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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如何更好地为农民工“撑腰”

    时间:2020-10-09 08:01:3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在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过程中,我国已基本建成法律援助保障制度。在法律实务中,存在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资金保障不力,法律服务效果不佳的问题。因此,应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保障制度,充实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资金力量,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普及农民工社会保险以及工资报酬法律制度,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

    【关键词】农民工 法律援助 困境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农民工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人力资源保障。农民工在服务城市建设的过程中,主要以提供体力劳动为主。在提供体力劳动的过程中,劳动报酬的支付是否到位,发生工伤事件的时候,如何对伤亡劳动者进行救济等问题至关重要。在诸多劳动纠纷案件中,较为普遍的是劳动报酬纠纷以及劳动保险待遇纠纷。为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我国已基本建成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但在司法实务中,法律援助并未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农民工法律援助效果甚微的原因颇为复杂,表现在农民工法律援助资金保障不力,为农民工法律援助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良莠不齐,农民工法律援助考核评价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出路,不仅需要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资金缺口,而且需要众多法律工作人员的积极参与和投入,增强法律援助的服务效果。

    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困境

    众所周知,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但在众多的解决方式中,协商和解并不能解决全部的纠纷。农民工权益在遭受侵害的时候,协商谈判的方式往往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而当私立救济不畅时,他们就只能诉诸于仲裁或者诉讼。相较于和解,仲裁和诉讼具有极强的程序性。因此,单凭农民工自身的力量往往无法实现权益的保障,不得不寻求法律服务,但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需要时间成本以及物质成本,而农民工则难以支付高昂的律师代理费。

    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资金保障不力。相对于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法律援助补助的标准较低。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法律援助的资金保障不足,往往会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踩刹车,因为承担过多的法律援助案件,势必影响到其他收费案件的办理进度以及质量。对于律师而言,法律援助的补助较低,使得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不高,这就导致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效果不佳。

    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效果评价体系缺失。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缺乏应有的评价机制,即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的优劣,缺乏相应的效果评价机制。因此出现了用心办理与不用心办理一个样的局面,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效果评价缺失导致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堪忧。

    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监督机制不畅。提供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其监督主体主要为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其与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因此在实践中,并未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而法律援助中心的监督机制也并未发挥其应有的效用,主要表现在监督机制没有形成常态化,监督措施不具体等。

    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低下。如前所述,由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资金保障不力,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以及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案件相对于其他案件而言,办理效果往往不如人意。一些法律援助的案件,由于受到资金因素等影响,往往在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服务质量低下,有的甚至仅仅为走走过场。

    农民工法律援助困境之因

    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无论是启动农民工法律援助,还是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均需要对农民工法律援助进行宣传。现阶段,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宣传的形式单一,宣传范围狭窄。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使得需要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没有及时申请法律援助,影响到其权益保障的实现。

    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启动机制障碍。农民工在其权益遭受侵害,面临法律纠纷时,如果其资金不足以寻求有偿法律服务,退而其次往往会选择法律援助。在启动法律援助的时候,需要提供诸多的证据以证明其属于农民工,并且收入低下。许多农民工由于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往往难以成功申请法律援助。因而在法律援助的启动机制上,不应设置过多的障碍。要求农民工提供諸多的证明,会导致需要法律援助的农民工被拒之于法律援助的门外。普遍情况下,有能力支付有偿法律服务的群体,往往选择律师事务所的有偿服务,而主动申请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

    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调查取证困难。由于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多数农民工在案件形成之前,往往缺乏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因此,在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案件中,对相关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另外,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可谓困难重重。调查取证困难是由于农民工出于劳动合同弱势一方,很多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持有。虽然法律规定劳动纠纷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农民工提起诉讼,也应当就其诉讼请求提供相应的证据。

    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协调机制缺失。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的领域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险以及劳动报酬纠纷方面,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给农民工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甚至长期拖欠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可谓是老大难的问题,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原因颇多,使得农民工在主张工资报酬的过程中,往往不知该找谁来主张。更严重的是,在主张农民工工资的过程中,往往面临踢皮球的困境。

    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健全之策

    我国自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以来,法律援助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其应有功能,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困境,应拓宽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资金源头。在启动农民工法律援助方面,应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过程中调查取证难的问题,还应协调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联动协调机制。对于长期致力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还应树立典型,为农民工法律援助提供精神食粮。

    拓宽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资金源头。在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困境的过程中,保障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最为关键。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不应当仅局限于政府财政拨款,应当转变理念,拓宽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资金源头。

    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宣传培训。现有的执业律师培训以及实习律师培训,少有涉及农民工法律援助领域。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宣传,应注重宣传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宣传所涉及的领域或者范围。在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培训方面,应将其作为年度考核培训的内容之一。在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中,应将法律援助作为其构成部分。

    协调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联动机制。农民工法律权益的维护与保障,不仅仅是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服务所能完全承担的,需要包括工会以及劳动保障部门等多部门的协调。在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调配合。

    树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典型案例。在法律实务中,有的律师长期致力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并且成效颇丰。对于长期大量从事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不仅应当给予物质上的奖励,还应当加强宣传的力度,树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典型鼓舞更多的人员致力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而且也是从另一个层面宣传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

    我国自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以来,虽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诸如農民工法律援助的资金保障不到位,申请农民工法律援助条程序复杂、农民工法律援助协调联动机制的缺失等问题。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不仅需要资金的投入,同时需要更多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积极付出。

    (作者为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党校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贾午光、高贞:《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中国司法》,2006年第11期。

    责编/潘丽莉 宋睿宸(见习)

    美编/王梦雅(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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