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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证中国法治四十年

    时间:2021-03-25 09:07:3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时指出:“改革开放这场中国的第二次革命,不仅深刻改变了中国,也深刻影响了世界。”这些改变,体现在国家治理理念上,就是摒弃了延续几千年的人治传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新中国早期培养的一名法律人,我有幸在党的领导下,先后从事公安、检察、司法行政和审判工作,见证、亲历了这一国家治理模式的伟大变革。在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之际,回看法治风雨来时路,深感改革成果取得之不易,亦感未来发展之任重道远,遂应《中国法律评论》之邀,作成文字,以作纪念。

    拨乱反正:法制路线的确立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根据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法制建设,制定了以“五四宪法”为代表的一些法律,民法、刑法等国家治理的基本法律也提上了制定日程。但新生的法制建设很快受到错误思潮的干扰,尤其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中遭到严重破坏。在那个极端的年代里,公检法等法制机构被砸烂,“五四宪法”被搁置,国家治理陷入混乱,传统但已落后的人治思维乘机泛滥,致使党和国家的事业、人民的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教训十分惨痛。

    伟大的转折发生在1978年12月。当年12月18日至22日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民主法制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决定,意味着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坚定地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是国家治理路线的拨乱反正。在此之前,1978年5月开始的真理标准大讨论为十一届三中全会营造了良好的思想氛围,而1978年11月至12月的中央工作会议则为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好了充分准备。从此,一场波澜壮阔的法制建设大潮迅速席卷中华大地。

    首先,法制成为国家治理的指导思想,使改革开放获得坚强保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思想贯穿于改革开放的各个方面,注意用法制保障建设和改革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尽可能用法律形式确认和巩固。例如,1986年检察机关就提出了检察工作要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新思路。这样,法制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并成为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

    其次,开展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使国家治理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1)迅速制定法律,为法制机关的组织和运转提供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1979年3月开展工作,短短3个月里,就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法律草案,并全部在当年7 月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2)制定新宪法,确立民主政治的结构。鉴于1978年宪法的许多内容已经不符合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为了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使各项改革事业有宪法依据,1980年中共中央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并获得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为了充分体现民主原则,使宪法充分反映人民意志,1982年4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将宪法草案交全民讨论。这次全民讨论的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影响之广,大大超过了1954年,反映了全国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热情。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宣示了保护人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坚定不移走法制道路的决心,使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迈出了关键的一步。(3)制定《民法通则》,确立民事活動的基本规则。国家治理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公法领域的,如刑事法治和行政法治,强调国家权力的强力介入;一个是私法领域的,如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强调尽可能少的国家干预,通过赋予自由空间来释放社会和经济的活力。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确立了自愿原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自治规范,顺应并极大地推动了改革开放的深化。(4)制定各项行政法律,促进依法行政。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首次为“民告官”提供了完整、清晰的救济规则,对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大进步。

    最后,恢复和健全国家法制机关,使依法治理的实践获得强有力的推动。特别值得强调的有两点:第一点是司法部的恢复。粉碎“四人帮”后,根据1978年宪法,我们国家恢复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但司法行政机关并没有及时恢复。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恢复被撤销达二十年的司法部,司法行政工作得以重生。正是在司法部的强有力推动下,我们国家的法治实践得到快速发展。第一,推动开展大规模的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由此展开了一场持续至今的全民普法活动。在司法部等部门的推动下,各层级的依法治理活动也渐次开展起来,逐渐形成了包括基层依法治理、地方依法治理和行业依法治理在内的多层次、网络化的依法治理体系。第二,恢复和改革法律服务业。1979年12月,恢复不到三个月的司法部就发出《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明确宣布恢复律师制度,我国的律师行业重新发展起来。我接任司法部部长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把律师制度改革作为司法行政改革的重中之重,提出“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机构的性质”,将律师界定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同时,在全国人大有关部门支持下,司法部还起草了我国第一部《律师法》,并于1996年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改革的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此,律师业走上了符合国际惯例又有中国特色的自愿组合、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道路。第三,创建法律援助制度。1994年,为了让法制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特别是让贫者、弱者、残者能打得起官司,获得必要的法律救济,司法部提出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并获得成功,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从此发展起来。第四,改革监狱体制,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一是将劳改场所更名为监狱,同时劳改警察改为狱警;二是将监狱纳入国家财政保障,改变过去劳改工作和服刑人员生活均靠服刑人员的劳动收入保障的局面;三是增强教育改造功能,改变片面强调劳动改造的做法,为服刑犯人举办特殊学校,文凭获得社会承认,以帮助其回归社会;四是起草我国第一部《监狱法》,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些措施,促进了监狱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人道化,有效地保障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改善了服刑人员的待遇,提升了我国的国际形象。第二点是健全国家法制反贪机构的探索。古人有“治吏不治民”的说法,讲的是理国之要,要在治官。而治官的关键又在于建立科学有效的防腐惩贪机制。为此,检察机关率先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力图建立一个集举报、侦查、预防和情报资料于一体的综合性国家反贪机构,并于1989年8月18日成立我国第一个反贪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此后,反贪局的设置在全国推开。虽然最初提出的建立一个国家的、统一的、高效的、权威的惩贪防腐机构的设想没能完全实现,但也使国家的治官体制向前迈进了一步。

    质的飞跃: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演进

    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法制路线,本质上就是要走依法治国之路。因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等思想的实质,就是要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以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而这正是法治的核心要求。只是在当时,这还只是一种朦胧状态下的法治,我们对“法制”和“法治”的区别还没有清晰的认识,更没有从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

    真正完成从“法制”到“法治”的飞跃,是在1997年9月。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郑重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然,正是之前近二十年的法制建设,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和实践准备,才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水到渠成。

    这一质变跟一次特殊的“普法”实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1994年6月21日,在司法部、中宣部、中國法学会共同举办的“国家中高级干部法学讲师团”成立一周年座谈会上,许多专家建议安排适当时候,为政治局领导举办法制讲座。司法部党组随即在1994年7月21日向中央提交《关于建议为中央政治局领导同志举办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讲座的请示》。在请示中,司法部党组建议“要突出强调法制建设是治国安邦、保障现代化战略目标实现的一项根本性建设,必须进一步提高中高级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请示很快得到了批准,于是就有了1994年12月9日的中央法制讲座第一讲。这次讲座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并要求以后中央法制讲座要规范化、制度化。1996年1月12日,司法部党组向中央建议在第三讲中讲依法治国的问题。中央选定了“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一题目。1996年2月8日,中共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怀仁堂举行。正是在这次讲座的总结讲话中,中央领导同志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的提出,也离不开法学界的积极推动和科学论证。许多有识之士很早注意到了“法治”与“法制”的不同。1979年1月26日,王礼明在人民日报发表了《人治与法治》一文,明确主张法治,掀开了人治与法治大讨论的序幕。此后,学者又进一步撰文区分了“法治”与“法制”,认为“法制”只是法律制度的意思,而“法治”则意味着要使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国家的组织、统治权的行使、社会或个人相互关系的调整,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并建议使用“法治”的表述,主张实行社会主义法治。这些思考在当时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979年中共中央64号文件《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使用了“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表述。这是中共中央的文件中第一次出现“法治”的提法。第三次中共中央法制讲座前后,法学界对“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表述又展开了深入的讨论,纷纷建议中央使用“法治”的表述。经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后,中央决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并进一步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从“法制”到“法治”,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是一次观念的重大变革,标志着我国对法治的追求从朦胧走上成熟和自觉,是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治国方略的重大发展,是对千年来“人治”传统的摒弃,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制建设的完善,开启了中国现代法治的探索之路。1999年3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被写入宪法修正案,从党的执政方略进一步升华为由国家根本大法确认的国家治理方略。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司法是法治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感谢组织的信任和历史的眷顾,1998年至2008年,我任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从而有机会参与(特别是在审判工作中)落实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回顾这段历程,有两点感触很深:

    第一,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是法治的重要保障。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灵魂,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能否高效地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事关法治建设的成败。法治要求宪法法律必须具有极大的权威,公正司法是确保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转化为社会治理成果的决定性因素。司法是否具有权威性,事关宪法、法律的权威,事关党的执政权威,事关确保人民当家做主的法治权威。从1998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以解决人民对公正高效司法的需求和不相适应的司法能力之间的矛盾,破除司法体制中沿袭已久但背离法治要求和司法规律的行政化、地方化等弊病。一是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倡导以“公正与效率”作为法院工作主题,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原则。二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落实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为突破口,开展包括“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和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等在内的一系列体制机制改革。三是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以整顿队伍,清除“三盲院长”等害群之马为突破口,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专业扎实、道德高尚、形象良好的职业法官队伍。而这些措施,最终又统一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命题。“国以人兴,政以才治”,法治不是有法了就万事大吉了,还需要有一批具有崇高法律信仰、精深法律技能的法律专业人才,以及一套保障、监督他们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直接关系社会公平正义能否得到实现和维护,法官职业化问题也就更显重要。因为从司法的本质上看,司法权是判断权,从我国的国情上看,司法权应是中央事权;要破除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等问题,势必要允许法官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进而要建立相应的包含职业准入、职业保障、职业监督、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形象等在内的配套制度。

    第二,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惩治犯罪是国家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关公民安全、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但历史实践反复证明,惩治犯罪不能完全依赖重刑主义,片面强调从严从快可以暂时应急,但非长治久安之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实际执行的是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的“严打”方针,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法治思维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薄弱,导致“滕兴善案”“聂树斌案”等一系列冤错案件的发生,损害了国家的法治形象。因此,1998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推动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同时,也积极尝试推动刑事法治理念的更新。因为只有实现刑事法治观念的整体转变,才能为死刑政策的转变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2001年,全国第三次“严打”开始,重点是“打黑除恶”,为防止出现前两次“严打”片面强调从重从快的弊端,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在充分调研的基礎上适时向中央提议科学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从四个方面进行准确界定,确保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精准打击。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向中央的报告中写入“宽严相济”的理念。2004年12月,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要“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5年12月又再次明确指出“宽严相济是我们在维持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2006年8月,中央发文明确提出“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同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与此同时,中央提出了“少杀、慎杀”,“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从此我们走上了立法、司法并举控制死刑的道路,“少杀长判”思想逐步被立法、司法实践所采纳。

    新的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推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锐意进取,把法治建设放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战略布局中去谋划,放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中去推进,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命题,开创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局面,使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时代。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措施。这是党中央全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必将永垂史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当坚持的基本方略之一。

    进入新时代,依法治国建设的广度和深度都有更高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法治中国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使法治建设涵盖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方面,使法治思维深入到党的治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立法层面上,有法可依升华为科学立法,强调通过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凝聚人民意志、回应人民需求,不断产生人民欢迎的“良法”,以良法促进善治。执法层面上,执法必严扩展为法治政府,强调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司法层面上,深化了对司法在国家治理中职能作用的认识,突出了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的重要引领作用,注重推进司法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守法层面上,不仅继续强调普法、守法,更突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性,培养并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进入新时代,依宪治国的理念和实践都取得了新突破。十八大以来,党对依宪而治的强调,使依法治国的内容更加丰富,地位更加突出。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旗帜鲜明地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把依宪治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把宪法的实施提上了法治建设的日程表。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正式将每年的12月4日确立为国家宪法日。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在2018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当选的新一届国家领导人举行了庄严的宪法宣誓仪式,使宪法的精神和权威得到了有力的彰显。可以说,宪法日的设立和宪法宣誓制度的实行,使宪法实施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规定,决定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这些举措,推动宪法实施进入了新境界,使依宪治国成为新时代的最强音。

    回首四十年,改革开放在法治建设上的成就,归结为一句话就是: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一条前无古人的道路。古代中国的治理模式,不管是儒家信奉的“为国以礼”,还是法家所倡导的“以法治国”,归根结底还是人治,而不是我们今天意义上的法治。因为我们的法治,是牢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共建、共治、共享。近代以来,一些有识之士开始了学习西方法治的探索,虽然取得了部分有益的经验,但由于其历史局限性,最终未能解决国家富强和人民自由的问题。

    展望新时代,我们必将在全面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的道路上阔步前进。党的十九大提出,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何完成新时代法治建设任务,还需要我们不懈探索。对此,总书记已经为我们指明了道路。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发展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要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研究法治、建设法治也要遵循这一要求,既要传承本来,又要借鉴外来,更要谋划未来,做到有眼光、有胸怀、有担当,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走自己的路。

    一是以发展的眼光看历史。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对如何治国理政,有丰富的经验,也有切肤之痛的教训。其中的积极因素,正是我们继续前进的基石。一概否定历史的做法不能带来发展与进步,只会造成“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失序与破坏。宋代王安石曾言:“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漢代王符也曾言:“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这正是中国古人对于良法与善治的思考,与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名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 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我们的发展总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在历史的积淀中一脉相承而来的,否则就是空中楼阁、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事实上,中国古代虽然未能形成法治传统,但其中的积极因素,对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探索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是从古人“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的施政理念中汲取了营养。中央提出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也正是对古代慎刑传统的继承和发扬。古人早就说过:“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意思就是说,刑罚一旦交付执行,就无法恢复了,故务必要慎重,防止出现冤错案。

    二是以博大的胸怀看世界。中国是法律大国,但还远远不是法治强国。而有些国家的法治,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拥有许多成熟的经验。例如,两百多年前,法国人卢梭就有一句名言论述了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而我们当下就正面临着宪法和法律力量不足,司法权威不彰的问题。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未能在心中真正认可宪法的权威,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没有摒弃权大于法的思维定势。特别是在司法权威方面,人们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维护司法权威就是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维护党领导下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法治体系的权威。搞法治建设,关起门来不行,照搬照抄也不行;因此,对外国法律文明,我们要根据自身情况创造性地吸收借鉴那些符合法治一般规律的内容。事实上,四十年来我们的法治建设成就,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吸收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取得的。我们制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乃至民法总则时,就大量吸收了大陆法系甚至是英美法系的先进理念和制度;我们在1997年《刑法》中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也正是现代法治中共通性的内容。

    三是以担当的精神看未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什么是对的路?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因此,我们讲传承本来,不是要走人治主义的老路,而是要发扬传统治理模式中的积极因素,赋予法治中国鲜明的民族特色;我们讲借鉴外来,不是要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而是要汇聚各种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形成法治中国磅礴的气势。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最终是为了走好自己的路。资本主义法治总是和“三权分立”“多党制”联系在一起,而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总是和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因此,走自己的路,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和基本政治制度,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法治规律,解决中国问题。既然我们要走的是一条前无古人的路,又不能照搬照抄别人的路,因此必然会面临许多艰难险阻。过去曾发生的一些波折,今后可能还会发生;过去存在的许多困难和阻碍,今天还仍然存在。这就要求我们要有责任担当,去谋划未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们坚信,抱有对民族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担当精神,一定能够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摘自《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5期。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首席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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