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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评析

    时间:2020-10-19 07:55:4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法律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它兴起于美国芝加哥学派,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发展相当迅疾,要准确把握这门学科,必须首先要理解和运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即主要包括实证经济分析、规范经济分析、公共选择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个案研究与案例分析;最后,文章对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作了评析。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述评

    一、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概述

    我们首先要探求法律经济学的内涵,以便更好地把握法律经济学研究的主要方向。如果从研究方法上来定义,可以称其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即运用经济学方法和理论全面分析法律问题的经济学和法学整合的交叉学科。法律经济分析的核心在于引进微观经济学中理论、观点来探索法律背后的逻辑。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立法、司法、执法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所作出的决策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以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与社会控制总成本最小化。

    二、法律经济学的主要研究方法

    (一)实证经济分析

    实证经济分析,是将经济分析看作是一种工具,一种预测未来行为预期的工具,因为法律经济学是后果主义的,将一项法律事件或行为可能产生的各种效果予以预先考虑,并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以此来促使人们选择和预测他人的行为来指引自己的行为。也就是说,实证经济分析的理论关键在于其强大的预测能力,被用以进行定性预测,并用这些预测的经验来着重分析某项法律制度的实施后果,检验法律制度实施效果是否符合立法者的预期立法目的。

    那么,实证经济分析的理论分析工具又有哪些呢?主要以定量分析、个案研究为主要的分析工具。即检视某项立法制度的预测能力、有效性的事实证据或经验证据的取得,它们都依赖于定量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理论工具的运用。

    当然,实证经济分析也有其局限性,一方面,这种理论模型如今只在侵权法领域、契约、犯罪学领域等法律关系领域适用,但不能否定所做出一定的贡献。另一方面,实证分析模型不能涵盖所有的变量,因此就有可能导致根据该理论模型得出的结论不可靠,为法律人士所怀疑,不具有真实性。甚至有可能会产生依据理论模型得到的结果与立法预期的实施效果截然不同,大相径庭。尽管如此,也不能否认该研究方法在预测行为变动方面的能力和分析判断某项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其优越性在于能有较高的评估立法所要达到预期效果的成功率。

    (二)规范经济分析

    与实证经济分析注重实践效果的目的不同,规范经济分析的目的在于为某项法律制度提出改革建议,为立法改革寻求理论支撑。其基本的理论分析工具有激励分析和最优化分析,前者是考虑一项即将颁行的法律制度对各方法律关系主体是否有激励、有何种激励来遵守该法律;后者是指,比如,罪犯在实施犯罪时,要考虑犯罪所花费的成本、所得到的收益、被抓获的概率以及惩罚的刑期等因素,并追求犯罪收益的最大化。

    规范经济分析与实证经济分析并非完全割裂开来,二者的划分是一种理论上的相对的区别,实证经济分析是规范经济分析的前提,并服务于规范经济分析。规范经济分析需要实证经济分析提供实施效果来支持其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公共选择分析

    公共选择理论由布坎南、托里森合创的、一种将经济学理论运用于政治科学中,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等法律部门,以此来分析政府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经济理论。它的理论逻辑分析起点是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布坎南指出,“私人偏好的满足是集体活动存在的首要目标。”①个人在制度环境中被视为理性效用最大化的发现者,是决策的基本单位和集体行为决策的最终掌控者。这一理论分析工具的首要假定是理性的、寻求自身效用最优化的经济人假设,并通过运用成本——收益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行为进行实证研究。

    在市场经济制度环境下,政府是公共利益的捍卫者,是“市场失灵”的调控者。但滥用行政决策权会导致“政府失灵”,即效率低下的决策会使社会资源遭受浪费,与政府是公共利益代表的梦想设定大相径庭。因为政府官员不是超凡脱俗的圣人,他们同样会犯错误,他们有自身的利益追求,可能与公共利益相违背,比如自身职务的升迁等。

    因此,只有事实上压倒性的证明市场解决手段等其他办法明显比政府干预手段成本更高时,才会选择公共理论分析工具。

    (四)成本——收益分析

    成本——收益分析主要依据成本和收益来制度的取舍,此方法是将微观经济学理论中运用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引入制度变迁理论,正是依靠成本收益分析法,新制度经济学才实现了制度分析与新古典理论的整合,使经济学分析的体系框架纳入了制度分析。

    法律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分析为某一法律的成本、收益进行定性、定量和比较提供了系统分析框架,从而在不同的法律决策方案中进行选择提供了一种实用的客观标准:取决于哪种法律方案的净收益高。并为法律决策带来了定量分析工具。

    不可否认地是,成本收益分析法在适用范围上,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比如无法解决非市场经济行为的预期评估和非货币成本与收益问题。

    最后,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不仅仅应当关注成本和收益的最终结果,还应当关注成本和收益的构成情况。

    (五)博弈理论分析

    博弈理论或称对策论,是微观经济学中主要解决决策在极为关键时的境况。通常情况是:存在着一些决策者,且每一个人的最优化选择依赖于其他人的行为。②其中博弈论有三个基本要素:决策者、决策者的策略、决策者的每一种策略的支付。

    著名的“囚徒困境”③是博弈理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理论分析模具。这一模型分析的前提假设是在多次博弈中,博弈双方的合作大于不合作。合作将产生帕累托最优,不合作将产生纳什均衡,但帕累托最优与纳什均衡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而合作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博弈双方的交流不存在障碍,且博弈的次数在理论上是趋于无限。假设博弈次数是有限的,那么每位博弈者在每次博弈中的最优选择是不合作;相反,在无限次博弈中,最优的策略是“一报还一报”。④

    博弈论在法律中主要运用于法学理论部分,并成为法律经济学中的主流分析范式。一方面,在博弈论的视野里,法律通常被看作通过权利的激励机制进行社会资源配置的方式。因为博弈理论也遵循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寻求所有可能方案中的最优策略,以便最小化所支出的社会成本,获得符合法律规则的最佳结果。在这一点上,是与法律经济学分析的目的是不谋而合的。但不同的是,博弈论所坚持的个人理性最大化的假设,是将其他参与者的决策考虑在内的最大化假设,这说明了决策者之间的相互牵制是人们选择不利制度并长期存在的关键因素。

    另一方面,博弈理论分析更清晰的阐释了法律经济分析所寻求的目标,即设计出一种理想的行为模式。除此,博弈论突破了新古典经济学中没有外部性、信息完全和竞争充分的假设,并且二者的分析方法也不同,前者具有比新古典经济学更强大的解释力和预测力。⑤

    总之,博弈理论分析将法律制度下的人们之间的涉他行为归结为对策行为比新古典经济学中的行为假设将更为精确。这一理论分析工具广泛适用于法律的诸多领域,比如反垄断法、群体间的隐私、公司法、环境侵权以及诉讼和解等等,因为法律中存在着许多处理策略性行为的。

    (六)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在新制度经济学⑥中普遍适用,其目的在于证实经济原理,或者阐释一定的经济学理论。案例研究得出的结论在司法案件中,可以成为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和法官进行司法审判的依据。在法律经济分析的案例研究中,主要分析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对法律实践的分析,特别是在司法裁判方面;其二是对一些地区的习俗、习惯等不成文法规则的分析。前者分析的意义在于通过对一些经典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分析法律规则适用的特征,从而总结出对法律实践具有普遍性的规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会发布指导性案例,目的在于统一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正义,其背后也隐藏了法律经济学的影子。后者分析的意义在于,法律是地方性知识,国家立法机构颁布的成文法可能会“水土不服”,与民间习惯法产生冲突,甚至被“搁浅”。所以有必要对特定地区的风土文化进行实证分析,以使国家成文法与民间法在中国土地上更好的兼容。

    三、对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批判

    法律经济学的发展时间虽短,在学术领域内却产生令世人惊讶的丰富成果,展现了其强大的解释力和生命力。不可否认,每门新兴学科在不同方面都会受到大量的反面意见或者批评,这些意见对于改进法律经济学的缺陷有巨大帮助,下面主要谈谈在学术界的三种主要批评意见:

    首先,深受传统注释法学影响的一些学者较为强烈地抵制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法律规则,他们认为,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忽视了传统法学所倡导的公平、正义、人权等抽象价值理念。还认为,其研究方法只注重效率等价值,抛弃了情感等伦理观念。对此我想论证的是,法律经济学并非有意不考虑这些价值,而是因为正义、公正等这类的词没有统一的内涵界定,它们往往迎合世人的思维懒惰,掩盖因果关系;而且追求公平不能忽视成本,也就是说,正义有价,因为站在决策者的层面上,任何东西都是有价的,包括生命。⑦

    其次,从哲学上讲,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注重行为后果的,通常被认为具有功利主义色彩,这是和直觉主义的观点相违背的。后者通常用道德哲学作为攻击法经济学的利器,因为运用法律经济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往往会偏离人们道德直觉的认知,这也是至今为止,法经济学不为一些学者所接受的因素。

    最后,对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的一种批评意见是由于这种研究方法在实证运用中的失败,认为它并没有解释法律制度中的每一项重要的规则、原则、制度和结果。⑧但这种缺陷不能推翻法律的经济理论成为更加强力和实用的实证理论,除非其没有任何希望。(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注解:

    ① 詹姆斯·布坎南和戈登·塔洛克(James M· Buchanan & Grodon Tullock):《同意的计算》(The Calculus of Consent),第5页,1962年。

    ② 参照[美]罗伯特·考特 托马斯·尤伦著:《法和经济学》(第六版),史晋川 董雪兵等译,史晋川审校。格致出版社,第31页。

    ③ “囚徒困境”的例子是指,两个嫌疑犯A和B合谋犯罪,逮捕后被分别关在两个房间,无法交流。如果两人都抵赖罪行,则只会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如果两人都坦白,则都将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如果一人坦白,另一个抵赖罪行,则分别判处6个月和7年有期徒刑。所以嫌疑犯A和B都有两个策略:坦白和抵赖。

    ④ 即如果另一个决策者在上一轮博弈中选择合作,那么你在这一轮也合作;如果他在上一轮选择不合作或者背叛,那么你在一轮也选择背叛。

    ⑤ 参照: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中国的理论和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6页。

    ⑥ 正是新制度经济学将法律正式引入经济学的研究范畴并引发了法律经济学的产生,这一点上与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体制改革不谋而合。

    ⑦ 例如,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受害人的家属往往会获得一笔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根据不同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会有差异,但也说明了安全、风险都是有价格的。

    ⑧ 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七版)(中文第2版),蒋兆康译,法律出版社,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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