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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学视野下的孙伟铭案

    时间:2020-10-06 11:31:5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夏朝羡

    【摘 要】备受关注的孙伟铭案经两审终审而尘埃落定,然后伴随此案的争论却并未停止,各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将从解释学角度分析此案,如同拥有自己前见的作者或者读者解释文本一样,阐述笔者对本案的理解。

    【关键词】解释学;前见;解释

    中图分类号:B08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227-01

    1 问题的提出

    2009年9月8日,四川省高院就孙伟铭无行驶证醉酒驾车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此,该案终于尘埃落定。然而民众、实务界、学术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将从解释学視角分析此案,即,以孙伟铭行为为文本(广义),孙伟铭为作者,民众为读者,“解释”民众的反映;以法院判决为文本,法院为作者,笔者为读者,“解释”法院的判决。

    2 解释学概况

    解释学,亦称阐释学,释义学,或诠释学。希腊文Hermeneutike,拉丁文hermeneutica,德文Hermeneutik,英文the hermeneutics,意即一门关于传达、翻译、解释和阐明的学问或技艺。

    施莱尔马赫把解释学看作是避免误解的技艺来理解,从文本理论中建立起自己的诠释理论,提出要尽可能回到作者的观点上去解释文本。阐释者在成功的文本解释上,比作者本人更好地理解了文本。狄尔泰比施莱尔马赫更进一步,认为理解是精神科学认识论的基础,其范围不限于本文。理解就是通过人类历史中可以观察到的事实,去探究内在的精神世界。传统解释学到海德格尔开始从方法论向本体论转向,认为人的存在过程就是一种解释的过程。伽达默尔提出解释具有普遍性,前见和传统不是要克服的而正是要充分利用的解释的条件。至此,以伽达默尔为代表的现代解释学颠覆方法论上的传统解释学,而转向本体论。

    3 从解释学角度“解释”孙伟铭案

    3.1 “解释”民众的反映

    通过网络及平面媒体可知,对于孙伟铭案,民众热议量刑的问题,集中在杀与不杀两种观点,而前者占了大多数。有网友尖锐地提出“疯狂别克司机必须杀无赦”。

    无论是主张杀不赦还是主张罪不至死,从解释学角度看,都与民众的“前见”有密切关系。若以孙伟铭行为为文本(广义),孙伟铭为作者,民众作为读者,则民众对于孙伟铭案件的解读,是在一定“前见”的基础上,结合案件事实,作出的判断。

    前见是解释学上的一个基本概念。前见即已有之见,又称之为先见、偏见、成见、前理解,在内容上是指称一切构成理解主体的精神因素,即价值观、知识、经验、情感、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法等。前见本质上表明理解者是历史的存在,是历史与传统进入主体的存在,表征着源始的、本体的深层历史性。

    传统解释学认为,作者将意图包含在作为解释对象的文本中,因而解释就是发掘所有隐藏着的意图。而解释者与文本之间存在时间间隔,并且解释者带着自己的前见,因而,在解释的过程中要克服解释者与解释对象之间的时间障碍和前见,追寻文本的愿意,即,意图主义。意图主义的极致体现在传统解释学宣扬的解释学目标:“比作者更好地理解作者”。

    以伽达默尔为代表的现代解释学则与前者恰恰相反,认为,时间间隔和前见不是解释者与解释对象之间的鸿沟,而是解释的条件和基础。任何人都负载着属于他的传统和前见,任何人在无形之中经历着被他自己的前见格式化的过程。解释不是重现过去的情境,而是利用前见并结合当前的情境,作出解释。解释是人的存在方式,人存在于世界,面对方方面面需要解释的问题,陌生世界需要解释,同时熟悉的世界也需要解释,解释具有普遍性。从传统到现代,解释学实现了从方法论到本体论的转向。

    因此,对于孙伟铭案,民众在前见影响下进行解读,依传统解释学,民众需要回到作者行为当时的情境,再现案发时孙伟铭醉酒无证驾驶的情形,解释和提示其原意,即主观罪过形式,孙伟铭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亦或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依现代解释学,时过境迁,事发当日的状态已经无法回复,追寻原意是不切实际的,读者的解释就是在前见作用下的新的创作。伽达默尔认为,解释不是读者与作者的关系,而是读者与读者之间达成的共识,读者间达成共识,解释便完成了。理解本身就是解释者和本文双方在对话引导下寻找和创造共同语言的过程,在这共同的语言中,双方的视界实现了融合,理解的过程便是“视域融合”和“自我理解”的过程。在这种解释学本体论意义上,民众对于孙伟铭案的解读是一种读者在自己前见影响下的解释,与作者无涉。

    3.2 “解释”法院的判决

    孙伟铭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定罪部分,即仍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就量刑部分,考虑到孙伟铭及其家属支付巨额的民事赔偿情节,而改判无期徒刑。

    从解释学角度看,在法院作出判决以前,如同上文所述的民众一样,法院作为读者,对孙伟铭案进行解释,并制作成判决书。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孙伟铭的犯罪行为,对于刑法条文,对于法律适用,法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解释。而法官的解释又会带着自己的知识、情感、法律和生活实践经验,即前见。

    传统解释学认为,解释的主要目标是对误解的避免与排除,解释者可以通过不懈的努力,最终排除各种干扰,实现逻辑严谨、反映本意、无偏见、无悖现实的解释。在法学领域,解释应当求“求真避误”的突出反映,就是司法实践中“错判”、“错案”的提出,认为凡是法官错误地理解了法律(无论是文本还是作者的)原意,即属于“错判”、“错案”。法官只能遵循立法原意,探究当事人行为时的真实意图,消极地适用法律,解决相关法律纠纷。法官的判决无非是“制定法的精确复写”,法官只是“宣告及说出法律的嘴巴”而已,法官的权力“在某种形式上等于零”。

    现代解释学泰斗伽达默尔认为, 一件文本的意义并不是偶然地超越它的作者,而是不断超越它的作者的意向。理解并不是一种复制的过程,而总是一种创造的过程……完全可以说,只要人在理解,那么总是会产生不同的理解。从这个意义上讲, 无法探究原意。作为读者,法官在判决中表达自己的理解。

    因此,对于孙伟铭案,法院在前见影响下进行解读,依传统解释学,解释者需要严格追寻刑法中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原意并再现被告人行为时的主观意志,从而区分罪与罪之间的不同及被告人的主观上的故意与过失。依现代解释学,解释的过程不是机械地重述法律或重建过去的情境,而是一个新的创造的过程。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定罪方面无异议,量刑上不同,只是解释上的相同与不同之处而已。

    在循环解释学意义上,当判决书制作完毕,法院完成从读者到作者的角色转变,而笔者则担当读者的角色,以判决为文本,法官为作者,解释法院的判决,也就是上文所述笔者对于法院判决的理解。理解是解释的前提,只要有理解,理解便可能有不同,而解决这一问题是法律解释学的重要任务。伽达默尔认为,理解具有存在的性质,而解释则是一个过程。解释者可以透过具体文本的表达而得知文本中的观点何在,而文本中的观点又肯定会影响到解释者,即所谓“六经注我”。即使文本对我们影响很大,也不可能完全投身于文本中去寻找愿意,解释者在理解文本以前的“先见”会影响到文本的含义,即所谓“我注六经”。

    4 小结

    依传统解释学,在方法论指导下,追寻文本的原意作为解释学目标时,则民众的反映也好,法院的判决也罢,都要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等刑法基本原则作出孙伟铭案在刑法上的解释。而立法原意是唯一的,这就说明民众、两级法院的判决,可能有一者是正常的解释,也有可能都不正确,总之,从方法论意义上的解释学角度看,正确解释的标准是原意。

    依现代解释学,在本体论指导下,读者的解读就是一种新的创作,每个读者在自己的前见影响下,结合当前情境作出解释,并不固守原意主义。总之,从本体论意义上的解释学角度看,拥有不同前见的读者就同一认识对象会作出不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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