普遍存的宗族村庄。二是村干部是否有有保障的正当收入来源。没有正当的可观收入,在村庄缺乏价值生产能力的情况下,村干部的行为将造成对农村长期的严重损害。
      以下我们来讨论乡村治理的理想类型,并以区域状况来验证之。我们还会提供一些具体的经验指标来作为验证乡村治理类型的标准。
      五、乡村治理的类型与素描
      如果我们希望不仅理解村级治理的状况和原因,而且希望知道乡村治理的整体状况,我们就不能不将对乡村关系的讨论包括进来。通过讨论乡村治理的类型,可以清晰看到以上讨论的各种因素之间的的相关性。
      在另一篇文章中,我们试图从三个方面来讨论乡村治理,即村庄基本秩序状况及其维系机制,村干部的角色与动力机制,乡村关系状况[9],事实上这三个方面又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具体地,我们可以根据村庄价值生产能力强弱,将乡村治理类型划分为两大类,四小类,具体就是,村庄自主生产价值能力强的地区,无论村干部是否有足够的正当报酬,村庄必然具有较强的内生秩序的能力,并因此决定了乡村治理的整体面貌为内生秩序型的乡村治理。而村庄自主生产价值能力弱的地区,则因为村干部报酬来源的差异,而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类是村干部有足够正当报酬的情况,因为村干部有正当的报酬,村干部对正是制度的反应应该较为敏感,乡村秩序可以正常维系,这种情况下的乡村治理可以称为外生秩序型的乡村治理。第二类是村干部无足够正当报酬,但能够捞取非正当好处的情况,因为村干部有收益,他们就有行动的动力,因为收益的非正当,他们的行为会引起村民的不满,他们又要获得乡镇的庇护,这种情况下的乡村治理可以称之为乡村合谋型的乡村治理。第三类是村干部既无足够正当报酬,也无法捞取非正当好处的情况。因为村干部既无社会性收益,又无经济型收益(哪怕是非正当的收益),村干部就不会有应对制度的积极性,而会成为消极无为的“撞钟者”,这种情况下的乡村治理可以称之为无序型的乡村治理。以下分别展开讨论:
      1、原生秩序型乡村治理。
      展开来讲,就是村庄具有很强的原生秩序的能力,这种原生秩序的能力不仅表现在村庄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方面,也表现在生产价值的能力方面。因为村庄具有生产价值的能力,就使村庄精英为了获取社会性收益,而愿意出任村干部,这些为了获取声望与面子而出任村干部的村庄精英,一定愿意充任村庄的保护型经纪。乡镇行政为了加强向村庄的渗透,愿意任命一些村庄边缘人物来获取对村庄的控制,但这些村庄边缘人物即使在人民公社时期,也要遵从村民的意愿,要么冒着与全村人对抗的风险。在当前体制下面,乡镇任命边缘人物来掌控村庄,更加没有可能。
      在这种乡村治理类型中,乡镇行政的种种达标升级要求,在村一级都缺乏落实的帮手。明显有损村庄长远发展的乡村行为,不可能在这类乡村出现。也因此,村一级一般不会有因为自上而下的要求而建造的各种达标升级工程,除非办村办企业失败,村一级一般不会有太高的债务,乡镇行政不能从村民手中收取不明不白的费用,因此乡镇集镇建设,不仅缺少那种以农民负担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各种站所办公大数,而且乡镇政府办公的地方也很陈旧[10]。
      因为村干部在乎社会性收益,村干部正式的工资收入不会太高,灰色收入几乎没有。村干部不会贿赂乡镇主要负责人,他们也不会以完成乡镇政务来取悦乡镇行政。因为乡镇财政缺少额外向农民多收的预算外收入,村干部也不会向乡镇送钱送物,乡镇干部也大多在正式工资以外,少有意外之财,乡镇干部因此不象“国家干部”,乡村关系较为温和,乡村干部之间的关系较为平等。乡镇负责人也很少是那种武断、粗暴型的气质(这样气质的乡镇干部,根本无法在村一 级开展工作)。
      2、次生秩序型乡村治理。
      展开来讲,就是村庄缺乏原生秩序的能力,村级治理状况较多受到成文制度及乡镇行政的决定。村庄缺乏生产价值的能力,村庄精英不能从村干部职位上获取足够的社会性收益(声望和面子)。不过,因为村干部可以获取较为可观的正当经济收入,村庄精英竟相争夺村干部职位。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下,一部分村庄精英走村民直选的下层路线,竭力获取村民的支持,在协助乡镇行政工作时,不愿(也不敢,因为他们愿意长期当这个有着稳定收入的村干部,因此担心村民下次不选他)得罪村民,也不会因为乡镇的要求,过份损害村庄利益,而另一部分村庄精英则走上层路线,通过乡镇行政支持来获取村干部职位,这部分走上层路线的村干部与选举产生的村干部会在若干事务的决定与执行方面有所差异,但即使是走上层路线的村庄精英也不愿意冒着村民强烈抗议的风险,去做有损村民利益的事情。这个意义上,即使走上层路线的村支部与走下层路线的村委会之间产生冲突,这种冲突也会表现得较为温和。
      因为村干部有可观的稳定收入,乡镇行政要求村干部办理的政务,只要不是过于艰难,村干部一般都会照办。乡镇行政负责人在乡镇关系中处于较为主动的地位。村干部的行为因为有长远预期,而较为稳健。但是,如果乡镇行政不断将超过村庄要求的各种任务向村级下达,明显损害村民利益的政务会使村干部之间的矛盾凸显出来,其中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有稳定收入从而愿意表现稳健的村干部,在乡镇行政要求和村民意愿之间无法找到中间缓冲地带,这个时候,就可能出现以村支部和村委会对抗为表现的乡村冲突。
      3、乡村合谋型的乡村治理。
      当村干部职位既不能获取社会性收益,又没有可观的正当经济收益时,村庄精英不愿竞争村干部职位,在任村干部因为缺乏稳定的预期收益,而倾向利用手中可能权力来谋取短期收益,尤其是利用村庄现实及可能的资源,来捞取灰色收入,由此造成对村庄的毁灭性损害。
      村干部不能获取社会性收益,其含义之一就是村庄缺乏价值生产能力,村庄社会关联度低,因此,村民缺乏从道义上及组织阻击村干部捞取灰色收入的能力。在缺乏有保障的正当经济收益的前景下,村干部倾向以非正当的方式来获得收益。因为村民阻击能力较弱,而使村干部较为容易实施这种获取灰色收入的想法。
      村干部如果要捞取灰色收入,他们几乎唯一的障碍是乡镇行政的监督。村庄也会有一些村民到县乡上访,要求查处村干部的不良行为。想捞取灰色收入的村干部必须与乡镇搞好关系,无论这些干部是选举出来的还是上级任命的。村干部与乡镇搞好关系的方式有二,一是坚决果断不遗余力地完成乡镇布置的各种任务,有些任务明显超出了国家政策的界限,二是讨好甚至行贿乡镇主要负责人。乡镇为了实施政务,也需要村干部有实施政务的积极性,因此乡镇也有意对村干部不良行为不闻不问,以构成对村干部实施政务的激励。这样,在乡村之间就形成了官官相护和常见的官场景观。
      捞取灰色收入的村干部,会不顾村庄发展的实际需要,将所有可能好的发展方案,都变成捞取短期利益的手段。因此,他们会借上级的各种达标要求,向农民收取费用,或向社会借贷,然后从工程建设中捞取回扣。他们会将村庄可以支配的所有资源变成现实收入,总之,他们会利用每一个机会来获取个人的好处。村干部捞取好处的行为,村民不会不知道,村民因此对村干部严重不满,村干部与村民的关系会变得极其紧张,不信任,几乎任何村庄公益事业都会受到村民的抵制。
        只要村庄还有资源,或者只要村干部还有捞取灰色收入的机会,乡村关系就仍然能有效运转,乡镇行政的要求就仍然可以在村庄得到表达。但捞取灰色收入的村干部们的短期行为,总有一天会将村庄所有资源耗尽。村干部最终不再有任何捞取灰色收入的空间,乡村治理因此进入另外一种面貌。
      4、无序型的乡村治理。
        一旦村干部既不能获取社会性收益,又不能获取经济收益,村干部职位就不再对村庄精英具有吸引力,成文制度如《村委员组织法》,因为不再有村民对村干部职位的积极追逐,而流于形式,乡镇行政面对消极无为的村干部,除了一再提要求以外,没有任何有效的办法使村干部积极工作。乡镇行政面对村干部,恰如将铁拳打在棉花上,感到有力无处使。除非乡镇行政事事亲为,他们不能在村庄实现任何有价值的政务。村庄大量的公共事务,也不会有村干部出面主持,面对村民的抱怨,村干部几乎唯一的应对措施是不闻不问或者无限期拖延。与乡村关系和村干部与村民关系相类似,村两委之间也不会有激烈冲突,因为无任何利益可言。
      五、结语
        以上从村干部的动力机制与角色类型开始,讨论了乡村关系和村两委关系,并由此讨论了乡村治理的类型。这种讨论的目的,是想为当前中国复杂的乡村治理现实提供一个描述和分析框架。今天的中国农村,因为村庄社会性质、地方财政及基层组织制度安排的差异,而出现了十分不同的乡村治理后果及乡村治理型态。本文的目的,是试图为理解乡村治理的这些不同,提供一个综合性的框架,从而将那些单纯的诸如乡村关系、村两委关系、村委会选举以及村干部角色的讨论,还原到复杂的现实中来。本文仅是一个初步讨论,我们将在更多实地调查基础上,对乡村治理的不同类型作出更为精确的描述。

        [1] 参见吴毅:“双重代理、经纪人、守夜人和撞钟者”,《开放时代》2003年。又见吴毅:“双重边缘化:村干部角色与行为的类型学分析”,《管理世界》2003年。
        [2] 樊平:“体制性权力与内生性权力”,农村基层组织课题研究报告,1987年。
        [3] 景跃进教授正确指出,村干部的行为方式与区域差异有关。他说:“村干部的角色认同与行为选择受到众多因素的制约,其中,制度性框架、乡村关系的类型、资源程度、政策领域、任务性质、村干部的利益考量等都以不同的方式发挥作用”。参见景跃进:《当代中国农村“两委关系”的微观解析与宏观透视》,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243页。
        [4] 例如湖北枝江宝月寺村村委会主任吕邦列,参见《南方周末》2004年10月7日的报道。除吕邦列事例子外,还有山东灰村村主任崔联的例子。参见朱玲《灰村纪事》,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4年版。
        [5]参见景跃进的综述:《当代中国农村“村两委关系”的微观解析于宏观透视》,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238-246页。
        [6]参见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167页。
        [7] 同上书,173页。
        [8] 同上书,175页。
        [9] 见贺雪峰、董磊明:“乡村治理的结构与类型”(未刊稿)。
        [10]除非刚好是工商业发达的乡镇,乡镇可以从工商税收中获取大量收入。


    相关热词搜索: 村干部 角色 机制 类型 动力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