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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节收入分配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时间:2021-03-21 07:51:2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收入分配不公,差距过大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本文以我国收入分配现状为基础,从个人所得税视角进行思考,并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收入分配 税制

    一、我国收入分配现状

    国际上通常用基尼系数来衡量居民收入差距。基尼系数在 0 和 1 之间,数值越低,表明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越均匀,通常把 0.4 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 基尼系数在0.2-0.3为收入比较平均, 0.3-0.4为收入差距合理,0.4-0.5为收入差距过大,0.5以上为收入差距悬殊。从我国的基尼系数来看,20 世纪60 年代大约为0.17- 0.18,20 世纪80 年代为 0.21- 0.27,从2000年开始,已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上升,2007年已达0.48。具体体现在:

    (一)城乡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从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看, 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7倍(分别为343.4元和133.6元),1994年扩大到2.86;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90倍(分别为6859.6元和2366.4元),2009年进一步扩大到3.33。

    (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拉大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具有垄断地位的行业,如电力、电信、金融、保险、铁路、民航、烟草等,目前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的2-3倍(改革开放之初,这一倍数大约是1.8),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会更大。

    (三)最富裕阶层与最贫困阶层收入差距过大

    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数字,目前我国占总人口 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而占总人口 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仅为 4.7%;另外,我国最高收入的 20%人口平均收入是最低收入的 20%人口平均收入的10.7倍,高于8.4 倍的美国、4.5 倍的俄罗斯及4.9 倍的印度。

    当然,引起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很多,本文将从个人所得税视角进行思考,讨论个人所得税税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改革对策。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所谓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因此,直接税较符合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和量能纳税的原则,对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具有特殊的调节功能。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在调节收入分配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覆盖面不广、税基较窄

    我国税法采取具体列举11类应税所得的形式,凡取得属于列举的11类所得就需要纳税;不属于则不用纳税。结果导致实际生活中相当一部分收入游离于应税所得之外,最典型的如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另外,还规定了大量的税收优惠,又一定程度上侵蚀了税基。

    (二)分类课征模式显失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模式,即针对不同收入来源采用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方法。如,针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不同的累进税率;对其他的所得则统一规定20%的比例税率及不同的扣除项目。对此,纳税人可以采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以及在不同项目之间转移所得的办法来合法避税。

    (三)费用扣除标准缺乏人性化

    我国税法针对11类个人应税所得,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这些扣除项目、扣除额度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是固定不变的。如工资、薪金的免征额,1994年1月1日起,统一为每月800元,2006年1月1日起为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为2000元,2011年9月1日起将统一实行3500元。由于费用扣除标准相对不变,导致其缺乏人性化,未考虑通货膨胀、不同地区物价水平、纳税人家庭负担等因素,从而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

    三、调节收入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对策建议

    在讨论如何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之前,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国外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以供借鉴。

    (一)国外个人所得税中有关促进收入分配调节的具体做法

    1. 美国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为国际社会公认较为完善:①实行宽税基,少免税项目。美国税法明确规定了免税项目:联邦及地方政府债券利息,职工取得的社会保障支付收入,政府对贫困户发放的粮券收人,退休老兵补贴,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养老及健康、福利和人寿保险返回收入。而除此之外的其余各渠道收入均应计入个人所得。②采取综合课税模式。美国税法根据纳税人的年收入总额(包括劳动所得和资本利得)划分档次,并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的方式课征个人所得税。③采取人性化的所得扣除。在美国,个人所得的扣除分为两部分:一是个人宽免额;二是标准扣除或分项扣除,纳税人可视自身情况任选一种。与此同时,美国还实行税收指数化,即每年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来调整个人宽免额和标准扣除额。

    2. 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作为其第一大税种的个人所得税主要特点如下: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判定标准规定细致、灵活。即考虑当今社会可能出现的多种情况,并依具体情况而定税款的缴纳。②征税范围宽。除个人经营收入,凡是能够增加负税能力的经济收益都构成课税基础(如对公司雇员使用公司提供的住房,汽车等非现金收入)。③课税对象按分类表列举,并对附加福利、退休收入、资本利得等不同来源的所得都有细致划分。

    3. 印度

    印度是人口数量仅次于我国的发展中国家,并与我国同属新兴经济大国,其个人所得税最大的特点是:规定较高的免征额,并且免征额每年根据中央财政预算进行调整。此外,免征额还因性别不同而不同,针对女性的免征额要高出男性一些。

    (二)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启示

    1. 适时实行分类综合税制

    从当今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来看,可分为三种:分类制、综合制以及混合制(即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其中,只有综合税制模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公平问题,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但由于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还不够,如果短时间内推行综合税制的话,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影响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功能。因此,适时采取分类综合税制,最后过渡到综合税制,不失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方向。对此,可以将同属劳动所得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及稿酬所得合并,统一采用同一累进税率征收,一来体现“公平原则”(即相同性质所得相同对待),二来可较好解决通过收入分解、多次扣除以及在不同项目之间转移所得的办法来合法避税。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及偶然所得可继续采用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此外,可提高偶然性所得适用的税率。

    2. 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在费用扣除方面,我们可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因时指的是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充分考虑每年的通货膨胀因素,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地指的是根据我国东、中、西地区贫富差距,并结合当地的物价指数及生活水平,来确定不同的费用扣除额。因人关键有二:一是确定以两代三口之家作为标准纳税单位。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生育,目前的大多数家庭是两代三口之家的结构(即夫妻双方+未成年的孩子),而其他家庭,我们可以按照两代三口之家的结构进行拆分、整合。二是充分考虑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失业情况、赡养老人的多寡以及子女的教育费用等。由于高等教育的特殊性,可以考虑把这项费用支出单独列为特殊扣除项目。

    3. 拓宽税基,减少税收优惠

    可通过税法明确规定不征税收入项目和免税收入项目,除此之外,来源于各渠道所得,均构成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这样一来,能最大限度拓宽我国个税税基。考虑到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还采用分类税制的基本情况,我们可采取渐进的办法,并针对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将应税收入暂分为两大类:综合所得(指劳动所得)与分项所得(除劳动所得以外的其它一切所得)。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也应适时调整,朝促使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中性”化的方向改革。对此,有些原来未列入应税项目的收入、减免税收入应计征个人所得税。如,对个人股票买卖差价收入、资本利得等应开征个税;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并获取高收入者应取消减免税优惠,正常纳税。与此同时,还要逐步改变“吃皇粮”的传统观念,可先考虑取消下列税收优惠: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下级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参考文献:

    [1]贺培培. 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现状分析及对策 [J]. 魅力中国,2010 (6).

    [2]曹跃.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 [J]. 经济视角,2010(2).

    [3]刘晓凤.“金砖四国”个人所得税比较分析[J].涉外税务,2009(10).

    [4]张波. 中英个人所得税比较及启示[J]. 会计之友,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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