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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救济的途径

    时间:2021-12-01 15:03:5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两种。

    一、            行政机关救济:

    也称内部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救济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实现的。

    二、            司法机关救济

    也称外部救济,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和审判职权,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受案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的启动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救济请求为前提,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诉讼请求的管理相对方必须是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诉讼的对象是行事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3、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行政管理相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行为争议案件;

    4、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有着严格、健全的法定程序,包括提起诉讼、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并对各个环节规定了具体的保障制度。

    三、            行政赔偿也是行政救济中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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