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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河航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时间:2021-11-09 15:32:5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的快速发展对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在航道行政执法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直接影响和制约着航道行政管理职能的发挥。本文在分析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内河航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内河航道  行政执法  管理体制  依法治航  联合执法  综合素质
        
    内河航道行政执法是指内河航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航道进行管理和保护,贯彻执行航道法律、法规的活动。担负着保障航道建设与养护,维护航道安全畅通,促进水运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方略以来,各级航道行政管理部门不断加强航道行政法制建设,认真贯彻实施有关法律规范,切实加强对航道违法行为的查处,有效地打击、遏止了各类航道违法行为,保证了航道事业稳步、有序地发展。但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发展的需要对航道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航道行政执法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直接影响和制约着航道行政管理职能的发挥。随着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明确航道管理职能,保证航道管理职能的发挥势在必行。在此笔者就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作以下浅析。
    一、 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的任务、原则、现状
    航道是国家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运赖以存在的基础,具有公用性和公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航道管理条例》)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了航道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运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具体地说航道行政执法的任务有以下几点:
    (1)保护和开发利用水资源
    水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活和一切生产活动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总则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保护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因此,航道行政执法要服从水资源综合利用的总体需要,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前提下,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充分挖掘水资源在水运方面的潜力,发挥水运在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2)保障航道畅通,为航运单位、船民提供优质服务
    航道的作用、航道行政执法的目的决定了航道行政执法必须要保障航道畅通。为承担水运任务的船舶提供一个优良的通航条件是航道行政管理的最根本的任务。航道行政管理机构所进行的航道行政执法、航道建设、疏浚、整治、渠化以及航标设置等等工作都只有一个目的,即保障航道畅通。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决定了航道行政执法必须要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随着依法治国、服务行政理念深入人心,如何为航道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成为了摆在航道行政管理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同相对人的接触最为密切,也最容易与其发生纠纷。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树立公仆意识,本着依法治航的原则,急相对人所急,想相对人所想,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在依法管理的基础上主动地为相对人提供各种周到服务。
    (3)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基础作用
    现代化的交通是由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管道①这五种运输方式所组成。水运作为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其他运输方式无法替代的基础地位。具有运力大、成本低、事故少、建设占地省、综合利用价值高等诸多优点。航道行政管理就是要努力改善航道通航条件,提高水运效率,降低水运成本,充分发挥水运优势,促进经济发展。
    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一般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公开原则、统一原则、服务原则。
    航道行政执法合法性原则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航道行政管理中的体现和具体化。其总体要求就是航道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航道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原则包括这样的内容:所有的航道行政管理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航道行政法律规范,其他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航道行政法律规范;任何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没有凌驾于航道行政法律规范之上的特权;任何行政主体违反航道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都是违法行政行为,自发生之日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任何违反航道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航道行政执法合理性原则是指航道行政机关必须公平、正当、合理地行使航道行政权。行政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执法人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做到“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赋予其自由裁量权的本意,是应该受到追究的行为。合理性原则的核心在于合理是在合法基础上的合理,任何超越法律的所谓“合理”都是不被承认的。航道行政执法必须同时符合法律规范条文规定和立法目的;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必须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
    航道行政执法的公开原则是指航道行政执法行为除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具体包括:航道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必须公开;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必须公开;在航道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告知并切实保障相对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申辩权和了解有关情况的权利。
    航道行政执法的统一原则是指航道行政权、航道行政法制、航道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统一。航道行政管理权必须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以上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的或受法律法规授权的航道管理机构统一行使。航道行政法制的统一原则要求各层次的航道行政法律规范必须统一协调,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效力等级相同的法律规范之间也不应相互冲突、矛盾。同时,在航道行政执法活动中还必须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贯彻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统一执法原则。
    航道行政执法服务原则是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体现,也是航道行政执法的基本职能之一。其内涵就是指在航道行政执法过程中,任何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都必须时时事事处处为航道行政管理相对人着想,为其提供周到的服务。这一原则要求航道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首先必须树立服务意识,认识到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接受人民的监督。同时还要求在航道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正确地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
    1987年我国颁布施行了首部航道专业性法规《航道管理条例》,1991年交通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以下简称《航标条例》)。这些法规规章的颁布和实施初步把航道行政执法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使航道行政执法取得了很大进步。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由宪法、航道保护基本法、航道保护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航道保护法规和规章、其他航道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通航标准等组成的法律体系。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已经逐步走上法制化道路。法制化建设使航道行政执法队伍走向健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有所改善。与此同时,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对于开发和利用航道、保护航道及其设施、贯彻水资源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方针,促进水运经济发展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经过各级航道管理部门的努力,侵占、破坏航道,碍航及航道淤积导致航道等级下降等现象得到了有效地控制,航道的技术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
    二、 内河航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国民经济迅猛发展,水运事业也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黄金季节,水运在交通运输中起到了半壁江山的重要作用。虽然由于公路、铁路等运输业的发展,水运在交通运输业中所占的比例在下降,但水运经济的绝对值却稳步上升,运输船舶逐年增多,水运规费收入成倍增加,不过就在这一片繁荣的背后还存在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和隐患,严重制约着依法治航的进程。
    (一)法律法规效力层次低,内容明显滞后,执法依据不足
    有法可依是行政执法的前提和基础,但目前航道行政执法工作所依据的最高规格航道专业法规是《航道管理条例》和《航标条例》。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航道在交通基础建设中重要地位进一步的凸现,新的交通法规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这两个条例已经明显滞后,无法完全适应航道管理新形势的需要。首先,从航道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看有明显的滞后,部分现行法规条款严重滞后于依法治航的进程。例如1991年交通部颁布的《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关于内河助航标志的规定引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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