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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徽州的法律文书及其学术价值

    时间:2021-03-21 08:16:1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在现存近50万件(册)徽州各类契约和文书中,法律文书以其丰富的内容、多样的类型和极为可观的数量,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些法律文书不仅包括明清徽州一府六县(即徽州府的歙县、休宁、婺源、祁门、黟县和绩溪)地方官府的行政法规性文书,而且还包括官府和民间抄存的诉讼文书案卷,属于民间法范畴的族规家法、乡规民约以及讼师留下的各种秘不示人的诉讼秘本文书。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徽州法律文书并未引起法学界和史学界应有的重视。实际上,作为明清时期徽州司法工作和民间社会、经济与文化活动留存下来的最原始文字记录,徽州的法律文书直接而真实地反映了明清时期国家制定法在徽州民间施行和运作的真实状况,对研究中华帝国后期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在民间实施和运行的实际状况,具有极为典型的学术价值。对这些珍贵的法律文书进行分析和探讨,无疑会弥补和充实中国法史研究中动态运行的状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史学界关于中国法史研究只重法律条文制定和调整、不重法律实施效果的不足与缺陷。

    徽州法律文书类型划分的几种不同标准

    关于徽州法律文书的分类方法,不同学者和徽州文书收藏单位往往根据自身专业研究的兴趣和实际收藏情况,使用不同的标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王钰欣、罗仲辉等在其编纂的《中国社科院历史所收藏编纂徽州文书类目》(黄山书社,2000年版)一书中,从历史学的角度,对徽州文书进行了分类,具体包括土地关系与财产文书、赋役文书、商业文书、宗族文书、官府文书、教育与科举文书、会社文书、社会关系文书和其他文书共9大类。其中,法律文书被分别纳入了上述9类的子目之中。如司法活动包括签票、移文、验单、牌文、帖文、禀文、呈文、咨文等被编入官府文书的公文类子目;告示、照会、札文、指令、功牌、谕单、通知书、关防、批文(对民事请求批复)、宪牌、信牌、仰牌、限单等被归入官府文书的政令类子目;门牌、保甲单、保甲牌、户口册、保甲长委举合同等被纳入官府文书的保甲与户籍类子目;诉状、禀状、催状、投状、批词(官府对诉状呈词批示)、会勘纪录、传票、拘票、追捕通缉牌票、甘结(诉讼双方对会勘审判的具结文字)、审单、勘审议墨、供状、判词、呈文(向上级官府呈送案件审判报告)、奏议等被编入官府文书的诉讼类子目;有关乡规民约、服罪甘罚文约、劝息约、劝息杜讼文约、同心赴讼合同等则被归入社会关系文书类的子目之中。

    严桂夫在其主编的《徽州历史档案总目提要》(黄山书社,1996年版)一书中,先从历史学角度,把徽州历史档案分为宋元明清时期和民国时期两大时段,然后再根据档案学的原理,将宋元明清时期的徽州档案分为政务、宗法、文化、土地、赋税、工商、邮政和方志8大类,把民国时期的徽州档案主要是歙县历史档案划分为政务、经济、财政金融、军事、司法、民政、教育、文化、卫生、邮电交通和宗教10大类。这样,除民国时期的徽州历史档案独立有司法类之外,宋元明清时期徽州历史档案中的法律文书档案则完全归附于除方志之外的其他7大类型之中。

    熊远报在《清代徽州地域社会史研究》(日本汲古书院,2003年版)一书中将徽州诉讼文书归纳为3种类型:即(1)诉讼过程中的原件文书,由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归档管理,成为官府诉讼档案;(2)诉状的草稿以及民间抄录并保存的相关诉讼文书;(3)诉讼当事者在结案后,向官府提出请求,依照原文书抄写,并盖有官印的二次文书,即抄招给帖。

    阿风在熊远报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徽州诉讼文书的存在形态,将明清时期徽州的诉讼文书分为官府文书、合同文书以及民间文书3大类。同时,阿风还按诉讼过程将徽州诉讼文书划分为状词(告状、诉状、禀状、催状、投状等)与批词(批语)、立案贴文与票稿、传讯票(拘票)、勘案结状与复命禀文、保状、提讯名单(点单)、供状与堂谕(看语、审语)、甘结(结状)和其他(和息状、验伤结状、官府往来公文等)9种类型(阿风:《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的分类》,载《徽学》第五卷,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郑小春在《明清徽州的诉讼文书研究》(其2007年安徽大学历史文献学专业博士学位论文)中,也将明清徽州法律文书中的诉讼文书进行了分类。他把明清徽州的诉讼文书划分为互控文书、审判文书、干证文书、息讼文书和案卷文书5大类别,并着重就其内容和样式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阐释和分析。

    以上是学术界关于徽州法律文书分类的基本情况,尽管各种分类方法看起来都有其可取之处,但除诉讼文书和所谓的司法文书之外,其实并没有将徽州文书中较有价值的法律文书单独分类。即使有所注意,也只是在二级或三级子目中标明,且很不科学。正是这样一种局面,使得明清时期徽州法律文书虽然极有研究价值,但一直未能受到法史研究者的足够重视。

    徽州法律文书的类型和内容

    事实上,历史上徽州文书中的法律文书,若按照传统的中华法系来划分的话,应当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分类法。传统的户婚、田宅、债等文书,都可视为是广义的法律文书;而狭义的法律文书实际上是专指司法诉讼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规范的文书。

    为了给法史学者提供徽州法律文书利用上的方便,我们谨尝试着从广义上对明清徽州法律文书进行粗略的分类,并简要地阐述其基本内容:

    1.地方行政法规类文书

    徽州地方行政法规类文书,是指各历史时期徽州地方官府为行使行政治理职权、开展地方各类工作与活动而制定和颁行的包括告示、禁令等在内的各类法律文书。这类法律文书原则上属于地方行政立法的范畴。我们在浩若烟海的徽州文书中发现,此类文书的数量极其繁多,内容也非常丰富,它包括历史上徽州府和府属六县以知府和知县名义发布的各类地方性行政法规,其中既有地方政治、经济和社会治理方面的立法文书,也有教育、文化类立法文书。这类法律文书始自宋,终至民国时期,其中尤以明清时期居多。

    2.诉讼类法律文书

    诉讼类法律文书是徽州法律文书中最为重要、也是留存数量相对较多的一类。这类法律文书根据现代法学理论,大体上可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种类。相对来说,告争田地山场的民事诉讼文书又较刑事诉讼文书为多,如《明万历十五年祁门谢荣生告谢大义骗产状文》、《清乾隆二十一年祁门谢中和具投谢开侃惊冢杀命事状》等等。至于行政诉讼,最典型的要数清光绪八年(1882年)休宁县项元杭控告公差金涛、汪珍“黑夜围门……拆屋殴锁”等“法乱无章”、骚扰无辜村民的诉讼(原件藏安徽大学图书馆)。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文书许

    多是由诉讼当事人或其家族为记录诉讼过程、警醒子孙后代而专门誊录或刊印的。

    3.官府司法类文书

    这类法律文书包括徽州地方官府为处理诉讼活动而出具的札、传票、拘捕令、通缉令、勘察报告(民、刑)、调解书和判决书等,如《明弘治九年徽州府为霸争风水给祁门李溥调解合同》、《明隆庆四年徽州府缉捕吴伯起传票》(以上两件原件藏中国社科院历史所)和《明崇祯六年江宁县为徽商王竹被盗缉拿雇工谢尚念通缉令》(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等,都是明清时期徽州各地官府司法文书的最基本类型。该类法律文书在某种程度上说也可以归人诉讼类法律文书的范畴,但为了同原、被告的起诉状和应诉状等法律文书相区别起见,我们还是单独将其分为一类。

    4.证据类法律文书

    这类法律文书包括田宅买卖、租佃、典当和借贷等方面文书。

    田宅买卖文书就广义而言,可以归入法律文书之证据类文书范畴。根据《大明律》和《大清律》等相关条款规定,田宅买卖文书本身就是田宅这一不动产产权交易的最基本法律凭证。如《大明律》“典买田宅”条就规定:“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若将已典卖与人田宅,朦胧重复典卖者,以所得价钱计赃,准盗窃论,免刺,追价还主,田宅从原典卖主为业。”《大清律》的规定大体与《大明律》相同。

    从《大明律》和《大清律》关于田宅买卖的相关规定条款来看,显然,明、清时期,田宅等不动产买卖是必须经过若干法律程序的,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正是法律的这些规定,使得明、清时期的田宅买卖文书系统而规范,从卖主立卖契、推单,到经过官府税契,再到依附在田宅之上的赋税徭役负担的过割转移,整个一套田宅产权转移的法律程序方告完成。由此而形成的卖田宅赤契、推单、官府税契凭证、割税或退税票等产权文书,构成了田宅买卖最为规范而完备的产权转移的法律文书。徽州文书中,类似的完整田宅买卖法律文书还有不少留存,它为我们分析和探讨历史上徽州及中国田宅产权转移的法律程序,提供了最为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至于明、清时期出现的复杂的田宅产权转移法律文书,如田宅产权非一次性卖断的活卖契和一次性卖断的杜卖契、绝卖契、永卖契等,以及活卖的找价契,田皮、田骨分别买卖的各种所谓的大买契、小买契等,都构成了明清时期徽州田宅买卖法律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

    田宅租佃文书以田地、山场、宅居和店铺等不动产为标的。自宋以来,徽州租佃关系就十分繁荣,围绕租佃关系的文书,不仅内容丰富,而且种类繁多。举凡自由租佃关系、非自由租佃关系特别是佃仆制等,在徽州各类租佃关系文书中,占据了绝大多数。这类田宅租佃文书,涉及永佃权、地租收入、地租交纳、附加条件等相关内容,在“空口无凭,立字为据”的宋、元、明、清时代,无疑是法律文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典当与借贷文书也是徽州法律文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仅徽州本土的田宅典当与借贷文书数量众多,而且由于徽商经营在外,有关徽商经营过程中的典当和借贷文书,在徽州法律文书中也占有较大比重。

    5.讼师秘本类文书

    讼师对官司往往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一些讼师为了打赢官司,常将一些诉讼致胜秘诀记录下来,从而形成不少讼师秘本。现存署名“婺北小桃源觉非山人”著述的《珥笔肯綮》,就是清代婺源讼师“觉非山人”留下的最为珍贵的讼师秘本文书。这件装订成册的讼师文书,真实记录了作为讼师的“觉非山人”关于打赢官司的若干秘诀所在。

    6.民间法类法律文书

    民间法是指历史上徽州人在徽州这一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在长期的共同生产与生活中形成和积淀的约定俗成的规则。它也可由一定的组织制定并得到组织人群的认可,具有规范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功能和作用。徽州的民间法具有很强的乡土性、民间性、模糊性、地域性、自发性和内控性等诸多特征。它并不是完全独立于国家法律之外的民间规则,而是基本在国家制定法的框架内运行。尽管这种民间法不时地会和国家法之间产生矛盾、对立甚至冲突,但在相对封闭的徽州山区,民间法在和国家法发生冲突时,往往会采取主动邀请国家权力进入的方式,来增强其强制性和权威性;同时,国家法也会采取妥协和让步的方式,来达到与民间法之间的平衡。

    历史上特别是明、清时期,徽州的有关民间法的法律文书十分丰富,家族的族规家法、宗族公约、民间会社规约、乡约和乡规俗例等,都是徽州民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文书既有纸质的书面文书,也有石质的碑刻文书。

    徽州的法律文书还有其他一些种类,限于篇幅,我们在这里就不一一分类介绍了。

    徽州法律文书的学术价值

    徽州法律文书作为地方司法实践与社会规则的第一手资料,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首先,具有重要的多学科研究价值。一是法学价值。徽州的法律文书真实地反映了宋、元、明、清以降徽州各地的司法活动和社会状况,是当时司法实践和社会实践最为真实的文字记录。它对我们了解宋、元、明、清以降徽州司法程序、司法文书制作方法及其要素,研究徽州的法律文化,提供了最为珍贵的原始资料。二是社会人类学价值。徽州的法律文书是历史上徽州社会生产与生活的真实记录和直接反应,透过这些第一手资料,我们可以部分地复原和再现宋、元、明、清以来徽州各地的社会生产与生活,剖析地方官府与民间组织及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

    其次,徽州法律文书还为我们研究宋、元、明、清乃至民国时期国家法在民间的实施提供了最有说服力的样本,有助于我们从微观方面了解中华法系德治与法制之间的关系,并进而对我们理解中国有无真正的所谓“第三领域”问题,提供了最有价值的依据。

    再次,徽州历史上种类繁多、内容丰富的法律文书和民间法资料,对我们分析徽州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剖析徽州人特有的“健讼”的诉讼观念,具有最为令人信服的史料价值。

    综上所述,徽州法律文书数量是巨大的,学术价值不可估量。而对普遍存在于徽州社会的民间法文献、文书、碑刻和约定俗成的口头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和研究,不仅可以弥补法制史和社会史研究中的空白,而且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中国法制史、中国社会经济史和徽学研究的内容,其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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