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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组织的权力结构、法家领导理论与新新法家

    时间:2021-04-17 08:23:2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企业权力结构是权力在复杂的企业组织之间相互作用的路径、方式、强度与机制。中国传统法家依据权力及其作用方式构筑了一个较为完善的领导规范理论。新新法家思想立基于用“势”的概念重新阐释“法”的来源,以期对原始法家思想进行改造以适应于当代之需求。

    关键词:企业组织;权力结构;法家领导理论;新新法家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1-0206-02

    一、企业组织结构、利益集团、社会分层与权力结构

    毫无疑问,在管理思想史上,是法约尔奠定了组织理论的基础,并沿用至今。在法约尔看来,企业组织结构是为了实现企业目标而不得不做出的安排,这些安排的要素包括:工作专业化、指挥链、管理幅度、职责和职权、不同形式的职权关系等,上述内容至今仍是当代管理学教科书的主流内容。梅奥主持的霍桑实验第一次提出了企业中其他人际关系的存在,且证实了上述人际关系对于管理绩效的强大影响,并据此构建了管理思想史上的人际关系学派。然而,遗憾的是,管理的人际关系学派始终将这些人际关系作为企业组织结构的一种补充,称之为企业非正式组织。

    吕力在国内管理学术界首次探讨了企业人际冲突背后的组织根源,他认为,既然企业组织中的冲突不是暂时的,而是与组织共存亡,那么这种长期持续的冲突必然形成“组织中的组织”,这就是经济学、政治学与社会学中早已揭示出的“利益集团”,而企业组织的利益集团还没有完全被主流的管理学所充分注意。与利益集团类似,企业组织的社会分层在企业管理研究领域也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吕力首次提出“企业内部社会分层”这一概念,指出企业除了正式的等级,还存在基于经济地位、权力、声望的社会分层。

    一般来说,权力是根据自己的目的去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权力大都不是绝对的、单向的作用,而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反映的就是这种相互作用的效应。鉴于此,具体到企业组织领域,笔者将企业权力结构定义为:权力在复杂的企业组织之间相互作用的路径、方式、强度与机制。企业组织的权力结构以企业的组织结构为基础,从管理思想史的角度而言,法约尔的企业组织管理的原则就包括:权力、集权、等级链等,罗宾斯也将指挥连、控制幅度、职权和职责、集权和分权等划归组织结构的范畴。然而不足的是,上述组织结构仅仅指的是企业行政组织,其中的权力也仅仅指的是法定权力,而从权力的定义来看,主体之间的相互影响绝不只限于法定权力,其路径也不只限于行政组织结构。因此更准确地说,企业组织的权力结构指的是包含企业行政组织在内的更广泛的企业组织形态中权力相互作用的路径、方式、强度与机制。

    二、企业组织权力相互作用的路径

    1. 传统科层式组织形态中的权力结构路径。传统科层式组织强调等级链以及明确的职权关系,严格规定等级层次结构。在传统科层式组织形态中,权力的作用路径是自上而下的,权力作用的方式是单向的,同层之间不存在权力联系。应该说明的是,传统科层式组织是企业最为普遍的组织形态,在每一个正式组织中不可能不存在上下级关系,然而由于时代的变迁、文化的差异,企业组织还体现出不同的倾向,包括扁平化组织形态以及圈层式组织形态等。

    2. 扁平化组织形态中的权力结构路径。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迅速变化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传统的层级组织逐渐体现出效率低下、应变迟缓以及内部沟通障碍等问题,MIT在1989年首次提出了“再造”的理念,1990年MIT的圣吉在《第五项修炼》中提出企业应力求组织的精简和扁平化。相对于传统科层式组织,扁平化组织层次减少,管理幅度增加,企业资源和权力侧重于基层,受顾客驱动的影响,扁平化组织中员工围绕共同的任务展开合作,强调平等、合作。在扁平式组织形态中,同层相互之间存在权力联系,这种权力主要是专家权力。同层作为一个整体与行政上级之间发生权力关联,行政上级一般而言支持组织成员集体的决议。

    3. 圈层化组织形态中的权力结构路径。圈层化组织的提出主要受费孝通提出的中国本土社会“差序化格局”的影响。费孝通指出,“我们的格局好像是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这种关系就像水的波纹一样,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就愈推愈薄。”这种圈层式结构在中国企业组织中广泛存在。大量社会学和管理学学者的组织研究都以差序化格局为基础,海外学者近期来尤为重视差序格局之上的人情、互惠、信任关系的研究,但集中于差序格局之上的权力关系运作的则较少。在圈层化组织形态中同层之间曾在权力联系,这种权利不只是专家权力,更包括法定权力的相互依赖。在一个组织中同一层级的部门之间往往需要相互配合,例如企业市场部门的决策需要生产部门配合,而生产部门的决策有时也需要市场部门的配合,这就是法定权力的相互依赖。除此之外,圈层化组织与扁平化组织的区别还表现在行政上级直接干预下级的事务,并对下级之间的权力关系进行调节。

    三、企业组织权力相互作用方式、势-术-法与法家领导理论

    西方领导理论的发展的主体脉络是领导特质理论—行为(风格)理论—权变理论—个性理论。总的来说,无论是特质理论、行为理论、权变理论还是新理论都是以领导者的个体差异为基础的,这些差异体现在特质、行为、风格等的基础之上。西方世界还未发展出一种完善的关于领导的规范理论。换言之,一个从未当过领导的人,如何当好领导?这一问题在以实证为主的西方理论中没有得到重视。

    本文认为,中国传统思想史上的法家依据权力及其作用方式构筑了一个较为完善的领导规范理论。在笔者看来,法家理论中权力的相互作用无非是势、术、法三类,这三类涵盖了组织中所有的权力相互作用方式。社会学家JOHN FRENCH和BETRAND RAVEN曾列出了组织权力的五个来源,分别是:法定权力、奖赏权力、强制权力、专家权力和参照权力,这在流行的管理学教科书中经常被引用。但上述分类法并不科学,事实上,奖赏权力和强制权力都属于法定权力的一种,在法家思想中属于“法”的范畴;而专家权力和参照权力则属于“势”的范畴;西方近期发展的交易型领导中的“交易”则属于“术”的范畴。势—术—法涵盖了领导权力使用的所有方面,因此是一个完备的规范领导理论。当然,相关的实证亦可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应的,可以将法家领导理论分解为三个维度,即“势权型领导”、“术权型领导”与“法权型领导”而分别加以实证研究。

    四、法家思想的创造性转化、新新法家与百家新争鸣

    在战国时代,占统治地位是法家思想。这是因为,诸子百家中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显然不合时宜,“无为”就面临着亡国;墨家近乎理想化的“兼爱,非攻”也同样无法为统治者所接受;儒家的“仁政”思想似乎也应付不了险恶的环境。

    法家思想是由孔子晚年的弟子子夏发展而来,荀况的理论中也包含很多法家思想的萌芽。子夏、李俚、慎到等原始法家并未主张残暴的君主专权,只是到了商鞅、韩非等人,才将原始法家思想演变成一种“重罚轻赏”、“玩弄权术”等为君主一人服务的极端学说,纵使这样,其理论中还是包含很多合理的成分。从现代政治学的观点来看,政治无非是权力的配置和使用,因此,法家的“势、术、法”具有很强的现实实用性。而且,现代西方学术范式以实证见长,而可操作的规范理论付之阙如,法家权力理论以其完备性正好与西方理论相辅相成。

    在企业组织领域,相当多的企业组织是围绕着一到二个甚至是一个企业领袖而运转的。例如,苹果的乔布斯、微软的比尔盖茨、联想的柳传志、海尔的张瑞敏等。这与现代政治组织有着极大的差别,而法家领导理论正擅长以一人为中心的组织权力设计,无论这个人是古代的君主还是现代的企业领袖。

    当然,法家思想并不是直接拿来可用,这其中需要一种创造性转化。在20世纪初,陈启天等人曾提出新法家思想,确有可取之处,然而新法家思想将原始法家思想的转化建立在“国家主义”的基础上,与当代主流之“自由民主宪政”等价值观相悖,因此未切中根本。因此,笔者尝试提出一种新新法家思想,这种法家思想立基于用“势”的概念重新阐释“法”的来源,以期对原始法家思想进行改造以适应于当代之需求。

    事实上,包括儒家在内的春秋战国诸子百家的原始思想都不可能不经过转化的过程而应用于当代,儒家同样存在一个创造性转化的过程,儒家根深蒂固的“人治观”同样需要走向“宪政”。以此观之,新儒家在当代中国思想领域独大的现象并不正常,时代需要一种经过转化后的百家的“新争鸣”。

    参考文献:

    [1] 吕力,陆文瑜.企业组织内部的自然分化:冲突、利益集团与社会分层[J].经济研究导刊,2012,(15):17-18.

    [2] 陈启天.中国法家概论[M].上海:上海中华书局,1936.

    [3] 陈燎原.论“新法家”陈启天的“新法治观”[J].政法论坛,2009,(3):3-18.

    [责任编辑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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