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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暴力的弱者:对传统纠纷解决研究的补充

    时间:2021-03-21 07:56:0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民间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是法社会学的重要课题及研究国家一法一社会关系的有力切入点。传统纠纷解决理论重点探讨纠纷如何被解决,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模型。东北四所监狱的调查数据显示:存在被既往理论分析长期忽视的一类纠纷,它们无法被例行化的解决手段所消化,最终“溢出”纠纷解决机制之外,成为国家暴力治理的对象。这类纠纷不能被消化往往是出于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原因;其中很大比例属于上行纠纷,发生在“相对经济地位较低”的服刑人员和“相对经济地位较高”的受害者之间;大部分纠纷的行动者对于法律之外的制度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存在普遍的不信任,也缺乏参与感。这一类纠纷的发现,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国家-法-社会分析模式提出了挑战。

    [关键词]社会纠纷 纠纷解决机制 国家-社会 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10)02—0060—10

    有社会便有纠纷,于是需要防止和解决纠纷的场所、机构、程序以及有关的规则。而在现代主权国家兴起之后,国家的统一法律体系,包括机构、制度与程序,对于领土之内主权之下的治民拥有绝对的管辖权,至少在法理层面上,这几乎是不证自明的推论。那么,国家法律体系与社会(或历史)中生长起来的以习俗或者共同体规则为基础的民间“法”体系,在民间纠纷的处理问题上究竟是怎样的关系?二者的相对关系又在怎样的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民间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的秩序和整体面貌?便成为法学与社会学研究的重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法学领域的研究者多集中于探讨调解与非诉讼机制在中国法律系统内的位置,试图将各种纠纷处理机制纳入以国家法为主的法律体系。‘近年来,研究者对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或非诉讼程序)方式予以高度重视,强调非诉讼机制的重要意义,这既与法学界对于法治建设之本土化的集体反思有关,但也可以被看作是政治和政策意图的反应。研究者开始更多地强调司法的限度,涉及包括国家法在内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全面配合和制度建设。

    相对而言,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意义在于将纠纷概念从实际发生的争执、冲突和纠纷,外延扩展至日常生活中人们在主观层面上的情绪和态度,也就是人们在生活中遇到或感受到的所有不公正,在此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国家法的核心位置,将之与行政权力、地方权威以及协商合意等并置,通过考察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在不同社会情境下的作用、起作用的方式以及相互关系,来切入并探讨纠纷、法律、秩序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样的研究一方面使得对纠纷的研究不只停留在解决形式之上,而是深入到更为深层的社会意义当中,但另一方面,也在某种意义上忽视了现代主权国家权力和法律系统在社会治理领域的特殊地位,将之与地方权威乃至私力救济相提并论,容易招致简化问题的批评。另外,将法看作一种被选择的机制,也无法解释国家法在某些情境下令人无从逃避的绝对强制力。

    在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上,如何既保持社会学视角与方法的深刻性,同时避免过分弱化国家实际力量的批评?面对这个问题,2009年4月,我们课题组在东北某市四所监狱进行的实地调查。或许具有特别的法社会学意义。首先,调查选择的案件都是“民事转刑事”,受访人是经过诉讼和审判程序被判决为有罪的社会行动者,对他们而言,国家法是一个根本无法被忽视的存在,甚至可以说,国家法的存在构成了所有被访者基本的生存背景。这实际上构成了一个有力的控制因素,有理由相信、这次调查所涉及的受访者不存在对国家法“力量”毫无认知的情形。其次,这次调查并未采取法学研究或犯罪学中惯常采取的越轨行为或犯罪人格的研究路径,将受访者看作社会行动的“异类”,而是贯彻社会学的视角和方法,将这些犯人放人社会行动的连续流,去获得他们关于纠纷解决机制的知识、情绪和态度。

    此次调查涉及四所监狱,以所有在押犯人为总体,以“纠纷是否发生于农村”和“纠纷是否发生于熟人之间”为条件进行排查,符合条件的犯人共有312名,除去住院和当日执勤的犯人之外,对余下所有犯人发放问卷,回收290份,其中有效问卷272份。问卷回收率为100%,有效率为93.8%。问卷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家乡的社会情况和纠纷的解决过程。个人信息主要涉及被调查者判刑时的年龄、学历、职业、收入、社会网络等;家乡的社会情况包括家乡的纠纷情况、邻里关系、社会风气、纠纷解决的常用途径、司法部门的状况与作用等;纠纷解决过程包括纠纷的性质、纠纷双方的基本情况、双方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各自寻求的帮助、产生的效果等。在此基础上,根据“纠纷是否长期存在”,排查出66名符合条件的犯人,并随机抽取12人,进行结构性访谈。进一步详细询问基本情况(个人、家庭、村庄),案情陈述(纠纷本身、自身、对方、村里其他人),判刑之后对于自身处境的反思与感受。通过访谈,实现对被访谈者的观察、对话以及沟通,获得更为丰富连贯的知识,并就问卷中无法深入的问题进行追问。

    通过对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学研究理论的简单回顾,结合问卷数据和结构性访谈,本次调查重新发现了在既往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分析中被长期忽视的一类纠纷,这类纠纷无法被例行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所消化和解决,最终“溢出”纠纷解决机制之外,成为国家暴力治理的对象,以一种激烈而悲剧的形式重新进入国家法的视野。通过调查数据和案例,本文进而对这一类纠纷的基本特征做出简要的描述,并在此基础上,试图重新面对关于纠纷解决的国家一社会框架在现实解释力的不足与盲点。

    一、失落的纠纷:rediscovery

    关于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法社会学的研究发展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将纠纷分成不同的类型,提出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框架,分析各种解决途径的作用;二是以单个纠纷解决过程作为分析标本。揭示正式的法律制度与非正式的法律制度在纠纷解决中的相互影响过程;三是运用实证分析材料分析以美国为代表的法治社会中的冲突和纠纷通过“法律的替代物”、“社会的非法律化”等非法律手段解决的原因。其中,单个纠纷解决过程和“社会非法律化”的研究并非直接以纠纷为主角,而更多关注的是法律与整个社会其他规则的互动与关系问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都属于法律本位下的一种理论努力。如果把纠纷解决机制本身放在社会冲突和社会整合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在20世纪80年代斯丁勒(W.Felstinler)和萨拉特(A.Sarat)等人提出“纠纷金字塔”(dispute pyramid)理论以来,这一基本模型就成为主要理论解释之一,成为研究民间纠纷解决的一套有效的描述和分析工具。

    纠纷金字塔理论范式包括三个基本假设:第一,按照双方解决还是引入第三方,非正式权威介入还是正式权威介入,纠纷解决机制被分为不同层次,且同时存在。也就是说,多种纠纷机制分层级的同时存在,构成了纠纷解决机制体系最基本的前提。第二,人们在生活中产生的大部分冤屈(grievance),都会在较低层次得到解决,只有少数冤情会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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