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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离任审计管理制度精编

    时间:2022-12-12 14:01:1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公司离任审计管理制度精编

    审计部实施离任审计时,应当以公司的相关制度和文件为依据,坚持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以下是达达文档网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第一条 制定本流程的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重要岗位离任人员所承担的经济及管理责任的审计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在任期内的工作成果,完善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公司运营管理的相关责任人向投资者负责,全面履行职责,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和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特别制定《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执行独立审计的原则

      2.1审计部实施离任审计时,应当以公司的相关制度和文件为依据,坚持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2.2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时,有权检查离任管理人员所在部门、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

      2.3 办理离任审计事项,与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以回避。

      第三条 适用范围及原则

      3.1 离任审计是公司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任时的必须程序,原则上集团公司和各经营子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离任时需坚持“先审后离”的基本原则(特殊情况和集团董事会特批的例外),未经审计人事部门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离任审计的范围:

      3.2 根据需要,必要时可审计至出纳、采购、业务、印鉴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

      第四条 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离任审计实施细则

      5.1公司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任,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集团董事会秘书处、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向审计部发出《离任审计委托函》。并附上被审计人述职报告、人事档案、工作计划和总结等相关资料。

      5.2审计部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组织成立审计小组,拟订审计方案和工作计划,按规定流程报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5.3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三日前,向被审计的公司领导人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人本人及委托部门。

      5.4 审计部在根据审计方案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特殊、重大的事项,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时调整审计时间。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在五个有效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报告。

      5.5审计报告在报送集团公司领导审阅前,审计部应与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公司交换意见。被审计人两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同意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小组应及时进行复审。

      5.6离任审计结果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5.6.1审计部出具审计报告,并附被审计人反馈的意见,报董事会审批后下发,同时抄送集团董事会秘书处或集团人力资源部,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处理被审计人的离任事宜。

      5.6.2审计部在离任报告中根据审计结果可以提出处理建议,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交国家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基本要求如下:

      (1) 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严重损害集团及所属公司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一时,建议董事会给予重处,必要时,建议集团公司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具体如下:

      ① 签订恶意合同和私自倒卖合同的行为;

      ② 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③ 自已投资经营、投资入股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公司的行为;

      ④ 将公司业务交由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⑤ 为谋私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商品(原辅材料等)和签订合同的行为;

      ⑥ 将公司财物占为已有和低价租赁公司财物给其他单位为谋私利的行为;

      ⑦ 故意披露、自行使用或擅自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含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的行为;

      ⑧ 未经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同意,以公司名义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或单位出具担保的行为;

      ⑨ 其他严重循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 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因责任心和能力不够严重损害集团及所属公司利益的行为之一时,建议董事会给予适度的处罚。具体如下:

      ①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集团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② 未认真了解市场,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商品、原辅材料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③ 过失披露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含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的行为;

      ④ 耗费公司大量财力、物力而无经营业绩或者未取得管理效果的行为;

      ⑤ 其他玩忽职守和能力不够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6.3 对审计报告意见和领导批示,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及离任人员要按要求及时落实,并将结果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审计部跟踪检查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

      5.4 审计部在根据审计方案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特殊、重大的事项,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时调整审计时间。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在五个有效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报告。

      5.5审计报告在报送集团公司领导审阅前,审计部应与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公司交换意见。被审计人两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同意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小组应及时进行复审。

      5.6离任审计结果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5.6.1审计部出具审计报告,并附被审计人反馈的意见,报董事会审批后下发,同时抄送集团董事会秘书处或集团人力资源部,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处理被审计人的离任事宜。

      5.6.2审计部在离任报告中根据审计结果可以提出处理建议,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交国家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基本要求如下:

      (1) 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严重损害集团及所属公司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一时,建议董事会给予重处,必要时,建议集团公司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具体如下:

      ① 签订恶意合同和私自倒卖合同的行为;

      ② 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③ 自已投资经营、投资入股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公司的行为;

      ④ 将公司业务交由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⑤ 为谋私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商品(原辅材料等)和签订合同的行为;

      ⑥ 将公司财物占为已有和低价租赁公司财物给其他单位为谋私利的行为;

      ⑦ 故意披露、自行使用或擅自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含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的行为;

      ⑧ 未经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同意,以公司名义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或单位出具担保的行为;

      ⑨ 其他严重循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 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因责任心和能力不够严重损害集团及所属公司利益的行为之一时,建议董事会给予适度的处罚。具体如下:

      ①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集团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② 未认真了解市场,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商品、原辅材料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③ 过失披露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含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的行为;

      ④ 耗费公司大量财力、物力而无经营业绩或者未取得管理效果的行为;

      ⑤ 其他玩忽职守和能力不够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6.3 对审计报告意见和领导批示,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及离任人员要按要求及时落实,并将结果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审计部跟踪检查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

      5.7 离任审计中发现新的重大问题,应当作为新的项目,重新组织审计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公司持有对被审计人终身责任追溯的权力。

      第六条 离任审计的配合:

      6.1 离任审计的申请由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集团董事会秘书处提报,须取得董事会签批同意的《离任审计委托函》。

      6.2 审计部收到董事会签批同意且授权的《离任审计委托函》和相关资料方可开展离任审计工作。

      6.3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做好应审准备(被审计对象所属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计资料的组织),积极配合审计组开展工作,并按照审计小组的要求,及时、如实、完整地提供。审计部对提出审计需求单位提供的资料不满足审计需求的审计项目,审计有权在报主管领导后拒绝开展工作。

      6.4 离任审计期间,相关部门和单位需派员人员协助审计开展工作,并提供审计工作条件和客观的书面评价。

      6.5 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于接到审计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料准备完毕。

      6.6 被审计人应全面配合审计小组的审计工作,应向审计小组提交任职期间的书面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并于审计需求委托函一并送交审计小组。

      6.7由于离任审计工作具有突发性,因此审计部在接受《离任审计委托函》后,应及时调整审计部当月工作计划,优先开展离任审计工作。

      第七条 离任审计工作的档案管理

      内部审计应按审计项目建立离任审计管理档案,确保各审计项目离任审计工作的完整和有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审计总监进行仲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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