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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回族婚姻习惯法

    时间:2021-03-21 08:08:1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回族习惯法是回族在形成过程中,保持其伊斯兰核心价值体系不变的前提下,与汉族文化不断融合而形成的整套规范体系的总称。文章以回族婚姻习惯法为研究对象,重点对回族婚姻习惯法的几个典型部分作出分析,同时和我国的婚姻法作出相应比较,从而提出了可行的调试建议。为我国化解民族矛盾,制定相关的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与和谐,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提供帮助。

    【关键词】回族;婚姻习惯法;婚姻法

    由于习惯法是被特定的社会群体所选择、吸收、共享,并经过长时期的积淀延续的社会规范,因此,国家制定法与习惯法在某种意义上均是解决纠纷、分配权利与义务的“善良”设计,正如千叶正士所说,习惯法与制定法实际上也是不可分割地同时存在着。也就是说,习惯法并不代表落后和过去。社会秩序的构建依赖于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共同作用,而回族习惯法作为一种“功能性的社会控制工具”,其作用和影响不容小视,因为它在当地“有着更为广泛的社会基础”。因此,我们要在充分尊重回族习惯,在认可其中积极因素的同时,涤除那些消极因素的基础上,使回族婚姻习惯法最大限度地实现与我国《婚姻法》之间的相互调适。

    一、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一)研究的价值

    对当前我国回族婚姻习惯法进行研究,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当前我国回族婚姻习惯法进行深入研究并和婚姻法进行比较,有利于找到回族的婚姻习惯法中的问题并提出科学的解决措施。

    (2)研究我国回族婚姻习惯法,有利于对回族这一少数民族婚姻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回族。

    (3)研究我国回族婚姻习惯法,是整个国家健康发展的制度化基础。

    (二)研究的意义

    由于我国实行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的原则,国家一般不涉足少数民族宗教组织的内部问题,因此,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婚姻方面有更高的自治性以及对于少数民族实际情况有更大的贴合性,对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在充分尊重回族习惯,在认可其中积极因素的同时,涤除那些消极因素的基础上,使回族婚姻习惯法最大限度地实现与我国《婚姻法》之间的相互调适。

    二、回族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一)婚姻的缔结

    1.结婚的年龄

    回族习惯法对结婚年龄并无明确规定,但《古兰经》认为男性十二岁、女性九岁就已经发育成熟,可以婚配。因此,在回族群众中早婚现象严重。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回族的结婚年龄普遍低于上述规定,其中以女性早婚更为严重。一般女子15或者16岁结婚是很普遍的现象。

    2.宗教信仰的一致性

    一般穆斯林的婚姻是以双方都是穆斯林为首要条件。《古兰经》中说:“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道。已信道的奴婢,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兒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己信道的奴仆,胜过以物配主的男人,即使他使你们爱慕他”。这就规定了穆斯林宁可娶(嫁)自己家中的奴婢,也不能同异教者通婚,除非异教者皈依伊斯兰教。伊斯兰法中认为夫妻婚后感情是否和谐,取决于双方的信仰、生活习惯是否一致。

    3.婚姻自由

    伊斯兰教明确承认结婚双方自愿承诺是婚姻成立的根本因素。“婚姻是真主赋予男女双方为爱情生活结合的权利,这种权利有如契约,必须双方完全自愿”。尤为突出的是,《古兰经》也告诫人们:“当她们之间依礼而相互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这对于你们是更有益的,是更纯洁的。”《圣训》中有这样的阐述:“未获姑娘同意,不能婚娶她;未获寡妇的同意,也不能婚娶她。”“不论寡妇或处女,没其许可,别人不得做主缔结婚约”。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在回族家庭中一方面是靠宗教的约束,另一方面是自由婚姻的结合回族离婚率也非常低。

    (二)婚姻的禁忌

    1.禁止与异教徒之间缔结婚姻

    回族习惯法将宗教信仰一致看作是穆斯林缔结婚姻的前提条件。虽然禁止穆斯林与异教徒通婚,传统回族习惯法规定回族女子只可以嫁给穆斯林,不可以嫁非穆斯林男子,除非所嫁男子愿意皈依伊斯兰教。同时,回族习惯法也不允许回族男子娶非穆斯林女子,除非该女子皈依穆斯林。

    2.反对一夫多妻制

    《古兰经》规定“即使你们贪爱公平,你们也绝不能公平地待遇众妻”,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

    3.反对终身不娶、不嫁的独身主义

    回族还注意婚姻道德,反对终身不娶、不嫁的独身主义。《古兰经》强调说:“你们不要接近私通,因为私通确是下流的事,这行径真恶劣!”“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穆罕默德也说过:“有婚娶能力者应当结婚。”甚至认为谁不服从他的言行,就是违背他。认为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最不道德、最卑污的行为。

    (三)夫妻关系和子女抚养

    1.夫妻关系

    伊斯兰教法中非常注意夫妻关系的和谐,认为夫妻之间是“互为衣服”的关系,双方要互相体贴,互相扶持。《古兰经》说道:“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众人啊!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创造配偶,以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因此,不难看出,相互尊重、体贴的“互为衣服”是夫妻关系的精神所在。

    2.子女抚养

    在伊斯兰教法中规定母亲要让孩子吃母乳达到两岁,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特别注重教育。穆罕默德曾说:“好的教育,乃父母对子女最大之恩惠。”同时伊斯兰教法中也注重对女婴的保护教育,而且对重男轻女的父母是以诅咒来惩罚。

    (四)离婚

    1.“守制期”制度

    回族婚姻习惯法不禁止离婚,但对离异持相当审慎的态度,一般是实在迫不得已才离婚。但是,决定离婚的女子应该遵回族婚姻习惯法的“守制期”。“守制期”是指回族女子改嫁再婚前的待婚期,主张离婚的妻子应该期待四个月零十日的时间。“待婚期”时间满后,才可以决定是否再婚。一方面“守制期”制度反映了回族社会对婚姻的重视,但另一方面客观上约束了回族女性的权利,体现了回族社会重男轻女的社会现实。

    2.财产的分割

    《古兰经》对离婚后的妇女给予了一定的权利。即“凡被休的妇女,都应得一份照例的‘离仪’,这是敬畏的人应尽的义务。”。获取“离仪”是伊斯兰教法对妇女权益进一步保护的规定。“离仪”使得离婚女性作为弱者在经济上获得一定的保障。离婚后,女性对“离仪”这部分财产有处置权,从而减轻了离婚带给女性的負面经济影响,强化了对离婚后女性的经济保障,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离婚。

    三、回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主要冲突

    (一)关于结婚的条件

    习惯法没有将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作为结婚的首要条件。回族婚姻习惯法将“男女双方信仰一致”看作是结婚的首要条件,而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胁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关于婚龄的规定

    婚龄问题也许是回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冲突较大的问题之一。回族聚居区大部分在农村,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通达,比较封闭,这导致当地民众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受传统宗教观念影响深远,当地农村回族青年结婚年龄普遍早于我国法定的结婚年龄。男性一般在17岁至20岁间结婚,女性则在15岁至l8岁间结婚。男女双方结婚时无法达到国家《婚姻法》法定婚龄,所以无法进行法定结婚登记程序,他们往往选择先进行结婚的特定宗教仪式,获得宗教意义上的承认。至于结婚证则会在若干年后,孩子出生上户口时才会去补办,甚至有很大一部分人认为结婚登记过于麻烦,而且婚姻已经得到宗教承认,所以即使到了可以领取结婚证的年龄也不愿意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三)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

    在回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与婚姻法一样,明确规定禁止近亲结婚。先知穆罕默德说:“你们不要与近亲的女子结婚,因为孩子生出来是瘦弱的。”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禁止近亲结婚,但是两者对于“近亲”的范围划分却并不一致。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近亲”包括一是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通常所谓的近亲结婚);二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回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近亲”只包括直系血亲和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但存在的问题是,婚姻习惯法规定的近亲不包括姑表亲,姑舅亲之间的婚姻。

    另外,回族婚姻习惯法并没有涉及因为疾病而不能结婚的事项。但同时,回族婚姻习惯法多了一项乳亲间禁止结婚的规定,而我国现行婚姻法却没有禁止乳亲间通婚的规定。至于“禁止与异教徒结婚”这一规定,则完全是出于宗教的原因,目的在于保持本民族的信仰,以便能够更好地保留和传承伊斯兰文化,增强民族的认同感和凝聚力,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

    (四)部分离婚方式与《婚姻法》的规定相冲突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有离婚的自由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方式有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由于前面已经提到有些回族成员结婚以念尼卡哈为婚姻成立的标准,因此领不领结婚证对他们来说无关紧要。同样的,回族婚姻习惯法认为非要离婚时,应由寺管会或有威信的人主持,一般不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四、回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调适

    (一)加强回族聚居区的文化教育事业

    回族聚集地经济欠发达,普遍是有名的国家级贫困县,文化教育事业相对落后,落后的现状很难使回族地区的人们认识到自身的滞后性,多子多福、早婚早育的婚姻观念始终占据主流地位。回族男女青年在没有享受到更多教育机会的同时选择了过早的承担传宗接代、繁杂的婚姻生活。

    因此,改变落后的生活模式必须把教育放在重要的位置;另一方面要继续大力宣传国家婚姻法律制度,使回族群众充分了解国家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知晓早婚、包办婚姻、近亲结婚的危害性,明辨国家婚姻法与回族婚姻习惯法地位和效力的区别,促使他们在传统习惯法规中有所甄别,从而优先遵守国家法律制度。

    (二)构建民间协调平台

    梁治平先生曾说:“习惯法与国家法这两种不同的知识传统之间缺少一种内在和有机的联结。表现于社会方面,是缺少一个从事于这种探究和说明工作的群体。习惯法与国家法实有‘断裂’”因此民间协调平台的创建成为回族婚姻习惯法和国家法的有机切入点,同时成为有效填补回族婚姻习惯法和国家《婚姻法》“断裂”的重要桥梁,以此实现国家法与回族习惯法之间的良性沟通和互动。

    五、结论

    回族婚姻习惯法作为一种带有较强宗教色彩的民间习惯法,与《婚姻法》有许多冲突之处。但同时,回族婚姻习惯法中所蕴含的具有现代价值和普世意义的习惯规则与法律信仰的互惠互济,无疑代表了回族婚姻习惯法的价值和未来。从这个意义上讲,回族婚姻习惯法的存在和影响将是长期的。因此,我们要在充分尊重回族习惯,在认可其中积极因素的同时,涤除那些消极因素的基础上,使回族婚姻习惯法最大限度地实现与我国《婚姻法》之间的相互调适,共同促进民族的和谐与繁荣。

    【参考文献】

    [1]千叶正士.法律多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7.146.

    [2]杨经德.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研究[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6.

    [3]古兰经[z].马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4]石春燕.浅析回族婚姻习惯法[J].法制与社会,2010,(1).

    [5]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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