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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法律模式分析

    时间:2021-03-21 08:13:4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目前两岸四地在交流活动方面,达成了三项经济贸易合作的协议,化成世界贸易组织以及章程规程当中的一部分,其相互之间也达成了自由贸易协议。但是两岸四地并没有变成一个完全的、体系化的经济区域。国际贸易组织是近代世界各国之间的法律以及国际法相互的促使下,在1850年左右出现的一个全新的组织,其组织出现后的50年当中,经济、贸易等方面更好促进了国家之间的交流,同时各个国家的法律也越发显现出相关方面的漏洞。超国家法是目前法制的新产物,从欧盟的持续合作以及不断的有国家加入这个组织就能看出这种新类型的法律形式是成功的,并且符合时代的要求。两岸四地经济贸易的合作加深,尤其是经济贸易以外的很多领域都在交流以及不断深化合作,为了加快实现其全面一体化的目标,法律形式的全新探索以及合理应用就成为了实现一体化的前提。

    关键词:两岸四地;经济;法律;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D9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3-0105-02

    到现在为止,两岸四地相互己经签署了很多关于经济贸易合作的条约,并将经济贸易更加自由化作为中心理念。这几个协议内容确定在我国这几个地区建立了单独关税区,并且相互之间分别确立自由贸易的框架,确定了每一个自由贸易合作当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内容和合作形式的有关合作内容。这一做法表示这些签署的协议中每一个地域都成为了一个主体,大陆和香港、大陆和澳门、大陆和台湾分别签订的为“一对一”的协议,针对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政治情况、经济情况,具体的协议会有很大的不同,但是都属于双向单通道。在WTO法律的基础上创建出来的,这成为了它可以快速地在现实当中应用,并起到有效作用的因素之一。[1]

    与此同时,也能看出双方对贸易合作的期待。显而易见,按照计划进行接下去将会不断增加合作的领域以及增加互利共赢的成绩。截止到2014年年末,尚未出现有关涵盖两岸四地的自由贸易协议和相应的经济合作协议的大体模式。因此,在这个方面没有一个完整的、系统化的经济一体化的范围。站在大陆的方面来看,是内陆和其他地区的“三地”签订实质性内容是一致的,并且其签订的协议基本由大陆产生。[2]因此又萌生出双向畅通的自由贸易的桥梁,在这个角度看,在两岸四地范围内已经形成一个自由贸易区的模式。

    一、两岸四地之间经贸合作三项基础性协议的法律属性

    从其定义上来看,两项CEPA与一项ECFA,都是在全世界范围内贸易所使用的原则以及框架,依照WTO的体制模式在其贸易双方之间签订的自由协议。WTO的能力也是在一定范围之内的,它可以帮助其组织内部各成员之间签订协议并且改善其关系,但是不会承担各国经济进步的责任,假如两个国家双方之间遇到了合作的问题,其协调也不起作用时,WTO也没有办法真正意义上给予行动解决问题。所以,签署的原则是需要两方是自由协商、相互合作,共赢的,这几项协议主要依靠WTO全部的要求以及体系模式,确立于WTO给出的平台当中,并且着眼于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状况,所确立的一种独一无二的构造体系化的自由贸易体制。双方都有平等的身份以及地位,所以说现在是仅限于WTO体系构造内的贸易以及经济范围。假如不考虑这个范围,它们相互的身份就变成了完全不同的形式,比如说内陆和港澳之间的关系为国家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港澳行政区在中国当中,属于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是“包含”的关系,又成为了“上下级”的关系;大陆和台湾之间的关系,现在能够看成某种程度直接对话的关系。从这一个角度来看,几项协议和它们所出现的形式以及以后发展的情况,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有特殊性的,在全世界的范围之内的法律体系当中没有相同或类似性质的。

    想要了解WTO的标准、范围以及体系,就要了解它出现的历史,包括这类于20世纪初期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的法律体制的出现、发展以及改革等情况,这些历史能够为了解WHO做出积累以及铺垫,当掌握了这条时间轴的时候,会看出从GATT发展WTO,其法制的确立以及实施,是在历史舞台当中“水到渠成”的体现。

    二、以WTO法律为基准的全球贸易法制的缘由、能力和限制

    现在所使用的法律的起源地在欧洲,后来又发展到北美州,最后其法律波及到了全世界的范围内。WTO的能力也是在一定范围之内的,它可以帮助其组织内部各成员之间签订协议并且改善其关系,但是不会承担各国经济进步的责任,假如两个国家双方之间遇到了合作的问题,其协调也不起作用时,WTO也没有办法从实际出来真正意义上给予行动解决问题。在这个角度上来看,充分地诠释了现代国际法的真实处境。

    两岸四地经过三项自由贸易协议确立的经济贸易合作的体系,在法律角度上来讲,是依照WTO的形式,在WTO法律的基础上创建出来的,这成为了它可以快速地使用到现实当中去并且能够起到有效作用的因素之一。与此同时,也能看出双方对其贸易合作的期待。显而易见,按照计划进行接下去将会不断增加合作的领域以及增加其互利共赢的成绩。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考虑,可以说在WTO基础上、在WTO法形式下进行创建的合作,其限定范围就广了,只能将其限定在经济贸易领域,只能增加其相互之间该领域的收益以及成效。很难在合作领域以外的领域进行拓展合作,完全限定了其合作发展的范围。

    三、“法律30时代”:超国家法律的兴起和其特质

    在“法律10”与“法律20”时代过去以后,人们又开始追求新的并且更加符合现代化需求的新型的法律形式以及新的法律前进道路,这也是为了世界更加有秩序、公平而做出的努力与进步。在“国家法-国际法”的构造之外,“第三类”的法律——超国家法,在“法律30时代”出现了,其法律30也作为国家法以及世界法在新的时期、新的条件下,面对各个国家之间的新型的问题,为迎接新的挑战,顺应新的世界发展需求而与时俱进的结果。

    由于很多个体都在国际法法律上有着人格独立自主的资格,并且其主体构成的范围性经济一体化整体,需要达到以及具备的能力和条件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其一,需要有完整的一体化的,或能够完成的以一体化为建设任务的经济目标;其二,比较健全的治理体系以及法律体系的建设计划,是一体化组织确立以及运行的重中之重;其三,核心需要具有凝聚力,需要经过在法律体系的确立、实施和发展当中得到体现。

    在某种角度上能够说“法律20”和“30”是能够在同一个时期当中同时存在、同时使用的,但是前者已经到达使用的尾声,后者却是刚刚进行使用。可以预测到,很有一种可能,就是在某一特定是时期后,“法律30时代”能够把“法律20时代”完全遮住,在那一个时期完全为30时代,假如现在有一些没有解决或无法解决的问题,可能在那个时期会找到解决此问题的方式。

    四、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一种可能的法律模式

    两岸四地的经济一体化,在这个基础上萌生出来更加宏伟的共同发展形式来讲,需要找到并且需要确立法律一体化的实质性基本要求,才成为能够找到新的道路的中心。

    对于双方情况来考虑,共同协商以及共同谋划的一体化建设形式的重中之重,能够大致地分成如下的三个层次:其一,经济一体化的任务以及计划,需要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文化、政治以及社会很多领域进行合作并且共同进步,进一步实现一体化的宏伟目标以及伟大理想;其二,“法律30时代”的两岸四地合作的目的是以团结合作、互利互赢的的目标为基础,以和平发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以及制度的建设;其三,坚持“一个中国”不动摇,这是中国飞速发展以及人们内聚力的核心体现。这也成为了两岸四地能不能坚持完成以经济与其他领域一体化的重点所在,也是法律体系是否可以确立并且发挥起作用的中心。

    在经济的角度上来看,只看经济问题来对于两岸四地进行经济贸易的研究和谈论,可以看到未来的发展趋势一片光明,前景不可限量。但是假设把这一类型的关系放在法律体系形式当中:从“法律10- 20-30时代”的纵轴,和“两岸四地-坚持一个中国”的横轴所形成的时代和时间相互照应的场景当中时,就能够了解到,“内卷化”并不是道听途说的,是有一定的根据的。想要打破目前的僵局,最好的一个选择就是需要从科学以及以往经验当中进行突破与尝试,将其法律体系进行更新。在不断摸索的过程当中,法律体系的创新理念才有可能得到变成现实。

    参考文献:

    [1]鮑禄. 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法律模式分析[J].广东社会科学,2013(04):217-224.

    [2]陈颖. CEPA/ECFA背景下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1:12-26.

    责任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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