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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法重塑国家法治生态

    时间:2021-03-21 07:52:5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凸显了新时代的一系列新理念,呈现出一系列反映新时代要求的新特征和新亮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法治生态 监察全覆盖 依法治国

    监察法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和鲜明写照。“法者,治之端也。”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有法度。监察法的出台,补齐了原有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实现了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深远意义,且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中国特色。

    一、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监察法》第二条在规定国家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前,旗帜鲜明地宣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首次用国家立法的形式对监察工作和监察体制改革必须在党的全面领导下进行予以明确。同时,又指出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从而与党章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呼应。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起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国家监督体系和格局。

    监察法在显眼位置规定坚持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体现了新时代的鲜明要求。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首要就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总纲第一条,彰显了党的领导的全面性、根本性和时代性。党领导国家监察工作,是党领导一切工作的应有之义。

    二、有效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

    之前的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范围过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文化特征,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明确要求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将监察对象扩大到包括人大政协等在内的公职人员,实现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监察法第一条与第三条分别规定:“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监察法第十五条对监察全覆盖进行了具体化,规定如下:“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六款,前五款属于列举式规定,最后一款属于兜底规定,相辅相成,完整体现了监察全覆盖的理念,有利于增强国家监察工作的震慑力与公信力、针对性和操作性,促进反腐败全覆盖、向基层延伸、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三、全面整合优化国家监察资源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国家执法监督力量分散,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表现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党规对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存在纪法衔接不畅、合力不足等问题。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剑指以上问题,重在通过整合行政监察和检察机关查处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资源力量,设立监察委员会,并与纪委合署办公,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把制度優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监察法第二条在结尾规定“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体现了“四个自信”,反映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为执法监督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重塑国家法治生态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九大报告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监察法详细规定了监察权限和调查手段,包括由监察机关决定和实施的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以及由监察机关严格审批、交由有关机关执行的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明确了这些措施的使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等,有利于保证监察机关履行职责,促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在上述措施中,取代“两规”措施的留置,解决了长期困扰的法治难题,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体现,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为规范其使用,防止滥用,监察法对留置的使用条件、审批程序、场所、期限等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如,明确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等等。所以此项举措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实现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机衔接。

    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监察法》的全面贯彻落实,其一系列新理念、新特征、新亮点,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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