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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清明与清官文化异同之辨

    时间:2021-03-21 08:08:1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 政治清明与清官文化是多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两者之间的依靠力量、行为主体与客体、价值追求是一致的,但是在政治理念、制度设计和治理趋向上,两者差异甚大。在当下推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和政治清明的新形势下,很有必要对政治清明和清官文化的异同作一番探析。

    [关键词] 政治清明;清官文化;异同

    [中图分类号] D69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2007(2014)03008704

    [收稿日期] 2014-04-01

    [作者简介] 梁芷铭,男,钦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政府行为与政策分析、公共治理与媒介传播。(钦州535099)

    在中国古代,曾有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康乾盛世等政治清明时期,也有推动社会善治的经验积累和浓厚的清官文化思想,也出过包拯、海瑞等清官,这是当下推进廉政建设、实现政治清明的重要思想来源。但人们往往把古代政治清明时期的出现和清官文化联系起来,以致于迷失于清官文化的精彩和政治清明时期的社会景象中,也就可能把当代政治清明的实现寄托于清官文化。显然,这与在新形势下实现政治清明的观念相违背。因而,深入分析政治清明与清官文化的异同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政治清明与清官文化之同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政治清明和清官文化不属于同一范畴层面:政治清明偏向于以政治格局、政治大局的角度来理解,是国家对自身政治文化的一种愿景,是一个大概念;而清官文化更多是从民众的角度,从清官本身去解读的一个现象,是一个小概念。但是,由于任何政治都是人的政治,任何清官都在一定的政治环境下产生、形成和发展,再加上廉洁清明是政治体制和政治官员的“共同理想”,因此,两者之间还是存在诸多可探讨的共同之处。

    (一)依靠力量一致

    政治清明和清官文化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它形成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是多方面力量、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明清两代,由于“关于清官的议论、奏折、书籍、传记、话本以及曲目等”广泛流传,清官群体及其特征魅力逐渐深入人心,清官文化逐渐被民众熟悉和推崇,可以说,“清官是官,但清官形象是百姓塑造的”[1](129~144)。简而言之,政府官员、社会大众和社会监督是政治清明和清官文化得以形成的主要依靠力量。

    首先,政府官员是实现政治清明和形成清官文化的核心力量。一方面,作为公务人员,政府官员处于国家机构的不同部门和岗位上,熟悉自己的工作岗位和岗位职能,他们无时无刻不受到国家执政理念的影响,有着自己的权力观、法制观、政绩观和义利观等,这是他们推动实现政治清明和构建清官文化的基础。另一方面,政府官员依据一定的行政理念行使行政权力,立足于行政管理机构职能,协调处理不同部门、不同机构、不同阶层的利益关系,维持着国家机构的运转。通常而言,当他们的权力观、法制观、政绩观和义利观等契合于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基本权利的时候,政治清明便可逐渐实现,而清官文化也将深深烙印于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之中。

    其次,社会大众是实现政治清明和形成清官文化的群众基础。一方面,社会大众对国家政治统治有着美好的期待,他们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参与政治,参与国家治理,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政治清明的实现和清官文化的形成。另一方面,社会大众分布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对国家法制和公共政策的实施情况与实施效果最为了解,他们有着自己独特的智慧,对国家治理有着这样那样的建议和意见,而这恰恰是国家政治统治智慧的来源之一。因而,离开了社会大众的参与,离开了社会大众的智慧,政治清明的实现和清官文化的形成都将失去坚实的基础。

    再次,社会监督是实现政治清明和形成清官文化的外部力量。一方面,出于实现自身基本权利的需要和改善自身生活处境的需要,民众会通过各种渠道以不同的方式对政府官员和行政权力形成不同程度的监督,这将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和政府官员的行为,使行政权力的运行切合于社会公平正义。可以说,强有力的社会监督是实现政治清明和清官文化不可缺少的保障。另一方面,在政治秩序混乱、政府官员普遍腐败、权力滥用的时代境遇下,社会大众的普遍监督则成为倒逼政治清明和清官文化的强大外力。

    (二)行为主体和客体一致

    无论是政治清明的实现,还是清官文化的形成,都离不开一定的行为主体和客体。政府官员是政治清明和清官文化的主体,也就是说,政府官员是政治清明和清官文化的主要造就者,他们践行清官文化,维护政治清明,同时还是政治清明和清官文化的受益者。一方面,政府官员对权力有着清醒的认识,能自觉地正确行使权力,忠诚于岗位职责,在浓厚的爱民、爱国情感驱使下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另一方面,在造就政治清明和清官文化的过程中,政府官员践行清官文化,不仅自己做一个洁身自好的官员,还以实际行动影响官员群体,使政治清明得以长期维持。正如有学者指出:“清官之所以能够常驻百姓心间而流芳后世,与其重民、安民、保民的廉政行为密切相关。”[2](61~65)

    政治清明和清官文化是政府官员在治理社会与管理国家事务中形成的。政府官员只有深入各个公共领域,掌握各个方面的实际情况,了解民众的实际需求,正确认识和对待社会国家治理压力,以敏锐的眼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强烈的家国情怀发现各个领域存在的问题,大胆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经验和社会治理经验,正确使用手中权力解决各个领域的问题,才能在造就、维护政治清明和清官文化的过程中大有作为。

    (三)价值追求一致

    在清官内心里,有一种“高于自己命运和自身幸福的价值目标”,他们“为民请命,替百姓伸张正义”,但绝不在职务利益之外谋求“非分的利益”,从这里可以看出清官的“守道、爱民、无私”[3](106~112),而这恰恰是清官文化的价值追求。政治清明是一种良好的社会状态,不仅社会安定有序、政府清廉、而且人与人和谐相处,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民众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政治清明所追求的价值与清官文化相一致。

    首先,政治清明和清官文化都追求“道”的实现,对“道”的守护。当然,在不同的时代,“道”的具体含义不同,但必定高于官员个人命运和幸福,并与人间正义、民众意愿、社会共同价值追求和公共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即使政治清明被破坏,清官文化失落,但只要存留政治清明和清官文化的生长空间,这些价值追求就不会被抛弃,也不会被忘记,而最终会在民众—社会—国家的互动中绽放出美丽的花朵。

    其次,政治清明和清官文化都以实现民众的根本利益为价值追求。政治清明不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也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可以说,政治清明为民众根本利益的实现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制度环境、人文环境、法制环境。而清官文化所宣扬的秉公执法、铁面无私、廉洁奉公、勤政爱民、爱民如子、为民请命等无不是为实现民众根本利益提供保障。《清史稿》之所以认为于成龙“刚正之行,苦节自厉,始终不渝,所至民怀其德”,彭鹏“拒伪命,立身不苟,在官亦以正直称”,陈瑸“起自海滨,一介不取,行能践言”,陈鹏年、施世纶“不畏强御”,就是因为这五位清官能心怀百姓,能以民众根本利益为价值追求。[4](10098)

    再次,政治清明和清官文化都追求无私,即当个人利益或者家庭利益与国家法制、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抛弃个人或家庭私利而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公共利益。当然,这里所说的无私并不是完全不顾个人基本利益的无私,而是一种职务上的无私,即在行使职务权利的过程中,提倡拒绝接受非职务所得利益之外的其他一切利益,提倡不为金钱和更高的权力所动,甚至为了民众的利益而不惜“得罪”上级、同僚。

    二、政治清明与清官文化之异

    虽然政治清明与清官文化有诸多相同之处,但也有着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政治理念、制度设计和治理趋向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又形成一个整体架构,政治理念是行政精神层面的施政指向,制度设计是中观层面的政制设计,而治理趋向则是对政府未来行动的目标设定。

    (一)政治理念之异

    就政治清明而言,其政治理念是法治,是民主政治。一方面,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方式深入人心,社会公众和政府机构普遍遵从国家法制,公权力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权力被置于阳光下运行,“法良法”成为至高无上的金科玉律,成为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有力武器。正如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5](199)另一方面,民众有充分的权利参与社会国家治理各项事务,并推动国家机构和相关制度日趋完善,监督政府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并免受暴力、监禁或死亡的威胁。另外,政治清明表征着社会的善治,而“社会的善治,需要形成均衡的权力结构。只有形成均衡的权力结构,才能真正平衡和协调各方利益,才能形成各种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平等参与。”[6](118~120)那么,如何才能形成和维护“均衡的权力结构”,真正“平衡和协调各方利益”,保障“各种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平等参与”?无疑,这需要法治建设和民主政治的持续推进。

    就清官文化而言,其政治理念是人治。一方面,清官是清官文化的核心元素,在清官文化的影响下,民众的“自主意识和独立人格”趋于萎缩,逐渐远离社会治理和国家政治生活,对清官产生强烈的依附心理。[7](126~127)而清官则以个人能力与权贵、贪官污吏斗智斗勇,维护民众利益,而不是通过合理的政治制度和国家法制来为民众利益提供保障。这一点在清官文学文本中并不少见。另一方面,清官的出现和清官文化的形成是国家对个人道德教化的结果,而非民众对公权力约束的结果,从本质上来说,清官是个人忠君思想的产物,而非现代法治思维的产物。因而,清官文化的形成与民众对清官的迷信,说明了“政治国家与社会组织的严密整合,民众政治力量的极度薄弱,百姓大众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8](108~116),而这恰恰和人治的出现并得以维持有着莫大的关系。

    (二)制度设计之异

    在社会国家治理中,制度设计是极为重要的环节,通常而言,制度设计直接关涉到政权的运行以及社会国家治理的成效。可以说,政治清明和清官文化的形成离不开政权的运行,依赖于特定的制度设计,同时也是特定制度设计的结果。

    政治清明是“权力良性运行状态”的一种体现,不仅公众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才智得到自由发挥,而且社会充满生机活力。[9](16~17)固然,关于社会国家治理的制度不少,但能使具有天然扩张性的权力“良性运行”,使社会充满活力,显然与民主制度设计分不开。一方面,民主制度设计让民众不再像原来那样远离国家政治和社会治理场域,而是借助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逐渐成为社会国家治理的主要力量,他们正当权利诉求的实现不再寄希望于某个官员,而是依靠社会国家制度的良性运行;另一方面,民主制度设计使公权力得到有效制约,政权运行规则具有合法性、廉洁性、科学性,市场、社会和国家的边界明确,关系得到正确处理,权力和权利的紧张关系得到缓解,公众的正当权利诉求得到理性化解决。而离开了民主制度设计,缺乏有效制约的公权力必然引来腐败和权力滥用,损害公众利益和侵蚀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基础,使社会丧失活力。

    相比之下,清官文化则非民主制度之结果,而是集权制度下的政治生态。密尔认为,“能够充分满足社会所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任何参加,即使是参加最小的公共职务也是有益的。”[10](55)显然,非全民参与的集权政府并不能“充分满足社会所要求”,于是,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民众不得不“把自身生存与发展、快乐与幸福的希望”都寄托在“偶然出现的”清官身上,[11](29~33)甚至通过不同的文学作品塑造清官形象,以寄托自身对人间公平正义和美好社会的渴求。实际上,在集权制度环境下,官员的权力并未受到来自民众的约束,官员个人意志往往高于法律制度,于是,官员的个人价值追求和道德自律就成为权力良性运行必不可少的条件,而一旦官员的道德自律之堤崩溃,官员手中的权力便露出了扩张、贪婪的本性,最终受到损害的依然是老百姓的利益。

    (三)治理趋向之异

    基于政治理念和制度设计的差异,政治清明和清官文化的治理趋向也必然不同。简而言之,立足于法治和民主制度的政治清明最终将走向法治社会,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全面实现,而与人治及集权制度密不可分的清官文化则难免会使社会国家治理走向专制。

    一般而言,在政策方案的制定、实施过程中,“得到一个可以为社会所接受的可行方案,政策过程才能进展顺利。”[12](123)如何才能得到一个“为社会所接受”的可行方案?这显然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离不开对社会民情的认知和理解,离不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尊重。在现代社会中,借助不同的传播媒体,各种信息流动加快,唯有立足于民主法治,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培养民众的公民意识,广开言路,扩大民众政治参与,推动实现政治清明,才能切实把握民意,平衡社会各阶层利益,制定出为社会广泛接受的政策方案。而只有为社会广泛接受的政策方案,才能使各项政策的实施得以顺利推行。而为社会广泛接受的公共政策的形成及其顺利推行,不仅真实地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法治程度,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着社会法治的发展。

    但同样的状况并不会出现在清官文化塑造的社会环境中。我们知道,在清官文化治理下,国之兴衰、社会之安定往往依赖于官员的道德品质和能力才华,而非完善的法令制度,即使有法令制度,但也大多出于当权者的主观意志并可据当权者意志而随意变更,因而,这样的社会治理方式“缺乏可预期性和稳定性”,决定“地方管理的良善和恶劣”的是官员个人的“人格品质、能力和意志等”,[13](29~30)而统摄官员“人格品质、能力和意志”的是“忠”的观念。可以说,“忠”的观念是清官文化环境下政治伦理“最为核心的内容”、是一切政治品德中的“中心品德”、也是一切政治义务中的“中心义务”,即对君主无条件的忠诚。由此一来,社会国家治理难免走向君主个人的专制。

    参考文献:

    [1]魏琼:《清官论考》,《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

    [2]赵天宝:《古代清官廉政思想及启示》,《兰州学刊》,2011年第6期。

    [3]徐祥民、马建红:《清官精神的儒学渊源与当代价值》,《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4]赵尔巽等:《清史稿》(第33册),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

    [5][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

    [6]陈洪波:《当代中国的权力非均衡性及其社会治理》,《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7]王燕、唐爱芳:《清官情结探析》,《理论月刊》,2003年第2期。

    [8]徐忠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视野中的清官司法》,《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3期。

    [9]毛高杰:《清明政治的法理解读》,《领导科学》,2013年第19期。

    [10][英]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

    [11]吴延溢:《清官文化的辩证解读》,《湖北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

    [12]陈庆云:《公共政策分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13]胡杰华:《谈民众的清官意识》,《理论前沿》,2008年第10期。

    [责任编辑 张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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