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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存在”方式之三义:必然法、应然法、实然法

    时间:2021-03-21 08:05:2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法”一词在西方用法甚多,在“事实”或存在的角度、“然”或“是”的程度上,“法”可分为必然法、应然法和实然法。必然法即客观规律,它是事物固有的法则,所以叫客观法;应然法是人所理想的法,它是被人认识到的做人之道,因而可以称为道义上的法;实然法是由当权者所认可或创制的行为规则,可以叫权威性法。显然,这三种“法”,科学地说,每一种都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只是法的一个侧面或层次,因而,我们要全面地认识法和树立科学的法律观,就应该注意这三种意义上的法。文章对这三种意义的法及其相互关系,在介绍有关论述的基础上作了初步探索。

    关键词:必然法;应然法;实然法

    作者简介:严存生,男,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从事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法律的人性基础研究”,项目编号:07SFB1001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5)02-0068-11

    引 言

    事物是复杂的,因而表达它的概念其内涵也是丰富的,这意味着每一个词往往有多种用法,或者说内涵是多义的。因此我们在研究一个词时必须注意这一点,弄清它的基本用法,否则就难以理解和掌握这一概念,或者说难以理解这一词所表达的观念,因为观念与词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基于此,我们在研究西方的“法”观念时,必须注意研究“法”一词的多种含义或用法。

    “法”一词在西方法学上用法甚多,美国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在谈到英语law一词时已指出了这一点,说它有三种用法:其一,是自然科学家用于指事物的规律或定律,如万有引力定律;其二是法哲学家所说的“自然法”,它或者指“由哲学的伦理学的法律研究所发现之原理”,或者指社会中“约束行为及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或者指在国家里“规定义务与权利的法律之基础”;其三,即一般通常所说的所谓法律或实在法。[1](P15)

    以庞德的这一论述为切入点,经初步研究和思考,我们认为“法”一词在西方用法甚多,从“事实”的“然”或“是”(存在)的程度上“法”可分为必然法、应然法和实然法。必然法即客观规律,它是事物固有的法则,所以叫客观法;应然法是人所理想的法,它是被人认识到的做人之道,因而可以称为道义上的法;实然法是由当权者所认可或创制的行为规则,可以叫权威性法。显然,这三种“法”,科学地说,每一种都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只是法的一个侧面或层次,因而,我们要全面地认识法和树立科学的法律观,就应该注意这三种意义上的法。本文在研究相关论述的基础上就三种意义上的法及其关系谈点看法,就教于学人。我们的论述按照历史的顺序进行,即必然法、应然法、实然法,然后研究它们的关系。

    一、必然法

    (一)概念及其相关论述

    “必然”(necessary)意味着“一定如此”(is),是与“应然”(ought应该如此)、“或然”(probablity可能如此)、“偶然”(非合乎规律性的)相对而言的。与“必然”词义相同的是“规律”1,因此,必然法也可以叫“规律”意义上的法。而“规律”指的是事物由其本质属性所决定的运动的普遍性特点,它是客观事物所固有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此也可以叫自然法或客观法。这种法是与主观法(意志法)或人为法(制定法)相对而言的,它的特点就在于:其一,非人刻意创造,不加进人的意志;其二,它对人的行为的作用不借助于社会权力。

    在西方学者中,虽然有些学者,如庞德那样把法律与规律作了区分,但仍有许多学者把法律与“规律”联系起来,认为归根结底法就是规律,起码与道德律有内在的关系。

    1. 在西方把法视为“必然”或“规律”的观念,可以追溯至古希腊的荷马时代。那时人们把“法”、“必然”(或定数)和正义融为一体,认为世界是统一的,有统一的本质、规律和秩序,每种事物都遵循其本性或规律而运动着,这就是必然,也意味着正义。因为正义就是宇宙间各种事物在运动中所形成的一种不可改变的和谐秩序。而法就是这种正义,它是“必然”的,神也改不了。否则,由正义或司法女神(二者合而为一)予以纠正。这从荷马的两部史诗中就有所反映。在其中不仅有“命运”、“必然”、“定数”之类的原始正义观念,而且有人格化的复仇女神、命运女神,还有专管法律、秩序和正义的女神——地美士(themis)2。在诗中这些观念和神祇们的威力是很大的,连主宰世界的宙斯也不能违背。如在《奥德赛》中有这样的诗句:“当管死亡的命运女神莫伊尔(Moira)来找一个人时,诸神也爱莫能助。”古希腊诗人平达(Pindaros,约公元前519~前438)在其《颂诗》中也写道,“宙斯也不能愚弄已有的天数”。

    2. 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对“法”的理解,明显继承了这一观念。因为他们所说的“自然法”,其本义就是事物符合其本性的,因而也意味着正义的运动规律。一些自然法学家,特别是早期的自然法学家从广义上理解“自然法”。他们认为世界有统一的本质和规律,因而有统一的自然法。如古希腊晚期的斯多亚派3的思想家们就明确地指出,事物的本性(自然)和规律也就是事物运动的法则。克吕西普(Chrysippos)在他的“论主要的善”一文里说:“因为我们个人的本性都是普遍本性的一部分,因此,主要的善就是依一种顺从自然的方式生活,这意味着顺从一个人自己的本性和顺从普遍的本性;不做人类的共同法律惯常禁止的事情,那共同法律与普及万物的正确理性是同一的,而这正确的理性也就是宙斯,万物的主管与主宰。”[2](P374-375)这就是说,斯多亚派的思想家继承了古希腊远古以来的正义和法律的观念,认为宇宙间的事物有共同的本质和规律,这共同的本质和规律也就是事物运动的法则,因此,人类要想过一种善或好的生活,也必须遵从这一共同的自然法则。

    近代的古典自然法学的一些代表,如孟德斯鸠也是从规律的角度理解法的。这从他给法所下的定义就看得出来。他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3](P1)他进一步说,自然法就是人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的规律”[3](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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