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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狱侦耳目制度初步研究

    时间:2020-05-21 11:36:4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陈玫 高月维

    【摘 要】 我国长期存在狱侦耳目制度,利用耳目的特殊身份,不仅有利于警察维护监狱、看守所的日常安全秩序,也有利于侦查机关发现罪犯的犯罪线索及证据,从而提高案件破案率及深挖余罪。但是我国当前对于狱侦耳目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实践中的操作规范也不明确、统一,带来了大量的问题,更严重的是因滥用狱侦耳目造成了冤家错案,严重侵犯了无辜公众的权利、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完善狱侦耳目制度便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

    【关键词】 狱侦耳目 监狱侦查权 制度完善

    一、狱侦耳目的概念

    当前我国刑诉法背景下的耳目,指各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协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看守所、监狱等机关刺探消息的人。狱侦耳目全称为狱内侦查耳目,根据我国《狱内侦查工作规定》中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可知,狱内耳目是监狱从在押罪犯中建立和使用的秘密力量,是在干警的直接管理下搜集、掌握罪犯思想动态和重新犯罪活动线索,获取罪证,侦查破案的专门手段之一,是狱内侦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业务建设。

    同时,狱内耳目又分为专案耳目和控制耳目。专案耳目是针对某一犯罪案件组成的,有明确的侦查对象。耳目通过接近侦查对象或打入其内部团队,对其行为、活动进行监视,并进一步搜集案件侦破的线索和证据。控制耳目则主要是为了预防监狱内犯罪和及时提早发现犯罪迹象,从而协助狱警管理监狱罪犯的安全维护活动。

    三、我国狱侦耳目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当前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耳目或狱侦耳目的相关内容,仅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公安机关技术侦查、隐匿身份侦查的规定中可以窥见一丝可能涉及狱侦耳目的内容。由于法条规定的模糊性与概括性,使得监狱、看守所等机关有了运用耳目进行狱内侦查活动的合法性。除此以外,对于狱侦耳目的规定只有公安部1986年颁布的《看守所耳目工作规则》和司法部1997年颁布的《狱内侦查工作规定》,两个规定虽然涉及了对耳目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法律位阶低,缺乏一定的普适性及约束性。同时普通公众难以查询到规定的具体内容,无法形成公众对于其的监督,监狱、看守所就有了更大的操作空间。这就极易导致运用耳目进行狱内侦查时,侵犯罪犯的基本权利,降低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公信力。

    (二)耳目选用、适用标准不规范。实践中对于狱侦耳目的选用及适用标准十分的宽泛,缺乏一套明确的、科学的选拔标准,《看守所耳目工作规则》中规定,耳目需符合三个条件,即其要交清罪行、认罪服法,有立功赎罪争取从宽的愿望,愿意为看守所工作,同时需具备一定的社会经验和观察识别能力。《狱内侦查工作规定》中规定,狱内耳目的条件为,其能发现敌情或者能够接近侦查对象,有一定活动能力和观察识别能力,同时基本认罪,能为监狱所用,能保守秘密。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耳目需具备的条件是非常简单是,大部分的罪犯都能符合规定。某些地方的监狱在耳目的建设与使用方面,通常为业务科给监区下达指标,如每名警察必须至少有有一名耳目,而监区警察也就完成任务一样上报一名自己熟悉的罪犯作为耳目,且常出现一名罪犯充当多名警察耳目的尴尬状况。无法发挥选拔的作用,这就使得一些不符合案件侦查的罪犯称为耳目,为案件的侦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也缺乏对于狱侦耳目适用案件范围的规定,如此一来可能导致所有的罪犯都处于耳目的监视之下,耳目也极有可能利用自身的特殊身份侵犯罪犯的合法权益。

    (三)狱侦耳目制度缺乏的配套机制。当前缺乏明确的对于狱侦耳目制度的奖励及保护机制,实践操作规范也十分模糊,对耳目的使用也没有成熟方式与方法。难以形成对耳目的激励,充分发挥耳目对于监狱管理、侦查犯罪的特殊作用。耳目基于利益及自身安全的考量,可能就不会挖掘重要线索,缺乏汇报的积极主动性,提供的信息价值含量也不高。

    四、完善我国的狱侦耳目制度

    (一)完善狱侦耳目相关法律法规。狱侦耳目在我国得到普遍的适用,使其也成为刑事侦查活动的重要手段,为了从根本上避免该制度可能带来的危害,最大程度上发挥其的有益影响,需要对狱侦耳目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通过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不仅可以使侦查机关、监狱机关等在实践操作中有法可依,有规可循,避免权力的滥用,也避免因耳目滥用造成冤假错案;更能揭开狱侦耳目制度的神秘面纱,让公众在了解规定的基础上对狱侦耳目的适用进行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明确耳目的选用与适用标准。监狱、看守所要认识到耳目对于管理、侦查活动的重要性,并且要通过明确的规范对耳目进行筛选、选拔,提高耳目配合狱内侦查工作的能力。内部要形成一套系统、完善的耳目管理办法。同时,对于狱侦耳目的管理上,还可以形成定期的检查与评估机制,及时筛除不符合工作要求或影响监狱活动的耳目,避免资源的浪费及耳目滥用特殊身份侵犯罪犯权益的行为。此外也认识到在运用耳目侦查时,规范适用案件的范围,不可一刀切的对所有罪犯进行建设,虽然罪犯的自由暂时被剥夺,但其隐私权等基本人格权仍应得到适当的保障

    (三)完善狱侦耳目制度配套措施。建立明确的耳目奖励机制及保护机制,监狱以可以量化的物质奖励、减刑奖励形成对耳目的激励效果,最大程度上发挥耳目的维护秩序、侦查案件的积极主动性,使得侦查机关、监狱机关获得有价值、可靠的线索及信息。同时,耳目的工作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尤其是对部分重大案件进行狱内侦查时,可能给耳目带来生命危险。因此,狱侦民警要尤其关注耳目的安全问题,注重保密工作,侦查活动要以保护耳目基本人身安全为基础。

    【参考文献】

    [1] 武晓艺.狱侦耳目的证据法问题分析及制度完善——从张輝、张高平冤案视角的反思[J].政法学刊,2016,33(04):40-48.

    [2] 何德辉.检察机关狱侦耳目使用规制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6(15):44-46.

    [3] 何永军.看守所狱侦耳目的终结[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5(03):32-38.

    作者简介:陈玫(1995—),女,汉族,四川阆中人,学生,法学硕士,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高月维(1995—),女,汉族,四川攀枝花人,学生,法学硕士,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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