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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具体手段研究

    时间:2021-03-21 08:12:1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完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障人权、依法治国等具有积极的意义。近年来,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暴露出很多的问题,严重影响着其的权威性。本文结合实际,分析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具体手段,旨在做出重要的分享。

    关键词 行政诉讼 检察监督制度 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044-02

    一、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现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方式较为单一、监督范围较为狭窄、监督程序缺乏正当性;行政检察监督人员素质方面存在的问题。行政检察监督人员在具体工作中扮演着双重角色(承担者及实施者)。实践证明,监督人员的素质与行政检察监督效能存有密切的联系。在实际调查中,笔者发现主要存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执纪执法人员来讲,其的道德修养水平较低。在实际工作中,执纪执法人员比较随意,不但不遵守原则,而且缺乏讲正气与政治的意识。

    2.某些执纪执法人员在业务能力、知识及政策水平方面较为匮乏。此外,其不思进取,并未及时对现有知识结构进行更新。

    3.执纪执法人员责任意识有待强化,对新问题、情况等不甚了解,且不够明晰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所具备的规律与特点;行政诉讼抗诉监督工作仅在短时间内发挥一定的效用,人民检察院机关并未及时给予人民法院机关案相关工作建议;在评价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时候,对该制度所蕴含的价值持漠视态度。此外,现行的评价标准在科学性方面较为匮乏等。

    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具体手段

    (一)对立法规定加以完善

    1.监督范围的拓宽。贴合我国基本国情及人民检察院承担的任务及现有力量实际情况,以限制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范围。在限制过程中,须严格遵循此标准:人民检察机关没有必要参与具备争议不大、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特点的案件;人民检察机关须参与具备影响较大,性质严重,关系公民、集体与国家重大权益的案件。根据此标准,人民检察院机关具有参与权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其一,案件与公民、集体与国家利益存有密切联系;其二,严重侵权,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由受害人提起时;其三,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参与案件审理请求;其四,案件对当地造成极大的影响等;其五,案件对整个国家造成重大影响。

    2.监督程序的明晰。就法律实体来讲,社会大多数成员的最大化幸福是其所需捍卫的目标或对象;就法律附属部分来讲,实体法最大程度的实施是其所需捍卫的目标或对象。为改善监督程序,可将以下内容作为着力点:(1)法庭活动。案件是否参加诉讼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在准备开庭审理之前,人民法院须给予人民检察院相应的通知,以便与其委派适宜的工作人员参与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发言的是对出庭持支持态度的检察人员,待完成辩论,检察人员可提出意见以更好地处理案件。(2)须审判委员会进行列席。当所审案件属于疑难、重大行政案件范畴时,检察长一定要对审判委员会进行列席,以发表有关意见,进而确保案件裁判公正。(3)纠正违法。在案件审判过程中,难免出现违法的情形,此种状况下,人民检察院可要求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科学纠正,其主要依托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一旦人民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反馈的纠正信息,其须立即做出相关处理并给予回复。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须详细记录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处理意见。

    (二)对抗诉监督加以强化

    1.启动抗诉程序。对于某些案件,其不涉及社会公共及国家利益时,在启动抗诉程序时,检察机关须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申诉。如此,既能够使得民事诉讼方式认的处分权得到尊重,又能够使得司法资源得到有效节约;对于某些案件,其涉及社会公共及国家利益时,为保护社会公共及国家利益,检察机关无需考虑当事人进行申诉与否,可直接提出抗诉观点。

    2.审限抗诉案件。就现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来看,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须对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再次审判,却没有对期限做出相关规定。某些法院在面对抗诉案件时持表现出较低的积极性,再审程序时常被拖延。基于此种情况,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须对再审审理期限加以规定。在确定审理期限过程中,可以原生效裁判为指导。原生效裁判属于一审范畴,其的确定依托一审;如果涉及到二次审理,则其的确定须依托二审审理期限。

    3.抗诉的期限及次数。经研究,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并未明确规定抗诉的次数及期限。抗诉期限方面,待裁判生效之后,如果案件当事人未进行申诉,且经历过长时间,即便原裁判在法律关系方面存有问题,但其已产生新的法律关系或已趋于稳定。此种情况下提起抗诉极易改变、打破原先的法律关系,且极有可能引发纠纷或使得纠纷更为繁杂,这不利于稳定社会。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对第三人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加以规定:当事人或第三人中请再审须在所限定的两个月内进行,过期便会失去资格;当案件裁判经历时间大于两年,则当事人或第三人无须申请再审;检察院对抗诉期限加以规定。在实际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由于再审期限的缺乏,很多案件法律关系取法确定,对当事人或第三人多方面具有很大程度的影响,并无法获得当活死人或第三人的尊重及新人。此外,再审期限的缺乏极有可能使得当事人或第三人一而再再而三的提出抗诉,这严重影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因此,检察院应对再审次数进行科学、合理限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受理再审的法院仍旧对原判进行维持,则须对案件裁判结果进行正当的、全面的说理,以博得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信服。

    (三)对评价标准加以健全

    就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而言,稳定性、效率性、公正性等其所蕴含的价值。虽然,这些内在价值无法对此种制度的外在目标进行直接反应,但其却是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正当性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司法权威及公正、法制统一既是该制度的终极指向,亦是评价该制度的基础性指标。具体来说,该制度评价体系的健全,则是三维一体(法制统一、司法权威、司法公正)评价标准的健全。

    1.司法公正。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其最基本要求为司法公正。司法机关扮演着双重角色:法律维护者及法律执行者,其以公正执行国家法律为使命。众所周知,司法公正的切实落实具有相当大的难度。社会中存在的某些因素极有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不可小觑的影响。例如:检察官及法官在法学专业知识、业务处理能力方面不达标,不能够正确理解、解释法律,以致工作出现偏差;执法者做出徇情、以权谋私等有损社会、人民利益的事情:执法活动受社会因素影响等。纵观这些影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开展的因素,司法官员自身原因及敌法机关原因居于核心地位。检察机关自身的司法公正直接关乎着国家法律执行的公正。然而,世界各国将法律监督职责赋予给检察机关,其工作仅仅停留于程序层面。程序公正属于司法公正范畴,其为实体公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前提。因此,检察机关须加强自律意识。

    2.司法权威。司法权威对维护法治权威具有积极的意义,换句话说,司法权威存在与否关系着的法治权威的存在与否。审判与检察机关隶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因而审判权威及法律监督权威构成了国家司法权威。审判权威及法律监督权威两者紧密相关,相互依存,其是司法权威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确保国家法制权威颇有益处。

    3.法制统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作为终极目标。法制统一对立法及司法具有极高的要求。与立法相比,司法占据着重要的位置。监督法律具体实施过程,对国家法制统一的保障及维护具有非凡的意义。在目的方面,检察及审判机关应保持一致。监督并纠正对国家法制统一存有负面影响的诉讼活动、裁定、行政判决、民事,以为国家法制统一提供有力保障。

    (四)对监督队伍素质加以提升

    严格意义上来讲,从事有关工作的人员须满足技术性、专业性等要求,除了了解、掌握与监察机关工作有关的法学知识,还须具备处理各种业务的技能。鉴于此,笔者建议在对行政诉讼检查制度进行完善时,分立行政及民事检察监督机构,并安排专业的办案人员负责相应的工作,以达成各司其职的目标。与此同时,国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切忌形式化,须设立专门机构以加强监督。现今,最好将行政检察科增设于检察机关内部,与刑事及民事检察科处于同等地位,并安排专人及专门机构以负责此项工作。唯有如此,才能充分落实行政检察工作。

    此外,为最大程度发挥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使用价值,须注重培养行政检察官,以提升其综合素质及行政诉讼专业知识水平。对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队伍的建设,笔者建议从以下内容着手:其一,为充实行政检察监督队伍,可选调具备全面法律知识、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且加大对其的重视、培训力度。一般来说,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对技术性、专业性具有极高的要求。因此,行政检察监督人员须加强学习有关(检察业务、政策理论、法学理论等)知识。在培训过程中,系统化及专业化居于重要位置,其能够促使检察官现有的知识结构发生一定的改变及完善。行政检察监督法不仅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存有密切的联系,还呈现出博大精深的特点。由此可见,从事行政诉讼检查监督工作的人员务必要通过不断努力学习,以了解、掌握基本原理、监督程序、诉讼法等内容,从而更好地开展工作;其二,注重行政诉讼法专家及行政法专家的培养,以挖掘、利用专家的辐射与激励作用,进而使得行政诉讼检察监督队伍专业素质大大提升。现阶段,行政监察呈“倒三角”,因而采用可行性措施对各级检察队伍加以充实尤为必要。另外,对工作机制进行积极变革,以保证工作质量。

    总上所述,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对维护及保障国家法制统一、社会稳定等具有积极的意义。希冀,我国通过采取有效手段以健全行政诉讼监督制度,进而更好地发挥其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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