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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超载惩治的一点看法

    时间:2021-10-25 10:36:5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所谓船舶超载,是指船舶受载超过额定总载重量。其具体表现为规定允许使用的载重线标志浸没于水中,干舷小于规定航区的尺度。而查禁船舶超载是个“老大难”的问题;说它“老”,是因为这个话题不止谈了有多少年,评它“大”是因为有大量的船舶都存在着超载,论它“难”是因为这种行为屡查不改、屡禁不止。本人由于从事海事管理工作时间短、实践经验少,只能从现阶段的海事管理工作中,表面上谈谈对整治船舶超载的一点看法。

    一、造成船舶超载的主要原因

    1、水上交通管理法规建设滞后经济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运企业的重组、改制,出现国有企业由过去集体经营转变成民有经营,大量船舶私有化,加上大量农民纷纷造船、购船从事水上运输。法制观念弱、技能差是一个特点。而更有许多船主会钻法规的空档、管理的缺陷,超载运输,以获取高额收入。对超载部分的卸载货物处理没有强硬的法律支撑,形成对屡屡严重超载的船舶不具威慑力。对由于船舶超载引起的水上交通事故也没有具体的说法。一些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着重理论成面,缺乏实际操作性等等。加上海事管理部门的许多管理行为只有法规上的原则性规定,缺乏统一执法规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执法不统一、随意性较大,达不到有效的管理目的。

    2、经济利益驱动是船舶超载的根本原因

    由于市场的需求,水运事业过快发展,使得水运竟争日趋激烈,运输成本逐年攀升,使许多船舶为经济利益要钱不要命。其超载量越多,利润空间越大。如此大的诱惑力,有利可图者必然要铤而走险。

    3、管理不到位,为船舶超载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部分港口、码头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其人员为争揽货源、捞取好处费,主动为超载提供方便。海事对港口、码头的监督管理缺乏法律和法规的授予,以致于船舶超载现象未能在源头上堵死。

    4、执法犯法,违法办证为船舶超载提供温床

    有些地方的海事管理部门,打着为船民服务的旗子,不按法定检验程序办证,为了某种目的,随意降低检验标准,只要交了钱就滥发证书,导致海事暂存有关航行证件、证书一大堆。给查禁船舶超载设置新的障碍。

    5、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一些严重超载的船舶,有些始发港的海事管理部门仅罚款l00—200元,有的甚至几十元就完事了,因受到“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制约,沿途的海事部门就无法再进行到位的处罚。始发港的海事管理部门区区小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显然已失去意义,客观上也助长了船舶超载屡禁不止的原因。

    二、根治违法超载的个人看法

    1、加强法制建设,加强行业管理,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理顺水上交通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从立法上满足水上安全管理的需求,尽快清理、修改、完善与当前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化管理手段,统一全国水上交通管理收费标准及费率,增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可操作性。

    2、加强源头管理,落实源头管理责任,从源头上解决船舶超载现象各级海事管理部门要强化源头安全检查,全面真正地实行船舶进出港口的报港制度,实行实船检查现场签证,取消过去的信誉签证。这一点尤为重要。对超载船舶一律不办理签证。同时其他部门(如船闸)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好船舶过闸关,对不办理签证冒险出港的超载船舶,严禁过闸,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海事部门以予查处。

    3、加大管理力度,强化现场监督,严把监督检查关

    海事管理部门要加强重点港口、码头和主要航段的巡查,加大对船舶超载、不办理签证的打击力度。对严重超载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单位、个人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4、加强对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严把船舶检验质量关

    众所周知,船检工作是直接关系到船舶质量的安全问题。是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的第一关,各级船检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船舶检验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坚决杜绝大船小证的现象。切实有效地履行国家赋予的质量把关职责,设立船舶检验督察部门,建立并执行验船师责任追究制度,从而来规范其行为。

    5、深化改革,理顺管理体制,改观现有水上交通管理现状

    理顺水上交通各管理部门的关系,避免职能交叉,机构重复设置。按“统一政令、统一布局、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收费标准”做法,建立适应内河航运发展需要的监督管理机制,杜绝和从严整治“以钱乱管理、以钱乱发证“的违法行为,同时还应协调沿线省、市各有关部门,共同发挥其作用。

    总之,船舶超载要达到彻底根治的目的,必须标本兼治,责任公解,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引导水运队伍的经营者从粗放型向集约型方向发展,大力推进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系列化,从而使水上运输方式的改进、运输市场有序的合理竞争成为可能。其次是水上各管理部门要充分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权,从各个环节加大整治力度,彻底改进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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