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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族“赔命价”习惯规范盛行原因略谈

    时间:2021-03-21 08:03:2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赔命价”习惯规范由来已久,在民族文化的大观园中,藏族“赔命价”习惯规范不仅没有销声匿迹,反而在藏区呈现出生机勃勃、历久弥新的发展态势。藏族“赔命价”制度在四川藏区长期扮演着“地区法律”的角色,对藏区刑事案件的处理起着举足轻重的裁断作用。在国家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果的今天,藏区人民仍广泛认同和普遍适用“赔命价”制度来调解纷争,这不仅说明“赔命价”规范本身存在合理性,也体现着国家法“鞭长莫及”的无奈。

    关键词:藏族;赔命价;四川藏区;藏传佛教;盛行

    引言

    “赔命价”是指发生杀人案件后,通过原部落头人及其子弟、宗教人士出面调解,由被告人像被害人家属赔偿相当数额的金钱和财务,从而达到平息诉讼和免除刑罚处罚的方法。对“赔命价”习惯规范“旧貌新颜”的探索与追问,7世纪吐蕃赞普时期已经论证成为了“赔命价”的滥觞,这一处理社会纠纷的习惯伴随地方政权的建立而逐渐成为法律。新生的法律习惯规范在以后700多年的成长路程中,调和佛苯文化冲突、吸收藏传佛教“灵魂不死”、“生死轮回”的精髓,在藏族长期的封建农奴政教合一的社会制度中,慢慢铸造了其为藏区人民信仰的特质和其作为法律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

    当今藏族“赔命价”等习惯法仍在藏族的地区民间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力,在国家法的引导和社会关系迅速调整的背景下,展现出顽强的生命力。

    一、藏族“赔命价”是藏传佛教影响下的产物

    “历史证明,法律的有效性的大小程度取决于它所获道德支撑的广泛程度”,藏族人民普遍信奉藏传佛教,将藏传佛教秉持的宽容、不杀生的理念视为美德,藏传佛教的核心就是劝导人们改恶从善,宣扬善行,这些活佛倡导的善行已经变成藏族人民的道德信念,从而成为“赔命价”有效施行的工具。在具体的现实实践中,发生致命性杀人案件本身就是恶业,如若要杀人者“以命抵命”、“血债血偿”,则又是犯罪孽,这样的因果循环是为佛教所禁止的。在藏族人看来:“人肉体的陨灭可以轮回,灵魂是不死不灭的,所以判处死刑并不是最重的刑罚”。而赔偿的“命价”,则可以用来告慰亡灵、奉送布施,以抚慰和安顿魂灵。信仰藏传佛教让藏族人民对“赔命价”高度信服,这也保障了它作为法律的权威。因此这种源远流长的文化传统和独特的宗教信仰便成为了藏族“赔命价”盛行的文化基础。

    二、“赔命价”蕴含的正义、荣誉价值是藏族“赔命价”盛行的精神根基

    藏族“赔命价”中适用“调解”而非“诉讼”原则,双方协商价格的机制充分体现了“民主政治”的色彩,藏区人民在按照自己的意愿解决纠纷的同时,捍卫的是家族的荣誉,感受到的是“赔命价”规则的正义。两个家族在计算赔偿金额的背后,隐含的是其氏族、家族、部落的荣誉和社会地位,赔偿的金钱越多,其顯示的社会地位和荣誉则越高,反之亦然,而这种优势,“血债血偿”的杀人复仇根本无法企及。如果家族在发生命案时没有请求赔偿或者没有得到赔偿,那这个家族则被公认为是懦夫,是会被藏族其他氏族看不起和孤立的,藏区的团结是藏族人民相互联系的灵魂,氏族被孤立如同被宣告死亡。藏族“赔命价”为被害人家族的名誉提供了避难所,也让藏区人民心中的正义去化解纠纷,从而凝聚了藏族“赔命价”的信仰,得到藏区人民的高度认同和充分执行。

    三、实用主义心理是藏族“赔命价”盛行的经济基础

    藏区一隅,地处高原,交通不便,物资贫乏,经济水平相对不发达导致藏族民众多存在“实用主义心理”。藏区人民普遍认为“赔命价”所得补偿既可以为生者提供物质帮助,又是对死者亡灵的抚慰,故用“赔命价”来解决争端不失为上策。在藏民看来:“罪犯进不进监狱已经不能改变亲人已死的事实,但赔命价则能够改善家庭状况、超度亡灵,所以命价是绝对不能不赔的。”如果受害方与施害人一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后,施害人一方想规避赔偿,那么受害人一方会整个家族上门“讨债”,由于受害方家族势力广大藏民对于“杀人赔命”合理性的肯定,施害人一方往往只得按约履行赔偿义务。在解决纠纷时这些低廉的成本和简易的程序很大程度地保护了受当事人权利,在维持两个家族的稳定、修复其关系的同时,也满足了双方对于案件处理的心理预设。在经济上积极补偿,有利于疏导矛盾,平息纠纷,快速地恢复秩序与安定。“不求复仇、只求赔偿”的实用主义心理促使“赔命价”在藏区盛行。

    四、“赔命价”盛行还因其费用本身的构成有其合理性

    “赔命价”的数额通常与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生活环境、施害人的经济状况等有关,没有确定的数额,但其数额通常在合理范围内,由纠纷双方协商确定。“赔命价”的费用构成包括丧葬费、诉讼费、安慰金、悔罪金、超度费等,主要用于对亡灵的超度和对受害方的补偿,其构成往往比法院判决的民事赔偿更具有“人情味”。例如“安慰金”是由施害人给被害人亲属的赔付金,其性质相当于国家法中的精神抚慰金,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来减轻受害人家属的精神痛苦。反观国家法的适用,有关法院以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抚慰金,不再进行单独的赔付精神抚慰金,或认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之间接物质损失,或以被告人没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做法。相比于“赔命价”而言,国家法在民众心中能够获得的认同感就相形见绌。

    五、结语

    “对于规则实施的应用,人们心理上心悦诚服地认同,远远优于外在的强制认同,更容易使民众所信服、所遵循”,“赔命价”的运行机制正是如此,充满“人情味”和地区合理性的协商解决机制,让“赔命价”习惯规范长久流传,盛行藏区。

    藏族“赔命价”习惯在历史的沿革下早已成为一座历久弥新的法律文化丰碑,诸多学者也对破解其治理社会的密码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仰之弥高,钻之弥坚,追问和探索之后,藏族习惯法的活力证明国家法并不万能。无奈之处也正是用武之地,在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对峙中,还需寻找调和二者的良方。

    参考文献

    [1]高其才:《当代中国民事习惯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吴大华、潘志成、王飞:《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通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

    [3]隆英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藏族法律文化的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4]王尧.《走进藏传佛教》.中华书局.2013年版

    [5]胡旭晟:《法的道德历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6页

    作者简介

    彭清昀(1997年--),女,四川泸州人,西华大学,本科在读,法学。

    (作者单位:西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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