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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保险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

    时间:2021-12-03 16:01:5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生育不仅仅是每个家庭传宗接代的需要,也是整个人类社会赖以延续的方式,生育保险理应成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阐述了妇女参与经济活动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探讨了生育保险制度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指出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和深刻意义。并通过对___市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的调查情况,分析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实施的困难,最后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对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和趋势作了积极、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是一个人人享有同等的机遇和权利,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注重男女公平、平等、和谐发展的社会。妇女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同时妇女又承担着生育的社会责任和重担。保护妇女就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子女时必要的物资条件和基础,就需要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育保障体系,这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生育保障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生育保障制度仅指生育保险制度。广义的生育保障制度应该包含生育保险制度、计划生育中的生育保障内容以及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和妇女就业保护制度中关于孕产妇的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本文从狭义的生育保障制度入手,分析探讨生育保险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
                            一、生育保险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人类文明的社会实践无数次雄辩地证明,妇女与男子共同创造了人类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只有妇女与男子并驾齐驱,才能推动历史车轮滚滚向前。建立和谐的两性关系对于维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健全保护妇女生育权利的生育保险制度,对于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1、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社会安定及家庭稳定。妇女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的人力资源
                            。妇女占人口的一半,是一支重要的人力资源,长期以来,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中都做出了巨大贡献。要构建和谐社会,妇女的力量不可忽视,妇女的作用不可替代,妇女的发展十分关键。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快,经济结构呈多元化发展,妇女就业、再就业的观念日益更新,就业和再就业的岗位和机会增多。如果广大妇女不能实现经济上的全面发展,必将拖全社会的后腿,导致发展的不和谐、不平衡。妇女素质提高与否、妇女的作用发挥如何,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谐、发展活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为妇女参与发展和妇女自身发展提供更优良的环境、更有力的支持、更强大的动力。而妇女在经济领域的发展,更能够体现和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2、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男女平等。妇女为社会承担了生育的义务,社会也应该为妇女提供相应的生育保障。妇女承担着人类再生产的天然使命,在家庭稳定、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方面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人类出现始,妇女便承担了生育这个光荣而又沉重的任务。现代妇女更是承担着工作和生育的双重责任。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是切实保障女性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保护女工的权益方面也作了很多的规定,如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劳动法》在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为妇女生育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3、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为妇女就业和竞争上岗提供了保障。首先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生育费用由企业负担变为由社会共同负担,较好地弥补了因女工生育、哺育给企业经济效益带来的部分损失,那种认为招女工吃亏、企业负担重的观念有了较大程度的改变。其次生育保险制度缓解了企业生育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未实行生育保险统筹前,女职工集中的纺织、商业系统,生育费用最重;负担最轻的是女职工较少的航运、建筑和电力系统。实行社会统筹后,大大减轻了单位生育费用负担的压力。再次由于实行了生育保险,就避免了生育待遇受企业经营风险影响而不能保证落实的状况。有些企业经营困难,在职职工领不到工资,但由于参加了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时都能按时领到应有的生育保险。过去,有许多企业把怀孕、生育的女职工当成包袱,当成优化组合下岗的对象,实行生育保险后,通过宣传落实生育保险政策,转变了观念,能够正确对待并妥善安排女职工工作。女职工已成为企业发展的一支生力军,涌现出一大批女工程师、女能手、女企业家。
                            4、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在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进行的。这项制度肩负着及时恢复生育女职工自身劳动能力和提高中华民族后代人口素质的双重使命,既要为保险主体提供经济保障,又要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条件;既要为孕产女职工提供基本保障待遇,又要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生育费用负担。生育保险制度是生育成本社会化的一剂良方,不仅有效解决了不同单位之间生育成本负担的不均衡,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而且解决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也必将为彻底解决就业领域客观存在的性别歧视提供制度保障。从人权意义上讲,生育成本社会化为保障妇女儿童的基本人权提供了物质条件,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政府善治的必然逻辑。由此可见,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体现了妇女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更是事关我国的改革发展与社会安定,对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困难
                            随着经济快速增长,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断提升,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但是女职工生育保险贯彻落实的情况却不容乐观。有些单位在招工时明确不要女职工。
                            通过对___市2000年至2004年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数的比较(图一)和五年间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的比较(图二),可以发现,生育保险参保率低,还存在许多问题:
                            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数的比较(图一)
                            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的比较(图二)
                            1、生育保险制度参保人数偏低。从图一可以明显体现,___市现在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人数只有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数的30%左右,绝大多数企业都未给企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2003年5月1日起宁波开始实施《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明显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并以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办法》规定,凡是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不分性别都办职工办理生育保险。但是在现实经济社会中,只有少数企业为职工办理了生育保险。
                            2、用人单位对生育保险制度不重视。从___市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的比较(图二)可见,用人单位更加青睐养老保险。对于养老保险,能确保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职工要求参保的呼声较强烈,而且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也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并吸引人才。但是对于生育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却基本上不予以重视,表现为生育保险参保单位不均衡。目前参与生育保险基本上以国有企业为主,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以女职工居多的服装类、纺织类、餐饮类等企业为主。如我们___市的情况是波导公司、罗蒙都缴纳了生育保险。但是一些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很少参保生育保险。因为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要考虑到成本列支,这种筹资机制表现为生育保险费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之间的冲突,面对市场现实的用人单位,利益驱动机制使它们更关心伸手可得的经济利益。女职工生育和哺乳期间,要中断劳动,离开就业岗位,使所在单位蒙受支付保险待遇、承担顶岗损失的代价。所以很多不是必须由女职工完成的岗位,用人单位都喜欢招收男性。在以男性为主的用人单位,也不会考虑为少数女职工的利益而为全体职工支付生育保险费。
                            3、生育保险制度出现监督缺位现象。生育保险制度已经从企业保险走向了社会保险。当前各种经济制度并存,在用人单位自觉性有待提高的前提下,需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政府是大力支持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工作,从组织上加以保证,用政策进行推动。但在实际贯彻落实当中,职能部门并没有明确承担起自己的职责,基本上以用人单位自愿参保为主,并没有监督保障机制。
                            4、企业女职工参与生育保险的意识较差。女职工对其自身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特殊权益缺乏了解。很多妇女认为生育孩子是自己个人的事情,用人单位能够给产假已经很不错了,根本没考虑企业还应该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也不奢望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可以通过社会统筹予以报销。由于女职工缺乏参与保险的意识,为企业逃避执行女职工生育保险提供了机会,从而使女职工特殊权益未能受到有效保护。
                            三、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议和举措
                            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妇女就业,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更是构建妇女参与发展和为妇女自身发展提供更优良环境的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加大生育保险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新闻媒体应广泛宣传有关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对女性的生育价值形成共识,改变那种把生育问题看成仅仅是女性个人和家庭的私事的想法,形成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好事的共同意识。宣传工作应深入一线开展,使广大女职工了解自身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特殊权益,使广大职工能够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用人单位增强合法经营、保护职工权益的意识。
                            2、加强生育保险监督管理,拓展生育保险领域。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和举报专查工作,重点对劳动密集型和使用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加大检查力度,认真检查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障费缴纳情况及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执行情况。对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领域要加强监督管理,同时要特别关注困难企业、破产企业的职工,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3、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提高生育保障社会化程度。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在执法、维权方面的优势,把维权与协调、宣传与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可以通过编印、发送女职工劳动保护宣传材料,举办现场法规咨询活动,公布三个部门的女职工维权法律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通过互联网发布女职工维权状况的专项检查信息等多种方式,增强女职工主动参与意识,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可以从健全社会劳动保障新机制入手,与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和社会保障目标责任书,将生育保险工作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样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妇儿工委应将生育保险参保率列入“十一五”妇女发展规划之中。只有政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努力提高生育保险的社会化程度,才能推动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率的提高。
                            社会和谐要求男女平等,男女平等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广大妇女将与男子一样更广泛、更深入地参与社会发展。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实施解决了女性生育这个社会责任的难题,从法律手段制止了招工、用工中的性别歧视,为女性就业,再就业创造了有保障的平等的社会环境。生育保险制度体现了广大女性就业者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必将为引领妇女参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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