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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

    时间:2021-04-17 08:23:1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古代法律思想,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独具特色,首先礼法融合,法律思想儒家化明显;其次,皇帝的权力至高无上;最后,对于等级特权的维护更是达到一定的程度。研究古代法律思想的特点,对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法律思想 德主刑辅 等级特权

    作者简介:李文兰,青岛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03-02

    一、礼律融合,法律思想儒家化

    (一)以礼率律

    中国古代的法律涉及刑事、行政、经济、军事等多个方面。无论哪个方面的法律都明显体现出儒家伦理思想的影响,对刑事法律的影响尤其深刻。即所谓的“法律思想的儒家化”。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首先表现为在制定法律时,以“礼”作为立法根据和指导思想;以“礼”的基本原则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标准;并且以“礼”来注释法律。

    强调“礼治”的结果是要求“德治”。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孔子言:“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用制度和刑罚去约束人民,人民可以避免犯罪,但没有羞耻心;用礼与道德去感化人民,人民才会有羞耻之心而不去犯罪。就治国方法而言,孔子认为德礼之教优于政刑之治。孔子认为先教后刑,是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孔子曾经说过:“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总起来是说“先礼乐后刑罚”。孟子言:“以力假人者霸,霸必有大国;以德行仁者王,王不待大——汤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以力服人”与“以德服人”的区别在于得到天下后“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如七十子之服孔子也”。汉代董仲舒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主张“德主而刑辅”。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家将汉以来的礼律融合趋势推向了深入,以《刑名》篇为《晋律》之首,意在体现“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的原则。唐朝时,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原则。唐太宗李世民“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以礼为先,慎重刑罚,将法律的功效和礼义道德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纵观《唐律疏议》,礼的精神应经完全融化在律文之中。不仅礼之所许,律亦不禁,礼之所禁,律亦不容;而且尊卑贵贱等数不同,刑名轻重粲然有别。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告成功。

    “礼者为异”,礼的实质内容就是等级制度。“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与“尊尊”。“尊尊”与“亲亲”是带有政治强制性的行为规则。“亲亲”的要求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的要求是小宗服从大宗,下级贵族服从上级贵族而不许犯上作乱。如果在贵族内部,父子兄弟之间能够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犯上作乱之事自可避免,反之,那么,小宗也就不会服从大宗,下级贵族也就不会忠于上级贵族,犯上作乱之事就会发生。所以从夏商西周社会开始,统治者们就规定了严密的等级制度。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此种原则体现的更为突出。如确立皇权的至高无上,保护官僚的特权,承认同罪不同罚的合理等。

    (二)司法时令说

    法律儒家化的另一个明显表现是顺天则时的“司法时令说”。“司法时令说”是正统法律思想兼容阴阳学说的体现。正统法律思想认为“天人合一”,人间的赏罚应与“天意”相符。在春夏万物生长之际,应从事教化奖赏;秋冬万物肃杀之际,应从事断狱活动。“司法时令说”的具体体现是首先要求皇帝“顺天”,若天有反常之象,如灾害,皇帝应反省自己的言行是否有违天意之处。其次要“则时”。当春夏阳和之际,要秉承天意,善待人犯,以体现仁慈好生之德。秋冬时则相反,要审决犯人。

    (三)春秋诀狱

    礼法融合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形式是“《春秋》决狱”,是直接引用《春秋》经义附会汉法,指导司法的一种制度,其兴盛于正统法律思想形成时的汉中期。其后随着礼律融合的加深及经义入律而逐渐消失。“《春秋》决狱”的核心是“原心论罪”,将儒家经义置于法律条文之上。董仲舒为维护儒家的独尊地位,司法中须以儒家经典为指导,经律相矛盾时不惜以经破律。“《春秋》决狱”的特点是“以经断狱”和“原心定罪”。“以经断狱”和“原心定罪”的特点是在量刑时要着重考虑犯罪动机,所谓“志善而违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礼法融合的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弥补了法家理论的重刑主义的缺陷。对当今我们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与完善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维护皇权的至高无上

    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主要组成部分“受命于天”与“天降典型”是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的思想基础。所谓“受命于天”就是统治者宣称自己是受上天的委托统治人间的。先民笃信上天,不仅认为天具有无比的威力,不可违背,而且认为天公正无私,不可怀疑。因为“受天命”,所以王权便也有了神性,成为不可违背和不可怀疑的。统治者为了加强王权,不仅宣扬自己的统治权来源于天,而且宣称统治者所指定的一切制度——当然也包括法律制度也是上天所赐。周人在取代了商人的统治后,继承了夏商的神权法思想。

    正统法律思想鼓吹“君权神授”,皇帝的权力是上天赐予的,不可剥夺。皇帝在人间的地位至高无上,更是不可动摇的,皇帝的权力在人间不受任何束缚。上天在人间的代理人是“天子”——皇帝。皇帝可代天行赏,代天行罚。在董仲舒看来,社会上的君臣民等级制都是天意的体现。“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以及仁、义、礼、智、信的“五常”是上天赋予人类必须服从的美德,否则就是犯罪,皇帝就可“代天行罚”。皇帝既然为上天在人间的代理人,故“口含天宪”,言出即法。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学家继承了正统法律思想,维护君权,主张法令划一,律学家们皆以法律为御用工具,认为法令必须维护君主的独尊地位。出于维护君权的需要,律学家们力主将立法权收归朝廷,立法权统一于天子,除了天子外,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改动法律,“人主权断”。

    在君主专制政体中,“君为臣纲”被置于“三纲”的首位,“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从属于“君为臣纲”的。为了确保皇帝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唐王朝在法律上作了严格的规定,凡属于违反“君为臣纲”的言行,危害皇帝的犯罪,均被视为罪大恶极,严惩不贷。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三类,均被列入“十恶不赦”的大罪。宋代后,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走向僵化衰败时期,君主专制制度不断加强,对皇权的维护更是走向极端。

    三、维护封建贵族的等级特权

    中国古代法律的等级特权思想十分突出。儒家很强调严别君臣,优赏官贵,异罚良贱的等级原则。正统法律思想将儒家“礼”的精神贯彻于法律之中,保护官僚的特权,承认同罪不同罚的合理。

    隋唐时期是正统法律思想的完善时期,而《唐律疏议》是隋唐时期正统法律思想法典化的集大成之作。唐律渗透了礼的精神,这种精神的根基是两条:一是异贵贱;二是别尊卑。人们被分成许多不同的等级,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不同的权利与义务。主要表现在贵族、官吏有罪无刑和良贱异法两个方面。

    贵族、官吏有罪无刑是指唐律规定在某种情况下,贵族、官吏犯罪可以通过议、请、减、免、赎、官当等各种合法的渠道免除或减轻刑罚。唐律依照人们的社会身份、地位、职业等规定几个等级。所谓“议”即“八议”,唐律规定:“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请,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的期以上亲属及孙、五品以上官。这些人犯流罪以下可减一等处罚,死罪则须上报皇帝裁定。减,适用于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的亲属。这些人犯流以下罪可减一等。赎,适用于九品以上官及应议、请、减者的亲属犯有流罪以下的罪行,可纳资减罪或赎罪。官当,适用于一切官吏,他们可以用官品抵罪。

    在这样一套严密的制度保护下,大多数贵族官吏,尤其是高级贵族官吏若只是一般犯罪的话,就可以轻易的避免刑罚,避免真正的执行死刑、流刑以及杖、笞,常常出现有罪无刑的状况。我们可以体会到唐律维护等级特权,优待贵族官吏的深意。

    良贱异法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不同等级的人有不同的地位、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良,指良人,即平民;贱,指贱民,即具有奴隶身份的人,如杂户、官户、部曲、奴婢。凡是贱民,规定他们在社会各个方面的地位均与两人不同,唐律明令:“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有价”,可以买卖。

    唐律还明确申明良贱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在婚姻上,禁止良贱通婚。《唐律疏议·户婚律》曰:“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实质上是维护良贱的社会等级,以突出礼治的等级思想,唐律规定,杂户、官户、部曲、奴婢不得取良人女为妻,违者分别处以杖一百或一年半的徒刑;以奴婢冒充良人为夫妻者,加重,徒两年。在刑罚方面,唐律明显地反映出良贱同罪异罚的思想。良人侵犯贱民,其处罚较常人为轻;贱民侵犯良人,其处罚较常人为重。以杀伤罪为例:主人谋杀奴婢,处徒刑一年;而奴婢谋杀主人,不论首从,一律处斩。主人过失杀死奴婢,不论罪;而奴婢过失杀死主人,则处以绞刑。在诉讼方面,唐律规定,部曲和奴婢等贱人不准告发主人,否则处以绞刑;主人告发部曲、奴婢,即使是诬告,也“即同诬告子孙例,其不在坐限”,是不判罪的。

    由此可以看出,唐朝统治者十分自觉地从立法上来维护等级特权,唐律是公开表明维护特权阶级利益的法典,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反映。唐律是古代法典的集大成者,成为宋元明清各代法律的蓝本,就法律思想来说,唐以后各代王朝,都是以这种以礼入律、礼法融合的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中国古代社会对于等级特权的维护,虽然对于当时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加强中央集权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等级特权是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它所产生的消极作用不容忽视。自宋代以后,中国中央集权制社会走向衰败时期,旧的社会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成为社会进步的严重障碍。

    总之,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发展,历时约四千年之久,内容丰富,源远流长。中国法律思想史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对这种法律遗产绝不能置之不理。诚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也有许多消极因素。既然如此,我们就应抱批判继承的态度,在揭露中扬弃,在批判中吸收。只有这样才能继承和发扬历史上的法律思想优秀成果,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实行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参考文献:

    [1]《论语·为政》.

    [2]《孟子·公孙丑》.

    [3]《晋书·刑法志》.

    [4]《新唐书·刑法志》.

    [5]《盐铁论·德刑》.

    [6]《唐律疏议·户婚律》.

    [7]孔子.论语·子路.北京中华书局.2007.

    [8]陈戍国.中国礼制史(第一册).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2.

    [9]杨鹤皋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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