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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婚内强奸入刑”问题的探讨

    时间:2020-07-09 03:28:5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关键词 婚内强奸 入刑 立法

    作者简介:杨锐溢,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143

    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关于婚内存不存在强奸,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并应受刑法制裁,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此都存在着不同的声音。本文仅从刑法学角度对“婚内强奸”入刑问题作一探讨。

    一、西方国家关于“婚内强奸”入刑问题的立法及司法概况

    为了对我国“婚内强奸”入刑问题有一个相对客观的论断,有必要考察下西方国家对此问题的看法。英美等西方国家对婚内强奸问题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古代西方社会同古代中国一样,社会风气长期以来也是奉行男权至上,普遍认同已婚男子享有天然的丈夫豁免权,也就是可以凭自己的意志,无须经过妻子的同意发生性行为,这种状况到上世纪70年代仍是如此。以英美两国为例:1976年英国性犯罪(修正) 法第1条规定:强奸罪是指男性明知女性不同意或者不管她是否同意,非法与其性交的行为。从这个条款可以看出,英国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之一是非法性交,也就是说法律意义上的丈夫是不会被控强奸罪的, 在法律上丈夫不会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美国情况跟英国类同,从 1857年马萨诸塞州法院的一份判决(“婚姻关系的存在一直可以成为强奸罪的辩护理由”)开始确立婚内强奸豁免权,直到上世纪70年代,美国仍然还有29 个州法律规定丈夫不会因为强奸妻子而受到指控。

    但随着社会持续发展,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特别是到了上世纪70、80年代,第二次妇女解放运动如火如荼的开展,女性生理和心理的健康得到更多有识之士关注,大家纷纷意识到婚内强奸的社会危害性不比一般意义上的强奸罪小。至此,推进婚内强奸定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也逐渐展开。我们可以从美英两国立法司法上的变动看出这种发展趋势。先是1980年美国模范刑法典明确丈夫可以构成强奸罪,但前提是夫妻处于分居状态。接着在1981年,纽约州法院审理了一起马瑞欧强奸案,在此案中首次否定了马瑞欧有婚內强奸豁免权。也是在1981年,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审理史密斯案时裁决, 史密斯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构成强奸罪,此时史密斯与妻子已分居半年,但还未离婚。此后, 新泽西州在美最先做出规定:
    任何人都不能够因为同受害人有婚姻关系而免于被控强奸罪。也就是说一直存在的天然的丈夫豁免权被废除了。之后美国的其他州也相继出现了类似的规定。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北卡罗纳州废除丈夫婚内强奸豁免制度,美国所有州都废除了此制度。英国这一时期的系列判决和立法也明确了婚内强奸属于犯罪。先从两个判决可以看出,一是1991年英国上议院在审理一起皇室诉讼案做出的裁决:妻子完全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只要在行动上表示了离开丈夫,比如搬家,就说明对婚姻的承诺已失效,就有权利对丈夫的强奸进行控告。另一起判决是1992年上议院的第599号上诉案,此案裁决丈夫对妻子犯强奸罪。这两起判决标志着司法实践废除了丈夫婚内强奸豁免权。同一时期英国立法层面上也否定了丈夫婚内强奸的豁免权。1994年英国颁布了刑事司法与治安法,在第142条中就不再有之前的“非法性交”的表述【性犯罪( 修正) 法第1条】。除美英两国之外,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如德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都先后将婚内强奸列入强奸罪的范畴。由此可见,西方各国关于婚内强奸入刑是一个渐进的历史发展过程,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二、我国关于“婚内强奸”入刑问题的基本概况

    我国关于婚内强奸问题在司法界和理论界一直有着广泛争议。《刑法典》第 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犯罪构成的主体来看,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该法条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出台关于婚内强奸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模糊的,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司法部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都不统一。对于丈夫是否构成强奸罪这一问题,我国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否定说、肯定说、折中说。其中否定说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婚内强奸,该主张认定性生活是夫妻婚姻契约关系的组成部分,因此丈夫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不能构成强奸罪。否定说在我国刑法学界占据主流地位。肯定说则认为,尽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只要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进行性行为的,也可以构成强奸罪。理由是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丈夫肯定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理所应当包括在内。不过此学说强调构成强奸罪的关键在于“是否违反妇女意志”,即使是在婚姻关系中,男方也有可能违反女方意志强迫其发生性关系,因此丈夫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而折中说则兼采上述两种观点,并寻求二者间的一种平衡。该说认为肯定说和否定说都太过绝对,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情况纷繁复杂,对“婚内强奸”如何定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婚内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应该看该行为发生于哪种情形或阶段下。如果具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就构成强奸罪。一是男女双方已经领证,但无感情,没有同居,也没有性关系,此种情形下女方已提出离婚,男方进行强奸的。二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且处于长期分居状态,期间丈夫进行强奸的。折中说认为除此之外的一般情况下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都不构成强奸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也存在着不同的判决。案例1:发生在辽宁省义县,丈夫白某与妻子姚某一直感情不好。后来妻子回了娘家,说要离婚,因为彩礼问题没有解决,夫妻一直没离婚。某日,白某到妻子娘家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导致姚某昏迷。法院判定此案白某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是双方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案例2:程某(女)与吴某(男)已经领了结婚证,但始终未与其共同生活,不久程某(女)还提出离婚要求。某日,吴某酒后想不通来到程某(女)的单位,将程某(女)带回住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程某(女)发生关系。事后,女方向警方报案。此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结合上述两个案例,不难发现,虽然基本情况大致相同,但判决结果却是大相径庭,案例一中做出判决的法官持否定说理论,而案例二中做出判决的法官显然是持截然相反的肯定说理论。除这两个案例外,司法实践中针对“婚内强奸”还存在不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究其原因,最根本还是在于我国刑法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处理这类案件时常陷于两难境地,不同法院做出不同判决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我国“婚内强奸”入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婚内强奸伤害的不仅仅是女性的身体,更多的是摧残女性的精神。因此将“婚内强奸”入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将“婚内强奸”入刑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已婚妇女性的自主权。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婚内强奸往往发生在夫妻感情已经出现破裂或者妻子身体健康出现问题的情况下,那将“婚内强奸”入刑有助于受害者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尚未完善,在“婚内强奸”问题上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罪与非罪边界较为模棱两可,司法实践中法官作出合理判决的困难增加,致使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显然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中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婚内强奸”入刑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现行刑法,维护司法判决的公平公正,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当然,笔者认为要解决“婚内强奸”入刑必须克服两个现实难题:一是思想认识上的难题。由于我国区域间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在一些相对落后的地区,传统思想依然较为根深蒂固,不少人根本认识不到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对“婚内强奸”入刑难以接受,甚至排斥这一说法。笔者也了解了下身边的已婚女性和男性对此问题的看法,基本上所有的女性都认可婚内强奸入刑,而男性则相反,表示既然是婚内就不应该有强奸一说。凤凰网的一项调查也说明大多数人都认为对妻子的强行性行为不构成犯罪。

    图1

    要解决此难题只有不断加大普法教育宣传,特别是典型案例的以案说法,改变人们的传统思维,树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理念。二是司法认定上的难题。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妻子出于某种目的陷害丈夫对其实施“婚内强奸”的可能性,如果想当然地将其一律定性为强奸的话,则有可能会造成冤案,这无疑也会妨碍司法公正。因此不宜笼统地、无条件地将一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统统定性为强奸罪并予以处罚,而应该分阶段而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先搞清楚夫妻关系处于什么样的状况之下,应当以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时期为前提条件。非正常一是指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且长期分居的,或者是已经提起离婚诉讼的。二是指一审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等待终审的。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在某些地区,尽管男女双方已经领取结婚证,但按当地风俗习惯并没有举行婚礼或者没有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女方提出离婚的,也应该视为非正常时期。在界定清楚夫妻关系的状态前提下,还应该准确把握构成婚内强奸的两大客体。第一,必须违背妻子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婚内强奸的关键特征。但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判断是否违背妻子的意志仍存在较大的难度。第二,丈夫采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综上所述,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为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妇女的权利,构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治社會,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有必要尽快解决婚内强奸入刑问题。

    参考文献:

    [1]张智聪,杨福荣.英美婚内强奸罪的实践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J].中国检察官,2010(14).

    [2]《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3]关振海.徘徊在伦理与法律之间:婚内强奸犯罪化的思考[J].西部法学评论,2008(3).

    [4]任慧超.婚内强奸入刑问题研究[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11).

    [5]朱庆臻,张秀娟.被告人吴某的行为能否构成强奸罪[J].科技信息,2009(23).

    [6]杨莉.婚内强奸入罪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05.

    [7]王章力.论婚内强奸应为强奸罪的探讨[J].楚天法治,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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