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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民事诉讼中送达的问题和对策

    时间:2020-05-05 08:54:1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送达是重要的民事诉讼行为,对民事诉讼的推进产生重要影响。诉讼中出现不少诸如送达难的问题,为解决送达出现的问题,提高诉讼效率,需要加大送达行为的权威性、委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送达、借鉴国外随时送达的作法等。

    【关键词】送达的问题 诉讼效率 对策

    一、送达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对于民事诉讼的顺利推进关系重大。送达能够让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晓案件情况,按照要求的时间地点参加诉讼活动,了解送达的法律后果,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并履行诉讼义务,送达既是法院的权力,又是法院的义务。诉讼文书的送达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未经合法送达而作出判决,涉及程序违法。送达是诉讼的基础,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有七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虽然送达的手段繁多,但是在实际运用中还会出现不少问题。一般来说,原告会主动配合法院的送达,主要问题来自于被告,表现为被告拒绝法院的送达、逃避法院的送达。“送达难”成为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问题,成为提高司法效率的瓶颈。

    二、法院送达中出现的问题

    起诉的条件之一是需要明确的被告,包括被告的明确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但是法院立案基本上是形式审查,不可能对被告信息作实质上的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少是错误的,甚至有些原告为了起诉,在未掌握被告明确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情况下,编造被告住址和联系方式,把寻找被告的责任推给了法院,这也是造成法院送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有法院为解决此问题,要求原告起诉时提供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这又好像加重了原告的负担而受到原告的反对。

    在民事诉讼中,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只有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方可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可是,由于直接送达需要大量人手,法院人手不能满足需要(有法院利用高校法学院实习生来扩充法院送达组的力量),法院通常的做法是电话通知被告来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只有在当事人(主要是被告)不能够或不愿意来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时,才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而法院邮寄送达需要当事人或其家属当面签收,而此时被告已知送达的是法院传票或其他诉讼文书,拒绝签收和受领,甚至直接不接邮递员的电话。所以,直接送达成了邮寄送达方式和电子送达方式无法完成时,才成为法院选择的一种送达方式。但是,一些作为债务人的被告,为了躲避债务和起诉,早已经搬离原来的住所或居所,致使直接送达也无法完成。

    电子送达存在的问题在于采用电子送达需要当事人的同意,大大限制了电子送达的范围和功能。电话送达是较为简洁的电子送达方式,但是电话送达要有录音,电话录音应当可以作为送达的依据。一些当事人,特别是被告,当收到法院电话时,直接否认自己是当事人,告知法院电话打错了;或者口头答应来领取传票,但一直到开庭也未来领取;或者知道是法院电话,拒绝接听等等,不一而足。

    而委托送达中委托的范围过于狭窄,受托送达的只能是其他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这种留置送达程序繁琐、花费很大时间和精力。

    公告送达是在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不得已采用的送达方式,在原告提供错误信息导致被告不能接受法院其他形式的送达,被迫接受公告送达的结果对被告而言是不公平的。因为公告送达的结果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被告当事人可能完全不知情,现实情况中,就出现过在当事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缺席判决离婚的案例。公告送达还有一个缺陷,就是不能适用于简易程序,因为简易程序审限太短,所以一旦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审理程序就必须轉为普通程序,当事人要补交减半收取的诉讼费。

    公告送达不仅程序繁杂,而且送达需要的时间较长,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再加上举证期限,一般要超过3个月。公告送达是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使用的方式。公告送达之前,要经历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这些送达不能实现时,法院还不能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法院要派员到被送达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后,才决定采用公告送达。所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案件审理时间不少要超过半年。

    三、针对送达出现的问题的对策探讨

    为了减轻直接送达的难度,应当放宽对直接送达地址的限制,也就是说,直接送达的地址不限于当事人的住所和从业场所。2003年12月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把留置送达法律规定的住所扩大到当事人的从业场所,仍然不能满足直接送达的实际需要。应借鉴国外随时送达的规定,对送达的地址不再做要求。目前已经有法院作出这方面的尝试, 有一个被告和原告是朋友,欠了朋友大额债务长期不在家居住,在外做生意租房住,不愿意领受法院传票,因为公告送达时间长,还要补交普通程序的诉讼费,原告不愿意公告送达,就邀请被告到某咖啡馆约谈和解,被告到咖啡馆约谈过程中,原告请法官现场送达了传票。这证明了随时送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对于委托送达,我们认为委托的对象范围过于狭窄。法院可以授权委托律师送达。法官和律师都属于我国司法制度下的重要成员,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于诉讼的有序进行有着共同的目标和责任,在特定情况下,法官可以以职权委托或者接受律师申请委托律师送达,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同时申请法院调查令,到当事人住所地公安派出所调查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在当地贴出送达公告。避免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采取公告送达,从而导致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律师作为国家保障的法律执业者,享有比较广泛的执业权利,在很多省份,律师持有关手续,可以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公安机关查询被告的相关信息。所以,律师受委托完成送达是可行的。还可以借鉴行政委托的模式,委托当地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送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都是群众自治组织,协助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办理相关事务属于它们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而且它们与当事人距离较近,联系比较紧密,了解当事人情况,处理起来比较方便。

    为了解决留置送达难的问题,建议送达法官配置执法记录仪,当事人拒绝签收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时,送达法官或书记员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并以执法记录仪的记录为依据,不再需要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现场见证,简化了留置送达的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

    市场经济情况下,人口流动较大,甚至某些人居无定所,当事人身份证住址、甚至通过公安户籍信息系统查询的当事人住址与实际住址不一致的情况也不少见,给法院送达带来很大的困扰,但是,现在的电话都是采用实名制的,这就为法院完善电子送达提供了基础。人民法院可以向电信运营商函询或查证当事人电话,通过全省统一的司法公益服务平台向当事人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

    对于当事人拒绝领取必须领取的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比如罚款、拘留等。受领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该义务,会妨害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法院对其实施制裁也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公法性和权威性。

    我们应该深刻认识送达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意义,正视送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正确的解决措施,这对于诉讼程序的推进、诉讼效率的提高、相关当事人权利的有效保护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作者简介:王家全,男,贵州广播电视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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