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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国家法治逻辑的演进与当代中国的选择

    时间:2021-03-21 07:52:4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洛克的《政府论》是一篇涉及到现代政治思想开端的巨著。今天我们耳熟能详的一些基本价值观念或者在当今世界中,尤其是西方主流国家和主流社会所信奉的一些政治价值和观念在现代初期开始获得其基本内涵和特定意义。从个人角度来看,一份对国家的期许或多或少能够在个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上产生潜移默化的效果。尤其当我们面临选择时,甚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借此,笔者试图由分析四个典型的现代化国家的法治逻辑演进入手并结合当下的中国法治改革,浅谈为何要法治改革、法治改革的内容和法治改革的难点。

    【关键词】法治逻辑;演进;当代中国的选择

    一、对外部世界的认知:现代国家法治逻辑的演进

    当下,看待人类文明的发展需要把一个国家的改革放在全球背景之中。今天的中国社会发展到现在,从来没有像现在这般需要认真地去观察外部世界发生的变化。中国想要成为一个强国则必须在全球结构中看待改革并找到自身的位置。基于对外部世界的反思与改革开放已走过的40年,我们不能走“老路”也不能走“邪路”。那么对于外部世界反思的关键点在于把握四个“个案”:

    (一)荷兰:没有国家的社会繁荣之路

    历史上的荷兰率先走出了中世纪,敲开了现代文明的大门。但其迎来现代文明之后便认为国家就不再需要了。具体表现在体现国家存在的(包括法院在内)那一套设施没有存在的必要。由于其忽视国家存在的必要,同时认为只要完成罗马法中关于私法制度的构建就可以代表对现代制度的所有想象,即只要将私法制度建构完善就可以保证社会的繁荣。为了建构其认可的私法制度,荷兰完成了三项重要的举措:(1)在法律上赋予市场配置资源的正当性(区别于中世纪的庄园制);(2)为了把资源配置交給市场,在法律上必须解决人与物的关系,即在所有权的概念被确定之后,物才可以被称为商品。有了商品才有市场——不解决就不可能存在市场;(3)解决人与人的关系——不解决无法建立市场。在前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是身份关系(君主、贵族、农奴……)而在现代文明中人与人之间是契约关系,即在法律上表现为人人平等。

    上述三项举措可以概括为:建立市场、确定产权、遵守契约。这对于当时走出中世纪迈入现代文明无疑具有进步意义。即使在我们生活的现代社会,其实质仍然处于不断完善这三方面的过程之中。由于荷兰选择了一条“没有国家的社会繁荣之邪路”,忽略国家的存在必然会导致后续出现三个主要难题:(1)市场交易过程中所产生出的矛盾如何解决?(2)权利之间产生冲突如何处理?(3)契约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冲突如何应对?这三个难题迫使刚走出中世纪的荷兰出现了一种“社会繁荣与社会失序共存”的奇怪现象。

    所以,在现代文明中,国家是一个不容忽略的重要因素。当三个难题出现并发生冲突之时,国家就能够成为维护社会繁荣与秩序的统一力量。反之,法治则仅停留在对市场、产权和契约的想象层面而已。

    (二)英国:有国家的社会繁荣之路

    荷兰面临的难题很快就被英国发现并引以为戒。在经历1688年“光荣革命”、1689年《权利法案》被通过以后,王权对于整个国家的控制力大幅减弱,君主逐渐成为了一种符号式的象征。一个社会若想要繁荣就仍然要坚持关于现代法治想象的市场、产权和契约这三个核心要素。与荷兰做法不同的是英国接受国家的存在并且于《权利法案》通过后,明确表示将“国家”的地位置于“法治”之下——与以往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前现代社会的国家权力来源于“君权神授”的思想(在中国则表现为王权来源于“天”);而步入现代文明的英国此时将民选的议会视为国家权力正当性来源的依据,进而将国家权力交于人民。由此,英国才真正开始了关于现代法治——“Rule of Law”的想象。

    值得注意的是,在英国的法治想象之中,在定位“国家”的位置时候并没有将其请至舞台的中央,而只是将其定位在了舞台的边缘——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并强调:(1)国家权力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空间,即亚当·斯密主张的国家是不进入“房间的”守夜人,不能干预市场。(2)国家不承担任何给付义务,包括教育、医疗、卫生……,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民生”。这是与现代法治国家是有所区别的。而恰恰是这位“守夜人”让英国安稳地度过了大约100年。

    虽然,英国在市场、产权和契约的基础之上又接受了国家的存在,但到了19世纪中叶,“英国道路”也出现了问题:将资源交由市场配置,国家担任守夜人的角色固然使得社会繁荣,可伴随而来的根本难题是社会结构逐渐呈现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对立的哑铃形状并最终产生贫富差距拉大的现象。这种“对立”首先表现在经济领域里:资本家榨取剩余价值却由于大部分人的无产化使得商品过剩而无法变现,这就造成了经济危机。马克思、恩格斯在160多年前的《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两个观点:(1)充分肯定市场被创造出来后,让生产力的速度加快;(2)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处于贫困状态使得资本主义道路无法走得长远。回顾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西方世界每隔几年左右总会爆发经济危机延缓社会。由此,马克思、恩格斯得出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将胜利的结论是有一定理由的。

    (三)美国:强大国家与繁荣社会并存之路

    1902年,美国社会矛盾加剧。罗斯福总统认为两极分化的社会是不可能持续繁荣的。从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美国用了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来调整“国道”的走向。其“法治(Rule of Law)”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由“为了社会繁荣想方设法限制国家权力”转变成“为了社会持续繁荣必须让国家强大起来”。

    仔细观察“美国道路”就不难发现其法治架构中仍保留了市场、产权和契约的核心三要素,进步的是其法治想象中出现了颇具美国特色的“三个接受”:(1)接受公共利益的正当性。长期的实践证明:市场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能够自动实现公共利益是绝不可能的。那么,此时强调公共利益的作用实际上就是在强调国家在公共利益方面应该起到一定的作用。(2)接受社会保障的国家义务。20世纪以前的英国是不存在国家给付义务的。美国不仅接受了该项义务并为实现这种义务在1913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明文规定了国会开征所得税的法案进而得到财政支持。而后,社会保障制度于1935年在立法上被建立并予以重视。(3)接受政府权利。法治不单单是限制政府的权力更重要的是要在政府有限的权利范围内强调政府权力的有效性——承认政府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并兼顾美国的法治想象中政府权力的自由裁量权和不触碰原先的法治想象中政府权力的边界,1946年的美国出台了《联邦行政程序法》,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又相继通过了《阳光政府法》、《情报公开法》。这些立法表明:在承认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通过程序立法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保存“边界”依然使得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确保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不“越界”。

    上述措施使得美国的社會结构由两极分化的“哑铃形”转变为中间聚拢的“橄榄形”——开始具备强国的社会基础。今天的资本主义与20世纪的资本已大不相同。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早已发生了变化:开始改善劳动条件、让资本家承担社会责任、税收体系不断健全、政府加大对市场干预的力度……这些变化使得中产阶级成为“橄榄形结构”社会中最庞大的中间部分,是一个社会真正稳定、强大的基础。他们相比资产阶级没有雄厚的生产资料,相比工人阶级却占有丰富的生活资料。

    美国崛起并成为20世纪第二个有世界影响力的国家是因为其法治发生了重大的转型:不仅承认英国否认的政府自由裁量权还在二战之后明确表示再也不模仿英国。反观中国社会在改革开放40多年的过程中仍然要突出以人为本,强调一个强大的国家要以发展理念相适应的民生建设。笔者认为或许其中就有对人类文明兴衰成败的一种认知。

    (四)苏联:没有社会的强大国家之路

    在100年前,曾经产生了一个想要消灭资本主义得另外一个国家——苏联。在20世纪30年代,苏联制度被确定下来并在1949年至1978年,将近30年的时间里,这条“老路”深深地影响了中国。“苏联道路”意味着在制度上秉持“三个坚持”与“三个反对”:(1)坚持计划经济,反对市场经济;这就意味着将所有的资源都牢牢地掌握在国家和集体的手中。(2)为了将资源归于集体,故坚持公有制,反对私有制;(3)坚持身份关系,反对契约关系;苏联认为契约关系的本质是剥削,这是不被社会主义所接纳的。故苏联否定西方的契约关系,由政府通过运用国家权力建构出在法律上表现为“户籍”的身份关系来反对契约关系。每个人基于自己不同的身份,所能获得的权利和资源是完全不同的。具体表现为:在身份关系之下是劳动者不需要《劳动合同法》作为保障的,特定的人有特定的“铁饭碗”而且该模式中的“铁饭碗”是世袭罔替的。

    这些做法导致了三个后果:(1)社会没有任何创新活动。今天所倡导的社会治理创新是建立在激活社会参与之上的,只有让社会成员参与进来,才能够实现社会创新。在一个不承认社会的国家中创新简直是一种奢望。(2)国家负担及其沉重。由于绝大多数的资源被掌握在国家和集体的手中,社会成员自然地就把个人的需要寄托于国家的分配而不寄希望于通过个人的努力来实现目标,间接造成国家应该提供的教育、医疗、卫生……一系列的社会保障不到位。这是当下中国迫切需要改革的重要原因之一。(3)特权横行,否定社会的存在就直接导致缺少来自外部的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对于80年代之前,中国的腐败问题看似不多、数额不大,实则是因为当时的社会创新活力不足、个人能够动用的资源有限。我们相信一个处于没有社会监督之下的国家与一个被白蚁筑巢并逐渐蛀空的木屋无异。

    1978年以后,中国所开始的法治改革很大程度上就是在对“苏联道路”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从“乡村振兴计划”、“户籍制度”、废除“劳改制度”……的改革,可以看出传统的身份关系正在逐渐被瓦解。而1978年后的苏联始终没有进行改革才导致了1991年12月25日苏联红旗的陨落。

    通过对于上述四个“个案”的分析,我们从外部世界的视角观察就不难发现今天所讲的“法治改革”意味着既要让社会繁荣也要让国家强大。为了达到这样的期望故今天的“法治改革”就包含了“三位一体”的思想:“法治国家”——治理国家强大、“法治社会”——治理社会繁荣、“法治政府”——连接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并在强大的国家和繁荣的社会之中找到平衡点。

    中国的法治改革不能走光顾国家不要社会的“老路”,更不能走为了法治社会而不要法治国家的“邪路”。当下的“法治政府”应该在“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之间起到纽带的作用:让法治的社会持续的繁荣、使法治的国家有效的强大。自由裁量权是今天的法治政府维护公共利益和平衡社会贫富差距所必不可少的重要权力。一个法治社会是不可能建立在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基础之上的,法治的国家中绝不可能缺少社会公正、社会活力。做到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才能称得上是一个法治社会。发展的理念体现法治社会的诉求,民生的保障则体现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使两者平衡就是法治政府所要完成的工作。

    二、对内部问题的反思:重建中国社会信任问题

    上溯中国历史上有过各种各样的变法:

    战国时期(公元前475年——公元前221年),法家著名人物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政治改革秦国的秦孝公即位以后,决心图强改革,便下令招贤纳士。商鞅自魏国入秦,并提出了废井田、重农桑、奖军功、实行统一度量和建立县制等一整套变法求新的发展策略,深得秦孝公的信任,任他为左庶长,开始变法。此次变法是中国战国时期各国改革中最彻底的改革,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的经济得到发展、军力不断加强,直至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富有的封建国家。

    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发动旨在改变北宋建国以来积贫积弱局面的一场社会改革运动。其变法自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至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结束。王安石变法以发展生产,富国强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机为目的,以“理财”、“整军”为中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各个方面。变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贫弱的局面,充实了政府财政,提高了国防力量。同时,也对封建地主阶级和大商人非法渔利也进行了打击和限制。

    晚晴时期,中国法律在立法上,自《唐律》以来一脉相承,改动颇少,刑民不分,酷刑极多;在司法上,完全依附于行政权力,地方官员往往随意执法判案,连大清律例也不能遵守。“以律鸣于时”的沈家本坚持修律,初步完成了中国刑法的近代化。从1902年开始,沈家本以刑部“当家堂官”之职担任修订法律大臣,先后制定出《大清商律草案》、《违警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新民律草案》……以其特有的“会通中西”理念革新了中国千年以来的法律传统,而然却不可避免地与保守势力发生无法调和的“礼法、部院之争”。

    毫无疑问,在中国历史上“变法”不是今天才有的,“法治改革”也不是今天才提出的。但在今天我们已经面对的或者即将面对的诸多问题和困难是历史上从来没有遇到过的。马克思原理指出只有外部反思是不够的,最后的改革根源一定在内部。从1978年至今,中国社会在40年的时间里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其中出现的问题也不少,这些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是值得反思的。首先,毫无疑问的是我们必须承认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创造力得到了充分的释放、物质上得到了充分的满足——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今天我们的人民在生活中却经常会有“拿起筷子吃肉、放下筷子骂人”的举动,总认为别人得到的比自己的多、吃得比自己的好。

    上述的社会成员的生活举动和心态看似是再平常不过,实则正在暗示我们:中国的社会信任已面临“塔西佗陷阱”——执政者在推动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执政者的信任危机。一旦社会出现了信任危机,便极易出现两个极端现象:整个社会的戾气就会在无形中加重;同时滋生出诸如广州“小月月案”和南京“彭宇案”中,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陷阱”中的社会成员不愿意守法的原因在于不相信别人会守法,故在别人不守法之前自己先不守法——社会运行的成本提高。而脱离“陷阱”的社会成员之所以能守法原因在于相信他人能守法,故在他人守法之前自己先守法。今天所提及的“塔西佗陷阱”是全方位的。在一个缺少温和、宽容声音的社会的背后一定蕴藏着三个根源:

    其一,以权力为核心的政治领域出现问题。权力的“失范”,即权力的笼子没有扎紧,直接造成社会对权力的不信任。社会成员则会认为有权就可以任性、有权力的人都是腐败分子;权力的“失效”则造成“多干不如少干、少干不如不干”的心态。极易出现懈怠、懒政和庸政。当制度无法激励权力有效的运行时,有权者就不敢于去担当。由此使得原本的社会问题扩大,最后以“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方式收场。

    其二,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出现问题。近40年来,市场在激发出个体追求个人利益、权益的主动性之时,忽视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社会呈现原子化。为了转变这样的倾向,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首次提出了公益诉讼、2017年出台了《环境保护税》……这些措施都旨在制度上开始维护公共利益。故今天的中国法治改革不是不要维护个人权利,而是要在维护个人权利的同时维护公共利益。换句话说,法治改革永远在路上——始终在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其三,以信仰为核心的思想领域出现问题。所谓信仰就是社会成员内心确信,并将内心的确信转变为约束自己的行动力量。民法总则的第一条就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实,这从侧面印证了当下的中国社会正在面临信仰危机。法治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信仰。如果法治仅仅是一种制度的话,那就与过去人类历史上的制度没有区别。中国社会的信仰危机在于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对于法治本身内心不确信,就更谈不上将其轉化为约束自己的行为力量。在将近40年的改革过程中,中国不缺法治人,而是缺少那些内心以法治为信仰并将法治作为约束自己行为力量的人。

    透过上述三个问题,不难得出:走出“塔西佗陷阱”,重新获得社会的信任是执政党能否永续执政的关键所在。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到矛盾发生了变化,即如何让社会成员看到活下去的希望。为了让人民看到希望,改革中必须做到:既要对权力进行监督,也要对权力进行激励;既要保障公共利益,也要维护私人利益;既要强调对法治的内心确信,更要将法治转化为外在约束自己的行动。但在改革的过程中,对于执政党而言能够兼顾“完善”与“坚持”是非常不易的,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更是难上加难。

    真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社会一定是充满活力的,并且必须找到改革中的平衡点并以此来获得社会的信任作为支持。与此同时,反思外部世界的变化——从外部解决“三位一体”的问题;清理中国内部社会的问题——重建中国社会的信任问题是中国需要进行法治改革的重要原因。

    三、当今的执政党或中国社会实施法治改革的内容

    英国在1688年进行“光荣革命”、在1689年通过《权利法案》、1689年洛克写下传世名著《政府论》。但是遗憾的是该著作中在解释政府真正起源的关键问题时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而是巧妙地把政府起源的问题转给了西方绝大多数人信奉的上帝。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接下来要成立一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小组,专门从事“变法”工作。那么,今天的全面推进的依法治国中的“法治”工作的关键点在于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问题。

    (一)法治改革的合法性

    目前,对于中国法治改革的合法性的问题应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方面入手,具体表现为:

    首先,认真对待具体的活生生的个人权利——宪法中表述的公民权利、行政法中表述的相对人权利、民法中表述的自然人权利、诉讼法中表述的当事人权利……无论是废除劳改制度,还是将双规改为留置,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是体现制度好坏与否的重要指标。

    接着,认真对待个人的消极权利——个人免于政府干扰的权利。行政许可代表政府的干预。行政许可法的第13条就是从立法角度来说明了个人的消极权利: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行政相对人能够自律的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社会组织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那么,从原理上看行政许可的下放、撤销就是认真对待个人消极权力的一种表现。

    最后,随着社会转型越深入、权利观念越增长,越要认真对待个人的程序性权利。尤其是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很强的程序观念。例如:时间的区间和截点、送达的方式、做出足以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决定之时是否倾听利害关系人的辩护……,尽管在实体上各方存在各种各样的认知,但程序性的权利是一种看得见的权利: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一案被判决败诉并不是法院在裁判、质疑博士学位本身的含金量,而是因为高校在未倾听原告辩护的情况下就撤销了原告的学位——被告没有充分地尊重原告的权利。

    (二)法治改革的合理性

    执政者是要承担历史责任的,执政者不仅要让今天的中国人获得有尊严,也要让子孙后代活得有希望。当法治改革转向合理性时,执政者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三个因素对合理性的制约:社会成员欲望的无限性(或称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社会资源的有限性;社会成员禀赋的差异性。

    面对上述三个对合理性的制约因素,执政者既不能专断地否定人民的欲望,也不能简单地迎合人民的欲望。不仅如此,执政者还要让人民看到希望。为了达到这样的执政效果,法治改革应该紧紧围绕“人民无限的欲望”、“有限的社会资源”和“人的禀赋差异”去丰富、完善,由于这三个制约因素的紧张关系始终存在,所以法治改革也始终处于正在进行中的状态。

    1.致力于推进民主

    为了使法治改革不偏离正轨。法治改革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区别于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和沈家本变法的。人民想要知道的事情,人民有权知道。但欲望是无限的,执政者对于人民无限的求知欲既不能独裁式的拒不告知,也不能民粹般的全盘托出。此时,通过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就能很好的体现出执政者的执政智慧;然后,人民想过上更美好的生活,人民有权选择。即需要打破身份关系使得社会流动起来。只有社会处于流动的状态中,此时的执政才是安全的——阶层固化容易导致执政“踩空”的危险。在一个流动性的社会中,政府所要做的只是让人民自由地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提供最低限度的医疗、教育……社会公平的保障。

    2.在法律上落实分权

    分权问题容易被误解成对大权的把握,实则应理解成为厘清关系、明确责任。所谓“分权”主要在法律上解决两个问题:厘清权利要素之间的关系,即总书记提到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这三者的关系问题;明确权力要素的责任,即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合宪性审查——审查权利要素之间的关系是否混乱、责任有无承担,诸如:行政权是否介入立法权、地方是否染指中央的权力……

    3.程序法治

    所谓“程序法治”用书面语言进行表述:主要用于解决两个问题:避免偏失——使权力与特定利益之间不存在勾结;为了避免偏失致力于推进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换句话说,“程序法治”通俗易懂地可以被表述为两点:切蛋糕的人不能第一个拿蛋糕而是应该等至最后。因为“切蛋糕的人”无论怎样拿蛋糕都会被他人想当然地认为拿到的是最多的,所以“切蛋糕”的整个过程必须被在场的所有人亲眼目睹,而分配“蛋糕”时要让所有人知道分配者所拿的是最后剩下的那一块,即公平、公正、公开。 (下转第269页)

    (上接第267页)

    四、当前的中国社会推进法治改革所面临的难处

    在一项伟大事业的途中,必然会有许多障碍。中国的法治改革中包含许多约束性的条件不是一时半会儿能够改得了的。这些困难自然而然就成为了法治改革过程中的“绊脚石”。其中,来自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的双重制约是法治改革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大阻力。

    (一)时间关系造成的“伦理本位”模式阻碍法治改革

    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在传承的过程中所沉淀下来的“伦理本位模式”和“行为逻辑”对目前的法治改革产生了巨大的消极、障碍作用。换句话说,中国社会长期以来就是一个“人情社会”。固然,我们不反对伦理,也不反对人情。社会的发展需要来自于伦理和人情的温暖——提供社会温暖人心的力量。我们很难想象法治能够存在于一个没有人情可言的发展社会之中。但是,在“伦理本位模式”中,我们不难发现:“血缘”、“地缘”和“业缘”为这种本位模式提供了强大的支撑,进而成为了中国社会的“孽缘”。由此,便会产生三个消极作用:亲疏有别是伦理本位中不可避免甚至是根深蒂固观念的。这与法治所需要的普遍是非观念相互不兼容。而且亲疏有别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会消耗掉法治的普遍是非观(他人闯红灯是违法,自己亲人闯红灯是因为忙);公私不分——区分的标准在于血缘、地缘和业缘的关系,这就极易出现假公济私的想象;中国人不是没有制定制度的智慧,而是“特殊主义的行为逻辑”在伦理本位下盛行——总喜欢在制定完制度后去找寻制度之外被称为“缘”的“后门”。

    (二)空间关系造成的“弯道超车”困境阻碍法治改革

    当下中国的法治改革在空间上是区别于当年西方法治改革的。将中国的法治改革放置于全球格局中好比“弯道超车”。作为一个后来者,难免容易产生焦虑的情绪,而国家在改革的过程中,心态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这也就是我们一再强调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文化自信”、“制度自信”……的原因所在。当初英国在其他国家还没有试验过的时候开始进行法治改革就可以从容不迫,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时的英国处于“容错”的氛围之中。这是目前中国法治改革过程中不具备的。

    更为艰难的是,当时西方国家的法治改革是有“中心——外围”体系的,即西方国家是“中心”,除此之外都是“外围”——殖民地及其签订的各种“不平等条约”。那么,西方国家在进行法治改革之时,将法治改革的一部分成本转移到相应的殖民地。但是,百年前的“中心——外围”体系早已不复存在,那么我们的法治改革只能由自己承担——中国法治改革的真正难处。

    由于中国的法治改革与西方国家的法治改革在空间上错位,也就不可能再有二战后的“中心——外围”全球体系的依附关系存在,故我们转而提出“共商”、“共享”、“共建”的思想。那么,当定义“精英”这个概念时,西方国家的“精英”一般是制度改革的批评者。他们以批评的面目来表明自己“精英”的身份——能看得清、看得远。而在中国社会,对于“精英”的界定,应该是制度改革成本的分担者才有资格称得上是“精英”。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打铁还需自身硬,强调全党的团结,抓住关键的少数的原因:由执政党来承担改革的成本,而不是将改革的成本抛给人民。

    五千年的的中华文明固然值得我们骄傲,但根深蒂固的“伦理本位”的逻辑消极了当下迫切需求的法治改革。目前的中國处于一个后发国家的位置,所有的改革成本只能由自己来承担。正如总理所言,改革不是修指甲,必须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再痛也要下刀!中国共产党正在领导社会进行一场重大的改革,其法治改革之路也注定是一条充满荆棘的道路。但是,越是完成艰难的事情就越显得有意义。当改革遇到困境之时,我们应该静下心来谋求全党的团结与全民的团结。因为团结就是力量,唯有团结才能化解改革过程当中由于纷争所带来的内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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