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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全球化视角下中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法律思考

    时间:2020-11-09 08:04:5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在公司制改革成为历史必然趋势的今天,证券交易所的改革势在必行。面对各种阻力和困难,本文从经济全球化视角下对证券交易所的改革提出了几点法律制度设计上的思考,以期对转型期的中国经济有所裨益。

    关键词: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公司制

    公司制改革—我国证券交易所转制的必然选择

    一国金融业的发展离不开证券业的稳定繁荣,作为一国资本市场成熟标志之一的证券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自从深圳交易所成立以来,我国证券事业已经走过了十余年的历程。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也面临着很多问题。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是由政府推动的产物,本质上属于行政会员制,其表现出极强的行政主导色彩,这和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

    国际上证券交易所从组织形式上看可以分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会员制是传统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自从1993年瑞典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变会员制为公司制至今,公司制已经为全球重要的证券交易所采用,成为证券交易所改革的必然趋势。这也将成为我国证券交易所改革的必然趋势。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指由股东出资设立,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出现的法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治理结构完全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展开。其决策、管理、运营和利润分配等事项都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根据股东拥有的股份多少,按照“一股一票”的原则确定(胡莹莹,2007)。其对股东没有限制,同时为了保证证券交易所的经营者和交易参与者的分离,证券交易所的券商和股东是不能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董事、监事或经理。在经济全球化竞争加剧的今天,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恰好能够在快速决策、资金筹备和治理结构等方面为证券交易所的发展提供支持,这也是证券交易所改革的重要原因之一。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制度优越性还体现在:

    (一)所有权结构清晰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最大的特点在于分离所有权和交易权,这样的组织形式对股东没有任何限制,股东可以是交易所的客户、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市场参与者,也可以是完全与市场没有任何联系的人或机构。这样使得任何符合资金和能力标准要求的国内外机构都能直接进入交易系统,增加了证券交易所的融资渠道。同时减少会员制交易所中会员对交易所的过多控制从而反映更广泛市场使用者的利益。

    (二)治理结构完善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实行公司制,采用普通商事公司的治理结构,实行一股一票的资本多数决原则(施廷博,2007)。交易所的治理结构和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差别,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等决策管理机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则由董事会聘任。在这种制度下,《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就可以规范其运营,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据此不断的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例如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等。这样明晰的组织结构对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大有裨益,不仅可以起到权利制衡、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作用,这样增加了证券交易所的透明度,同时可以促进证券交易所优化配置提高效率。

    (三)竞争能力强

    追求利润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本质的要求。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也不例外。正是因此,改革后的证券交易所会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断的提高效率增加竞争力。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收入和利润主要来自于向公司提供上市、交易和其他服务的佣金。利润可以分配给股东。交易所变成公司制后,股票的流动性就可以加强,使得交易所之间的兼并和重组成为可能,有利于实现股东的利益。全球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传统的会员制交易所已经无法适应这种激烈的市场竞争,只有运作高效、组织结构和治理结构优化、竞争能力强的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才能适应当下的资本市场环境。在这种趋势下,我国带有明显行政色彩的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显然不能适应竞争环境。要想不被市场淘汰,唯有思考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改革。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离公司制还有多远

    (一)是否真的符合交易所的运营需求及改革时机的选择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环境下的产物。自由竞争可以保证证券资源在各个交易所间依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合理流动,促进了证券市场整体效率的提升,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盈利性的证券交易所毫无顾忌地牺牲公众利益攫取商业利润的行为(郑或,2008)。国际局势风起云涌竞争激烈,并且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相对成熟,相较中国的形势就不同了。中国虽然很早就出现了证券交易所的雏形,但是现代意义上的证券交易所的成立还是从上交所和深交所成立开始。证券业在中国的发展时间仅短短十余年的时间,这和证券业四百年的历史相比太初级了。不仅如此整个中国的资本市场的不成熟导致了我国的整体金融环境的落后。在这种落后的金融环境和缺乏竞争的市场形式下,行政主导的会员制是有存在的必要性的。在这种环境下,如果强制的将会员制改为公司制会有拔苗助长的嫌疑,负面效应可见一斑。由此决定了在什么时机下进行改革是最恰当的。这一方面由市场形势决定,另一方面与国家的经济建设的整体布局相关。

    (二)明晰产权关系在公司的性质和国家利益间寻求平衡

    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的一大目的就是要落实股权、明晰产权。但是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在成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处处体现着国家力量的混杂和渗透,法律法规的规制又模糊不清,使得我国证券交易所的产权关系混乱不清。显然这和私法中公司意思自治的原则是背道而驰的。例如,国家虽然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其获得交易所的权益,但却在实际上行使着所有者的权利;会员对交易所的所有权虽然有法律上的依据,但很难实现;从财务上看我国证券交易所没有出资人;证监会对证券交易所实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证券交易所重要职位的任命都是由证监会任命的。在证券交易所成立和发展的初期阶段,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有助于交易所快速有效的建立和平稳发展。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管制国家的这种做法本无可厚非,只是公权力迟迟不放权的做法只能让交易所的行政色彩更加浓厚,改革的阻力将会越来越大。

    (三)如何兼顾证券交易所盈利性与自律性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包括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和政府监管,自律监管具有专业性、主动性和灵活性等特点,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者起着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安全的重要职能。如果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制改革后,如何平衡交易所监管职能和营利属性的平衡,是进行公司制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两者的利益冲突是显而易见的。国际证监会组织就明确的指出:“营利性组织的商业压力或者治理结构是会损害交易所有效履行监管义务和公共利益职责的资源投入和能力”。有人认为,监管的收益是很难量化的,所以交易所不愿意大量投入监管力量。存在冲突就要寻求一种机制加以平衡,否则会影响证券交易所改革的效果。

    重构我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格局的法制框架

    (一)把握政府主导原则

    为了将自由权和决定权还给市场,发挥市场作用,对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制改革势在必行。证券行业的进步需要改革的推动,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公权力的主导作用不能忽视。我国的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发展的过程中都是由政府主导的,改革的推动也要由政府主导。改革的最大阻力来源于政府对证券交易所管制的过于严格,只有政府意识到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主动放权给证券交易所,并且调动各方的力量和积极性,改革才能被推动。因此政府的主导作用是改革与否进而成功与否的关键。与此同时,要重新调整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关系。

    (二)理顺证券交易所的股权结构

    长期以来,我国的证券交易所的所有权状况都是混乱不清的,这增加了我国证券交易所改革的复杂程度。核心的问题和困境就在于国家在交易所中享有股权的份额。首先要确保国家在证券交易所中相对控股,以免在交易所发展的初期使证券交易所沦为私人盈利的工具,维护证券交易所的秩序,同时可以降低国家对证券交易所的过度管制。由于证券交易所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将其限定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就很难发挥金融纽带的作用。因此其股份的份额比例还不能太高。这种做法的目的就在于,既坚持政府的主导地位,保证证券交易所服务于公共利益和防止证券交易所股权的过度集中,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同时又能发展证券交易所的市场作用。

    国家参股证券交易所主要代表公众的利益和实现整体宏观调控,其维护的是整体的社会公共利益。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交易所的运作和战略方向符合国家对资本市场发展的意志。实行国家相对控股,又可以避免过度的干预证券交易所的具体经营活动,实行市场化管理,解决国家力量在证券市场的混杂的状态。因此,在现有条件下,选择由国家相对控股证券交易所的股权结构,是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的较为可行的一种方式。

    (三) 重塑证券交易所的公司治理结构

    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后最重要问题就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良好的治理结构建设有助于各个部分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提高效率从而达到改革的目的。公司治理的核心要素为权力、义务、责任,其表征为制度性安排,过程为:不平衡—平衡(张忠野,2006)。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实现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内部和外部的平衡。在解决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一问题下,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按照《公司法》的相关理论基础,我们已经提出了由国家控股的设想。在董事会方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选举产生同时报证监会核准。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中必须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更加公正有效地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在此证监会要担负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角色,其可以考察董事的工作表现,对董事的选聘和解任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罢免董事和总经理。在监事会方面,可以尝试增加监事的名额以加强监事的监管力度,最终实现证券交易所内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作用,提高证券交易所的竞争力。

    转变为公司制后,证券交易所将按照现代公司模式建立符合《公司法》规范的组织框架。引入委托代理理论、约束理论、激励理论来解决公司制后证券交易所可能面临的问题。还可以通过限制交易所董事长权力,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设立专门委员会,加强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等完善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公司制的目的就是使证券交易所拥有独立地位,和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将市场作为其经营决策的导向,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带动和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结论

    中国的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容小觑。证券交易所的根本职能是为接受服务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交易服务,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而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处处体现着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对证券交易所的管制过多,使得证券交易所往往成为证监会的代言人和政策的执行者。这样的现状造成了证券市场的混乱和低迷,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全球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的大趋势给了我们改革的动力和制度框架的选择,在这种趋势面前,我们要做的就是寻求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改革。改革中会面临着各种阻力和困难,也正是因此才需要在改革的过程中思考合理的制度建设。这样做的目的也是给转型期的中国经济的发展添砖加瓦,增强中国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影响力,促进中国经济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张忠野.公司治理的法理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关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的建议.财经网,2009.3

    4.胡莹莹.中国证券交易所改革—从会员制到公司制.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07(4)

    5.朱慈蕴.论证券交易所与会员公司的法律关系.法商研究,2001(3)

    6.方流芳.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反思与国际接轨.政法论坛,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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