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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公司公营车辆机务管理规办法

    时间:2021-12-11 15:50:5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营车辆技术管理,降低消耗,提高效益,根据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精神,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二条  公营车辆机务工作归口机务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办理完毕车辆入户、营运手续后,调拨到各相关车队组织运营。

    第四条  机务处及各相关车队应建立完善的车辆技术档案和各项原始记录,贯穿于车辆从购置到报废的全过程。

    第五条 公司内部调动车辆,车辆调出单位必须保证其技术状况良好,不得拆卸、更换车辆任何部件和附属装备,并将车辆相关牌证、随车工具以及技术档案随车移交。

    第六条  各车队应监督、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辆完好率应保持在95%。

    第七条  依据有关技术规定,制定合理的车辆一、二级维护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正常情况下,一级维护停库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二级维护停库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一、二级维护不得占用工作车日。

    第八条  车辆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报告,由车队机务员负责向维修厂报修。维修厂应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修理,不得有因车辆故障未及时排除而造成车辆停班、误班的现象发生。

    第九条  车辆途中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车队报告。车队应及时组织旅客接驳,救援故障车辆。高速公路上发生此类情况,驾驶员应主动配合交警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离开。

    第十条  车辆发生机损事故,车队应组织技术人员分析原因,评估损失,明确责任。属驾驶员操作原因引发的机损事故,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属维修厂责任的,由维修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属其他原因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驾驶员交接车辆,必须由车队有关人员负责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车辆交接时实时技术状况、油料消耗等记录。

    第三章 车辆的定额管理

    第十二条  燃油管理

       1、燃油消耗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额自负。具体定额指标经跟车写实后另行确定。

       2、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凭票报销。驾驶员按规定燃油标号加油,车队应做好燃油考核记录。

       3、车辆进厂维修,不得使用燃料油清洗零部件。

       4、车辆因肇事而导致的人力无法控制的燃油损耗,各车队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轮胎管理

       1、各车队应对轮胎实行“二账”、“五登记”的管理制度。“二账”即必须建立轮胎总账,个车台账;“五登记”即入库、发放、翻修、异动、报废登记。

      2、领用的新胎和在用胎应在胎体侧面适当位置烙上由各车队第一个(或头两个)拼音声母、年份和轮胎编号组成的字样。

      3、驾驶员应按相关技术要求合理使用轮胎,适时进行翻边换位,最大限度地延长轮胎使用寿命。

       4、轮胎定额里程,主要根据厂方的相关技术数据和车辆运行的道路状况确定,并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完善。具体定额标准另行确定。

       5、丢胎、爆胎、碾胎及轮胎早期磨损的处理

       A、轮胎丢失:驾驶员应按轮胎欠驶里程折算价格的100%赔偿。达到定额标准的,每条轮胎按20元计赔,轮辋按原价计赔。

       B、爆胎:按欠驶里程的50%计赔(属厂方质量问题已追偿的除外)。

       C、碾胎:前胎碾坏、后轮并装胎同时碾坏,按欠驶里程的80%计赔;后轮单胎碾坏,按欠驶里程的50%计赔。

       D、因轮胎早期磨损而达不到定额里程提前报废的,驾驶员应按欠驶里程折算价格的50%赔偿。

       第十四条  配件管理

       1、配件消耗定额标准,应依据车辆类型等级、车龄和道路状况确定。

    2、各车队要建立汽车配件领用审批制度,维修厂(车间)材料室要建立个车配件领用台账,凭单位批准文书发货。

       3、建立配件配送物流机制,实行零库存管理。所使用的配件必须保证质量,必须附有产地、合格证等能证明配件品质的相关凭证,做到不是正规厂家的产品不进,无合格证的产品不用。

       4、配件消耗实行年度考核制,以定额为基数,实行节奖超罚,奖罚额度另行确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款,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款,扣罚责任人信誉质量保证金2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款,属驾驶员责任的,驾驶员按损失金额的50%赔偿;属维修厂责任的,维修厂按损失金额的100%赔偿。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上述罚款均上交公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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