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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学“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及其困难

    时间:2021-03-21 08:08:1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从知识生产机制的整体视角来看,中国法理学教材还没有走出苏式法理学的框架。苏式法理学教材的“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基于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具有不同的研究对象这一基本原理,认为法理学是部门法学的指导性学科,并由此决定了“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的运行机制;运行机制包含正面向度和反面向度两个方面,正面向度指的是法理学针对部门法学生产“指导”型知识,反面向度指的是部门法学帮助法理学生产“指导”型知识,法律关系理论和法律行为理论分别典型地对应着这两个方面。然而,对上述理论的检讨表明,“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在运行机制层面是无效的;进一步地,该机制在基本原理层面及其理论基础层面也是错误的,因而应当被抛弃。

    关键词:“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法理学教材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4)06-0005-14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取得了巨大进步。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法理学教材的进步。从1950年代继承前苏联的“国家和法权理论”,到1980年代的“法学基础理论”,再到1990年代以后的“法理学”,单从名称来看,法理学教材的发展就烙下了深刻的时代印痕。不唯名称,法理学教材内容的发展也往往蕴含着丰富的时代气息。但是,较之于个性化色彩更强的法理学研究,由于特殊的教学功能以及由此决定的相关因素,法理学教材的发展仍显缓慢,甚至在很多问题上还残留着苏式法理学的痕迹。当然,苏式法理学也并非一无可取之处。对此,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全面、仔细地对苏式法理学对中国法理学教材的影响进行分析,然后去伪存真。这种影响集中表现在对如下问题的看法上: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以及它们之间究竟是怎样一种关系?这个问题之所以是重要的,是因为对它的回答,必然涉及到如何看待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得以独立存在的根据。就此问题而言,苏式法理学,基于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具有不同的研究对象这一判断,认为法理学是部门法学的指导性学科,并在这种认识的支配之下,生产出了在逻辑上可以指导部门法学的法理学知识,因此,本文将法理学知识称为“指导”型知识。

    然而,尤其是最近,这种关于法理学知识之有效性的看法,却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不同程度的质疑,以致最终导致了法学界对法理学教材的持续批评。但是,相对于各种场合口头上的批评,真正对法理学知识有效性乃至法理学教材展开有效批评的专门研究并不多。从既有研究来看,有学者指出,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是法理学者自己给自己设置的障碍,也对法理学的法律关系等理论提出了质疑;①有学者详尽梳理了法理学法律行为理论的流变,展示了法理学法律行为理论与民法学法律行为理论的分歧;②有学者进一步考察了法理学法律行为理论对民法学法律行为概念的误读,并指出导致上述误读的根本原因可能在于语言翻译问题;③有学者则对法理学法律体系理论提出了质疑。④但是,由于研究视角等原因,既有研究均未从知识生产机制的角度考察法理学法律关系理论、法律行为理论等“指导”型知识产生的根源,也未将上述根源与对法律体系理论的批评结合起来。笔者试图从“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的角度对法理学知识及其有效性进行反思,进而重新审视法理学、部门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相互关系问题。

    “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的一般结构由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两个部分构成。其基本原理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体性的、共同性的,部门法学的研究对象是部分性的、非共同性的,所以法理学是部门法学的指导性学科,享有生产“指导”型知识的特权。从法理学对部门法学的指导这一立场出发,“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的运行机制分为正面向度和反面向度,正面向度是指法理学针对部门法学生产“指导”型知识的机制;当然,从部门法学有助于法理学丰富和发展的角度,部门法学也可能有助于“指导”型知识的生产,本文将部门法学帮助法理学生产“指导”型知识的机制称之为“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的反面向度。因此,本文对“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正面向度与反面向度的提法,仅仅是在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向度的意义上而言的;从逻辑上讲,在展开对相关“指导”型知识有效性的评价之前,无论是“正面向度”还是“反面向度”的提法,其本身都不意味着对“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的价值判断。

    一、“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苏式法理学教材的一般看法

    “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深刻蕴含于法理学教材之中,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理学教材构成了1949年以后中国法理学学术传统形成与发展的核心。因此,在梳理苏式法理学教材关于“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的一般看法之前,有必要先行介绍法理学教材的沿革史。

    中国法理学教材从前苏联法理学教材沿袭发展而来,自不待言。但准确地讲,前苏联教材对中国教材的影响,其实是前苏联教材中译本对中国教材的影响。在那个全面学习老大哥但同时又百废待兴的时代,直接使用苏联教材的学者毕竟是少数,大部分学者还是要仰仗前苏联教材中译本。这一点决定了本文对前苏联教材的考察其实是对前苏联教材中译本的考察,也决定了这种考察还可能涉及到对俄语中译的评价。顺便说明的是,由于本文涉及大量法理学教材,为简便计,正文中一律以“主编或作者(出版年份,译著为中文版出版年份)”简称。其中,对译著标明中文版出版年份而非原版出版年份的做法,正是出于从知识传播与生产的角度展开的考虑。通过对前苏联教材中译本与中国教材出版年份的明确标示,更能直观、准确地考察前苏联法理学影响中国的历史。

    1949年以后,中国法理学教材经历了由最初的翻译前苏联教材到后来的自编教材的过程。在1950年代翻译的前苏联教材中,“研究所(1954年)”一书最具代表性,⑤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该书由前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学研究员集体编著,作者的身份与集体性决定了该书的权威性。第二,该书由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翻译,并于1952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初版、1954年再版,是中国人民大学这所“新中国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基地”组织翻译的第一部前苏联法理学教材。⑥据译者言:“在前苏联法学界编写的新的更完善的《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程》教科书尚未出版以前,本书仍不失为一本较好的教科书。”⑦事实上,后来出版的 “卡列娃(1956年)”的四位作者也来自前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⑧其间的知识关联自不待言。而这两本教材也被认为是1950年代的中国“使用比较广泛的教材”。⑨第三,最重要的,在该书中,能够找到“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最原始、但同时也是最清晰的一般结构。对该结构的分析是反思这一机制的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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