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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纸开除《通知》,是告示还是名誉侵权?_开除告示范文

    时间:2018-12-27 04:54:0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一家保健品专卖店为开拓市场,经常邀请厂家的一名专业人士当顾问,为员工进行培训。有一天,当专卖店店主得知厂家解除了与顾问的聘用关系后,为了避免麻烦,她向员工及客户下发《通知》,将顾问予以“开除”,并声明不得与顾问开展任何业务往来。顾问认为店主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将其告上法庭。那么,一纸开除《通知》,是否侵犯了顾问的名誉权呢?
      
      开会下发《通知》,
      竟将他人开除
      
      67岁的曹立明是一名医药保健专家,退休后受雇于江苏镇江市一家保健品厂(下文简称保健品厂)。他担任教育培训部经理,承担对销售员和保健品厂各地产品专卖店的培训工作。
      28岁的徐丽颖在苏州市开了一家保健品厂的产品专卖店(下文简称苏州专卖店)。为了开拓市场,提高从业人员的水平和客户的信任感,徐丽颖在征得保健品厂同意后,从2006年10月起多次聘请曹立明到苏州举办产品培训班。
      2007年2月,保健品厂与曹立明解除了聘用关系,曹立明就以个人身份继续从事培训工作。起初,徐丽颖并不知道这件事情,继续聘请曹立明开办培训班。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就培训事宜发生了一些分歧。但是徐丽颖也没有过多地计较,只是心存一些不满。
      7月初,徐丽颖到保健品厂进货时,与领导交谈中说到了曹立明。保健品厂领导得知曹立明仍然以保健品厂的名义进行有偿培训工作时,便郑重地告诉徐丽颖:“我们已经与曹立明解除了聘用关系,他在外的一切活动与我们无关啊。”
      徐丽颖十分吃惊:“这么重要的事情,曹立明为何没有对我说?他会不会私下将我的客户带走?他是不是有什么其他意图?”一连串的疑问不免让徐丽颖对曹立明警觉起来,决定不再聘请他举办培训班。
      7月17日下午13点,徐丽颖召集部分员工、分店负责人、老客户开会。在会上,徐丽颖向大家散发了落款时间为7月16日的《通知》:“曹立明现已被保健品厂及苏州专卖店正式开除,不再是保健品厂及苏州专卖店人员,有关专卖店所有手续(如合同、借条、收条等)一律作废,特此声明!”
      同时,在《通知》中,徐丽颖还加上了“特别提醒”:“如再有人与曹立明进行有关保健品厂、苏州专卖店的业务来往,造成我们经济损失的,我们有权追究其经济赔偿;如有违纪、违法的,我们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如有人发现曹立明从事与保健品厂、苏州专卖店相关的业务往来,可以向当地维权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苏州专卖店以前往来所有手续、合同必须重新办理,法人签字生效。”《通知》落款,盖有徐丽颖的私章和苏州专卖店的公章。
      《通知》下发后在圈内迅速传开。曹立明突然发现周围的人都用异样的眼光打量着自己,感到十分不解。当他得知事情原委后,认为徐丽颖毁损了自己的名誉,降低了他在公众面前的形象。于是,他生气地找到徐丽颖,要求给自己一个说法。可是,徐丽颖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拒绝了曹立明的要求。
      
      纷争成讼,
      是否侵犯名誉权?
      
      曹立明想想自己年近古稀,竟然被人诬陷为骗钱,感到十分气愤,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8月16日,曹立明来到法院,一纸诉状将徐丽颖告上法庭。
      曹立明称,自己是保健品厂聘用的顾问兼教育培训部经理,徐丽颖是苏州专卖店的业主,双方由于协作关系互有往来。开始双方关系融洽,他经常受徐丽颖邀请并经保健品厂指派,为徐丽颖开拓市场而对客户群进行保健知识培训。7月17日下午13时左右,徐丽颖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诽谤中伤自己,诬陷他已被保健品厂及苏州专卖店开除并骗钱。事实上,他至今仍是保健品厂的员工。徐丽颖的行为,致使他名誉严重受损。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徐丽颖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5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徐丽颖辩称,曹立明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她说:“我在7月17日下午召集客户及员工开会,并没有诽谤曹立明,也没有中伤他。曹立明提供的《通知》,只是表明他已不在我处工作。‘开除’他的含义只是说明我们不再聘用曹立明,是为了维护专卖店的利益而发出的《通知》,告诫客户所有与专卖店有关的合同,不能与曹立明发生往来。《通知》只是一个告示,没有侵犯他的名誉权。”
      徐丽颖还说:“曹立明从2月15日起已不是保健品厂的员工,曹立明也不在该公司上班。我与曹立明存在经济纠纷,但没有散发他骗钱的言论。”
      今年2月20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就其品质、信誉、声望等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开除”是劳动关系存续过程中,用工单位因劳动者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形对其作出的较为严厉的一种处理方式。
      法院认为,本案中,曹立明与徐丽颖经营的苏州专卖店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徐丽颖却在部分员工、分店负责人、老客户代表的会议上散发《通知》,称开除曹立明。从《通知》的整体内容看,措辞严厉,影响了到会人员对曹立明的评价,使他无法接受,进而诉讼。徐丽颖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对曹立明名誉侵权,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为他消除不良影响。
      曹立明还认为徐丽颖散布了其骗钱的言论,没有直接证据。曹立明向法院申请的证人名单,徐丽颖表示了异议,也申请相关证人到庭作证。但是,曹立明对她的证人名单也表示置疑。法院认为,因双方申请的证人欲证明的是相反的事实且相对方对证人身份表示了异议,故法院均不采纳,对曹立明关于徐丽颖诬陷其骗钱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侵权的事实和影响酌情予以部分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徐丽颖在当地报纸刊登声明,向曹立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由本院审定;并判决徐丽颖向曹立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元,驳回曹立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栏目管理/黄婉琼编辑/李贤平
      E-mail:jbwanqiong@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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