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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被害人学研究及启示

    时间:2021-02-17 07:54:4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现代被害入学在中国的起步始于20世纪80年代,作为一个新的学术增长点,围绕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关系及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等的相关研究,越来越呈现出繁荣的态势,已经或正在构成对传统刑事法理念的冲击,对犯罪概念、刑事法律关系、刑事责任归咎模式及刑事法领域人权保障理念的重构等颇具启发意义。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研究议题;刑事法理念

    中图分类号:D924.1;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0)02—0083—06

    自1941年德国犯罪学家冯·亨梯在美国耶鲁大学发表《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互动关系研究)/(Remarkson the Interaction of Perpetrator and Victim)一文首开被害人研究先河,此后,尽管关于犯罪被害人学是否为一门独立学科一直争持不休,但作为一个新的学术增长点,围绕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关系及后来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重点关注,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关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成果层出不穷,至上个世纪80年代,不仅被害人学理论探讨进一步深入,被害人实证研究逐一展开,并且成为国际犯罪学会1983年奥地利维也纳会议、1988年德国汉堡会议、1993年匈牙利布达佩斯会议、1998年韩国汉城会议以及2003年巴西里约热内卢会议涵盖的重要议题之一。我国港澳台地区特别是台湾地区在被害人研究方面的进展颇为迅速,大陆地区起步较晚,但已逐步驶向快车道,尤其近年来明显加速,促使新的刑事法理念不断彰显。

    一、我国犯罪被害人学的发展概况

    对于我国来说,现代被害人学是一个舶来品,其在中国的起步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是从翻译和介绍国外相关著作开始的。早期研究成果多以文章形式出现。1989年2月群众出版社出版了张智辉、徐名涓编译的《犯罪被害者学》,这是我国首次出版被害人学方面的书籍;同年11月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又分别出版赵可主编的《被害者学》、汤啸天和任克勤编著的《刑事被害人学》。各种犯罪学论著和教材也陆续列专章论述被害人问题,如魏平雄主编的《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周密所著的《论证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康树华主编的《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陈明华等所著的《比较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王牧所著的《犯罪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史焕章、武汉主编的《犯罪学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这些章节性研究的篇幅虽然没有像专著那么大,但研究视角却各具特色,推动和丰富了被害人学的研究。

    1992年3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由汉斯·施奈德主编、许章润等翻译的《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内容为第三届国际被害人学研讨会上各国学者提交的论文,使国内学者对于世界被害人学的发展有了新的认识。1994年5月我国在联合国区域间犯罪与司法研究所及加拿大政府的协助下,由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组织实施,在北京地区进行首次被害调查,调查规模为2000个样本,此次调查进一步开拓了我国的被害调查研究,对于我国城市犯罪和被害状况提供了可靠的数据,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之后的两本被害人学专著,1997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犯罪被害人学》(郭建安主编),1998年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犯罪被害人学》(汤啸天等著),以及其后发表的为数不算太多的相关文章将被害人学的研究水平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阶段。除了犯罪学领域(或者说在独立的被害人学)中对被害人的研究外,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也对被害人进行了研究。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并不具有当事人的资格,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正式界定为当事人,这是我国对犯罪被害认识和研究中迈出的一大步。

    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大陆地区被害人学的研究取得了新的进展,相关专著有2002年由群众出版社出版的赵可、周纪兰、董新臣三人合著的《一个被轻视的社会群体——犯罪被害人》,该著作把“犯罪被害人”作为“一个被轻视的社会群体”来命名,在我国还是首次,寓意深远。同年还出版了麻国安的《被害人援助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杨正万的《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许永强的《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2004年出版莫宪洪主编的《刑事被害救济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麻国安的《青少年被害人援助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刘东根的《刑事损害赔偿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出版任玉芳的《刑事被害人学》(群众出版社)、张鸿巍主编的《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张鸿巍的《刑事被害人保护的理念、议题与趋势——以广西为实证分析》(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田思源的《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法律出版社)、曲涛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邹川宁主编的《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与探索》(法律出版社)。

    犯罪被害人学科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但无论如何,我国犯罪被害人学研究正在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尤其是最近几年呈现出积极的发展态势:

    1、研究方向由微观向宏观转变 国外犯罪被害人的研究,自20世纪70年代有一个明显的变化,即被害人学开始主要借助大规模的被害人调查进行研究,使得被害入学由微观被害入学(Micro Vic—timology)逐步过渡到宏观被害入学(Macro Victimology)。我国越来越多的学者、司法实务工作者也逐渐重视并运用实证调研的方法进行研究,所进行的被害调研可以帮助了解被害总体情形、被害规模以及被害人的社会学、人口学特征等宏观问题,这样势必会拓展研究的视野和提高观察、思考的高度。当然,对被害问题的总体和宏观把握反过来同样会促进对微观问题如犯罪人如何选择被害人、被害心理、被害人在犯罪中的角色等的研究。

    2、研究方法由单纯或偏重比较研究向实证研究转变 西方被害人学经历着由理论被害入学向应用被害人学的发展。在我国,长期以来,受限于主、客观因素,在进行被害人方面的专题研究时基本上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即将国外相关制度和研究成果介绍进入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事实上,由于历史传统、文化与地域情境的差异,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做法,加之,犯罪被害人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要从了解被害现状、掌握被害相关数据、资料和信息人手。而掌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规模性,加上高水平的统计分析以及科学的分析方法,对于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十分重要。这自然离不开大量的实证调研:收集信息、问卷调查、人员访谈、信息资料统计,为理性结论的得出提供了重要的依托。令人欣喜的是,我国学者、实务工作者已经越来越重视实证研究,并已经取得一定的进展。

    3、研究议题向被害人责任与权利保护并重的趋势发展 西方犯罪被害人学是在犯罪学理论基础

    上发展起来的,最初受“犯罪原因论”的启发而从“被害原因论”展开,主要研究被害人的特性、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与互动,随着人们对被害人处境的同情与关注及西方女权保护运动的发展,被害人学不断更新其研究内容,增加研究视角,将越来越多的注意力集中到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研究和被害人的救济与权利实现上。我国有着与西方国家被害人学研究不同的历史进程,被害人学研究在我国起步晚,并且20世纪80年代当我国学者开始翻译、引介国外的相关研究成果时,国外已经走出最初的主要关注被害人责任的历史时期,因此,相关的引介多从总体上介绍国外被害人研究的现状、动向。于是,与西方国家被害人学关于被害人问题关注的发展规律不同,我国呈现的是既关注被害人权利保护又同时关注被害人责任的趋势,因为,在我国这两个方面都处于研究的起步阶段,许多问题尚需深入研究,这一点从近年来国内研究选题对被害人责任和被害人救济、补偿均有所覆盖即可得到说明。

    4、理论界特别是实务部门人员的加入使得被害人学研究队伍不断壮大 近年来,随着国力的增强、观念的维新、法学研究的繁荣,我国涌现出一批热心被害人学研究的青年学者,也吸引了许多从事刑法、刑事诉讼法研究的学者关注被害人学的研究。此外,司法实务部门越来越重视将实务工作与理论研究结合并形成良性互动,对我国被害人学研究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犯罪被害人学研究的主要议题

    分析已有的研究成果,相关著作、论文、调研报告或以某项专题为研究侧重、或以理论探究为主、或以实证研究见长、或以资料翔实为鲜明的特点,研究视野越来越开阔,研究问题更务实,其研究话题根据问题域可归纳为:

    1、基本理论 著作类研究成果一般均包含被害人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内容涉及被害人学是否为独立的学科、犯罪被害人的范围、被害现象、被害人权利实体与程序保护的必要性等。如赵可主编的《被害者学》,其中总论部分论及被害人学的一般问题。汤啸天、任克勤合著的《刑事被害人学》,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成果,对刑事被害人学的各个方面作了广泛的探讨,其中包括基本理论研究。康树华主编的《犯罪学通论》,第36章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状况和研究意义、犯罪被害人的类型、犯罪被害人和加害人、成为多发的犯罪的被害人的几个原因及其预防、被害人的支援立法及犯罪被害人学今后的问题等作了简要的探讨。康树华主编的《比较犯罪学》的第17章为“被害人比较研究”。康树华等主编的《犯罪学大辞书》的第六部分为“被害人”,分别以基本范畴、被害人特征、被害人分类、被害原因、被害预防、被害人保护等六个问题,近370个词条予以解说和论述。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由郭建安主编的《犯罪被害人学》一书,该书体系比较完整,重点突出,特别是作者运用实证调查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对犯罪被害人学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论述,该书的出版对我国的犯罪被害人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均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上述著作加上相关学术论文不仅丰富了中国刑法学者对国外被害人学的研究状况和相关基础理论的了解,并逐渐形成了自主的研究及其成果,使中国的犯罪被害人学基础理论逐渐创立。

    2、被害人实体权利保护 包括被害赔偿、被害补偿、被害社会救济与支援几个方面。(1)被害赔偿。除上述著作有所论及外,笔者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篇名进行检索,仅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自1980—2009年底的相关论文即为350篇。学术焦点涉及赔偿的作用、赔偿范围、赔偿额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2)被害补偿。早在1989年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赵可主编的《被害者学》一书中,就把“犯罪被害人的补偿立法”作为一章予以探讨,后来有零星论文发表。进入本世纪,相关研究成果大量出现,研究方式逐渐多元化,除了专著、论文外,还包括各类研讨会,如2006年7月,由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共同主办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讨会”,与会者通过会议研讨方式就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宪法根据进行了充分的探讨。不同形式的研究涉及有关被害人补偿的焦点话题包括: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性质;补偿金的来源及其管理;补偿的对象;补偿的数额;补偿的程序;等等。(3)被害人的社会救济和支援。在我国,关于犯罪被害人社会支援的理论研究还没有展开,实践活动也不丰富。就理论研究而言,关于对犯罪被害人的“社会支援”,有学者使用了“被害人的支助”、“被害人服务”的概念,如郭建安主编的《犯罪被害人学》;也有学者使用了“被害人的社会救助”的概念,如赵可等人合著的《一个被轻视的社会群体——犯罪被害人》;还有的学者使用了“被害人社会援助”的概念,如许永强所著《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此外,关于特殊被害人即被害妇女、儿童、精神病患者、恐怖犯罪被害人等的保护,也有相关探讨。

    3、被害人程序保护 近年来被害人学研究不仅涉及被害人实体权利内容,同样关注实体权利救济程序的设计。这方面研究和呼吁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对被害人的研究互动,形成对被害人多维和更为宽泛视角的研究,不仅《刑事被害救济理论与实务》一书离不开对被害人的司法保护、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思考,《一个被轻视的社会群体——犯罪被害人学》一书在研究犯罪被害人补偿立法时,同样无法撇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话题,正如《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书中开篇内容摘要所言,被害人的理论问题不但涉及涵盖犯罪学、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等在内的整个刑事法学,而且还贯穿于刑事法治动态的全过程。还有学者专门从诉讼角度研究刑事被害人问题,《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从诉讼角度的观察》即为适例。除专著外,相当数量的论文在刑事诉讼法出台前后纷纷发表,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后论文成果比较集中,数量也大大超过以往,围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学者在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被害人规定的同时,还在更为广泛的领域内,就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了深入的探讨。主要话题包括:关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关于被害人的范围和权利;关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实效性问题;关于外国法和比较研究;对刑事诉讼关于被害人的立法规定和实践的反思;等等。

    4、被害人责任 相关论文以“被害人过错”、“被害人责任”为题进行检索,中华期刊全文数据库自1980一2009年底,相关论文分别为为35篇、25篇。其中,王佳明的《互动之中的犯罪与被害——刑法领域中的被害人责任研究》集中论述了被害人责任,是迄今我国大陆学者完成的第一部关于被害人责任的系统论述,该书从承认犯罪与被害互动关系入手,提炼被害人学的研究成果,尝试赋予其刑法意义,对被害人学和刑法学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我国犯罪被害人学对传统刑事法理念的启示

    在我国,被害人学作为一个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被导入的新兴学科,尽管历史短暂,研究范围、内容、深度都有待拓展和深入,但作为一个新的学术增长点,其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和思想却在很大

    程度上实现着对传统刑事法理念的冲击,这种冲击和影响早已突破犯罪学领域,对整个刑事法特别是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新的理念的构建产生着重大的影响。

    1、对传统犯罪概念的冲击及启示 多年来,在以国家为主导的刑事司法模式下,犯罪不再被视为是对个人的侵犯,而是对整个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破坏,是对国家利益的侵犯。于是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关于犯罪本质的界定可概括为“阶级斗争说”或“社会危害性说”。被害人学理论的发展首先使得整个刑事法学的基石——传统的犯罪概念产生了动摇。长期以来,前苏联和我国的学者对于犯罪的认识一直遵循马克思的一段名言:“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与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这个论断是对犯罪本质的深刻揭露,非常精辟。笔者也认为,犯罪的阶级性是不可否认的,犯罪是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也就是与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作抗争的行为。“孤立的个人”当然是指犯罪人,统治关系则指强大的国家,二者的矛盾运动无疑是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笔者同时也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分析只是着重从阶级性的角度进行的分析,并不一定能够得出“他们完全否认犯罪也是对个人权利的侵害”这一命题。“被害人学的兴起首先使传统刑事法学的基石——犯罪的概念产生了动摇,即犯罪不再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整个统治关系的斗争或日对国家公权的侵害,而且也是对被害人个体的侵害或日对私权的侵犯。”“在有被害人的犯罪中,犯罪的本质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严重侵犯。”由此可以看出,犯罪不再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整个统治关系的斗争或日对国家公权的侵害,而且也是对被害人个体的侵害或对私权的侵犯,应当凸显法律对个人尊严和人权的保护。

    2、对刑事法律关系“二元结构模式”的冲击及启示我国学者对刑事法律关系的认识,深受前苏联学者理论的影响,基本上认同刑事法律关系就是因犯罪事实而存在于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是犯罪人(或被告人)与国家(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二元结构模式”。这种“二元结构模式”的传统认识,从根本上讲是国家主义刑事法理念的体现,忽视了被害人的人权。对此霍华德·泽尔(Howard Zehr)指出,“这真是绝妙的讽刺,也是一场终极的悲剧。那些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人们反而不是解决犯罪方案中的组成部分,实际上,他们甚至没有被纳入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的框架之中。”我国学者也从不同角度特别是从被害人学的角度对传统的认识提出质疑。“应当重新反思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被害人学的兴起对刑事法学的其他理论也产生系列连锁反应。……实践证明,只有将被害人界定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才能对犯罪人、被害人和国家的三方关系作出一个科学圆满的解释。”房保国在《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一书中提出,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国家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都应当属于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劳东燕博士在“被害人视角与刑法理论的重构”,一文中也隐约谈到,“如果说犯罪人主体地位的确立是现代刑法对个体自由命题的重要贡献,是适用‘国家一个体’二元范式处理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结果,那么,在被害人问题实际上同样涉及其作为主体的自由如何被尊重与实践的问题时,不适用‘国家一个体’来处理国家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就显得毫无根据”。将被害人纳入刑事法律关系的思考,既是对传统刑事法律关系认识的挑战,同时也是加强从刑法、刑事诉讼法角度加强对被害人保护的一个重要理论切入点。

    3、对传统刑事责任归咎模式的冲击及启示 体现在被害人过错或日被害人责任被逐步重视和进一步强调。刑事责任作为刑法学领域的核心概念之一,我国理论界对其理解意见不一,有学者曾经将我国较早的有关刑事责任的观点概括为:法律责任说、法律后果说、否定评价说或称责难说、刑事义务说、刑事负担说五种。现在,有的将刑事责任定义为:“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有的定义为:“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的国家(通过法院)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根据其符合法定犯罪构成的行为对其提出的相应的谴责、限制和剥夺等刑事法律后果的地位或状态。”尽管观点不同,但站在犯罪(人)中心的立场来探讨这个概念,可以说是我国刑法学对刑事责任基本的定位,即将刑事责任视作犯罪人的专属,以犯罪人具有自由意志为前提,体现法律对犯罪人的否定评价和责难。被害人学的兴起和研究的深入为我们全面了解被害人开辟了新的思路和视角。早在1941年,德国犯罪学家冯·亨梯发表《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相互作用》一文,即将被害人依其作用进行了分类。犯罪学家门德尔松对犯罪中被害人罪过(责任)的大小与犯罪人的罪过(责任)进行了比较,将被害人划分为六类。完全无辜的被害人;有较小罪过的被害人;与犯罪人具有同等罪过的被害人;罪过大于犯罪人的被害人;具有最大过错的被害人,或称单方有过错的被害人;伪装或假想的被害人。斯蒂芬·谢弗也曾根据被害人的不同责任情况对被害人进行过区分。

    在我国,被害人过错虽然被作为影响对犯罪人处罚的酌定情节来考虑,但实践中办案人员对此因素的关注程度却远远不够,这一方面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我国对被害人过错研究不足有直接的关系。近年来,学界越来越关注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由此深化了对被害人过错、被害人责任的认识,并且被害人责任的研究成果转化,对刑法领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举例而言: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一司法解释确立了以下规则:“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刑法学者则更多地呼吁赋予被害人责任以刑法意义,将影响犯罪人刑罚的酌定情节上升为法定情节。

    4、犯罪人人权保障由单向中心地位向均衡保障犯罪人、被害人人权理念的转变 近代以来,人类逐渐将如何对待犯罪人视作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标志。被告人或罪犯的权利和需要若不能得到基本满足,则上升为宪政层面的人权问题。于是,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都体现了保护犯罪人权利的特征。具体而言,这些权利包括:在审判过程中向其提供辩护、申请回避、上诉、申诉等权利;在个人请律师辩护经济上有困难的情况下还为其免费指定律师辩护;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向其提供食宿、教育、就业培训服务等等。尽管如此,建立刑事司法系统的初衷毕竟还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在强调满足被告人或罪犯的权利和需要的同时,被害人的需要和权利似乎反而被遗忘了。长达数百年刑事被害人被漠视的状况开始引起了人们的反思,二战中600万犹太人惨遭德国纳粹党徒杀害的历史更令人关注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关于被害人的关注和被害人学的研究,人们已经形成一个基本理念:人权既及于犯罪人,也应平等地及于被害人。于是,被害人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角色、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被害人意愿对量刑及刑罚执行的影响等等逐渐成为各国和国际社会,自然也是各国被害入学关注的重要话题。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除体现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规定以外,地方司法机关相继建立的刑事和解试点和被害人国家补偿试点,不仅表明刑事法理念逐渐由国家本位向人本主义转变,也预示着被害人的权利和地位将得到实质性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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