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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清代徽州禁约合同

    时间:2021-03-21 08:03:5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中国古人习惯于用合同的方式来解决各种财产纠纷和社会矛盾。禁约合同是古代合同类型之一种,多是同族、同村人等为禁止盗窃、禁止砍伐树木、保护荫木来龙水口等事务,共同立约承诺并议定罚则的合同文书。部分禁约合同,由于请求官府支持,而转化成禁约告示、禁约碑,约束范围扩大、效力上升,已可视为乡规民约。禁约合同本身没有外部约束力,其内部约束力是传统合同“信”价值的表达。禁约合同是私人间由于财产的共有或公有产生一种调和权利纠纷的自发秩序,也是地缘社会维护生活安宁,将一些陋习予以禁止,共同约束自身和抵御外来侵犯的约定。然而,从禁约合同、禁约告示、禁约碑等的整个体系来看,禁约产生和运行是需要外部保证的,这种外部保证就是国家法或官方的支持。据此,禁约合同才能发挥基层社会调和权利纠纷的作用。

    关键词:徽州;禁约合同;禁约告示;禁约碑;约束力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

    中国古人习惯于用合同的方式来解决各种财产纠纷和社会矛盾。通过研究存留下来的合同文书,可以帮助我们较为深入认识古代中国社会。但合同适用的社会关系极其复杂,要透过合同研究古代社会,必须先认识合同文书的类型。只有较准确地把握了合同文书的类型,才能更加深入地研究合同关系及其所代表的社会关系。从已公布的古代各地合同文书来看,只有徽州合同文书覆盖的时代广泛、数量众多、类型较全,以这一地区的合同文书为典型研究对象,可以基本说明中国古代合同文书的概貌。

    本文研究的禁约合同,是古代合同类型之一种,多是同族、同村人等为禁止盗窃、禁止砍伐树木、保护荫木来龙水口等事务,共同立约承诺并议定罚则的合同文书。其多规范家庭、房份或者宗族之间的公共事务。传统的禁约合同从文本形态看,有所禁事项、罚则等,大多数有条文规范,且立约人数众多。有学者认为,禁约合同约束范围不仅能约束立合同内部组织成员及其家庭成员,还能在一定范围内约束合同外违犯合同之人。据刘道胜研究:“禁约合同约定的范围相对较广,其约束力往往超出直接参与签订者范围,小到一房、大到一族,甚或影响到特定区域人群。”(参见:刘道胜.明清徽州合同契约与民间合约关系[J].安徽大学学报,2009,(1):121-128. )如此看来,禁约合同应该属于乡规民约的一部分,规范的多是公共事务,虽是立约人所立,但约束对象广至整个乡里。若就现代法理而言,合同仅约束合同当事人,一个没有参与立约之人,因为他人之间的约定而受到惩罚,是难以理解的。而很多禁约合同,又由于请求官府的支持,而转化成禁约告示、禁约碑,约束范围扩大、效力上升,已可视为乡规民约。可见,古人在合同观念上有着其独特的内在价值。本文通过对禁约合同概念的梳理与辨析,以及禁约合同类型研究,将析清禁约合同的内在价值,言明禁约合同约束力与约束力来源。

    一、清代禁约合同、禁约告示、禁约碑的公布情况与研究概述

    对清代禁约合同的研究,离不开对禁约告示与禁约碑内容和研究概况的分析。因此,笔者先将清代禁约合同、禁约告示、禁约碑的公布情况与研究进行梳理,以便后文全面分析禁约合同在古代基层社会的作用与约束力。

    (一)禁约合同

    从现在整理的契约文书来看,禁约合同的数量并不多。《徽州千年契约文书》中“奉官示禁”之“告示”居多,禁约合同仅4份[1]。《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中,也有几份禁约类型的文书[2]。《徽州文书类目》在“社会关系文书(乡规民约)”编中,共有10份文书,其中9份是禁约合同[3]。《徽州文书》全四辑(40册)中有禁约合同35份,多是宗族抑或私人之间协商禁养山林禁约合文[4]。《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411份,其中有1份禁约合同[5]。其他禁约合同,散见于一些研究论文之中。

    笔者所在的徽州合同文书整理小组,共有约1160份散件合同文书(不含簿册类会书和归户档中的合同文书),其中分家合同含阄书和分单约在600件左右,占到全部合同散件文书的一半以上。其他各类合同散件文书560余件,所见禁约合同15份,其中还有一份是禁约合同样本。

    仅从数量上而言,禁约合同可谓是合同类型中的“小户”,但笔者在整理禁约合同文书的过程中发现,禁约合同数量少有两个原因:一是,禁约合同的立约方多是以房、族等为单位,禁约合同尾部一般是“立合同五(八)纸”等,签名的很多,但是保存合同多是房长或者族支的管理人;二是,禁约合同多是公共事务为由立禁,较私人事务而言,在事务关系上有概括性。

    (二)禁约告示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中禁约告示,约20份。《田藏契约文书粹编》中有少量的禁约告示,如“清嘉庆十九年(1814年)婺源县批俞士清等所请禁止盗砍坟山林木告示”[6]。《徽州文书》中禁约告示有14份。其他有关榜文告示的出版物有禁约告示,数量不多,少量散见其中,并未统计。

    禁约告示由于其是禁止或约束不特定人,同时是官府所立,张贴于繁华路口,广而告之是其必要,所以纸质文书流传至今的数量有限。

    (三)禁约碑

    立碑示禁,应该是公布乡规民约的普遍形式。对于“在某一特定乡村地域范围内,由一定组织、人群共同商议制定的某一共同地域组织或人群在一定时间内共同遵守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共同规则。”[7]因为其禁止或约束的是不特定人,通常应该以成文公布的形式让一定区域内的人得以知晓。

    各地的碑刻资料中,乡规民约较常见,而禁约确是这些乡规民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不是禁约的乡规民约,例如“公约”等,也多带有禁约的部分性质,以禁止性规范为主。

    在碑刻资料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山西碑刻,数量多,保存完整。《明清山西碑刻资料选》等书[8-10]中收录了大量的禁约碑,其中有些乡规民约虽没有用“禁”字表达,但内容中不乏有禁约的性质,以禁止性规范为主,同时附有惩罚规定。当然,其他地方的一些碑刻资料中也收录了一些禁约碑刻[11-12]。这也说明立碑示禁在传统中国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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