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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制定中民事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之功能与定位

    时间:2021-03-26 07:51:5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目前,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雇佣关系的演变从以前封建社会的奴隶制到现代化社会的雇佣关系,民法在这种劳力交易中起着很大的约束和保护作用。现今社会中的雇佣和以前的封建社会的雇佣有着很大的差别,其意义也不尽相同。在民法典制定中,民事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之见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民事雇佣合同是约束民事关系中平等的个人之见的雇佣关系的法律手段,而劳动合同是用来约束劳动者和其所工作的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规定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形式。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功能;定位

    目前,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国家中的立法体系也越来越完善,社会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都有相关的法律来进行约束和保护。在民事法律中,为了规范和约束民事中个体之间的雇佣关系,在民法典制定中,特意设立了民事雇佣合同,以此作为法律文件,并发生法律的约束力和效力。劳动法是为了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薪资待遇和劳动时间的一种法律,它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劳动合同具有劳动法的法律效力,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之关系直接反映为民法与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的定位与理念[1],使两者在功能和定位上有着各自的分工和使用对象。

    一、民法典制定中民事雇佣合同的功能和定位

    民法典的编纂是由国家提出的[2],为了对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雇佣活动和雇佣关系进行有效的保护,民法典制定了民事雇佣合同,它的功能主要是为了对个人雇主和个人的被雇佣者之间的雇佣关系进行约定的一种方式,包括雇佣者向被雇佣者提供的劳动条件和薪水报酬等。民事雇佣合同可以是一种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的约定,调节的对象是雇主和被雇佣者,是对民事行为中人与人之间雇佣关系的一种保障。

    二、民法典制定中劳动合同的功能和定位

    在民法典制定中,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的隶属个体,是对社会中劳动者和劳动所在的单位团体进行强制性规定的一种方法。劳动合同内容主要针对劳动者和社会中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的经济组织及社会团体,用来对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勞动期限和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以及试用期、上岗培训等内容进行规定和保障,它的功能的正常发挥是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础,也是劳动者在社会劳动中能够有法可依的根本,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要严格的落实和执行,否则,则构成了违法行为。

    三、民法典制定中民事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所属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的范畴,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雇佣合同属民事合同中的一种,属于民法和合同法范畴。

    (二)国家法律干预强度不同

    由于劳动关系涉及人权保护与劳动者生存等问题,国家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干预程度明显要高于雇用合同。例如,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雇佣合同的劳动报酬则主要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法律不过分干预。

    (三)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基准性

    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就是劳动合同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但在当事人协商之外,还存在着国家法定基准,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应当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即为无效。例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绝对不能突破国家法定的底线。

    (四)劳动关系双方具有从属性

    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虽然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但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指派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属于劳动者劳动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具有支配权,从这一点上来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又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而雇佣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则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是判断民事雇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重要标志之一。

    (五)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本人,另一方必须是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方面,虽然受雇佣方同样是提供劳动的自然人,但雇佣方的主体资格去不相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雇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和受雇人,而且雇用合同的雇主只能是自然人。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雇佣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仅仅根据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由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法》第35条规定,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也就是说,在集体合同生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如果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按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高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按劳动合同的标准执行,在集体合同生效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标准。在集体合同失效后,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已经修改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仍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集体合同的失效只对将来发生效力。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制定中,民事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之间有着相似之处,但在实质上却有着很大的差异,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在执行器法律效力时,有着不同的效力。两者在立法过程中,能够相互相吸纳优点,共同补充缺陷,从而实现各自功能的完整和定位的精准。

    参考文献

    [1]郑尚元.民法典制定中民事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之功能与定位[J].法学家,2016,6:57-69.

    [2]蒋东明.浅谈民法典制定中民事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功能与定位[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2:131-131.

    (作者单位: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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