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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菲尔丁小说中的合理利己主义思想

    时间:2020-11-29 22:02:3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杜 娟

    [摘要]作为一位富有道德诉求的小说家,菲尔丁在《约瑟夫·安德鲁斯的经历》、《弃儿汤姆·琼斯的历史》和《阿米莉亚》三部主要小说中明确提出了“美德有报”的伦理思想,其中蕴涵的道德奖励意味,深刻反映了这一思想所具有的利己主义特征。与注重观念推演的伦理学家不同的是,菲尔丁充分关注利己主义道德行为展开的具体情境:他强调主人公的仁善动机源于自然的感性冲动,并通过助人美德客观效果的讲述,提出了助人才能助己、个人幸福与他人幸福相结合的基本模式。而其中有关强调情感而非物质的现实报偿及荣誉问题的描写,也充分反映了菲尔丁为主人公道德成长寻求价值回馈的叙事意图。

    [关键词]亨利·菲尔丁;
    美德有报;
    合理利己主义

    [中图分类号]110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81X(2009)04—0454—05

    在亨利·菲尔丁(Henry Fielding,1707—1754)三部主要的长篇小说——《约瑟夫·安德鲁斯的经历》、《弃儿汤姆·琼斯的历史》和《阿米莉亚》中,无论是忠贞正直的安德鲁斯、豪爽仗义的琼斯,还是温和友善的布思,都是作者极力赞颂的道德英雄形象,整部小说便是男主人公的道德成长史。他们通达完美的道德境界后面,不仅在爱情方面得偿所愿,而且还通过和女主人公的结合获得了巨大财富。从作品一致性的叙事逻辑来看,这一大团圆式的圆满结局,固然反映出菲尔丁小说对此前欧洲传奇文学叙事格局的继承和革新,亦体现了菲尔丁“美德有报”式的合理利己主义伦理观念。这一思想不仅与由希腊斯多葛哲学而流传至今的“因果报应”观念有别,也与同时代其他作家笔下的极端利己主义思想不尽相同。反映在小说文本中,其合理利己主义思想的独创性主要在于三个方面:其一,在人物塑造上,强调美德源于自然的感性冲动,而非理智、功利的利益考量;
    其二,在情节发展上,提出助人才能助已的运思模式;
    其三,在结局安排上,强调情感而非物质的现实报偿,并且注重荣誉的价值取向。

    一、利己行为的情感动力

    用历史的眼光来看,“美德有报”的故事格局并非由亨利·菲尔丁始创。在18世纪,首先在小说中使用这一叙事结构的是塞缪尔·理查森。1740年理查森发表了书信体小说《帕梅拉》(Pamela),其副标题就赫然是“美德有报”(Virtue Rewarded)。这部大受欢迎的作品叙述一位年轻的女仆如何拒绝少东家的种种威逼利诱,坚守自己的贞洁,终使得主人为她的美德所感动,正式娶她为妻的故事。然而,在菲尔丁看来,这位女仆的“美德”行为的动机却不纯粹。因此,菲尔丁于1741年以科尼·克柏(ConnyKeyber)的名字发表了《莎梅拉》(A72Apology for the Life of Mrs.ShamelaAndrews),用夸张和反讽的艺术手法取笑了《帕梅拉》中不合情理的做作之处,正式宣告踏入英国小说界。

    尽管如此,菲尔丁并未拒绝“美德有报”式的叙事方式,而是将之赋予了新的道德内涵。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帕梅拉》中某些理查森式的道德意识,恰恰成为了菲尔丁实施道德超越的逻辑起点。首先,最能体现菲尔丁合理利己主义道德观念的例证,即是他对小说人物道德行为的心理动机的描写。与许多近代伦理学家一样,他试图在人的本性中去寻求道德动机的正当性。他强调只有出于人类天然情感的善行才是具有道德价值的善行。菲尔丁的这一观点,显然受到了沙夫茨伯里情感主义伦理学的深刻影响。在菲尔丁的小说作品中,他曾多次提到了沙夫茨伯里,说明他对于沙夫茨伯里的伦理著作非常熟悉。沙夫茨伯里的伦理观主要是基于经验论提出的,不过与霍布斯、洛克的感觉经验论不同,沙夫茨伯里的经验论是对道德行为的发生机制和道德评价机制持心理情感论。在他看来,人的道德行为是受到情感驱动的,同样人的道德价值判断也是源于人的“道德感”——这种人特有的感悟道德善恶的“内在感官”,亦即菲尔丁所谓的道德情感。后人评述道,“他(指沙夫茨伯里——引者注)扬弃了理性,而把情感作为价值标准的心理形式,从而克服了中世纪伦理学与新柏拉图主义的那种只讲伦理学的自觉原则、不讲伦理学的自愿原则的偏向,也就是说,把主体自由的问题弘扬了出来。”(第180页)而对主体自由的弘扬,恰恰也构成了菲尔丁刻画英雄人物的一个主要方法。可以这样理解,由于菲尔丁将道德情感当成是人物的道德动机,因此像汤姆·琼斯等人有时尽管看似被动,但由于他们对自己内心道德情感的忠诚,从而在道德选择中表现出了英雄人物才具有的主观能动性。菲尔丁曾借助布思之口说,每个人行事都不是受到了神秘命运的推动,“每个人都只是受他心中主导感情的力量支配而行事,而不会做与此不同的事”(第15页)。这就是说,道德情感其实成为了善恶分野的最终依据。

    因此,在亨利·菲尔丁的笔下,大部分正面人物都是性情中人,他们极度珍惜和重视情感。安德鲁斯在困境中仍去找寻范妮,不离不弃;
    琼斯为了避免自己的爱情给苏菲亚带来伤害,毅然离开故乡;
    布思不仅具有像汤姆一样受女人喜欢的“殷勤豪爽的性格”口(第119页),而且在爱情方面也具有为对方牺牲的献身精神。至于道德的典范奥尔华绥先生,当他看到床褥中的弃儿用小手紧紧捏着他的手指头,“仿佛在向他哀呼求救”(第16页),他当即就决定收养他。由此证明,这种道德感不仅是人心中的某种情感,而且还能体现行为的意向性,最终会导致具有道德价值的行动。在这个意义上说,英雄行善出乎个人的道德情感,体现了剥离理性的感性冲动。

    值得注意的是,菲尔丁对情感动力的描写不仅体现了人物对美德的追求,亦为主人公的道德瑕疵赋予了动机的正当性。可以这样理解,只要他们的道德情感是正当的,那么即便犯下某些过失也值得原谅。在菲尔丁笔下,英雄人物的种种不当之举大多与他们过于充沛的同情心有关,这类人物显然非常容易受到人类情感天性的指引。如“琼斯生来就是个血气旺盛的人”(第233页),当他听到病中的奥尔华绥先生已无性命之虞,还高兴得开怀畅饮。尽管醉酒是一种道德过失,但由于这一行为情感动机的正当(琼斯对奥尔华绥先生的关心),因此醉酒事件在菲尔丁看来是完全可以原谅的,他甚至引用古希腊演说家厄斯吉尼兹(Aeschines,公元前389—314)的名言“对镜见真容,酒醉显真心”(第232页)来为汤姆进行道德辩护。这一事件说明,汤姆的同情心这一正当的道德情感远比醉酒的道德瑕疵更值得肯定。

    二、助人利己的叙事模式

    除了强调人物身上源于感性冲动的仁善动机外,菲尔丁还在自己的小说中构建了一种特殊的叙事模式,即主人公帮助他人的美德善行,最终都会以不同的形式反过来帮助自己脱离生存险境。主人公看似利他的助人行为,其实具有某种利己的美德后果。尽管他们在帮助别人时并不贪图回报,但美德有报的行为后果却的确推动了主人公自身的道德成长。在这个意义上说,主人公的仁善之心是因,获得回报是果,而他们的助人行为从本质上讲就是助己,这一叙事逻辑亦鲜明地体现了菲尔丁合理利己主义的伦

    理思想。

    如在《汤姆·琼斯》中,当那位曾经被主人公无私救助过的客栈女主人密勒太太,在得知苏菲亚不肯原谅琼斯的道德过错后便挺身而出,通过一系列巧妙的穿针引线,最终使琼斯获得了苏菲亚的宽宥。作为一位“事事非做到公正而合乎道义不可”(第811页)的人物,密勒太太替琼斯的辩护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违背了她自己的行事原则,毕竟琼斯是因通奸罪行而不见容于苏菲亚的。但为了回报主人公的帮助,密勒太太还是用“超乎伦理学家所规定的那些善与恶的准绳”(第811页)的言行,煞费苦心地将琼斯的信送给苏菲亚,当面讲述了琼斯所做的种种善行,解除了苏菲亚对琼斯的怨气。她的这一行为表明,不论主人公琼斯身陷何种生存困境,只要他先前种下了助人的因,便会获得助己的果。仁善之心本身就是一种自发的道德天性,尽管在客观上往往能够帮助主人公脱离险境,但这种天性却因其不稳定性而仍需人们后天的道德历练。在这个角度去理解菲尔丁描写主人公因仁善之心而美德有报的叙事动机,便具有了某种道德奖励的意味:假如人们可以凭借自己的仁善天性去获得现实回报,就有必要、也有价值去发扬自己的这种道德天性,因此仁善便成为了一个值得人们去捍卫的美德品性,这一点恰恰与菲尔丁倡导美德有报的原初动机,亦即扬善举德的叙事意图不谋而合。

    问题在于,如果人们行仁善之心是为了美德有报,那么这一看似利他的助人行为岂不充满了利己主义色彩?实际上,从西方伦理思想的发展历史来看,利己主义并非是一种具有贬义色彩的伦理观念,它本身也不意味着行为主体的自私与狭隘。在与菲尔丁同时代甚至更早的一些伦理学家看来,尽管追求个人利益和个人幸福的利己主义是促使人们行为发生的原动力,但它自身仍具有不可或缺的道德义务。因为个人与社会是不可分离的,同时又是对立的。个人要满足自己的需要,就必须结成社会,建立起家庭和国家去进行各种交往。对人来说,他人才是最可宝贵的。理性和经验都告诉人们,单独的、孤立的个人不可能获得幸福,唯有同类幸福,个人才能在此基础上获得幸福。例如斯宾诺沙就曾说过,“理性告诉我们,要保证个人利益,最好的途径是把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结合起来。”(第196页)而18世纪欧洲的利已主义伦理学,更是要教导人们认识这种关系和自己的本性,教人正确认识自己、正确对待他人和正确对待利益。就像爱尔维修所言,由于人的全部善行都出于自爱这一利己主义思想,故而“爱邻人,在每一个人身上,只不过是爱自己的结果”(第278页)。这就是说,从行为动机上讲,人是因为爱自己才会爱他人,但就行为后果而言,却意味着爱人如己。按霍尔巴赫的说法,“爱别人,就是爱那些使我们自己幸福的手段,就是要求他们生存,他们幸福,因为我们发现我们的幸福与此相联系。”(第280页)可见,即便利己主义从本质上是为了自己的幸福,但它却因自爱而使人们有了助人的美德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说,“德行不过是一种用别人的福利来使自己幸福的艺术”(第278—280页)。

    有鉴于此,我们就可理解菲尔丁小说主人公的助人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充分考虑到了他人幸福的利己主义伦理学。就像琼斯救助密勒太太的亲戚——安德生先生的行为一样,他为别人幸福所进行的道德善举,反过来又促进了自己的幸福,助人就等于助己。与上述伦理学家从人的利己之心演绎出利他行为的观念推演不同,菲尔丁的运思路线主要立足于助人行为的客观效果,即只有助人才能助己,这一充满了功利主义色彩的利己主义思想,显然比爱尔维修等人的哲学思考更具现实价值。就菲尔丁本人的伦理观念而言,这一功利主义的利己主义思想也反映了他因宗教信仰而生的因果报应观念,即一个人如何对待他人,反过来他人也会如何对待自己。在《汤姆·琼斯》中,菲尔丁如是写道:“我相信我们对旁人积的德或造的孽,往往会回到我们自己身上来。正如善良人在施惠于人的时候会和受惠者同样感到愉快,恶人中间也很少有人恶到良心上不为他们损害同类的劣行而略微感到刺痛的。”(第751页)这其实是一种强调善有善报的准则功利主义。通常而言,功利主义按其对道德原则的态度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唯利主义,即为了功利目标,可以摒弃一切原则,在不同的场合中,选择不同的行为,是谓行为功利主义。另一种以利取义,强调只有遵循道义才能得到功利,是为准则功利主义。”(第249—250页)菲尔丁的伦理思想显然属于后者,而这一思想同时也是一种合理的利己主义,即要求道德主体始终以他人的福祉为行为原则,唯有如此,才能借助他人的幸福去促进自己的幸福。

    三、利己行为的现实回馈

    作为一位现实主义作家,菲尔丁对于18世纪英国社会的道德状况有着清醒认识,他明白在一个追求现实利益的资本主义社会中,若想推行自己的道德理想,就不可能不兼顾人们的现实利益。在此背景下,菲尔丁便格外重视道德实践的现实回馈。在《汤姆·琼斯》的献辞中,他试图使人们相信,行善积德的最佳后果,就是道德主体内心情感的“真正安乐"(solid inward com~ort of mind):al(第4页)。尽管这一美德有报的伦理学思想,反映的是菲尔丁对于道德情感正当性原则的坚守,但他用“实际的利益”一词加以描绘,生动表现了作家对于资本主义时代特征的一种现实主义体悟。换言之,假如不将道德情感的满足称为“实际的利益"(their true interest),那么就很难吸引人们踏上追寻美德理想的道德实践中来。

    如前所述,在帕梅拉的人生故事中,理查森所传达的道德观念充满了功利色彩:一方面,道德信条应具备超越世俗的永恒性和普遍性;
    而另一方面,这些道德信条同样应有助于实现人们的世俗要求。很显然,理查森对于道德功利性的思考远比宣扬纯粹的道德律令更加突出。而作品的争议性正在于,坚持道德原则,到底是为了道德本身,还是为了追求道德以外的利益?也许为了回避理查森这种过于世俗的伦理正义,菲尔丁小说的叙述模式中,约瑟夫·安德鲁斯、汤姆·琼斯和威廉·布思这些男性道德英雄,不论在成长过程中经历怎样的艰难险阻,都可凭借崇高的个人道德化险为夷,并在克服重重困境的前提下通达幸福彼岸,其突出标志就是男性英雄获得女性英雄的忠贞爱情。对菲尔丁来说,为主人公设置财产的回报,虽然是对美德报偿方式的一种物质满足,但由于其正义达成在于“复位”(将主人公本应拥有的财富归还其人),而不是像理查森的大部分作品中的多余的馈赠或惩罚(如帕梅拉、克拉丽莎),无疑减轻了结局的功利意味。

    除却强调道德行为给施行者带来的精神快慰和情感补偿(爱情)外,菲尔丁还特意写到了荣誉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荣誉既是一种精神层面的美德有报,又具有为人所传诵的现实价值,因此这一对人们善行的报偿方式,便具有了功利主义的利己主义色彩。换句话说,荣誉在菲尔丁笔下,其实成为了一种合理利己主义的现实回报。可以设想,如果一个人行仁爱之心是为了自己,那么他借此善行所获得的个人荣誉,便可在世人的口口相传中进一步满足他内心的道德情感。而这一具有现实价值的利益回报,显

    然会令道德英雄们趋之若鹜。在这个意义上说,菲尔丁作品对于主人公荣誉问题的重视,本身就体现了他的合理利己主义思想。

    为揭示荣誉所具有的道德内涵,我们可以从《阿朱丽亚》中布思有关爱情和荣誉的选择看出,为方便照顾怀孕的妻子阿米莉亚,布思想方设法才被调换到了一个近卫骑兵队中。但事有不巧,他所在的队伍却要开拔去往直布罗陀。尽管此时布思的任职令尚未签发,和他调换职务的军官也愿意代替他去国外驻扎,但为了荣誉,布思却毫不迟疑地听令出征。因为在他看来,如果为了家庭而放弃个人荣誉,显然是一种不道德的价值选择,他“不怕难为情地承认”,“爱情并不是理所当然地就能够被荣誉所胜过”(第91页)。其实何止爱情,对布思来说即便是困苦也不能成为丧失荣誉的借口。这就意味着追求荣誉对于身处困境的布思来说,其实是一种保持自我尊严的美德行为。

    当然,作为一位对道德应然性问题有着深刻观察的作家,菲尔丁在阐明荣誉所具有的道德价值的同时,也洞见了它在现实社会中的真实际遇。毕竟在一个物质利益至上的资本主义社会,骑士英雄般的荣誉感已成空谷足音,不复见于当世。出于对荣誉的敬重,菲尔丁极力讽刺了世人对虚无的名誉的追逐和贪婪。在他笔下,名誉(reputation)和荣誉(honor)有着云泥之别。在《阿米莉亚》的第五卷第九章有这样一段对话,詹姆斯上校暗示布思可以出卖妻子来解决现在的困境时,布思严肃地表示他决不会做这种无赖的行为,“我感谢天主,我的荣誉是在我自己的掌握之中”,詹姆斯也附和道:“我同意您的意见:在一切事物中,那种事是最伤名誉的(按;
    着重号为本文作者所加)。”(第256-257页)措辞的不同也显示了两人的道德有高下之分。也就是说,真正的荣誉本自良心和灵魂,而名誉不过是受习俗约束的虚荣而已。又如《约瑟夫‘安德鲁斯的经历》中的布比夫人就深谙名誉的现实价值,她“晓得自己的名誉要紧,只有保全名誉,才能享大多数紧要的人间幸福”(第37页)。这一看法却恰恰说明业已失去现实依托的荣誉感,其实理应成为每一个人所追求的东西。与荣誉相比,名誉不过是世人贪慕虚荣和追逐物欲的结果,尽管它同样是一种利己主义,但显然无法与重视他人幸福的荣誉相提并论。

    综上所述,菲尔丁通过笔下人物仁爱的感性冲动,在助人才能助己的道德思考中,传达了一种将个人幸福与他人幸福相结合的合理利己主义思想。他的美德有报的伦理思想,深刻反映了自近代以来便风行一时的利己主义思潮。菲尔丁对于有关合理利己主义的道德问题的不懈探询,本身就具有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并重的双重指向:前者通过“扬善举德”的道德探索,为世人树立了一个个完美的道德典范;
    后者则以“美德有报”的现实回馈,向世人宣扬了助人才能利己的价值诉求。

    [参考文献]

    [1]黄伟合:《欧洲传统伦理思想史》,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2][英]亨利·菲尔丁:《阿米莉亚》,吴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

    [3][英]亨利·菲尔丁:《弃儿汤姆·琼斯的历史》,萧乾、李从弼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年版。

    [4]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罗国杰、宋希仁;
    《西方伦理思想史》下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6]Fmldmg,Henry,1945.The Adventures。,Joseph Andrews.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责任编辑何坤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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