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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解家事纠纷对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意义

    时间:2020-09-12 04:12:2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关键词 民事法律 家事纠纷 社会公共安全

    作者简介:郭欣侨,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30.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232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每一个家庭都能和谐幸福,社会和谐的目标才能够真正实现。但是在现实生活之中,家庭恰是矛盾和纠纷频发之地。家事纠纷的类型十分复杂,原因多种多样,是民事法律范畴内调节难度最大的案件类型,也是民事纠纷案件中占比较高的案件类型。家事纠纷看似都是生活中的琐事,但是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严重影响到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也会给总体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妥善处理家事纠纷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家事纠纷的调解包括外部调解和内部调解等方式,其中外部调解即本文所指的家事纠纷调解,是指将涉及婚姻、家庭及亲子等身份关系的家事纠纷,由第三方依据纠纷的事实和一定的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各个主体进行思想疏导和情绪引导,促使纠纷双方彼此让步取得谅解,最终实现纠纷解决的一种民事调解方式。家事调解水平事关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和社会发展大局,做好家事纠纷调解的意义十分重大。

    一、 家事纠纷的主要特点

    家事与其他民事纠纷不同,家事纠纷主要体现出如下特点:

    (一)家事纠纷非理性化较为突出

    不同于合同纠纷等民事纠纷案件,家事纠纷多因家庭琐事而起,纠纷双方的纠纷原因更加偏重于感情,而并非法理意义上的对错。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家事纠纷更加偏重于非理性特点。在家事纠纷中,纠纷主体之间都存在着血缘或者姻亲关系,彼此之间关系亲密,相互了解程度高,感情联系比较复杂。此外,家事纠纷中更多掺杂的是非理性因素,并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家事纠纷等调解难度很大,如果不能遵循一定的规律和原则,很容易导致纠纷调解失败,甚至还会加剧家事纠纷程度。但是正是基于感情的因素,如果调解得当,家事纠纷调解的成功率相对较高。

    家事纠纷的非理性化特点还体现在另一方面,即纠纷多由情感纠葛等非理性因素引起,如果处理不当还可能演化和导致非理性后果。很多家事纠纷案件由于得不到有效调节和彻底解决,往往会引发双方一系列过激行为,甚至演化成刑事案件和暴力事件,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这种案件经常见诸媒体,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因此有人说,当纠纷进入到家庭之中,理性的因素就有可能自动丧失了。所以说,家事纠纷的非理性因素还体现在纠纷和矛盾解决方式等方面。

    (二)家事纠纷更加适用于民事调解

    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途径有两种,即民事诉讼和民事调解。相对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来说,民事诉讼的效率相对较高,由于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判例的支持,许多其他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都能够通过诉讼得到妥善的解决。但是,家事纠纷案件更加适用于民事调解,这是由其引发纠纷的特殊原因所决定的。

    受到传统观念的制约和影响,许多人在遭遇家事纠纷之时不太愿意公开,让他人介入调节,这样做就是让“家丑”外扬,是损害颜面的事情。如果最终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庭裁决来解决,那更是不可想象的。因此,要解决家事纠纷和矛盾,最好的办法是通过调解来完成,不可采用相对生硬和程序化的诉讼来解决。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与其他民事纠纷相比,家事纠纷中大量掺杂着情感、心理、亲情、金钱等关系,构成因素更加复杂,因其调查取证非常困难,并不完全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纠纷的有效解决。此外,家事纠纷双方均为家庭成员,具有密切的亲情关系,纠纷处理结果对于维系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有着重要影响,必须审慎对待。一旦完全采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解决家事纠纷,那么无论结果如何,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势必会受到严重破坏,这种情感的破话是很难修复的。相对而言,家事纠纷调解更加侧重于对纠纷双方感情的保护和维系,并不如诉讼一般具有强烈的法律效力,更加有助于纠纷双方理性分析和看待矛盾纠纷,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且能够更好地维系亲情关系。因此说,依法对家事纠纷进行调解能够取得非常理想的效果。

    (三)家事纠纷调解社会意义重大

    《礼记》中的名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充分诠释了家庭与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家事纠纷表面上属于家庭内部事务,但是每一个家庭都是组成社会的重要分子,只有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社会才会真正实现健康稳定发展,家事纠纷调解质量事关社会、国家发展稳定大局。

    长期以来,有很多人将家事纠纷视为生活中鸡毛蒜皮和无关痛痒的小事,并不需要采用特殊的调解方式,这种观念是非常错误的。实际上,家事纠纷无小事,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就会不断发酵,最终演化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绝非是危言耸听。从另一个意义上来说,家事纠纷调解水平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完备程度和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如果家事纠纷具备完善科学的调解制度,那么其社会法治程度势必会非常高,公民的个人權益势必能够得到妥善地保护。因此,加强家事纠纷调解已经势在必行。

    (四)家庭纠纷调解具有一定的私密性

    正如前文所述,家事纠纷多是非理性化的,更加适用于民事调解。在家庭纠纷过程中面临着取证困难的问题,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难以准确掌握,很多家事纠纷都涉及家庭成员的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只能通过调解方式促进纠纷化解。

    二、化解家事纠纷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意义

    家庭稳定事关社会稳定,家庭安全事关社会安全。当前,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妥善化解家事纠纷主要具有下列几方面重要的意义:

    (一)化解家事纠纷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家庭关系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关系是否稳定和谐对社会公共安全有着直接影响。家事纠纷类型多样、成因复杂,很难用简单的方式加以处理和化解,更加适合采取调节等方式加以解决。通过建设完善的家事纠纷化解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社会资源参与到家事纠纷化解之中,将家事纠纷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让困扰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化解家事纠纷能够有效避免各类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案件发生

    近年来,国内许多地区陆续出现了一批因家事纠纷所引发的公共安全刑事案件,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家事纠纷已经成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一大诱因。如果家事纠纷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家庭成员之间产生了严重的情感隔阂和矛盾,很容易激化衍生出暴力犯罪行为,进而也有可能由此产生报复社会危险驾驶、绑架等公共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家事纠纷必须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

    (三)化解家事纠纷有助于保护公民人身安全

    在很多家事纠纷案件中,由于得不到有效调解,纠纷主体之间的矛盾持续加剧,演化出一些过激行为,甚至会对纠纷主体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变成刑事案件。这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是一种严重的傷害,也严重损害了公民人身安全。通过实施家事纠纷调解,让家庭矛盾得到及时解决,对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三、如何加强家事纠纷化解制度建设水平

    (一)加强对化解家事纠纷的重视程度

    全社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家事纠纷调解的重视程度,将其作为民事调解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家庭纠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增加诉前调解程序,为纠纷主体提供高质量的纠纷调解服务。全体社会公民应当信赖家事纠纷调解机制,当家庭内部遇到无法解决的矛盾之时寻求家事纠纷调解,不要盲目采取过激方式加以解决。

    提高对家事纠纷调解的重视程度,需要全社会付出共同的努力。首先,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重视和支持家事纠纷调解机构建设,一方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为家事纠纷主体提供完善的救济途径,当发生家事纠纷无法解决之时可以便捷地寻求调解服务。另一方面要明确家事纠纷调解的主体,不但各级法院应当成为家事纠纷调解的重要主体,基层社区组织、妇联等人民团体都应当成为家事纠纷调解的重要主体,根据职责和服务对象承担相应的家事纠纷调解任务。其次,要加强家事纠纷调解的宣传力度,提高家事纠纷调解的社会知晓度,让更多的社会公民了解家事纠纷调解,并知道如何能够寻求调解帮助和服务。要实现家事纠纷调解进社区、进村镇的目标,将家事纠纷调解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之中,作为各级基层社会组织的重要职能。要为家事纠纷调解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确保任务有人管,诉求有落实。最后,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民转变观念和认识,彻底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在遭遇家事纠纷无法解决之时及时寻求专业的调解,避免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要让社会公众真正接受家事纠纷调解,就要在宣传教育的过程中增加生动的案例,让社会公民真正体验到家事纠纷调解的优势和好处,逐步在全社会培养其良好的舆论导向和氛围。

    (二)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家事纠纷调解需要专业的人才。为了做好家事纠纷调解工作,需要专业人员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社会学知识,勤奋敬业,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家事纠纷调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教育,尽快提高专业素质。也要鼓励律师事务所、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到家事纠纷调解工作之中,不断提高专业队伍的总体素质。

    家事纠纷调解任务非常琐碎和繁重,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必须要具备强烈的敬业观念以及高超的专业技巧。同样的纠纷案件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其效果就有可能千差万别。目前,国内家庭纠纷调解专业工作人员严重短缺,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一方面各级司法机关、基层社区组织和人民团体从事这项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非常少,而家事纠纷调解案件的数量却在逐年激增,现有人员很难满足调解需要。另一方面各类社会资源和专业人才暂时无法参与这项工作,社会优势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级各类家事纠纷调解主体要增加专职人员数量,同时安排一部分兼职调解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构建专兼职相结合的调解队伍,逐步提高家事纠纷调解工作人员所占比例。还要充分利用社会优势资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专业人才从事家事纠纷调解工作,并对调解效果实施动态考核管理。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彻底解决家事纠纷调解专业人才不足、素质不高等问题。

    (三)建立纠纷调解与诉讼相结合的机制

    家事纠纷调解绝不意味着一味拖延和久拖不决,如果家事纠纷调解始终无法彻底解决问题和矛盾,则应当尽快诉诸于民事诉讼,避免长期拖延导致的纠纷和矛盾激化。要在家事纠纷调解和诉讼之间建立稳定机制,一旦调解不能发挥作用即可通过诉讼解决,要提高家庭纠纷化解效率,严防演化出暴力事件危害人身安全。

    参考文献:

    [1]肖建国.从诉讼法律文化看我国家事调解制度[J].法律文化周刊,2013.01.11.

    [2]胡海莲.我国家事纠纷调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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